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社会转型期我国环境冲突的特征、危害与优化路径※

2019-03-18 16:05:37王帆宇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冲突公众环境

●王帆宇

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社会转型期,伴随着转型期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冲突作为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博弈的产物,近年来呈现出了高发和多发的态势,这些冲突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财产损失,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由此滋生的社会风险也在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现阶段我国环境冲突的演变机理,总结其特点和发展走势,揭露其风险危害,进而探讨环境冲突治理模式的创新问题,无疑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一、环境冲突的演化机理与过程

环境冲突虽然有时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和偶然性,但也具有其内在的逻辑演变过程。环境冲突演变的过程不一定是连续的,也可能是跳跃的,但基本上都会遵循以下几个时期。

(一)有限参与背景下的环境冲突潜伏期

环境冲突作为冲突理论在环境领域的延伸,其意指“一个主体在不断增强获取自身环境利益和环境能力的过程中,从而威胁或损害到另一个主体的环境权益,由此导致该主体在采取非理性方式反对污染的同时而诱发的冲突”[1]。依据这一定义,环境冲突的演化逻辑大致遵循了这样一种流程:经济行为→环境污染→环境维权→环境受阻→环境冲突。

结合我国既有的经验事实,环境冲突主要产生于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肆意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产生健康隐患,进而导致公众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凸显;二是基于政府内部传统的决策模式。在一些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项目建设上,政府决策模式往往存在决策信息不对称、监督薄弱、群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使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剥夺。在该阶段中,公众对作为社会矛盾“仲裁者”的政府给予厚望:一方面寄希望政府能加大对涉污企业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打击力度,并期待政府能根据社会公共的利益需要,责令企业为环境权益受损的公众支付相应赔偿;另一方面,在一些“预防型环境冲突”中,公众作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往往成为沉默螺旋中被迫沉默的一方,对一些即将在当地进驻的涉污工程,会引发健康受损的恐惧。此阶段,公众需要对政府和企业传出的信息进行消化,同时又渴求获取更多有关工程建设可能会对区域环境造成多大影响的真实信息。所以,此阶段事件中的利益相关方更倾向于持观望态度,并通过各种途径对相关信息进行搜索、归纳,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潜在威胁及其范围。很明显,在环境冲突的酝酿阶段,利益相关方虽然呈现出一定组织和指向的集体行为,但参与形式单一,参与规模较小且力量分散,总体上处于“有限参与阶段”。

(二)网络“造势”背景下的环境冲突显现期

经验表明,一些环境冲突的发生会和某一突发事件紧密相连,突发事件往往是环境冲突的导火线。突发事件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也会对人们心理产生巨大阴影,诱发心理失衡。当公众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便开始把焦点聚集到企业和政府部门身上。此时,如果政府回应意识薄弱、回应行为僵硬、回应效率低下,势必会引起公众对一些基层政权的“信任危机”。公众的不信任促使其继续会通过体制内的渠道获得法律救济,此时,政府或企业与公众之间隔阂情绪开始蔓延。在行为上,与政府和企业相比,群众作为弱势的一方,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一般不会采取过激行为。相关群众会根据自己对冲突事件的看法,通过网络进行“造势”,由此形成冲突事件网络舆情,当群众的观点被公开表达出来并形成了群体的共同看法时,网络舆情就转变为公共舆论场。由于网络舆情的群体极化性和非理性特质,这极易给谣言的产生提供土壤。如果政府能掌握舆情发展大方向,对舆情进行有效引导,社会负能量消息就会被得以控制,反之,就会成为冲突事件爆发的助推剂。社会公众借助网络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舆论支持,对政府和企业也会产生较强的舆论压力。这种基于互联网为平台的“舆论抗争”方式,成为利益相关者在冲突显现阶段的主要表达手段。

(三)群体极化背景下的环境冲突爆发期

每一个人都不可能单独导致环境冲突的发生,每一个关键因素都只是诱发集体行为的必要条件。美国社会学家尼尔·斯梅尔赛的“价值累加理论”告诉我们,群体性社会冲突的发生是多个主体和多个因素(社会结构性诱因、结构性压力、普遍情绪、诱发因素、社会动员、社会控制能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环境冲突进入显现阶段后,意味着冲突主体之间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对立开始呈现,正如弗雷德·简特所言:“在恶化的冲突中,各方集中在某个单一的立场上,把别人当作这个问题上针锋相对的对手”。[2]随着冲突能量的不断聚集和不满情绪继续积压,源自少数参与者的恐惧感和愤怒感逐渐被点燃,在高强度的刺激和暗示下,甚至一些没有直接关联的人群也因情感共鸣而开始加入到冲突事件中来,使得事件有了“传递持续性”和“磁铁效应”,并经由群体极化,迅速引向具有暴力倾向的非理性集体行动。经验表明,在整个冲突爆发过程中,导致冲突规模的持续升级有三个规律:“冲突双方强弱差距越大,参与可能性越大;社会成员的归属感越弱,参与的动力越足;政府回应行为越僵硬,参与的程度越深。”[3]

从上述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冲突的演化具有以下规律:一是公众对污染的抗争是从体制内各种渠道开始的,从体制内走向体制外并最终导致暴力冲突是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二是公众抗争方式的逐渐升级在于其利益表达并没有得到政府积极回应,不能纳入制度化的途径之中。

二、现阶段我国环境冲突的特征与发展走势

(一)大都发生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

这是涉环境事件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冲突事件的一大特点。透析近几年频发的环境冲突案例,不难发现,环境冲突一般都发生在经济比较发达、社会发展程度相对较快的地区,其中以华东、华中、华南地区最为集中。其中缘由,一方面因为经济发达省份工业化和市场化程度高,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产生结构升级换代和转移的数量大。在近水楼台效应下,这些省份的农村地区便成为承接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资源密集型产业)转移的重点。坦率地说,任何产业的转移都会增加承接地的环境压力。农村地区在承接发达地区相关产业转移,实现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附带产生了一系列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问题;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普遍增强,对污染治理的要求非常强烈,一旦发生在身边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理,便会迅速引起强烈的反应,极易酿成冲突事件。

(二)参与者行为取向呈现出较强的组织性

在早期的环境矛盾冲突中,环境抗争的形式多是单个居民的反抗,其出发点旨在以获取合法的经济补偿,在手段的运用上也保持着理性的克制等特点。可以说,“弱组织化”是早期我国环境抗争的主要组织形式。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环保意识的不断觉醒,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环境冲突从以前的分散性和无组织状态逐渐发展成为有计划、有组织和有串联的集体行为,尤其是一些持续时间较长、风险影响较大、冲突规模和反复性较强的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事件。他们从普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汲取共识:个体的混乱行为不足以引起社会关注,只有采取把分散的受害群众有效组织起来,以集体行动方式进行“借势”和“造势”,甚至闹出“动静”,地方政府才能出面“给个说法”,环境抗争才能最终达到目的。这种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极大增加了环境抗争的规模、强度和烈度,也加剧了由环境污染和环境抗争所引发的社会风险。

(三)参与者来源广泛且诉求多元化

社会矛盾的结构总是与人类社会活动的时空伸延相适应。有别于一般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参与者主要以弱势群体为主,涉环境类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参与者不仅包括弱势群体,还可能包括受过高等教育和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中等收入群体。这部分群体在面临环境污染不确定性的时候,他们更能意识到环境污染会带给自身和社会的潜在威胁。最突出的案例就是2007年发生在厦门的PX事件,其中最先站出来表达抵制意见就是科技专家、高校教授和政协委员,受此影响,近万名厦门人走上街头表达对PX项目的反对意见,这也说明环境风险事件本身具有“羊群效应”。此后,如2013年的云南安宁PX事件以及上海国轩新能源事件等,也都证明了这一点。诉求的多样性也是环境冲突区别于其他冲突的鲜明特征。一般因征地、房屋拆迁和劳资纠纷引发的冲突事件,其诉求大都很直接且以争取经济权益为主,而环境冲突的权益诉求比较复杂和多样,呈现出更多的权利诉求和利益动机:有的是要求停止在建污染设施;有的是要求获取经济补偿;有的还包含一定的政治诉求,比如要求获得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等。

(四)网络对环境冲突的放大效应凸显

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舆论的生态环境正经历巨大变化,“尤其网络媒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其扩大了普通民众启动环境抗争的社会资本,凸显并提升了他们的环境抗争能力。”[4]环境冲突的焦点是环境风险,冲突的表现形式为以围攻、抗议、游行、集会等方式为主,其发生和发展充满了高度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加剧了人们的恐惧。拉斯·史文德森说:“人们宁愿相信最坏的结果,而不去认真考虑最有可能的情况”。[5]出于“维稳”等因素的考虑,部分基层政权往往习惯于滥用警力采取强制性手段、管制新闻、封锁消息等。在政府“冷处理”、媒体沉默失语而又对网络监管存在缺失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很容易听信来自各种渠道的谣言,并借助网络这种相对自由宽松的平台予以发布和表达,从而对环境冲突事态的蔓延起到明星式的影响效果。一旦让流言和谣言“先入为主”,政府再发布辟谣消息,不仅成本提高,难度加大,而且有可能“越辟越谣”,甚至会成为激化民间舆论的催化剂,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

(五)参与者反抗策略前移化

于建嵘、郑旭涛等研究者以冲突爆发时间为标准,将环境冲突分为“事前预防型”和“事后救济型”两种,分别对应的是积极维权和消极维权。事前预防型,即污染还未发生,公众出于对要建或在建涉环项目“可能具有的风险”及“尚未出现的损害”的担心而采取的事前抵制行为;事后救济型,即环境污染已经发生,并对特定的人群产生了危害,由此引起公众进行维权活动。当前,我国环境冲突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居民环境抗争的时点正逐步由原来的被动反应型趋向主动争取型,即“预防型”环境冲突在数量上逐渐增多。从近年来发生的环境冲突事件来看,“预防型”冲突事件占据了主要部分,如2007年发生在厦门的PX事件、2011年发生在大连的PX事件、2014年发生在茂名的PX事件等。“预防型”环境冲突的实质是公众对政府有关于环境行政决策结果的抵制,其趋势的不断上升体现了我国公民环保意识的提升,当然也与环境抗争成功的示范效应有关。这主要体现在,当在一地发生的公众抗争行为产生了改变政府决策的效果时,就会给其他地区的公众带来激励或示范效应。区别于“事后救济型”环境抗争,这种“事前预防型”环境抗争具有明显的正功能,它有利于阻止环境恶化的产生,从而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受损情况的出现。

需要说明的是,“事前预防型”环境冲突事件的增多并不意味着“事后救济型”事件的减少,这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其危害程度往往要在很长的时间后才能为人们所察觉。所以,“预防型”环境抗争事件较之于“救济型”环境抗争事件在数量上的上升,更多是从公众环境风险意识水平的提高为思量的。

三、当代中国“环境冲突”的风险及其危害

自20世纪末,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论著《风险社会》一书中系统地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并对“风险”内涵深刻阐述以来,以不确定性为标志的“风险社会”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流行话语并形成一种理论体系。当前,我国正经历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快速转型期,是转型的深水期,同时也开始进入公共风险的高发期,不但经济和金融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安全风险也明显上升。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不可逆性和系统性,因而环境问题也具有不确定性。从风险社会理论分析,将环境问题与冲突相连就产生了一种复杂多样的风险局面,这主要体现在:

(一)环境冲突的现实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良好的生态环境才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但现实问题是,伴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大,由此导致的风险也在扩大。环境冲突在当今风险社会下所造成的现实风险是多维的,其中主要表现在健康风险、灾害风险、经济风险等方面。首先,健康风险。环境污染衍生的健康损害破坏效应具有滞后性,污染物从排放到进入人体最后造成健康危害,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被外界察觉或预料到,环境污染的这一特性导致它不具有像其他公共事件那样的“眼球效应”。然而,健康危害一旦既成事实,就会造成不可逆转性的后果,同时也预示着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对人类的最直接影响是环境质量的降低,从而使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严峻挑战。在人类300年的工业文明史上,因环境污染而诱发生存危机的案例屡见不鲜,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的八大公害事件就是其典型表现。我国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疾病近几年也呈显著上升趋势,多地出现的“癌症村”均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因此,健康风险与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成为诱发环境冲突的主要诱因。其次,灾害风险。自然灾害反应了人类活动和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进程,尤其是近现代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这类相互作愈来愈紧密,由此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愈加触目惊心,这也使得人们意识到了能源开发利用是造成人为的天灾的主要原因之一。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与我国处在特殊的地理位置有关,但可能也与人们的社会活动有关,尤其是粗放的生产方式及不合理的生活方式。正是生产方式和生活理念上的变化,加剧了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从而导致了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强度大、损失严重。最后,经济风险。“环境冲突是环境利益主体基于环境利益的差别和矛盾而产生的冲突,它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冲突、人与社会的冲突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冲突。”[6]而这三种冲突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都会成为诱发经济风险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因环境污染问题而诱发的环境冲突事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频发的态势。每次冲突的发生,都会给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同时也会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540亿美元,环境生态导致的自然灾害和治理成本约占整个国民经济总产值的5%。

(二)环境冲突的潜在风险

风险社会视域下的环境冲突风险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表征,表现为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国家安全风险。首先,政治风险。从政治维度考究环境问题,挖掘其中诸多利益主体的相互博弈,可以看出环境问题本质上就是政治问题,环境问题的凸显同样也会对现代政治生态带来重大风险。毋庸置疑,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愈来愈与生态系统密切相关。经济发展无疑是整个社会整体发展的基础,同时又在政治稳定中占有重要地位和承担重要使命,但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程度都会受到环境条件的制约,忽视生态系统的这种制约作用而任其发展,不仅经济发展难以可持续,还会给生态系统和政治系统带来严重破坏。经验表明,处于快速社会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极易导致社会失序乃至于政治动荡,这并因贫穷所致,而倒是经济增长和现代化的某种衍生物。诚如亨廷顿所言:“产生政治秩序混乱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现代性,而在于为实现现代性所进行的努力”。[7]公众对现代化和政府的善治前景普遍持有较高的期望,但当基础群体对政府过高的期望和政府能力有限性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这就容易诱发民众对政治系统的不满,而如果再加上环境的因素,危机的程度可能更会加强,最终可能导致群体性的政治动员行动。其次,法律风险。日益严峻的环境冲突不仅在考验着公众的政治和政府的信任,也逐渐成为引发法律风险的重要来源。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这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根本前提。但是,就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个人而言,法律的权威和信仰还有待加强。突出表现在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的时候,部分地方政府更倾向于以环境损失为代价谋求本地经济一时一地的发展,甚至出现环境保护政府部门为了企业短期的经济利益,出台规避环境法的强制性规定,反而成为污染企业的经济附庸的现象,形成所谓的“企业型政府”或者“污染保护主义”[8]。凡此种种,都在使环境法律体系一次次地受到人们的质疑与拷问。另一方面是在环境污染日益加剧和政府治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面对环境冲突的不断升级,部分当地政府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是寄希望采取行政干预,甚至使用警力来到达环境行政管理目标。这种脱离法律程序而滥用行政力量的行为,不仅会遭到老百姓的诟病,还会使得群众失去对法律的敬畏感,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最后,国家安全风险。全球化时代风险国家安全的选项是多维的,既包括政治安全与军事安全等传统安全风险,也包括能源、粮食与环境等非传统安全风险。自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于1977年提出环境安全以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生态环境问题正日益成为引发国家安全的重要变量。在美国学者诺曼·迈尔斯看来:“环境缺陷往往是酿成引发冲突的条件,这些环境可能会成为加剧冲突的核心原因的乘数,并且可能使冲突的性质更加尖锐化”。[9]具体说来,环境冲突对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资源环境问题容易导致经济衰退,从而触发国家安全风险。在世界历史上,由于环境退化而导致社会崩溃的古国或文明不在少数,如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哈巴拉文明)、古玛雅文明和中国楼兰古国的衰亡等。具体到中国而言,近年来,伴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对能源的需求日趋旺盛。但从整体来看,我国能源储备不足,供给安全难以保障,其对外依存度逐步逼近“临界”。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它不仅制约本国的经济发展,还会直接影响到国家整体安全与稳定。二是环境冲突问题若不能得到及时治理,很容易向政治、社会和文化等领域溢出并引发连锁反应,进而衍生出新的社会风险。如果缺乏有效的疏导机制,这些风险极有可能成为诱发社会危机的传导器和放大器,从而导致国家安全受损。

四、社会冲突理论视域下的我国环境冲突的治理路径

根据社会冲突理论,冲突是社会组织权威结构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客观必然性。在当今世界,社会冲突同样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社会冲突理论在承认冲突对社会稳定、整合具有负功能的同时,也强调了冲突所具有的正功能一面:即对社会团结凝聚功能,对新群体形成的促进功能,以及对新制度和规范建立的激发功能等。社会冲突理论研究了冲突的特征,分析了冲突的强度、烈度、频率,并就化解冲突的路径进行了探讨,这对于环境冲突风险的应急管理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环境冲突在本质上是基于环境利益不公和权责分配不公而产生的必然结果。化解环境冲突,核心是要最大限度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实现了与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环境冲突问题。“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的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会减少或减小。”[10]而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环境冲突治理效能,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拓展公众参与机制

有效和有序的公民参与在解决环境冲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共参与不仅仅是‘意见的聚合’和程序上的‘多数决定’,更是有质量的、理性的决定。”[11]坦率地说,大多数的环境冲突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参与渠道不通而采取的“不得不”行为。因此,为减少环境冲突的发生,必须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充分参与到环境治理体系之中,构建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这对解决环境冲突问题至关重要。而要拓展有效的公民参与,首先应提高公众参与的环保的意识。只有公众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热情才能得到激发。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和国家宣传力度的加大,公众对环保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由于环保知识的专业性,公众的环保知识仍存在很多盲区,这极大制约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所以,应通过大众媒介不失时机地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等进行大力宣传,强化公众的环保意识,促使公众积极投身到生态环境保护中去;其次,要完善信访处理、信息沟通机制。高度重视和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完善信息横向沟通和上下互通机制,通过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应,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后,要积极培育和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民间环保组织在参与环境冲突治理时具有非利益相关性、价值中立性与专业性等优势,这也使得其在处理环境冲突事件时更有效率,更能做到公正无私。因此,政府应加大对环保组织的扶持和激励力度,特别是鼓励各种民间环保组织积极投身到环境保护中来,充分发挥组织效能,扩大群众性环保组织活动的空间,进一步建立政府与环保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

(二)完善平等协商程序机制

协商治理是现代社会环境治理结构转型的重要方向,因此,“用协商民主方法来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创新,也是基层官员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向。”[12]通过协商式治理,有利于减轻环境冲突强度,预防冲突事件向对抗性和规模性的恶性态势发展,进而降低其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但这种协商治理模式的实现离不开一套明细的程序设计,因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强调程序性和过程性的治理型民主形式”[13]。具体而言,这种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确立环境协商的主体。协商的主体问题,即“谁跟谁协商”的问题,这是解决环境协商所有问题的前提,也是影响协商民主质量的重要变量。纵观近年来的一系列环境冲突事件,其诱因大都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不在场”和特定群体“代言人”的缺位有关。所以,要让所有决策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处于弱势群体的相关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协商,避免暗箱操作;其二,丰富环境协商的形式。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一些新的民主协商形式如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听证会、民主评议会、民主理财会和互联网公共论坛等不断被探索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且行之有效。对此,一方面我们应予以坚持,同时要结合新的实践要求进一步完善拓展;其三,完善协商的过程。协商民主注重协商过程,协商过程包括协商的准备程序(协商的时间、内容以及范围)、协商的表达程序和协商的公开程序。实践证明,协商民主作为现代民主实践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在基层治理中的广泛应用,不仅有助于在协商中化解冲突,而且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冲突。

(三)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环境冲突之所以会“越闹越大”,重要原因就在于公众环境利益诉求管道遭遇淤塞。利益表达不畅,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越是阻塞,冲突越会加剧。所以,建立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搭建更为开放、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对有效预防环境利益矛盾冲突意义重大。“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不仅是表达本身的需要,更是减少合法性流失的需要。”[14]因此,要妥善处理好环境冲突事件,必须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民意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冲突的化解。而要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首先,要搭建利益表达体制平台。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众的权利意识正随着权利话语的凸显以及维权事件的频繁发生而逐渐觉醒,但另一方面,我国公众的利益表达机制却不是很完善。在表达机制失灵、谈判能力弱小的情况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很难通过体制内渠道得到很好回应。在此背景下,各种旨在实现自身利益要求的非制度化诉求便有了滋生的“土壤”,而这又可能会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鉴于此,在环境冲突治理中,政府应通过建立健全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体系,引导、鼓励其用合法的、制度化的方式表达诉求。此外,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项目,政府应向协商性、参与性转变。其次,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具体来说,既要充分发挥现有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的功能,保证公众利益表达有法可依,又要开拓多层级利益表达的平台,如进一步利用各种形式的听证会、恳谈会、环保部门领导接待日等,以此为平台获取信息,了解公众需求和及时回应。

(四)构建社会预警机制

尽管环境冲突产生的物质基础是急剧的社会变迁和复杂的制度结构,但其深层社会根源却是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所导致社会不满情绪长期积压的累积。通常情况下,当社会不满情绪长期积压,一旦“累积效应”总量等于或大于社会有序组织可能承受的临界值,形成社会不满情绪的“堰塞湖”时,在外部条件的刺激下,就有可能转变为普遍的冲突。所以,环境冲突事件的发生看似突然,但只要我们仔细探究,就不难发现其产生原因和过程往往非常复杂,即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有一个酝酿、发作的渐进过程。如果在事件苗头刚出现的时候,我们就能未雨绸缪,做到提前预警,及时研判事态发展动向,就能够把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关键在于健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强化舆情监测。具体措施如下:第一,设置信息收集部门,构建科学的信息收集工作机制。通过搜集以往环境冲突事件数据并建立数据库,然后在总结此类事件的特征、类型、演变机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研判其发生规律与发展走势,预测可能会出现的苗头,并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为其提供决策依据。第二,建立官方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舆情作为冲突事件当事人的信息出口,一定程度上决定事态发展方向与未来走势。通过建立官方信息发布平台,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可以消除猜疑、谣言等因素对群众心理的负面影响,降低冲突事件的风险危害。第三,强化社会监管,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在网络、新媒体大行其道的今天,政府更要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监督,引导其以公正公平的态度来对待环境冲突或潜在冲突,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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