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要求部署,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办法》所称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等;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各支持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海绵城市建设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每批次实施期限3年,到2018年年底全部到期结束,2019年、2020年开展政策收尾有关工作;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2018年起分批启动,2020年年底全部到期结束;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18年启动,2021年年底到期结束;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价。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对于补助资金,《办法》提出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6亿元/年,省会城市5亿元/年,其他城市4亿元/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直辖市5亿元/年、省会城市4亿元/年,其他城市3亿元/年)。试点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每批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及应用PPP模式效果突出的,按照定额补助总额的10%给予奖励。
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根据入围批次,补助标准分别为6亿元、4亿元、3亿元。
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下一级政府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使用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