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然 吴秀伦
摘要:德国是一直坚持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国家,全能银行是其混业制度下的主要载体,同时其还可以直接经营不具备金融属性的实业投资,在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其金融发展的稳健性得到较好的体现。当前,伴随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不断出现,特别是有些金控公司在经营金融主业的同时,还兼营实业投资经营,因而德国的混业制度和全能银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值得借鉴。文章分析了德国金融混业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对德国全能银行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了追溯,并对其发展现状和发展特征进行了总结,在简要评述的基础上得出有益启示。
关键词:全能银行;统一监管;产融结合
一、 德国全能银行发展的历史追溯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长期以来德国金融业一直坚持混业经营,且全能银行居主导地位。全能银行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并可深度经营非金融属性的实业投资。
1. 工业化大发展催生全能银行兴起。19世纪初期,德国金融体系以家族式私人银行为主,直到同世纪中叶,其银行体系才逐步完备,但其业务也主要集中于特定的重点领域。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类银行业务范围逐渐交融,逐步演变为能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机构。特别是,19世纪50年代以来,作为工业革命后起国家,德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因而银行对企业既发放贷款,也帮其发行股票、债券,直至对其进行直接投资,为企业资金融通提供全方位服务。同时,产融结合在没有严格法律限制的基础上愈发深入。基于此,许多综合性的全能银行相继建立,不但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也奠定其金融系统的主体地位,为德国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二战后得到恢复和重建。与美国、英国不同,德国银行业在二战期间遭到严重破坏,且被迫在战后一段时期内割裂发展。在西方占领区(西德地区)实施美国式的银行制度(即美国彼时的分业经营制度),直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才逐步恢复到战争前的混业经营状态。而东德地区则按原苏联模式实行计划经济下的中央集权式银行体制。90年代两德统一后,为使得东部银行的经营体制能快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德国联邦银行对东部的银行业进行了改组,打破了严格分工格局,进而恢复重建了“全能银行制度”。
3. 全能银行发展至全能金融。德国传统意义上的全能银行包含“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非金融公司股东”三重含义。随着德国全能银行业与保险业在产品功能和机构服务方面的交叉融合,特别是1983年以来,德国在全能银行的基础上逐渐兴起和形成了融合银行、证券、保险及非金融公司投资于一体的、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混业,发展成为真正的、彻底的全能金融,进一步扩大了全能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 德国全能银行发展及监管
1. 全能银行在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中居主导地位。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德国的全能银行在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居主导地位。一方面,德国的资本市场十分不发达,银行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供给方,而全能银行本身又可以提供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因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另一方面,通过对工商企业的不断渗透(可以成为企业的大股东甚至控股公东),以及与工商企业的交叉持股,使得德国的全能银行不仅控制了德国的建筑业、商业,而且还控制了电气、钢铁、及其制造等重要行业的重大企业,其触角几乎遍布了所有的行业,因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
2. 呈现“巨型化”趋势,优势凸显。早在20世纪70年代,德国的全能银行就已通过收购和控股一些抵押银行,开辟长期抵押贷款业务。至80年代,德国的全能银行又通过保险业务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结合,形成“全功能金融服务”,进一步扩大了服务范围。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化扩张的加快,“巨型化”的趋势愈发明显,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 Bank)成为两家代表性机構。随着体量不断发展壮大,德国全能银行形成了强大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抵御等优势。
3. 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
(1)2002年以前:分业监管。德国金融业长期施行混业经营体制,但其金融监管当局在2002年以前施行的却依然是分业监管模式:依据德国《联邦银行法》,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银行监管局(隶属于财政部)对银行业联合履行监管职能,而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则分别监管证券业和保险业。因而,在较长时期内,德国的金融体系呈现出一个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并存的运作模式。
(2)2002年以后:统一监管。为有效适应混业经营形势和全能银行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和内部协调,增强金融国际竞争力,德国于2002年在合并了原联邦银行监管局(FBSO)、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FSSO)及联邦保险监管局(FISO)三个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局(BaFin),作为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它具有法人资格并直接对财政部负责。其职能机构包括: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三个分别接替原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及联邦保险监管局职能的委员会,另设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的三个特别委员会。金融监督管理局依照原有《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履行统一监管职能。德意志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局相互配合,共同担负对德国金融业的全面监管职责。在功能分工方面,德国金融监管局负责微观金融监管;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金融业统计①以及部分现场检查职能②。同时,两者实施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
4. 危机后的监管改革。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虽并未对德国的金融体系造成根本性毁坏,但也对其部分银行造成了一些冲击。危机过后,德国借鉴国际上金融监管改革相关经验,结合自身金融业发展现实情况,也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结构性改革。一是强化了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突出其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重大作用。二是进一步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德国于2013年通过《金融稳定法》,单独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C)③,以担负起宏观审慎管理职责。三是构建更加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机制。
三、 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特征
1. 从事多元化业务,以商业银行业务为核心。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是较为彻底的混业经营,以商业银行为主要法人主体,全面从事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几乎所有类型金融业务以及工商企业直接投资业务,形成“单一法人(或下设二级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的体系架构。同时,德国的全能银行以商业银行业务为核心,配套其它金融服务,形成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且商业银行业务对内部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其它金融业务有较强的影响。
2. 全能银行并非绝对全能。德国全能银行在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上受到一定限制,体现在:一方面,全能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只能通过独立法人机构而非以内设部门的形式进行;另一方面,全能银行自身只能面向单一客户开展定向资管业务,如开展集合资管业务,必须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进行。
3. 能够组织和主导证券市场。与美国、英国不同,德国的证券市场规模较小、缺乏竞争力。鉴于全能银行的高度发达及对工商企业的深度渗透,德国的证券市场几乎完全被其组织和主导。具体体现在:全能制经营使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都是经由大银行定期在市场上组织销售;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中,绝大多数也是由银行主导。
4. 与工商企业关系紧密。英、美两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工商业渗透较为保守甚至严格禁止,而德国全能银行与工商企业则保持紧密关系,产融结合程度较深。一方面,全能银行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通过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与工商业建立了广泛好和多层次联系。另一方面,全能银行可以通过直接持股、人事结合以及寄存股票的代理投票权等方式,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甚至直接控制企业,以致发展成为以银行资本为核心的规模庞大的财团。
四、 简述与启示
1. 简要评述。
(1)混业经营和全能银行的制度选择符合客观实际。从根源上来看,德国混业经营和全能银行业务的开展是工业化发展的需要。19世纪50年代,相对于英法等老牌帝国,德国的资本主要发展较晚,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需要依赖强大的银行体系筹集资金,因而银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同时,由于银行被当作经济振兴的希望,德国政府给予了银行特殊的支持,使得其在发展商业银行业务之外,逐步实现综合化经营,并不断加深产融结合力度。
(2)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在推动金融混业经营和完善金融监管方面形成了完备的体系。一方面,德国政府在法律上给予了银行业特殊的保护和支持,尤其是依托《联邦银行法》和《银行法》,为银行业广泛参与各项非银行业务及投资工商企业,提供了广阔空间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金融监管较为高效,并能与时俱进、不断完善。2002年,德国结束长期“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局,与欧盟一体化背景下渐失货币政策职责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构成金融监管“双支柱”,形成“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模式,并于金融危机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等,都是监管当局根据国内外发展现实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的重要体现。
(3)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德国的全能银行体系与欠发达的资本市场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由于全能银行可以参与几乎所有金融业务,再加上全能银行与工商企业的深度渗透,所以能在资本、资金筹措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抑制了证券市场成为具有竞争性融资手段的可能。同时,本身并不发达的资本市场亦受到全能银行的控制,缺乏活力。
(4)树立了产融结合发展的范本。德国金融业与工商业相互渗透,形成了程度较深的产融结合,但并未出现大的风险,这为世界范围内特别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和地区发展产融结合树立了范本。总结来看,德国产融结合能够稳健发展,源于三方面原因:一是全能银行与工商企业虽然相互渗透,但各自依然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推动共荣发展的同时,避免因彼此过度干预和控制而导致发展失衡和异化;二是发展环境较为開放、透明和竞争。既可有效规避因产融结合带来的暗箱操作及道德风险问题,又通过市场化的竞争环境防止企业发展僵化和竞争力的衰退;三是完善的法制、严格的监管及守法自律的文化传统。德国法制完善,对全能银行严格监管,加上守法、自律的民族文化传统,使得违法违规较少。
2. 相关启示。
(1)综合经营趋势不可逆转,应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是金融深化和效率提升的内在要求,也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有效方式。西方国家金融业大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而德国则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即便是在多次经济金融危机甚至重大战争摧毁后,依然没有改变。德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使其金融业稳步发展。同时,开展综合经营应基于发展环境和现实需求,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德国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是基于其文化传统、发展惯性、经济产业状况,在完备有效的监管下自然演进和不断完善的结果。
(2)加强和完善监管,重视发挥审计部门的稽核监督。混业经营最大的缺陷是各金融子行业之间防火墙弱化,容易导致风险传染,而德国的实践表明,混业经营本身不是问题,能够形成较强的综合经营优势和产融结合优势,关键是要具备有效的监管体系和监督能力,这既涉及到法律政策的完备性和科学性,也涉及到监管组织架构、职能分工、人员专业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在当前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对综合金融机构不能“矫枉过正”和“一刀切”,也应在如何完善监管法规、优化监管架构和职能分工、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质上下功夫。同时,要重视发挥政府和社会审计、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及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等稽核监督作用。
(3)平衡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构成完整的融资体系和交易市场,不能顾此失彼,需要平衡发展。一方面,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表明,强大的银行体系能够有效支撑经济发展需要,作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结构,我国应继续推动银行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并在条件成熟时,鼓励其探索开展多元化业务,促进银行集团化发展。另一方面,要推动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建设,特别是推动发展多层的资本市场,在降低经济整体杠杆率、防范债务风险的同时,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4)引导产融结合有序發展。产融结合能够带来规模效应、协作优势以及强大的竞争力,并能有效平滑市场和周期风险。德国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管理得当、发展有序,产融结合可以发挥巨大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当下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金融结构不能有效服务产业发展以及新兴科技带来的创新和转型不断加快背景下,应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不断培育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基础上,引导产融结合有序发展。
注释:
①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唯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金融监管局所需金融信息由德意志联邦银行提供。
②金融监管局不设分支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事务,由德意志联邦银行承担,并将监管情况报告金融监管局。
③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代表来自财政部、德央行、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金融市场稳定局(FMSA),工作机制与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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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然(1982-),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产融结合、投资管理;吴秀伦(1985-),男,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资产管理。
收稿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