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94号公告,为维护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决定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并对相关管理政策作出调整。
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口兽药代理商停止进口相应兽药产品,同时注销相应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此前已生产、进口的相应兽药产品可流通至2020年6月30日。
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7月11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省海洋渔业试验中心在汕尾举办2019年广东第二场省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科技下乡活动,省农业农村厅郑惠典副厅长参加并讲话。
此次活动以专家授课、现场派发宣传资料、设台咨询和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将优质种苗投放、安全用药技术、灾前应对措施和病害防控知识传送给养殖企业和渔民朋友们,现场气氛热烈,人潮涌动。
此次活动由汕尾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协办,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承办。珠江水产研究所和南海水产研究所有关专家出席活动,揭阳市有关领导受邀参加,汕尾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员、水产技术推广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企业、渔医代表、养殖大户、相关企业负责人和水产从业人员等近百人参加活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