何亚兵
“痕迹管理”作为一种过程纪实留痕的管理手段,近年来被普遍应用在机关工作的督查管控和绩效考核之中。然而,在有的地方和领域,由于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痕迹管理”有异变成形式化的“痕迹主义”之嫌,既让基层疲于奔命、苦不堪言,也没有起到应有的管理效果。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前“痕迹管理”存在的问题,强调“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要把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我们必须改进“痕迹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使之回归到“干事有依循、程序可溯源、方便回头看”的初衷。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却出现了矫枉过正的倾向,任由“痕迹管理”污名化,乃至将与“留痕”有关的方式方法“一棍子打死”。必须指出,应该整改的是“痕迹管理”滥用现象,而不是彻底否认其作为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应用价值。
从实践来看,“痕迹管理”的方式是“留痕”,但本质还是“管理”,是一种追求过程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相促进的动态管理手段,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有效推动工作闭环式开展。因此,在整改“痕迹管理”过度化问题的同时,也应注意避免“痕迹管理”污名化和弃用现象,使之真正成为狠抓工作落实的有效方法和科学手段。
应明晰“痕迹管理”的功能定位。“痕迹”本是一种附属物、衍生品,据此产生的“痕迹管理”对工作更多是促进作用而非决定作用。“痕迹”不能等同于工作,“痕迹管理”也不应替代工作管理。要明晰“痕迹管理”的“纪实”功能和“参考”定位,不以“痕迹”为第一依据,不以“痕迹管理”为唯一方式,更多地发挥“痕迹”和“痕迹管理”的补充参考与回溯查摆作用,重形式更重内容,看过程更看结果,把“痕迹管理”作为鉴定“实绩”、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厘清责任的有效手段。
应界定“痕迹管理”的方向范畴。“痕迹”无处不在、无所不包,如果放任“痕迹管理”的方向模糊化、范畴扩大化,就很容易滋生痕迹为王、痕迹至上的“痕迹主义”,导致一切工作“唯痕迹论”的错误倾向,不但不能推动工作健康开展,还会引发形式主义的虚浮作风、作秀风气。“痕迹管理”应将“留什么痕、怎么留痕、留痕为什么”作为重点,科学研判分析各个工作环节、各项工作内容的轻重缓急,引导基层将留痕作为一种规范的工作方式常态,明确哪些应“重痕”,哪些可以“轻痕”,并严格限定留痕范围,采取灵活简便形式,让基层有方向可寻、有范畴可感,真正从繁重的“文件海”“表格山”“图片堆”里解脱出来。
应鲜明“痕迹管理”的价值取向。“痕迹”不仅体现工作情况,更反映工作质态,有什么样的干事心态,就有什么样的实绩和痕迹。因此,不能把“痕迹管理”视为机械督查与简单上报的管理工具,还应体现为上级与基层双向互动的协作模式,促使双方在工作中各尽其责、担当作为、主动干事。上级部门应注重“扑下身子”,不应满足于静态地走马观花查“痕迹”,而应结合走访调研加强对“痕迹”的研判,在此基础上强化督导指导、帮助扶持;基层部门应注重精准留痕,不把“痕迹”作为掩盖问题的“遮羞布”、夸饰成绩的“绣花衣”,而要使之成为获取上级理解支持、指导帮助的有效反馈,从而回归“痕迹管理”鼓励干事创业的价值取向。
总之,我们在警惕和反对“痕迹主义”的同时,也应让“痕迹管理”回归其初衷,并在实际工作中精准把握、科学运用。
(作者单位:中共揚州市江都区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朱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