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妇女的生存发展
——基于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启示

2019-03-18 21:43程铭莉
长白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权益妇女发展

程铭莉

(辽东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丹东 11800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工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据统计,2017年我国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28652 万人,比上一年增加481 万人,增长1.7 个百分点,增长速度加快0.2 个百分点。①然而,农民工过渡性群体的特殊身份,使他们的生存状况呈现出明显的弱势特征。尤其是进城务工妇女群体,既要面临与男性农民工一样的共性问题,又要遭遇性别差异导致的个性问题。她们承受社会身份“农民”和社会性别“女性”的双重压力,面临经济、权益、婚恋和教育等方面的社会问题,其生存和发展问题亟待关注。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城务工妇女的生存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男女平等成为我国基本国策。 城市妇女逐渐从家庭走向社会,农村妇女逐渐从农村走向城市。进城务工妇女作为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涌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大潮中。据统计,农村进城务工妇女占全部进城务工人员的比例从1986年的21.8%增长到1994年的30.4%,再到2004年的34%,从2004年的34%增长到2011年的34.1%,再到2017年的34.4%,[1]19一直占有相当比例,她们为中国的城镇化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但是,受城乡二元结构和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影响,农村进城务工妇女生存发展状况并不尽如人意。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妇女群体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经济层面:就业底层化和负担双重化

改革开放突破了城市和乡村二元分割的藩篱,农民向城市流动,这其中就包括相当比例的农村妇女。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传统观念的逐渐转变,非农转移就业步伐加快,农村妇女进城务工参加城市生产的数量越来越多,比例越来越高,她们和男性农民工一起组成了中国庞大的劳动力大军,作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参与社会主义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但是,由于进城务工妇女自身学历普遍较低(大部分是初中或者高中毕业),加之大都没有经过专业技术训练,其只能从事一些收入不高、专业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比如,一些家政清洁保姆、美容美发、售货收银、餐饮后勤服务等就业门槛低、劳动强度大、工资报酬低的底层服务性行业。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982年至1990年全国农村在业人口中,服务性工作人员中的女性比重由32.19%上升到37.91%。2005年,进城务工女性在服务业占比达35%,高于男性的27.1%。[2]38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受流动影响人员群体的调查结果显示,流动务工妇女有87.9%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但年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67.3%和56.0%。②除了面临行业隔离外,职业性别歧视也无处不在,导致务工妇女有相当一部分为非正规就业。③据统计,相比男性的49.5%,女性的非正规就业比例高达63.7%。[3]220进城务工妇女就业的非正规性和不稳定性使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2017年我国进城务工的全部农民工当中,有配偶的占比为77.8%。进城务工妇女尤其是已婚妇女,受传统性别分工规范的约束,除了要和男性一样打工之外,还要照顾孩子、老人和家庭,背负着社会雇佣工作和日常家务劳动双重负担。 数据显示,女性承担家务的比例高于72.0%,男性则低于16.0%。女性照顾孩子比例占45.2%,照料老人比例占39.7%,分别比男性高28.2%和22.9%。④长期以来,务工女性面临着就业机会、工种选择、薪资待遇、发展机会以及家庭平衡等方面的就业障碍,使得提高生活质量较为困难,削弱其可持续生计能力。

(二)政治层面:参政边缘化和权益弱势化

进城务工妇女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不仅是行使公民基本权利,而且也是在与之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规则制定中发出群体该有的声音。由于受“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影响,中国妇女参政意识较为淡薄,社会对妇女参政的认同度也很低,基层政权中女性缺位现象比较严重,妇女在公共事务决策中是典型的“失语者”。作为弱势群体的进城务工妇女政治参与日益走向边缘化。

改革开放后的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国家相继推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1992年颁布后又在2005年进行了修订,这一系列的法规对女性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生育保障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仍然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覆盖面有限,有些内容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参政制度的不完善,没有城市户籍的务工女性无法参与当地的政治活动。在企业和女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还存在着回避怀孕期、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现象。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甚至不签合同。如河南商丘尚博学校的“奇葩”劳动合同,对育龄女教师列出“霸王条款”[4],北京中铁物流集团孕妇被离职[5]等。务工女性的结婚权、生育权等一些基本权利受到限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农村进城务工妇女争取正当权益的行为不能被平等对待,也缺乏能够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渠道,导致无法行使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成为“被管理”或“被执法”的对象。进城务工妇女通过参政渠道维护自己权益,提出公正诉求的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社会层面:婚恋物质化和社会不稳定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改革的深入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进城务工。但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她们无法拥有和城市人同等的身份待遇和社会保障,为了获得城市相对宽裕的经济条件和更多的发展机遇,摆脱农村相对贫困落后的生活环境,一些务工妇女选择通过婚姻迁移来破除身份壁垒。据人口普查资料统计,从1985年至1990年全国报告以婚姻为动机的女性迁入者共4325747 人,占女性迁入总数的28%,全国迁入总数的12%。[6]根据调查报告显示,农村进城务工妇女的通婚范围扩大,有15.7%的务工妇女与在外结识的异乡人结合。⑤

受市场经济金钱至上思想的侵蚀,以及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务工妇女的婚姻价值取向发生偏离,市场化和商品化将人们的婚恋欲求以物质的形式呈现出来,将婚姻缔结视为一种等价交换,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向对方交换自己需要且缺乏的资源。无论是合法婚姻还是临时关系,如果不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而是利益交换、权衡利害的结果,那么就很容易加大婚姻解体、家庭暴力和子女失怙等问题的风险比例,成为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文化层面:教育弱势化和贫困阶层固化

一些农村家庭由于受“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对男孩与女孩的教育投入采取完全不同的方式。贫困和落后剥夺了农村女孩的受教育权利。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982年,女性文盲、半文盲数是男性文盲、半文盲数的1.25 倍。1995年全国8506 万文盲中,女性占71%,两倍于男性。2004年农村地区女性文盲率为16.9%,远高于男性的6.5%。[7]2006年未受过正规教育的男性比例为16.32%,女性为32.2%,而农村户口妇女比例则为43.9%。[8]2010年,国家扶贫重点县女青年文盲率高达10.5%,比男性高出6.7 个百分比。[9]根据国家卫计委2015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2015年女性流动人口初中学历比例将近一半,达49.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仅占4.83%。[10]这些数据说明了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教育弱势化。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经济和观念落后又影响了农村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农村进城务工妇女不仅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低于男性,而且其接受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也较少,比例仅占31.4%,而男性比例则占36.4%。⑥农村进城务工妇女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文化技术,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只能从事一些薪水低的劳动密集型工作。再加上主体意识缺乏,法律权益意识淡薄,很难摆脱在城市生活中的边缘地位。有些还恶性循环,她们的后代也鲜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形成代际传递,社会阶层固化。

二、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视阈下我国进城务工妇女生存发展问题的理论剖析

(一)从妇女解放先决条件探讨进城务工妇女参与社会劳动问题

恩格斯指出,妇女解放的三个先决条件分别是:一切妇女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11]72现代大工业使家务劳动只占妇女极少工夫。[11]162把私人家务劳动变成一种公共行业。[11]72恩格斯关于妇女解放条件为世界妇女解放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农村妇女走出家门进城务工,回到公共事业中参加社会劳动,迈出了经济独立的第一步,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进一步争取政治平等权益,走向自身解放和发展。因此,参与公共劳动是进城务工妇女发展的第一步。和西方妇女走向社会生产之后追求解放不同,中国妇女是在现代化建设中经历劳动力社会化的过程中追求解放,是“在参与中求平等,在改革中求发展”[12]12。进城务工妇女只有同务工男性一样在城市中参与城市建设,才能在参与社会经济发展中求平等和发展。改革开放过程中对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两次“妇女回家”的争论及抵制,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指导下的继承发展。进城务工妇女参与社会劳动获得平等劳动权利,但是仍然存在的自然分工使务工妇女不得不面临职业的性别隔离,而且更多的是纵向隔离,长期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导致其经济地位一直低下,很难向上流动到高级劳动力市场,也就很难改变社会地位低的现实。另外因为传统性别分工的存在,社会依然是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性别角色模式。家务劳动社会化需要发达的工业化水平,在没达到家务劳动社会化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前,进城务工妇女仍然要担负生产和家务的双重劳动负担。

(二)从妇女解放基础探讨进城务工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权益保护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在劳动过程中加强对妇女的劳动保护,认为“争取男女同工同酬始终是所有社会主义者的要求。劳动妇女,由于她们的特殊生理机能,需要特别的保护”[11]452,453。进城务工妇女进城打工,渴望通过参与公共劳动融入城市过上更好的生活,走向自身解放和发展。但是,由于文化少、技术水平低,更多的是面临就业底层化和地位边缘化。进城务工妇女的性别身份导致其权益被侵害是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之一。而进城务工妇女地位边缘化又导致其权益受侵害,形成马太效应。这些底层边缘的务工妇女就业缺乏正规性和稳定性,缺少社会权益保障。面对这种社会现实,必须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妇女各项合法权益,改善不合理的性别分工和性别秩序,推进性别平等。

实现男女平等不仅要构建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体系,也要真正落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措施。转变性别观念,在尊重性别差异的基础上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国家决策主流,增强性别平权意识,形成维护进城务工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就业、教育、参政、人身及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保障进城务工妇女生存发展条件。但是,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和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与此相关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传统观念等种种因素都制约着进城务工妇女的生存发展。迄今为止,进城务工妇女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其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和生育权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在反对妇女就业歧视和保护妇女权益方面仍待进一步加强。

其最终定位,是北曲在地位排序方面应与南曲等量齐观,“譬之同一师承,而顿、渐分教;俱为国臣,而文、武异科”,惟其差异在于“北主劲切雄丽,南主清峭柔远”[17](P25),南、北曲拥有着不同的艺术风格。这样,就从艺术审美角度审视了南、北曲的品格特征,也对长期以来“尊元”思维下形成的北曲正音观念形成了有力纠偏。

(三)从妇女解放内容探讨进城务工妇女婚恋家庭稳定问题

实现自由的婚姻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恩格斯指出:妇女要实现自由的婚姻,只有消除了对婚姻选择仍有重大影响的经济考虑这些派生因素之后。[11]79婚姻的基础是经济条件,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等外在条件掺杂其中,成为人们权衡利弊互相交易的工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等价交换原则和追求效益的负效应影响下,部分农村进城务工妇女婚恋观有现实性和功利性的趋势,导致婚恋标准异化。一些进城务工妇女因为身处社会底层、经济不独立、封建男权的影响使她们习惯于依附男性。部分务工妇女为了跳出农门获得社会地位向上流动的机会,从权衡利害出发选择婚姻,产生买卖婚姻,甚至是被包养、被迫从事性服务等一些社会问题。这些现象的实质就是以金钱为基础的利益交换,是与现代的婚恋观念相矛盾的。进城务工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她们的婚恋家庭稳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引发的社会问题既不利于妇女自身的解放和发展,也不利于下一代的教育成长,甚至加剧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四)从妇女社会作用探讨进城务工妇女人力资源质量提升问题

马克思指出:“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妇女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13]59对妇女在社会变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马克思给予高度肯定。农民问题是中国的根本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包括进城务工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工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进城务工妇女成为建设和改革时期的一支伟大人力资源。广大进城务工妇女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之中,这是时代赋予进城务工妇女的机遇和任务,也是时代向进城务工妇女提出的发展要求。进城务工妇女的发展空间是由发展资源的容量决定的,主要包括接受教育与培训机会以及得到流动机会这两个能使进城务工妇女自身获得发展的因素。[14]73进城务工妇女对这些发展资源的占有远远不足,再加上自身主体意识的长期缺失,难以摆脱被边缘化、客体化的命运,这些都限制了进城务工妇女这一伟大人力资源的质量提升和力量壮大。

三、进一步提升我国进城务工妇女生存发展质量的路径思考

(一)发展社会生产力,优化生存发展的条件和途径

1.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进程。恩格斯提出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是家务劳动社会化。要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就必须依靠现代大工业提供技术支持,进而将家务劳动变成公共社会劳动,为妇女解放发展创造条件。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妇女参加社会劳动,这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但是妇女身上担负的生育和家务劳动责任成为阻碍妇女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发展生产力,创新科学技术,实现家务劳动手段现代化,满足家务劳动社会化的物质条件,减轻家务劳动强度,使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家政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鼓励社会相关部门兴办利于家务劳动社会化的福利事业,既缓解了妇女社会家庭的双重角色矛盾冲突,又拓宽了进城务工妇女的就业渠道;推动家务劳动社会服务的发展,协调妇联、社区等社会各界把社会化服务推向市场,促进家务劳动价值化和社会化,使妇女能够分享到经济增长成果。

2.转变传统性别分工模式。生产力发展推动转变传统性别分工模式。在生产力水平发展到社会财富满足大众需求时,私有制和阶级才能消除,原有的自然固化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才能转变成为自觉的非固化分工,消除务工妇女在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责任双重化的社会状态下所面临的发展结构性屏障。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私有制。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社会物质极大丰富的情况下,才会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消除不平等的社会分工和性别分工,创设进城务工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实现途径。同时,生产力发展也为进城务工妇女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生产力要素科技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使务工妇女特殊的生理机能不再成为参与生产劳动的短板,平等享有社会权利,从而能够摆脱基本的生存困扰,实现更进一步的发展。

3.奠定生存发展的物质和精神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均衡发展,为进城务工妇女创造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也为务工妇女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奠定物质基础。仓廪实而知礼节,物质生活环境改善了,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进而摒弃男尊女卑的封建习俗,提高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才能奠定包括进城务工妇女在内的广大妇女生存发展的物质和精神基础,加快解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步伐,满足发展的需求。

(二)完善政策法规,保护务工妇女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不断得到健全和修订,但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进城务工妇女能够获得平等参政、就业、福利及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和保障。习近平指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15]。一方面,要落实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完善工作,在原来宏观指导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细化,准确界限,使之更有操作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反性骚扰法》等法律法规。把制定和修订专门法和落实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结合起来,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保护妇女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使其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营造良好的性别平等社会氛围。另一方面,要提高务工妇女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由于文化教育的缺乏和观念习俗的影响,进城务工妇女的参政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严重影响了自身法律权益的保障与合理诉求的表达。因此,开展宣传教育,丰富和拓展妇女赋权,加强进城务工妇女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和更深层次的男女平等意识,使进城务工妇女不再是被执法管理对象,而是真正成为平等的社会主人翁,共同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三)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加强婚姻家庭建设

婚姻是具有社会属性的社会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城务工妇女由于身份和性别双重边缘人的地位,在城乡流动和打工过程中遭遇生活艰辛和身份认同的困境,恩格斯批判的资产阶级权衡利害的婚姻在当今社会中还有一定数量的市场。因此,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加强婚姻家庭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习近平指出,要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家庭成为国家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16]在此思想指导下,《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提出要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的引领作用。要塑造进城务工妇女群体平等和谐的现代婚姻家庭观。一方面,要加强其文化素质提升、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就业社会保障,建立实现婚姻自主的经济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要扫除传统男尊女卑封建遗毒,使进城务工妇女在受教育、求职、婚姻等资源分配权利方面和男性获得平等话语权。加强对这一群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消除资产阶级腐朽堕落的婚姻观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文明、和谐、自由、平等、诚信和友善的要求,重塑进城务工妇女的婚恋观,实现自由平等的婚姻,全面建立社会先进、文明、理性的婚姻家庭关系,把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现象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务工妇女生存发展能力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下同。

②数据来源: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继1990年第一期和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性的大型抽样调查)。

③非正规就业主要包括非正规部门(指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社会服务、自我就业等)的就业和正规部门创造的非正规就业(临时工、合同工、小时工等)。

④数据来源: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

⑤数据来源: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

⑥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4年农民工监测数据报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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