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刚
(湖南城市学院 管理学院,湖南 益阳 413000)
城中村是城市快速更新的产物,“城中村内生的秩序机制触发了空间隔离与空间等级化现象,这种空间机制的产生,使空间的秩序建构嵌入多元社会主体关系之中”。[1]指向“美好生活”和“空间正义”价值诉求的城中村空间治理成为社会治理不可逃避的现实议题,对城中村空间正义的理论探求既有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内在诉求,也是城中村空间发展现实的迫切需要,为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与新时代国家治理引入了一种新的理论视野与研究框架。
在西方现代性的历史中,空间一直被视为一种“容器”而存在,“空间被看作是僵死的、刻板的、非辩证的和静止的东西,相反,时间却是丰富的、多产的、有生命力的、辩证的”。[2]随着对空间、时间、社会之间本质关系的重新思考,空间正义成为空间转向的重要内容与分析视角,空间正义是“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3]随着城市化的现实推进,空间的理论边界被不断重塑,强化空间思维与正义逻辑成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治理的重要议题。
在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城市更新造就了空间权利分配不正义与和空间资源供给不均衡。空间排斥、空间剥夺、空间话语权剥夺成为空间净化中的显现问题域。人们在空间转换中总是会确定“边界”,以区隔内部与外部、同类与异己、核心与边缘,进而宣告对边界之内一切事务的权利。对于城中村居民而言,新的空间边界意味着强烈的地方感知,并不断重塑着自我的认同。作为城乡一体化、乡村振兴与国家治理策略的交叉敏感区域,城中村治理涉及到空间、认同、秩序、利益之间的多重关系,对于城中村的研究不能再囿于以往管理学、规划学、建筑学、社会学等理论视角,而是亟待用空间正义的维度去探索城中村治理中“人”的城市化问题。具体而言,城中村治理的空间正义维度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公共性资源的空间正义转向。城市与农村的显著性差异在于公共资源的分配不均衡,城中村作为城市与农村的过渡地带,既受城市文明的辐射又保留了农村固有的乡土气息,公共资源配置的“最后一公里”建设没有完全实现。公共资源的空间分配逻辑成为区分城中村与城市的重要元素。在公共资源的空间构建中以土地、基础公共设施等空间性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体现。在这一过程中空间既是一种生产,也体现为一种服务。空间正义所需建构的是城中村居民公共空间服务的均等化实现。
二是基于包容性制度的空间正义转向。空间是社会制度合法化与社会关系结构化的形成过程。尽管从表象来看,制度是城中村治理的重要技术路径,但是,从本质上说,城乡二元制度的形成是一种分类控制的手段。通过这种隐蔽的空间治理策略,国家权力反而得以湮没,这实质上是一种国家治理艺术。作为空间权益的一部分,以农村为空间边界的集体土地制度与以城市为空间边界的户籍制度显然在特定时间内促进了社会的稳定,这些制度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随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我们强调城中村治理的结果应更趋于包容性而不是排斥性。这一方面体现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融合的积极取向,另一方面体现为对社会文化、历史多样性的充分尊重。因为同质化不是城中村治理的追求所向,用“以人为本”取代“经济理性”,用“公共性、多元化”取代“专属性、单一化”才是城中村治理空间转向的本真所在。
三是基于日常化活动的空间正义转向。城中村空间边界的界定往往是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的,那些拥有足够资源的精英主体,经常会利用物质障碍与制度排斥,来应对那些威胁他们利益的人,显然在这个空间互动过程中充溢着紧张、不安与冲突。从这一意义上看,空间边界的社会意涵并不隐藏在静态的文本或分类之中,而只能在动态的躁动不安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去寻找。正如S.pile所指出的,“空间从来都不是预备好给人征用的,空间总是受到那些拥有权力的人的占用、看守和划界”[4],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的空间正义转向意味着城中村居民在惯习空间内“诗意的栖居”,用一种自为的行动逻辑开拓“表达的空间”,从而克服列斐伏尔意义上“空间的表达”。
空间正义既然是一种空间生产中的价值取向,就自然地蕴含着应然性的伦理诉求。当前我国城市空间生产中的空间正义的基本伦理诉求是要求以公平正义为逻辑前提,以可持续发展为践行基础,以居民幸福为最终诉求。
一是以公平正义为逻辑前提。城中村空间有其物理属性,但由于人类的涉足,其公共空间的意蕴变得更为复杂与深刻。这种复杂性同时体现着利益的多元性,隐含着城市空间公平的问题。马克思认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5]空间公平正义的习惯性不在场必然会对城中村居民的生活方式、心理状态、价值取向、幸福指数带来不可预估的破坏性影响,换句话说,只有以公平正义为逻辑前提,城中村空间治理的合理化才能最终实现。具体而言,空间的公平正义诉求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空间生产资源的平等性。房地产等基础性建设给某些营利性资本带来巨额利润,同时吸引更多资本进入,这必然会导致城市中心城区的过度饱和与城中村基础配置的投融资难题。其次,空间权利的公平性,这本身意味着人们在城市空间塑造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在利益的分配中最终体现为空间权利的公平性匮乏,在城中村治理中我们希望在诸如住房权、教育权、医疗权、就业权等方面的差距日益缩小直至实现最终的平等。最后,空间生产的制度正义,城中村空间生产中所有参与者其所遵守的规则应当是一致的,城市发展的制度不能对外规则、对内弹性。
二是以可持续发展为践行基础。城中村的空间正义涉及到生态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这关系到城中村空间场域中各项利益主体间的博弈。空间正义意味着要以可持续发展为践行基础。“英国哲学家休谟曾经认为正义的问题来源于资源的匮乏与人们需要之间的矛盾。”[6]就现实而言,人们对于空间正义的孜孜以求正是基于人类存在的有限的空间资源,而空间产出逐渐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空间需求。因此,空间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对空间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我们需要通过多样化的空间生产解决空间资源的过度集中与空间产品上的针对性匮乏,以满足城中村居民的可持续发展。当然,这里所指的针对性匮乏是指城中村空间资源的分配往往被精英分子所支配,这直接造成了城中村居民的空间资源匮乏,居住空间环境亟待改善;这里所强调的可持续发展并不是简单化地认定城中村空间的必然消亡(城中村过渡为城市)抑或是城中村空间的偶然回缩(城中村收缩为农村)。同时,城中村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既有对于存量空间规划,又有对于城中村扩张的增量空间需求。故而城中村治理的空间正义转向一方面体现了乡村振兴、乡村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边界响应,另一方面体现了城中村空间内部居民的认同与参与。如何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在城中村治理中的干预边界与角色地位,如何积极引导居民有效参与城中村空间建设,如何在保障原有空间利益的基础上,将城中村空间治理中所存在的多元力量加以整合并形成合力,协同探索城中村空间治理的可持续发展路径,无疑是新时代城中村治理中的重点与亮点。
三是以居民幸福为最终诉求。西方哲学家哈维曾指出,空间是“关系和意义的集合”,城中村空间的外在表现为属物性,而其内在特质则表征为属人性。可以说属人性是城中村作为特殊空间场域的人文取向。正是由于空间场域所特有的属人性,不同场域的城中村才显现出各自的人文特色。作为一种对城中村日常话语的抽象叙事,空间的属人性体现了一种关于“在场—不在场”的场域观。而以空间属人性为维度的空间正义体现在居民的最终幸福与否,他们所持有的获得感与满足感。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坚持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7]可见,城中村治理的最终落脚点是城中村居民的幸福。在理解城中村空间正义的理论界面中,我们要正确认知城中村居民从物质文化需求到美好生活需求的转变。空间正义以居民幸福为最终旨趣体现在两个伦理向度,一是城中村空间的建构中更加体现“人”的城市化取向,而不是简单的物的空间重复建构;二是城中村空间的场域中更加体现“人的精神家园”的建构,幸福感和归属感才是城中村空间正义的最终价值诉求。
城中村无处不在的现代性体验将人们纳入新的空间场域。在长时间的城市生活实践中,旧的空间记忆不会一直被遮蔽,因为人作为迁移主体存在其难以泯灭的惯习,路径依赖会对其空间互动产生影响,传统乡土的生活惯习、交往模式不同程度地被修复。而城中村空间的重构并不意味着逆城市化的到来,相反这是人们在空间转换中的自适应行为,在迷茫中确立既定价值诉求可能是人们城市适应的最终结果。因而,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始终贯彻空间正义这一基本价值诉求,构建城中村治理的空间正义实现机制。
一是构建城中村治理的空间参与机制。参与是共享的前提。城中村治理的空间正义体现在消除空间层面的社会排斥、保障城中村居民空间参与的机会平等。为了从根本上防范空间非正义的发生,防止空间资源的分配不均,注重城中村居民参与空间的生产过程变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在城中村空间场域中各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到城中村治理的实践中来。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城中村弱势群体在空间表达上处于“沉默的螺旋”状态,他们往往不愿意表达、不善于表达、不勇于表达。我们建立的空间参与机制应该实现弱势群体增权,确保城中村居民空间参与的有效性。空间正义的治理目标在于实现城中村“善治”,在城市治理中达到理想的4E(经济、效率、效能、公平)状态,在城中村空间场域内建构多元的参与渠道,进而实现城市治理的全过程、有效性、透明性参与。
另一方面,要强化城中村居民参与空间规划。空间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符合城中村实际的空间规划。在以往的空间规划中,由于缺乏多元参与,城中村社区往往存在“硬质空间风险”“柔质空间风险”“空间隔离风险”,在社区空间范畴内,由于人口规模超过了空间承载,而整齐划一的空间规划虽然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成本,但使得人口差异化与需求多元化之间失调。这使得符合空间正义的城市规划成为一种现实性需求,当然这种刚性需求需要打破以往政府主导的强政府规划模式,而应该引入由政府主导、专业的城市建筑规划师为主体、空间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空间规化参与渠道。
从空间参与的最终诉求来看,我们要让相关利益者的基本诉求被政策制定主体所接纳,并在空间规划的最终实施中得以体现。只有当各参与主体的意见得到充分重视,他们的参与积极性才会进一步提升,城中村多元治理主体间的相互信任程度才会增强,进而使得空间参与活动的空间正义价值在空间参与渠道这一工具性目标中得以实现。实质上,空间正义同时拷问着空间规划的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我们在城中村治理中的空间规划模式应该由倾向于“物”的规划转变为倾向于“人”的规划。
就空间参与机制的具体建构而言,从空间参与的对象选择来看,要着重考量参与对象的专业性以及影响度,并以此来决定参与主体的构成;从空间参与的过程来看,要通过参与制度的有效建立与执行以实现城中村治理过程中居民的全过程参与,通过有效的参与制度设计让普通民众“敢于表达、勇于表达、善于表达”;从空间参与的结果运用来看,参与机制的构建最重要的是让民众的合理诉求在城中村空间治理相关政策中得到体现,这既有利于政策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提升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多元的空间参与机制也让城中村治理的决策质量得到提升。
二是构建城中村治理的空间保障机制。符合空间正义价值取向的城中村治理的一个主要目标,在于为离乡离土的迁移人口抑或是离乡不离土的“钟摆人”提供进入城市空间的社会保障通道,保障其城市空间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要让城中村居民共享社会改革带来的红利,有尊严的分享城市社会基础公共资源配置。
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随着城市文明的辐射,城市空间不断延伸,农村空间不断回缩的过程。在空间背景快速转换的进程中,那些处于城乡二维空间徘徊的“两栖人”,一方面为城镇化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他们廉价的“劳力”,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信息不对称,他们在城市空间融入中往往被“污名化”,处于一种“社会排斥”的状况。这种社会的人为分层与隔离让他们很难获得城市居民同等的教育权、就业权、医疗权等。城中村空间成为他们的一个过渡区域,他们往往耗费了青春,在身份焦虑与城市空间体验后回到农村。因而,城中村空间成为一种“权宜之地”,而空间正义则呼唤一种“关心人、保障人”的价值诉求,这为这些城市流动人口在城中村赢得了“喘息之机”与“立锥之地”。
我们清楚地知道,任一社会人群抑或是生活模式都会生产出符合其生存的空间形态。换句话说,城中村空间形态的生产存在两种理论景观,一种是从农村到城市的迁移人口保留部分乡土习惯,在现代城市中进行空间生产的半城市化社会空间景观;一种是城乡一体化的安全理想空间状态,即城中村人口完全融入城市的社会空间景观。但就现实来看,这二者都存在一定的现实性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另一种空间存在样态,即再造社会空间,从另一种角度反思城市化的空间方案。当空间融入显得困难和难以实现时我们可以考虑再造一个属于城中村的社会空间。这意味着新的空间场域对原有空间的叠加、干预,并蕴含着互存异质却又交互相融的空间关系再造。这有点类似于列斐伏尔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差异空间”。
在这种再造空间中我们希望将居民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或者说是最大程度上保障城中村居民的生存与发展,具体而言包含空间生存权、空间发展权、空间安全权。空间生存权即基本的衣食住行保障,一是要加快相关立法,为促进居民空间生存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二是要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建立空间生存保障相关的基金筹措制度。空间发展权,即基本的教育权、就业权、参政权保障及法律仲裁、调解、诉讼等空间权益保护机制,一是要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对象,做到城中村治理空间的全覆盖,二是要加强基础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畅通公共服务的平台与网络。空间安全权,即基本的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保障,一是要融合相关资源,加快建立城中村治理的空间应急指挥平台,二是要强化监督,完善和规范城中村空间治理的评估与反馈机制。
三是构建城中村治理的空间共享机制。空间共享意味着人们对空间的使用,人们的空间交往处于一种边界模糊的状态。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炼地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共享成为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核心理念之一。空间正义价值指引下的城中村应该成为一个开放的空间系统,空间在对话中交互渗透,不预设固定的叙事方式。CIAM《雅典宣言》中指出“城市单位中所有的各部分都应该能够作有机性的发展。而且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中,都应该保证各种活动间平衡的状态”。[8]
空间共享机制反对在人群或组织之间设置较高程度的人为界限,主张完全消除或尽量减少所谓的生理界限、心理界限与制度界限。具体而言,空间正义下的城中村空间共享机制包涵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边界的尊重。城中村是一个多元文化的交汇处与碰撞区,对空间的共享意味着对异质文化的尊重。边界是区分自我与他人的分界,空间共享所要达到的理想城中村空间治理路径是“空间共享—边界模糊—空间融合”,因而一方面我们要“物尽其用”,回归“空间使用权”的本源性意义,另一方面,我们要尊重他者,营造一种“共享空间资源”的社会关系。二是对需求的尊重。人的需求存在异质性少数。尽管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投票是一个折中原则,但必须
尊重少数人的需求。“自我在与他者的接触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趋同性和类型化,与此同时也带来个性化。”[9]标准化与平均化有时会掩盖城市同质化所带来的谬误,因而在城中村治理的时间维度上要考量不同时期人的需求,在空间维度上我们要把握不同区域的不同的风俗人情,因而在具体的城中村治理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政策的包容性,最大程度地将来自不同区域的居民纳入城中村空间共治共享的轨道上来。三是对多元主体的注重。城中村的空间共享更多的是对普通居民赋权增能以及自我空间与他者空间的相互嵌入,以最大程度地破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空间霸权,通过多中心治理的方式形成城中村基层政府、企业、第三部门、居民共治共享的空间治理格局,以谋求城中村居民空间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