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减免税优惠政策探析

2019-03-19 10:21隋利锋
财务与金融 2019年2期
关键词:利息收入优惠政策财税

隋利锋

宏观经济运行面临着外部冲击与内部风险并存、周期性问题和结构性问题叠加的复杂局面。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主力军,发挥着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功能,对于社会经济稳定有序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财税政策在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其中“减税降费”政策发挥的作用尤为显著。通过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可以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有效调整业务结构,调节资本配置,合理优化经营规模及服务对象。近年来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机关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优惠政策实施的背景及意义

减税降费政策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在外部环境“稳中有变”的背景下,要在短期内发挥好扩大总需求的作用;二是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重要措施,要着眼于长期税费制度的优化以促进创新驱动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为企业减负,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

商业银行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保持可持续发展,对税负这一影响自身利润增长的关键因素愈加重视。多数商业银行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通过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来获取税收收益,进而降低经营成本。积极合理的应用减免税优惠政策无疑是风险最低的税收筹划方式。因此,如何用足、用好减免税优惠政策成为商业银行普遍关注和关心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根据2018 年上市银行年报披露信息进行分析,上市银行的税负区间在30%-45%之间。税负的浮动区间较大,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说明,商业银行进行合理税收筹划的能力存在差异。在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同的情况下,不同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对税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增强税收筹划意识,积极合理运用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以更好地节约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进而增强内在核心竞争力。

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二者加起来约占商业银行税收总额的90%。因此,商业银行所适用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两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根据利润总额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1994 年进行税改后,规定商业银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55%,1997 年降至33%,2008 年统一下调为25%,逐步降低商业银行的税负。

商业银行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10%征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75%;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00%;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

(二)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前,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率为5%。2016 年5 月1 日起,金融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将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统一定为6%,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

商业银行所适用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等政策。

三、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应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风险与收益往往并存,根据税收法规规定,适用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未经报备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商业银行在积极享受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有效完善减免税备案备查工作的管理,规避税收检查不合规风险。

商业银行应规定各业务归口部门为减免税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减免税备案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作为减免税备案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减免税备案相关制度办法,并向税务机关报备符合条件的减免税备案资料,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金融市场及投资理财部门负责管理国债、地方债、铁道债等减免税事项的备案资料;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减免税事项的备案资料;零售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备案资料;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管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相关备案资料;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相关备案资料。具体减免税优惠事项为:

(一)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减免税。管理部门:金融市场、投资理财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所需备案备查资料如下:

1、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净价交易交割单据等有效凭证;

2、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购买环节以及转让环节的有效证明,主要证明债券的持有时间、金额、利率等;

3、“投资收益”科目下“国家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明细账;

4、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明细台账。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免税。管理部门:战略发展部、村镇银行管理部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所需备案备查资料如下:

1、被投资企业所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证明资料;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利润分配决议;

3、“投资收益”科目下“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账。

(三)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减免税。管理部门:金融市场、投资理财等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所需备案备查资料如下:

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时的原始记账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所做出的分配公告;

3、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入账证明;

4、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台账。

(四)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免税。管理部门:金融市场、投资理财等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 号)规定,商业银行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需备案备查资料如下:

1、购买铁路建设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明细台账。

(五)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免税。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规定,商业银行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需备案备查资料如下:

1、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

3、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

4、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合同。

(六)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减免税。管理部门:零售金融、个人金融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商业银行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所需备案备查资料如下:

1、助学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

2、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七)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减免税。管理部门:金融市场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规定,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所需备案备查资料如下:

1、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明细台账;

2、同业业务合同或协议。

(八)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规定,商业银行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摊销。所需备案备查资料如下:

1、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2、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3、研究开发项目合同或协议;

4、研究开发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5、从事研发项目的技术人员以及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的费用分配情况说明。

(九)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减免税。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规定,商业银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所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所需备案备查资料如下:

1、与残疾职工签订的正式劳务用工合同或协议,以及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凭证等证明资料;

2、安置残疾职工的名单以及按月发放其工资薪金的有效证明;

3、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有效残疾证明。

(十)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风险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商业银行准予按1%计算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或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进行风险分类后,分别按比例计算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其中:关注类贷款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比例为100%。所需备案备查资料如下:

1、《涉农贷款明细统计表》;

2、《中小企业贷款明细统计表》。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会给商业银行带来直接的税收效益,从而间接节省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为商业银行的健康有序发展注入活力。商业银行应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契机,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助力实体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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