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前瞻性思考

2019-03-17 21:56梁文莉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民事人格主体

梁文莉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广州,510091)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3月,智能机器人索菲亚问世。她由中国香港地区的汉森机器人技术公司研发,看起来就是一位优雅的女士,拥有光洁细腻的皮肤,能够表现出60多种脸部表情。索菲亚可以与其他人进行眼神交流,可以理解语言并记住与人类的互动,还能够学习新知识与新技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索菲亚将会变得越来越聪明。汉森说:“索菲亚的目标就是像任何人类那样,拥有同样的意识、创造性和其他能力。”2017年10月26日,沙特阿拉伯授予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作为历史上首位获得公民身份的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当天在沙特说,她希望用人工智能技术“帮助人类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人类不用害怕机器人”,“你们对我好,我也会对你们好”[1]。

智能机器人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具备学习和思考功能,他们可以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Google公司开发的围棋软件AlphaGo Zero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不需要人类提供任何数据,通过软件的自我博弈来提升自身的围棋水平,三天之后就打败了曾经战胜韩国世界围棋高手李世石的围棋软件AlphaGo,成绩是令人膛目结舌的100:0。此后再经过四十天的自我学习与训练,又打败了AlphaGo Master,而AlphaGo Master曾经打败过世界围棋排名第一的中国选手柯洁。

人工智能技术除了在模仿人类语言、自我学习与思考能力方面有重大突破之外,新的智能机器人在行动能力方面亦获得巨大进步。2019年6月,美国波士顿动力公司(Boston Dynamics)宣布:该公司即将推出其首款智能机器人,名为Spot的四足机器人。Spot可以自主导航并在复杂的地形环境中保持平衡行走,能够承受“踢”和“推”,可以绘制周边环境的地图,识别危险区域,也可以搬动重物和开门。不难想象,随着该类智能机器人的逐渐成熟化,他们将成为人类行动的重要助手,并且变得十分普及,比如他们可以从事包裹递送或者测量工作。在未来的大城市之中,我们或许会看到满大街都有这种智能机器人。值得思考的是,一旦Spot们具有语言交流、学习和思考能力,他们可能会产生群体意识和进行群体行动,假若配有攻击性器具的话,甚至会发生严重后果。

2019年8月9日,“华为”发布《全球企业展望GIV@2025》,指出智能世界正在加速而来,触手可及[2]。不久的将来将会出现护理机器人、仿生机器人、社交机器人、管家机器人等形态丰富的机器人,涌现在家政、教育、健康养老服务等各行各业,给人类带来全新的生活方式[3]。由此可见,从目前发展现状和今后发展趋势来看,未来的智能机器人不但越来越具有“类人”的智能和行动能力(甚至在知识容量、反应速度等方面具有超出正常人的能力),而且他们的种类和数量也会越来越多,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个体或者群体。

既然智能机器人在不远的将来将会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群体”,并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互动和相互关系越来越密切,同时智能机器人自身彼此之间的互动和相互关系也会越来越频繁,最终智能机器人的活动不会仅仅停留在人类直接控制下的简单的、重复性的、无自我意识的机械性活动,而是像自然人一样,充分融入到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当中。2019世界人工智能大会8月29日在上海开幕,马化腾先生在开幕式上指出:人工智能正在不断向人类社会靠近,向通才方向发展,向自主智能转化。可见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完全不可逆转的趋势,如果仅仅是简单地阻止或者盲目地放任其发展,完全可能会导致科学技术的退步或者产生很多新的社会问题。所以,人类必须认真思考智能机器人的人格发展、定位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首当其冲就是关于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这个问题,换言之,即判断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该问题如能得到合理解决将从法律层面为人工智能技术革命向纵深发展保驾护航。

二、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及迅速发展对我国民事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带来挑战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另一方称为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民事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即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双方都会享受权利并且承担义务。在少数情况下,只有一方是权利主体,而另一方则是义务主体,如无偿的合同关系以及绝对权关系[4]。那么如何才能成为民事主体,成为民法上的“人”呢?民法上的“人”是具有自己独立人格的主体(自然人具有自然人格,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法律拟制人格)。所谓“人格”,《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系指在法律上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该法律主体能够维护和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人格特别对自然人而言具有两大属性:身份和能力。通过确定隶属于这些特定人的权利与义务他们共同赋予法律主体这个概念以法律性内涵。”[5]根据该说明,只有被赋予了法律上的人格,才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也才能够成为民事主体。

建国以来,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基本上借鉴的是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二元立法体制,我国在1986年通过并且公布的《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新的市场经济主体大量涌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以及1999年《合同法》规定并确立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来回应社会的需求。我国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采用了三元立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说明,目前我国民法认可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比如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接受他人财产的赠与、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发行国家公债等。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承认智能机器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目前法律界普遍认为,智能机器人没有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也就相应地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与能力。例如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杨立新老师认为:智能机器人不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并非具有独立意志并作为自然人集合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民法地位可定位为人工类人格,人工类人格虽接近或者类似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格,却仍属于物的范畴,是权利客体而非民事主体,对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产品责任[6]。笔者则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够很好地预测、解释以及解决智能机器人拟人化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千变万化的法律现象。法律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也在于未雨绸缪,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飞速发展的冲击下,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或许存在重塑的必要。因为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在给人类社会带来显而易见的便利的同时,亦对民事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带来诸多挑战。

(一)智能机器人某些“民事权利”的出现引发对其民事主体定位的进一步思考

2017年5月,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了作者署名为“小冰”的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窗》。“小冰”是微软出品的智能机器人,《阳光失去了玻璃窗》被称为“人类史上首部人工智能灵思诗集”[7]。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少女诗人小冰”所作的美好诗句:泪痕也模糊得不分明了/我的生命是艺术/有黄昏时西天的浮云/用残损的手掌祈求(小冰/2017.05.16)。既然智能机器人“小冰”已经署名,那她还对该诗集拥有其他的著作权吗?如果拥有的话,是否需要确认“小冰”的民事主体地位呢?由智能机器人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吗?虽然现在“小冰”已经声明放弃著作权,但是显然上述问题并未得到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或者妥善解决。

2019年7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原标题为:《人工智能“创作”没有著作权(以案说法)》的报道。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称,该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8],并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2018年9月10日,百度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该篇文章,但是却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内容,百度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并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被告对此并不认同,被告认为涉案文章是人工智能生成的报告,而非原告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获得,所以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9]。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涉案文章中的文字,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属于原告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说:“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两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不具备著作权。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北京互联网法院另外一名法官李明檑则认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可以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10]上述被称为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的一审宣判涉及的文章是大数据分析报告,与艺术性更强的散文、诗歌、小说等文艺作品存在很大差异,所以笔者认为该判决不适宜推广应用到所有智能机器人所创作的作品纠纷。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智能机器人还不能成为作品的创作主体或者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可是假如抛开这个规定,如果智能机器人能够获得民事主体的“名分”,那还有什么理由能够阻止我们认定其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呢?

(二)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对传统侵权责任法带来挑战

被读者誉为“神一样的人”的俄裔美籍科幻作家阿西莫夫[11],早在1942年就提出“机器人学三法则”,“三法则”堪称“关于人工智能最具启发性的构想”[12]。第一法则:“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个体,也不得以其不作为致使人类个体受到伤害。”第二法则:“机器人应当服从人类个体给予的所有命令,除非该命令违反第一法则。”第三法则:“机器人应当在不违背第一法则或第二法则的范围内关注自己的安全。”[13]阿西莫夫的“三法则”经过77年仍未过时,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呼吁研发人员研发智能机器人需从维护人类安全利益出发,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发展的同时,务必保护好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但是,众所周知,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及其飞速发展是一项新鲜事务,缺乏法律规定的约束,智能机器人在工作过程当中难免会发生侵权事件,如果被侵害者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救济的话,将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巨大阻力。目前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发生在无人驾驶汽车领域和使用医用智能机器人的医疗领域居多。

2016年5月,特斯拉无人驾驶造成了世界上第一宗自动驾驶系统(智能机器人司机)致人死亡的车祸[14]。就像自然人驾驶汽车一样,无人驾驶汽车不可能完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事故发生之后,是由智能机器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由系统开发商或者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来承担责任呢?

另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广泛推广,医疗机器人(包括康复机器人、手术机器人等)的大范围应用,也会发生诸多的侵权责任问题。比如手术机器人一方面可以提高手术成功率,另一方面则存在安全隐患。一旦智能机器人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故障,将直接危及病人的健康,发生医疗事故。在“姆拉赛克诉布林茅尔医院案”(Mracek v. Bryn Mawr Hospital)中[15],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时,使用了达芬奇医疗智能机器人,但是智能机器人在参加手术的过程当中一直未能反映正确的信息,并且拒绝手术团队调整他的手臂位置,最后医疗团队无奈之下只能进行人工手术,结果手术失败。患者发起诉讼,要求医院和智能机器人达芬奇的制造商赔偿损失。法院将该案件认定为产品责任问题从而否定了患者的诉求。通过这一发生在美国的案件我们认识到:当智能机器人侵权致害时,美国的司法经验跟国内一样将智能机器人认定为产品而非法律上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假如“姆拉赛克诉布林茅尔医院案”发生在国内的话,患者也只能向智能机器人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索赔而非向医院索赔。

其实上述对智能机器人无论是著作权还是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争论,均以是否确定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为前提。如果能够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即认定其民事主体身份的话,上述争论或者问题将迎刃而解。(当然何时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何时认定其民事主体地位,涉及诸多伦理以及经济社会问题,本文不展开分析讨论)

三、确立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前瞻性思考

古人云: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又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和学习各专家学者各派观点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如前所述,一定程度上或者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后承认智能机器人作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外的第四类民事主体是全球范围内第四次工业革命(2013年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首次提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概念,工业革命4.0的核心是从工业自动化向工业智能化发展。)以及经济生活发展到今天的需要。

(一)欧盟立法及美国行政管理实践主张智能机器人具有电子人格或者虚拟的法律主体资格

2016年10月,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发布《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紧接着欧盟议会于2017年2月投票表决通过一份决议,建议考虑赋予复杂的智能机器人“电子人”(electronic persons)的法律地位[16]。欧盟议会通过的这份决议成为主张智能机器人具有电子人格的主要依据,既然复杂的智能机器人具有电子人格或者可以申请电子人格[17],那么笔者认为欧盟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承认了智能机器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或者至少指明了具体的立法方向。2016年2月,美国国家公路安全交通管理局认定Google无人驾驶汽车所采用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认为是:司机。换言之,美国交通管理局的这一认定可以认为:智能机器人在一定程度上在美国已经被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拟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美国行政管理体制下,行政机关有专业化背景,另外其相对独立性、灵活性的特点使其在智能机器人的监管领域能够更好地发挥调节和平衡作用。2017年底,美国国会提出两党议案:《人工智能未来法案》,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对隐私保护、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等各方面的影响,并为将来进行具体的行业立法奠定基础。

(二)赋予高级别智能机器人智慧型工具人格使其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是未来智能机器人不断智能化和普及化前提下的大势所趋

中南大学法学院许中缘教授认为: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人格具有理论基础与实践需求,法律必须为智能机器人创设特殊分责机制[18]。结合许中缘教授的观点,我国民事主体从二元论的自然人、法人到三元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再到四元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智能机器人(四元论为前瞻性思考),民事主体的人格发展实际上经历了伦理性-经济性-工具性的历史演变,也足以说明民法实际上是极具包容性和扩展性的部门法[19]。纵观民事主体的扩张历史,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并非完全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而是民法确认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伦理性主体或者经济性主体。民事主体资格的承认不可避免当然要考虑伦理性因素,但是法律发展到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的人工智能时代第三次浪潮的今天,伦理性因素不应该成为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性条件,社会功能的重要性已然成为非常重要的衡量因素。换言之,伦理性人格到经济性人格再到工具性人格的演变已经为智能机器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论铺平了道路[20]。

每一次时代的变革,与其说是技术革命,不如说是思想的解放,故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民事主体的确认标准。笔者认为,智能机器人是由人类创造并具有智慧型工具人格的第四类民事主体。之所以认为可以赋予智能机器人智慧型工具人格,从而使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是因为对于作为具有自我意识、思考能力、表达能力以及行动能力的智能机器人,绝不能把他们简单归类于纯粹的技术性产物,其所具有的深度学习、独立思考以及不断修正进步的特征正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客体的关键所在。不过,目前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智能化水平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对此,重庆理工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副院长赵明富老师认为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亟待出台等级标准。赵明富老师根据智能机器人拟人化的水平将其从零级到七级划分了八个等级:第六级人工智能需具有人类情感理解能力,具备初步情商;第七级人工智能则需要具有人类思考、智慧、灵感及顿悟能力[21]。笔者认为未来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状况和我国国情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赋予高级别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资格,目的在于保障其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即用人工智能创建美好世界。比如今年上海的垃圾分类实践让广大市民心有余悸,其实垃圾分类的事情完全可以交给智能机器人去做。

2015年成立的Clean Robotics公司就研发了一款自动垃圾分类智能机器人TrashBot。TrashBot 可以用视觉检测垃圾,再用人工智能辅助,对垃圾进行自动分类。所以人类应该把智能机器人定位为具有智慧型工具人格的民事主体,人类根本无需担心将来机器人会替代自然人,人工智能的决定权始终在于自然人,77年前阿西莫夫的“机器人学三法则”始终奏效,未来将是“人机耦合”和“人机协创”时代。

四、结语

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下文简称《规划》),《规划》第五大点保障措施的第(一)点即为: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规划》明确规定:“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规划》已经非常清晰地要求需确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当然在目前人工智能领域仍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尚未清晰,尚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下,加之立法本身的严谨性要求和滞后性特点,当下马上确认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或者仓促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非明智的做法。可是毕竟《规划》已经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指明了方向,对于已经出现的人工智能纠纷,不应固步自封,固守现行法律规定作为解决争议的唯一依据,而是应该采取一种开放性的态度,比如在理论上加强研究、及时跟进的同时,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实践做法,考虑通过有专业化背景的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具体的行业规则或者行业标准先行引导、规范、调整、优化智能机器人的应用及发展,为今后的人工智能立法积累经验。

用《未来简史》的作者赫拉利的话来说,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使得“无机生命”逐渐取代“有机生命”变得可能。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当我们打开《民法典》时,映入眼帘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有智能机器人、克隆人,如此多种法律主体混杂在一起构成未来的人类社会,我已经做好准备了,你做好准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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