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式腐败的现实症象、诱发因素与治理策略

2019-03-18 09:13黄红平
关键词:家族式家风腐败

黄红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强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已经形成,然而形势依然复杂。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类型,“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家族式腐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15年10月,中央纪委在对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的通报中,首次使用“家风败坏”这个词语。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前台大搞权钱交易,还纵容家属在幕后收钱敛财,子女等也利用父母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有的将自己从政多年积累的‘人脉’和‘面子’,用在为子女非法牟利上,其危害不可低估”[1]165。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就涉及家风败坏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统计,结果显示:从2015年2月13日到当年12月31日,中央纪委共发布34份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纪律处分通报,其中有21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涉及家人和亲属,高达62%的案件属于家族式腐败。[2]家族式腐败扰乱政治生活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败坏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目前,学界关于家族式腐败的研究有限,以“家族式腐败”为篇名在中国知网上检索,仅发现39篇文章,且多数是新闻报道或个案分析,鲜有重要文章对家族式腐败进行系统的学理研究。显然,这种研究现状不能满足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本议题的客观要求。因此,深入探究家族式腐败的现实症象、诱发因素和有效的治理策略,可为如期夺取和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一、当前家族式腐败的现实症象

家族式腐败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中的顽疾,古今中外莫不深受其害。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儒家文化始终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由于儒家文化过于强调家庭伦理本位,导致当时中国社会出现两种泾渭分明的历史景观,既有像东汉杨震、北宋包拯、明代海瑞这样的治家典范,又有大量家族式腐败现象。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家族式腐败,背后都有一个实力雄厚的权力家族。南宋时的贾似道是宋理宗贾妃的亲弟,尽管他不是科第出身,但借助自己的姐姐飞黄腾达,独揽朝廷大权20余年,成为南宋后期第一巨贪;明代首辅严嵩欺上瞒下,一生奸贪狡诈,受其不良影响,其子严世蕃更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生活腐化、贪酷成性,甚至向太子勒索钱财,最后获罪被杀,全家被抄。放眼全球,家族式腐败现象各国均有。1986年2月7日,海地“终身总统”让·克洛德·杜瓦利埃在民众的抗议声浪中仓皇出逃。无独有偶,18天后在菲律宾执政长达20多年的马科斯总统迫于民众反对和兵变压力亡命他国。3年之后,在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罗马尼亚,齐奥塞斯库政权被暴力推翻,齐奥塞斯库和夫人被愤怒的群众就地处决。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形?究其根本,无一例外不是家族式腐败惹的祸。古今中外家族式腐败现象,都是公共权力被滥用的衍生品,从本质上说与其他类型的腐败现象实际别无二致,唯一的区别就是其症象比较特殊而已,那就是它罩上了血缘和姻缘这层“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

那么,什么是家族式腐败?家族式腐败俗称“全家腐”。这一特殊类型的腐败现象,最早是由社会学家邵道生提出来的。他在1999年第11期《北京观察》上发表的《警惕“家族式腐败”》一文中,对家族式腐败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初步归纳。他后来概括指出,所谓家族式腐败是指“身居要职官员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依仗权势侵吞国家、社会财富的腐败现象”[3]322。肇俊武认为,家族式腐败是指“由领导干部默许或支配,由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家族成员及其他家属分别或共同实施的腐败行为”[4]。任建明在详细分析十八大以来一些重大腐败窝案后,认为家族式腐败“是指家族成员中有多人在政府任职,他们相互勾结,把岗位所赋予的权力用于侵吞国家、社会财富,以谋取家族私利”[5],它是由权力家族化导致腐败家族化的不良后果。柯明认为,“家族式腐败,指的是一种以亲情为基础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分工协作,相互包庇,相互维护,隐匿罪证,掩盖腐败的贪腐犯罪行为”[6]。应该说,这些定义都各有千秋,但相对来说,均存在一个共同缺点,那就是未能全面准确指明家族式腐败行为的主体、动机、客体、方式与后果,导致解释性和说服力不足。实际上,所谓家族式腐败,是指“公共权力行使者及其家族成员为了谋求家族利益,以相互串通、合作等形式,运用公共权力及影响力侵害公共利益或将公共资源转化为家族利益的活动和行为”[7]。

作为腐败现象谱系中一种特殊类型,家族式腐败具有比较复杂的结构。从行为学的视角看,它包括五个方面的构成要素。一是主体。家族式腐败的行为主体是“一核多元”,所谓“一核”是指一个家族中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关键人物,而“多元”则是指家族中依附这个关键人物参与腐败的家族成员。二是动机。任何类型的腐败形成,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不可或缺。有意谋取家族利益并使之实现最大化,是家族式腐败生成中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这种主观动机的产生,往往滋生于满足家族利益的现实需要和长远需要,既涵盖物质层面的需要又包括精神层面上的需要。三是客体。在社会主义中国,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的理念深入人心,领导干部掌握的公共权力是为人民谋福祉的公器。但在家族式腐败中,公共权力蜕变为谋取不法家族利益的私器,作为家族式腐败客体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四是方式。区别于一般类型的腐败,家族式腐败具有更加隐蔽的共谋方式,它大多表现为家族成员利用家族中掌握公共权力的关键人物所传送出的递延性权力谋求不法利益。五是后果。家族式腐败的负面影响是破坏性的,通常会对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伤害。

家族式腐败的构成要素具有一般性,但现实生活中家族式腐败的形态却有着相对的特殊性。当前家族式腐败基本呈现为三种表现形态。

一是主导策划型,即领导干部直接利用公共权力或影响力为配偶、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谋取不当利益。这种家族式腐败多表现为领导干部为家族成员开公司、接项目等提供权力庇护和关系融通。典型代表如中共江苏省委原秘书长赵少麟。据媒体报道,赵少麟在儿子赵晋公司直接担任重要职位,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儿子的生意“操碎了心”。[8]

二是幕后协作型,即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为他人提供牟利的便利,而由配偶、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获得不当利益。在这种家族式腐败中,一般有比较明确的分工,领导干部在前台扮红脸显示清廉,而幕后默许乃至授意家族成员收受他人贿赂。如中共江西省委原书记苏荣默认、支持妻子、儿女、弟弟乃至各种远房亲戚利用其权力频繁插手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收受、索取巨额财物。[9]80

三是长远投资型,即领导干部为家族成员特别是子女的“发展”,利用公共权力为他人需要提供便利,不求直接的即时回报,只求其日后“照顾”家族成员。这种家族式腐败数量较少,但作案方式更隐蔽,不易被查获。

应该说,上述三种形态的家族式腐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主要体现在它们均具有五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区别主要体现于领导干部及其家族成员在家族式腐败中扮演的角色和牟利方式不同,故此外在的表象各异。主导策划型强调领导干部滥用公共权力为家族成员牟利,幕后协作型强调领导干部通过借助他人间接地为家族成员牟利,长远投资型强调领导干部为家族成员牟利的方式具有非即时性。

现实生活中,尽管家族式腐败的表现形态不同,然而它们中的大多数又具有鲜明的共同特征。一是敛财动机疯狂。在许多家族式腐败案中可以发现,涉案领导干部及其家族成员贪腐胃口如饕餮,已经不满足于被动地收受财物,乐于将权力视为资源进行深层次开发,打造价值自我生殖的权力产业链。二是作案方式抱团。家族式腐败的行为主体是一个以血缘和姻缘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大家如同“一根绳上的蚱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相关性,决定了成员之间彼此“分工协作”,共同实施腐败行为。三是涉案金额巨大。以前涉案金额达到几十万、上百万,都会视为大案要案。在一些家族式腐败案中,“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10]25。四是腐败成本低廉。在家族式腐败中,都有一个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关键人物。家族成员围绕这个关键人物,将公共权力家族化、商品化,换取家族需要的利益,几乎没有任何其他投入。五是行为查处困难。正是因为家族式腐败罩上了血缘和姻缘这层“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亲情与利益掺杂其间,一旦事发,成员之间相互包庇,要么抗拒交代,要么掩盖腐败事实,或独揽罪责,由此使得案件取证和查处难度增大。客观来说,这些特征在其他类型的腐败中也有所反映,不过它们在家族式腐败中表现得较为明显突出。

二、当前家族式腐败生成的诱发因素

当前家族式腐败出现一种令人担忧的发展趋势,即物质生活享乐化、精神生活颓废化、家庭生活逐利化。它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毋庸置疑,家族式腐败不能视作为一个简单的现实社会问题,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历史文化现象,其生成有着复杂多元的诱发因素。因此,阐释当前家族式腐败生成的诱发因素,必须有历史的眼光、辩证的思维和全面的视野。

(一)家庭伦理本位观念的消极影响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合作单元,由血缘和姻缘为纽带形成的亲属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具有较高稳定性的社会关系。自古以来,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相互帮扶,既是人之常情也是价值规范。但问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推崇家庭伦理,重血缘、分亲疏、序尊卑,本质上是一种宗法社会。它主要表现为以己为中心的自我主义,强调公私、群己关系的相对性,以宗法人伦规范社会秩序,人际关系呈现差序格局。在这种宗法社会中,家族成员有照顾家族利益的道义。一个人做了官,如果不“帮助”家族成员,就免不了会受到族人的无理责斥。这样,做官的家族成员在利益关系处理上,经常把公域与私域纠缠在一起。但“过分依赖家庭关系会给家庭之外的广阔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这种“‘家族主义’,把加强家庭和亲属的纽带关系凌驾于其他社会义务之上”,从而“造成一种双重道德,它对所有类型的公共机关的道德义务都不及对亲属的道德义务”。[11]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前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12],家庭伦理本位观念的消极影响在社会上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一些国人做人处事。这是当前家族式腐败生成的文化因素。

(二)社会上存在一些不良潜规则

秩序的维系,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特指成文规定或规范,如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这容易为人所理解。但在现实生活,伴随正式制度的还有非正式制度。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在正式制度规定或允许的工作程序、方式、惯例、规则之外,另外有一套工作程序、方式、惯例、规则在起实际作用。它利用正式制度提供的资源、条件、机会,又在无形中取代了正式制度。”[13]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不良潜规则对正式制度的伤害较大。确切地说,当前家族式腐败的生成,与“党内和社会上潜规则越来越盛行,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14]92关系密切。譬如,随着改革开放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商品交换原则渗透到政治生活、社会生活领域中来,某些领导干部经受不住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诱惑,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当成可以交换的商品,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由此引发封建社会那种“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家族式腐败。再如,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15],这样就可能形成一张巨大的人情关系网,“既有形又无形,把很多干部群众都网在里面”,“逢年过节、生日纪念、婚丧嫁娶,你来我往,永无休止,还不清的人情债;你有圈子,我有圈子,大家竞相找圈子、入圈子、织圈子,把人际关系搞得越来越庸俗”,“这些不良习俗根深蒂固、无孔不入,很容易给党员、干部带来不良影响”。[10]81-82应该说,这些不良潜规则是当前家族式腐败生成面临的客观环境。

(三)行为主体的思想观念扭曲异化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中国先贤倡导并践行的价值阶梯。古人深知,修身是齐家的基础。事实亦如此。探寻当前家族式腐败现象的生成逻辑,一个绕不过的问题就是某些领导干部自身不正,思想异化、心理扭曲。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如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刘铁男、周本顺、王保安、苏荣、王敏等,莫不如是。以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白恩培为例。白恩培在主政云南时,默认乃至纵容妻子张慧清广交各路商人,大肆收受贿赂。白恩培后来忏悔说:“慢慢随着职务的提升,加上环境的影响,考虑自己越来越多了”,“思想就抛锚了,就追求物质的、金钱的”,“理想信念丢失了,精神追求没有了,突破了做人的底线,连法律的红线也触摸了”[9]7。综合来看,在家族式腐败案中,作为行为主体的领导干部均存在三种情形:一是权力观扭曲。一些领导干部在升迁过程中,淡忘或有意无视权力的公共性,寻求权力回报的欲望与日俱增,由此产生强烈的寻租动机。二是亲情观变形。一些领导干部在掌握公共权力时,受不正确亲情观影响把为家族成员谋求私利视作理所当然,或作为对家人的一种亲情弥补,不能正确把握公私两清的原则,导致思想防线失守。三是价值观偏离。有的领导干部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或者因仕途不顺,容易滋生“靠金钱铺路,让权力变现”的错误思想,进而使得正确的价值观坍塌。

(四)防止权力家族化的制度设计较为粗疏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主人,干部是人民公仆,公共权力是为人民服务之公器。这个道理不言自明。但实际生活中,某些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看成是自己的所谓‘既得利益’”,“用来为自己捞取不合理的、非法的私利”,“他们甚至把这些东西看成是谁也碰不得、动不得的私有财产,想方设法地要去维护和扩大这种所谓‘既得利益’”[16]。有的领导干部在担任一把手期间,“一个批示可以让一个企业获得巨大利益,可以让亲朋好友获取好处,可以让一个人改变处境,可以办事顺利、一路绿灯’”[17]100。由此可知,当前家族式腐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防止权力家族化的制度笼子不严、空隙大。具体来说:一是倡导性规定多,约束性规定少;二是抽象笼统的条文多,具体明确的条文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有些还不够健全,已经有的铁笼子门没关上,没上锁。或者栅栏太宽了,或者栅栏是用麻秆做的”[10]129。过去,党内虽然就这个方面制定了不少制度,如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5年《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都存在设计不严密的缺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防止权力家族化方面有较多规定,尽管2015年版比2003年有进步,2018年修订的比2015年版又有完善,但是否“于法周延、于事有效、执行有力”,尚待实践检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一直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经商办企业,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问题是没有落实好。”[17]103

三、推进家族式腐败治理的实践策略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当前的家族式腐败现象,实际反映的是领导干部家风建设问题。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领导干部家风不是小事,也不是私事,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领导干部家风正不正,关系自己家庭,更关系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因此,“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1]165。家族式腐败现象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文化和现实社会问题,涉及的因素较多。当前深入推进家族式腐败问题治理,必须置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中考虑,综合施策、系统推进。

(一)更新观念,倡导和培育现代优良家风

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是中华民族历经千年的价值共识。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中指出:“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向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同志学习,做家风建设的表率,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1]355-356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先贤在践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理念中留下许多治家智慧。譬如,宋代清官包拯生前立下家规,严厉要求后代不犯脏滥,不违其志,否则就不是包氏子孙,死了不可葬在包家祖坟;清代名臣林则徐给后人的家训说:“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18]老一辈革命家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始终以身作则,严厉治家,树立了好榜样。毛泽东在家风建设上坚持“三原则”:一是恋亲不为亲徇私;二是念旧不为旧谋利;三是济亲不为亲撑腰。毛泽东对待子女总是要求他们与老百姓一样,不搞特殊化,他常说的一句话是:“谁叫你是毛泽东的儿女呢?”。[18]2周恩来曾专门召开家庭会议,定下不谋私利、不搞特殊化的“十条家规”。事实上,无论是优秀传统家风还是红色家风,都有一个鲜明特征,那就是正确处理权与利、情与法、公与私、是与非、群与己的关系。当前,要认真汲取优秀传统家风和红色家风中的精华,推动社会观念更新与重塑,积极倡导和培育现代优良家风,为深入开展家族式腐败问题治理凝聚更多正确的社会价值共识。

(二)涵养政德,教育引导领导干自觉廉洁齐家

律人先律己,已不正焉能正人?家族式腐败生成与否,取决于这个家族中的关键人物,即掌握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苏荣曾忏悔说:“我是一个不称职的父亲,不称职的丈夫,我本人出问题,老婆变得贪婪无度,收敛钱财不择手段,儿子利用我的职权影响受贿数额巨大,显然是你苏荣本身的问题,把家庭带坏的。”[9]82事实证明,当前深入推进家族式腐败治理,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廉洁齐家。领导干部廉洁齐家,必须立政德。立政德,就是要明大德,铸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经得住风浪和诱惑考验;就是要守公德,强化宗旨意识,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自觉践行对人民的承诺;就是要严私德,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戒贪止欲、克己奉公。但在现实生活中,领导干部具有政治人、社会人、家庭人三种身份,而每种身份都有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三者经常并非一致。如何涵养政德,需要领导干部对这三种身份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正确排序。毋容置疑,领导干部的首要身份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人,由此决定其“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17]95,“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14]325。其次,领导干部才是社会人和家庭人。领导干部的政治人身份延伸到社会和家庭中,就对其提出更高的责任,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严格要求亲属子女,过好亲情关,教育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明白见利忘义、贪赃枉法都是不道德的事情,要为全社会做表率”[1]356。

(三)强化监督,斩断公共权力转为利益的隐秘勾连

在现实生活中,利益不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而且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中央纪委电视专题片《巡视利剑》披露了王三运家族腐败案细节。王三运出镜说:“我那两个外甥,对我们家的帮助都非常大,经常给我们出钱装修房子,还给我们在贵阳买房子,这样实际上把这个关系就搞成一个相互利用关系了。”[19]可以说,家族式腐败,归根结底都是一种非法的利益输送行为。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腐败,家族式腐败有着冠冕堂皇的血缘或姻缘“外衣”,它往往凭借一些似是而非的潜规则隐秘地实现公共权力与利益的交换。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不够。领导干部是社会上的公众人物,相对一般群众,他们是强势群体。社会上不良潜规则的盛行与否,主要看领导干部。有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形成对干部的严格约束。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组织上培养干部不容易,要管理好、监督好,让他们始终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10]124-125当前深入推进家族式腐败治理,务必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在监督领域上,不仅应涵盖对领导干部履行公务的监督,而且应覆盖对领导干部日常交往的监督;在监督形式上,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20]。这样不仅有助于斩断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换取不当利益的隐秘勾连,而且可以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大气候,让那些看起来无影无踪却实际存在的“潜规则在党内以及社会上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10]45,无处遁形。

(四)扎紧笼子,完善防止权力家族化的体制机制

公共权力家族化是家族式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根症。当前深入推进家族式腐败治理,必须在扎紧制度笼子上做文章下工夫,坚决防止公共权力为家族利益“私人订制”。做到这一点,可行之道就在于坚持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构建“一轴多点”的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大格局。所谓“一轴”,就是要以聚焦防止领导干部滥用公共权力谋取家族利益为核心导向,明晰权力清单。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中指出,“应该有一个权力清单,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要分开,不能公权私用”[10]129,用制度划清公域与私域的界线。在此基础上,要对过去关于防止权力家族化的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要予以重申,继续坚持、抓好落实,严肃纪律,形成刚性约束;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该修改完善的就修改完善,该废止的就废止,该制定新的就制定新的”[10]125,特别是要总结十八大以来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实践经验,形成与“一轴”相配套的“多点”体制机制。具体而言,一是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常态化机制。要把领导干部家风建设融入日常党建工作,组织领导干部学家训、立家规、严家风,将之成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评优评先、奖惩晋升的重要参考。二是领导干部家风失范问责机制。要制定有效可行的领导干部家风负面清单,明确不可触碰的底线,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严厉问责,将外在压力转变为领导干部从严治家的内在动力。三是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对领导干部家庭成员从业、家庭财产变动等情况有备案,并开展经常性的核查。此外,扎紧防止权力家族化的笼子,要狠抓制度的执行落实,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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