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三重向度研究

2019-03-18 21:43赵昊杰
长白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秩序话语领域

张 平,赵昊杰

(1.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37;2.华东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7)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利益分化引发了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国外思想的不断传入加剧了思想观念的交融发展,社会思想多元化已然成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总体性特征。新时期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着思想文化激荡、网络信息化条件生成以及“西强我弱”的意识形态国际格局等新情况、新问题。对此,习近平多次指出:“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1]155,“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2]对于意识形态安全概念,学界的研究视角集中在维护国家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并将其内涵界定为“国家意识形态特别是主流意识形态得到主要阶级和最广大民众的认同”[3]。然而这一概念并未完全阐释清楚意识形态安全的逻辑层次和具体语境,容易陷入把“意识形态安全等同于赢得社会认同”的抽象观念之中。本文主张区别意识形态安全与意识形态领域安全,以期丰富意识形态安全研究的具体语境,把握意识形态安全研究的整体性意蕴。维护国家意识形态的主流地位和社会认同是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重要向度之一,与此同时,需要正视当下社会中意识形态风险的“内生性”、主导意识形态与非主导意识形态关系的“竞争性”等因素对促进意识形态领域理想生态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在不同场合指出加强世界文明交流的重要意义,“要精心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创新对外宣传方式,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2]。遵循这一致思路径,意识形态领域中主流意识形态不能机械地将其与所有其他意识形态关系都归结为非此即彼的“零和关系”,更不能同所有其他意识形态均采取零和博弈策略。恰恰相反,意识形态领域中国家意识形态主流地位的构建需要直面当前社会发展的多元文化背景,“深入研究社会意识多样化与主流意识形态主导性之间的辩证关系”[4]。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内含着在巩固国家意识形态主流地位前提下尊重多元思想文化的休戚与共理念,这也与习近平提倡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相契合。

一、意识形态安全与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在现代安全观内涵外溢背景下,意识形态安全是传统安全观的框架、内容和形式从军事政治领域向社会文化、个体安全转型趋势中的新安全领域。就目前研究来看,意识形态安全概念仍未得到合理的诠释,原因之一在于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社会思想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常常浸透在价值理念、制度形态和政策表现之中,因此如何界定意识形态安全就变得含糊不清。有不少学者注意到了意识形态安全的这种整体性特征,有学者区别了狭义的意识形态安全和广义的意识形态安全。前者是指意识形态的价值学说体系的安全,后者应体现为哲学方法论安全、价值学说体系安全和具体政策主张安全的有机统一。[5]赵欢春则指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具有广义性、复合型和多维性。对于意识形态安全内涵的理解,仅仅从“主导——非主导”的二元划分来界定意识形体安全的边界,显然对新时代意识形态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和新问题缺乏足够的解释力。一些研究虽然没有直接论及“意识形态领域安全”,但也间接提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而带来的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例如,赵欢春指出意识形态领域发展的文化化和视觉化对意识形态安全的影响。

从概念分析来看,仅仅将内涵局限在“收获认同”的意识形态安全概念在应对当下意识形态新威胁与新挑战方面显得乏力。一般认为,意识形态认同与意识形态类型有着直接关系,例如,“革命型意识形态”势必营造出情绪激进、高度统一的认同效果,然而这种高度统一的认同状态并不必然说明意识形态安全。事实上在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突出的现代社会中,认同本身则有可能成为意识形态安全的威胁要素。例如,网络空间中基于民粹主义的爱国主义常常成为网络意识形态纷争的重要参与者,然而这种“不健康”的意识形态认同并不能表明意识形态安全。

意识形态同意识形态领域是一对既有关联又有区别的概念。意识形态是裹挟着阶级利益并代表了社会利益集团对社会发展的一般看法和价值诉求; 意识形态领域作为意识形态概念的外延试图表征意识形态的总体性特征及其相互冲突、斗争和发展的场域。马克思常常用意识形态的“有机的整体”“整个上层建筑”等词汇表征社会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在社会思想层面的斗争与冲突关系。意识形态领域作为多元意识形态相互角逐的场所,需要理解其三个方面的内涵要素:

其一,意识形态领域是裹挟着阶级利益的各类价值学说和思想意识相互交往、交融和竞争的场所。多元意识形态试图通过扩大自身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力,尝试伸张思想“话语权”以彰显某一社会阶级对社会发展的价值诉求。换言之,意识形态领域是一个“思想市场”,不仅仅囊括了多元意识形态,其中还充斥着由各类话语手段、制度手段以及技术手段等构成的意识形态竞争行为。

其二,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秩序是基于主流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强弱关系而构建起来的、并具体表现为“一主多元”的平衡结构。意识形态领域“作为意识形态发展‘场’同样是平权的,但有主导和非主导的差别,呈现出富有张力的思想图景”[6]。一般而言,国家主导意识形态借助政治制度实现了生产优势和传播优势,并通过有效的理论创新,进而又容易被社会大众所认同和接受,从而建立起其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主流地位。各类非主流意识形态只有在同主流意识形态的竞争性关系中不断调适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观念方法,才有助于实现自身发展的可能性。换言之,多元意识形态生存发展的竞争性态势同样构成了对国家主导意识形态的“思想压力”。因此,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秩序是围绕着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形态的对立平衡关系形成的。

其三,意识形态领域是一个展示各类意识形态的现实效果的场域。在一些意识形态治理尚未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国家,各种意识形态的效果无法合理疏导消化而常常被转移至国家治理领域以及日常生活领域,进而引发意识形态的各类负面效果向非意识形态领域扩散,反过来威胁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社会关系往往被异质性意识形态扭曲为不正常的权力关系和暴力关系,从而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合理疏导多元意识形态负面效果是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研究的重要向度。

综上所述,意识形态领域安全更注重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整体性安全,即国家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互动发展关系意义上的安全状态。从安全观角度看,意识形态安全概念还主要依循强调外部威胁、风险控制为主导的传统安全思维;意识形态领域安全概念则更彰显注重综合安全、相对安全和可持续安全的非传统安全观理念。

二、主体安全向度:维度和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地位

一般而言,国家意识形态能够长期占据意识形态领域的主流地位,既依靠其价值学说的价值正当性和科学真理性所塑造的社会认同,还源于国家意识形态在理论创新、话语生产以及思想传播方面具有压倒性的制度优势。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各种非主流意识形态由于其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强弱关系形成了意识形态相互竞争的态势,具体表现为各类文化交锋和社会思潮运动。其中主流意识形态为意识形态领域提供了基本价值基础和文化支柱,并对其他意识形态具有引领和塑造功能,同时还起着增强政治认同、整合思想分歧、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反过来讲,如果国家意识形态无法在意识形态领域中构建起自身的主流地位,势必诱发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的混乱状态;在缺少共同认可的思想基础和价值前提的情况下,如果任由各类异质性意识形态扩张其理论主张并激化思想交锋,势必消解既成的社会共识并威胁政治制度的安全。

意识形态领域的主体安全向度,是指关涉一个国家发展“旗帜”与“道路”的根本性问题的意识形态定位不受损害和不受动摇。习近平对此特别指出:意识形态工作首先“要回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7]7。在我国,国家意识形态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因其与现阶段我国社会形态的内在一致性、基本理论的指导性、政治制度的关联性和社会认同的广泛性进而成为主导意识形态。维护并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流地位就天然地成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体安全向度,但是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并不天然等同于“主流地位”,因此需要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流地位的安全。

“所谓‘主流’,指的是社会意识形态谱系中优势意识形态的主导性地位与主导性效能。”[8]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流地位的生成主要表现为:其一,理想信念被大众所普遍认同接受。尽管意识形态的叙事方式和话语结构在不同领域中的表达有所不同,但其理论学说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势必处于“拱心石”位置,其中对于未来理想社会的价值追求更是意识形态学说体系中的核心。在中国意识形态语境中,“理想信念逐步形成的过程,表现为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理想的高度信服和遵从,使其作为精神寄托统摄自身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追求”[9]。这意味着主流意识形态渐渐融入到社会心理结构之中,并成为凝聚社会共识的观念“粘合剂”和“精神纽带”。其二,拥有引导意识形态领域发展的话语权和领导力。意识形态话语权和领导力表征了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一般状况和思想热点的话语引导能力和对意识形态领域思想诉求与价值纷争等复杂态势的治理能力。意识形态话语权和领导力的生成既需要拥有一定程度的制度保障、物质资源和思想资源,还需要锻造一批具有专业素质的意识形态工作者。

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地位需要特别关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中意识形态领域的扩展蔓延。意识形态领域的开放性决定了任何试图圈禁意识形态领域边界的尝试都是徒劳的,意识形态的总体性特征则意味着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可能成为意识形态植根成长的空间。长期以来,政治生活领域和经济发展领域一直占据了意识形态领域的主要空间,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也主要是围绕政治经济主题进行话语叙事和理论辩护,换言之,“主流意识形态产品”一直围绕政治经济主题被生产和消费。随着我国现代性日益完善,意识形态领域已然逐步向日常生活领域延伸。日常生活领域在价值观念上注重世俗化理念下的生活资料的获取与消费、社会交往的稳定性和重复性以及价值观念的工具性,而天然地淡化对信念和主义的追求。在日常生活领域,原先支撑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载体与话语载体面临着丧失听众的危机,进而导致主流意识形态被冷落和孤立状态。面对这一问题,恰恰需要主流意识形态转变姿态、形成生活化和大众化的话语方式,回应日常生活领域的意识形态诉求,确保主流意识形态在日常生活领域的厚植与认同。

三、秩序安全向度: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所需的思想秩序

意识形态领域思想秩序,是指多元意识形态和社会思想围绕共同认可的核心理念和价值指向,形成“多样化的社会意识在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上与‘一元化’的指导思想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10]。思想秩序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基本特征并且是关涉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因素。思想秩序的生成源于不同意识形态的社会基础和话语影响力的差异,也源于在价值取向上的亲疏差别。具体而言,非主导意识形态总体上围绕国家主导意识形态构成“同心圆”秩序,距离国家意识形态最近的思想观念势必在价值取向和实践策略上被认同为主流意识形态,处于边缘地位的思想观念则在价值诉求方面与国家意识形态呈现出张力关系。因此,意识形态领域秩序安全表征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整合力”以及多元意识形态发展的“向心力”。

意识形态领域秩序安全向度表征了主导意识形态与非主导意识形态互动关系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意蕴,主要体现为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之间“一元主导与多元发展”的思想秩序。一元主导强调国家意识形态作为主导意识形态对社会意识领域的统领地位,并为社会思想提供思想基础;多元发展则注重非主导意识形态构成主导意识形态的积极补充,并彰显意识形态领域的开放性与发展性的包容性诉求。意识形态领域的秩序安全有赖于意识形态领域要保持必要的包容度和开放性,即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国家意识形态引导其他意识形态彼此共存的开放秩序。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基于其主流地位决定了其“一元性”的发展要求,换言之,在意识形态领域不可能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流意识形态。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角度看,刻意强调“一元主导”并使主导意识形态的“一元化”和“极端化”势必造成思想领域的僵化发展,造成价值秩序的失调,有损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另一方面,如果忽视国家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而是放任各类社会思潮或者异质性意识形态的野蛮生长,势必造成社会价值秩序混乱,加剧了意识形态安全风险。

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和社会系统要想稳定与和谐,必然要求以某种价值体系为主导和核心来维系。”[11]87一般认为,维系社会系统稳定的价值体系是由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秩序塑造的。如果意识形态思想秩序常常处于相互冲突和缺乏整合的状态,势必难以形成维系社会稳定的价值共识和价值序列。当意识形态领域思想秩序与社会价值秩序存在着错位和断裂,则表明了主流意识形态陷入了被社会生活所“架空”和“悬置”的意识形态“塔西佗陷阱”的危机状态。

新时代世界历史发展逐步向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方向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更需要在推进交流互鉴的同时保证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秩序安全。从现实逻辑看,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秩序揭示了在维护社会共同利益大背景下,社会中多元利益主体存在及其观念正当性在意识形态领域有所主张的客观事实,其中既包括关涉全体社会主体利益关切的共同利益,也包括特殊利益主体的特殊利益。社会利益结构的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既要正视其与社会共同利益的深度关联性而尊重其价值主张之正当性权力,也要警惕少数分裂分子和国外敌对势力借助异质性意识形态散播错误观念和虚假言论、妄图破坏意识形态正常秩序,激化主导意识形态与非主导意识形态的张力关系。

意识形态领域秩序安全有赖于国家意识形态制度权威和理论权威的有效生产以确保其思想“权威性”,在这一思路中,尤其应注重主导意识形态生产的“典范性”。所谓“典范性”,是指主导意识形态生产需要注重经典知识的基本原理在新社会条件下的普遍适用性及其具体结论和观念的时代更新。意识形态作为观念的科学,封闭僵化的知识体系在开放社会环境下必然遭遇典范性的流失,这就需要意识形态能够通过吸收先进知识以期推进话语创新。随着社会实践复杂程度的加深,支撑意识形态合理性和正当性的知识体系也面临着过时和失效的危险,新知识和新理论的生产也构成了对意识形态思想秩序的冲击。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意识形态需要强化自身学说体系的“典范性”,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论底色,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核心体系;另一方面则是要积极吸收先进知识理论体系以期不断拓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阐释力和吸引力,并在历史检验中不断夯实理论品质,保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意识形态领域思想秩序的领导力和整合力。

四、效果安全向度:合理疏导异质性意识形态的消极影响

意识形态的现实效果是指物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各式各样的意识形态所产生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影响。通过语言符号,意识形态不仅仅认识和反映社会生活,还要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任何意识形态都是现实社会生活在思想层面的反思和折射,并通过思想层面的认同与拒斥而直接转化为现实的行为塑造力量,比如认同商品经济原则的社会个体必然以市场原则为行为准则并投身到市场活动中。“思想掌握群众”的基本途径是塑造社会认同,意识形态恰恰借由认同主体实现其物化作用。阿尔都塞说: “意识形态是以一种在个体中‘招募’主体或把个体‘改造成’主体的方式并运用非常准确的操作‘产生效果’或‘发挥功能作用’的。”[12]565国家意识形态的价值真理性则是通过融入政治制度形式之中,并在社会生活中展示出其真理性和正当性。现代社会中,网络传播技术则趋于放大意识形态的“招募”功能,即在意识形态领域中操作并掀起意识形态纷争。因此,合理疏导异质性意识形态的负面影响就成为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重要向度。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对于意识形态效果的释放和疏导必然是极其谨慎而又理智的,这源于意识形态的细微变动常常触发社会发展导向和社会心态的敏感神经。例如,改革开放之初“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先导性意识形态立意鲜明地为改革开放的各项政策提供了思想正当性,并成为地区经济增长和私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驱动力;然而当它“在实践中异化而成为‘经济建设独大’‘经济的无条件的优先性和宰制性’的庸俗而功利性的社会意识时兴之后,经济发展偏离健康轨道呈现出某种因果性。”[13]对于一些意识形态领域治理尚未现代化的国家,国家治理绩效总是依赖于意识形态的非制度化动员,多元意识形态难以形成促进社会发展的思想合力,以至于各类意识形态的负面效果总是冲破意识形态领域边界而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导火索。

多元意识形态表征了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观念和价值,更有助于激发意识形态领域思想发展的活力,但与此同时也客观上造就了不同思想文化之间相互激荡对峙的张力关系。如果对各类思想观念可能造成的负面效果缺乏必要的安全机制,特别是如果任由异质性意识形态敌视并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否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正当性、质疑主流价值理念合理性,那么必对意识形态领域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当下中国而言,社会转型松动了旧有意识形态制度的社会基础和思想结构,以至于异质性意识形态逐渐蔓延滋生,并呈现出试图攫取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挑衅姿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裹挟着“自由主义”等理论话语和思想框架的学说体系积极输入意识形态领域,蓄意解构并污名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制度框架和理想信念,消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和主流地位,试图营造意识形态领域思想话语同政治秩序正当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割裂状态,进而“将影响到社会成员对政权的认同程度,损害社会政治局面的稳定”[14]。第二,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通过设置“陷阱”议题、敏感话题和争议问题攫取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等意识形态领域空间的话语资源和话语权威。诸如“党大还是法大”“反腐败制约经济发展”“爱国主义的正当性”等蛊惑性言论,挑动民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敏感程度。第三,抢占意识形态领域话语阵地。网络技术的发展拓展了社会交流空间和话语空间的纵深度,意识形态的话语阵地不仅仅局限在可以设定受众立场的宣传领域,而是逐步嫁接在社会交往领域和相对密闭的社区空间之中。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网络媒体空间、学术平台、公共评价领域等意识形态进入门槛较低的场所越来越成为异质性意识形态传播扩散的焦点领域。

一般而言,设置思想纷争底线和强化边界范畴构成疏导多元意识形态现实影响的基本路径。意识形态领域并非是任何言论和思潮蔓延扩散的领域,任何话语传播都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底线和特定场域的公序良俗。一方面,通过设置意识形态底线,为多元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确立基本的立场意识和边界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强化意识形态领域边界以期疏导多元意识形态进入专门领域的压力,弱化其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消极影响。依照意识形态的不同形态,意识形态场域可以细分为学术话语场域、日常交往场域以及国家交流场域,等等,任何思想理论从思想生产向意识形态转化,再到被社会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势必要经历理论创新、话语协调、宣传推广等不同环节的共同作用。随着网络空间和网络社群的发展,意识形态领域的网络化发展使得意识形态纷争和竞争日益显性化,意识形态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逐步增强。网络环境中,强化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边界、主体资质边界以及行为边界就显得尤为重要。分门别类的意识形态领域有助于“思想市场”的制度化和理性化,有助于多元思想在百家争鸣中实现意识形态领域的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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