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红 吴大华
(1.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2.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贵阳 550002)
习近平民族法治重要论述是在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中逐渐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观点,体现了马列主义民族法制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在正确处理好民族问题时,我们必须把握“民族平等”是新中国立国之本的关键,“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解决好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根本目标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唯有如此才能最终促成和谐稳定的新型民族关系。习近平强调要“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这蕴含了我们在新时期要从“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1]等方面解决好民族问题。同时强调,以民族立法为先导,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修订并完善民族工作法规条例,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建设。为此,深入研究习近平民族法治重要论述并揭示其内在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民族理论对习近平民族法治重要论述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毛泽东、周恩来、董必武、邓小平、习仲勋、乌兰夫等领导人的民族法制思想为其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民族法治重要论述正在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思想。这些重要思想论述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功不可没。[2]
早在国际工人运动实践中,“平等”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他们始终不渝地支持被压迫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事业,强调被压迫民族和其他民族在政治权利上的同等。如他们先后对意大利、匈牙利、波兰、捷克等民族的独立解放运动的不幸遭遇表达了深切地同情,对中国、印度、伊朗的民族民主运动给予了大力的支持。马克思和恩格斯还阐述了无产阶级国际联合同民族平等之间的关系,指出国际联合的基础是民族平等。
在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下,民族平等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讲,民族平等一贯站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对立面,双方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尖锐矛盾。但伴随马列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的广泛传入,列宁主张真正实现民族平等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斗争的历史任务,是党的基本宗旨的内容,也是各族人民的根本核心利益的体现,坚持各民族平等的原则,是区别真假马列主义者,甚至是区分真假民族主义者的分界线。列宁结合俄罗斯民族众多实际,充分把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这为具有多民族特点的俄罗斯解决民族问题找到了方法论指引——强化民族法制建设。为此,一个各民族真正平等的社会主义苏维埃国家在俄罗斯获得建立。正如斯大林曾认为,民族不论大小,都有区别于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特殊性和特点,但往往这些特殊性和特点便能补充和丰富世界文化共同宝库。在此意义上,每一个民族的地位都处于同等,每一个民族便与其他任何民族同样重要。可见,只有消除民族间的隔阂才能实现完全平等。
列宁在民族问题纲领中提出,和民族平等的内容处于同一重要性序列的是各民族的联合与团结。19世纪末,他在第二次党代会期间及会后的时期内,列宁坚定地把妄图依照民族特征建党的崩得(犹太工人联盟)企图击碎,把党的集中和统一的思想贯穿于革命的每个阶段直到革命胜利之后,使得布尔什维克党避免了分裂的悲剧,从而胜利地担当起联合俄国各族人民的领导重任。列宁思想的正确性从苏联解体这一历史事实中得到了佐证,苏联解体的开始就源于党的分裂。列宁对各民族工人的联合与团结同样十分重视。列宁认为:“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其重要含义体现于号召在同一专制国家压迫下各民族的无产阶级在为自由和社会主义的斗争过程中的团结和联合。在俄国,要推翻沙皇的压迫和反动的统治,需要各民族无产阶级紧密联合起来,才可能实现各民族人民的联合与团结。因此,列宁强调无论在国际反帝斗争中,还是国内反对沙皇专制统治的斗争中,无产阶级都应当同一切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联合广大被压迫民族进行反对剥削制度的斗争是完全可能的,这种联合和团结也是无产阶级不可战胜的力量源泉。同时列宁对同各民族工人、各民族人民和劳动人民的联合团结的重视态度,从他的早期论著,以及各个革命阶段所阐述有关民族问题的论著和起草的有关民族问题的决议,乃至革命胜利后所著的文章,包括逝世前口述的遗嘱,都能看到对这种联合团结的重视,因为这种联合和团结赋予了无产阶级不可战胜的力量。
我国《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为专门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是其他民族法律法规的渊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多民族国家的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世纪8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省区和地方自治制,正是革命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省区和地方自治制度不能抵触全国的中央集权制度,也不能将其与自治州或乡镇的狭隘的利己主义捆绑在一起。作为一项政治原则的地方自治在统一的集中制共和国开始实行。在谈到马克思主义民族自治理论时,列宁在《列宁全集》(第2卷)曾指出,至于“自治”,马列主义者所维护的并不是自治权,而是自治本身。不难看出,民族自治本身作为政治制度原则是维护民族平等权利的。20世纪30年代,中华苏维埃政府在《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主张苏维埃政府必须团结一切被压迫的少数民族,保障他们的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民族地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积极主张得到了具体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世界上各民族不分大小,都是人类社会的组成部分,每个民族都有优点和长处,没有绝对天生的“优等”民族和“劣等”民族。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抱有强烈的反对情绪,主张各民族地位平等应该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领域,不仅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上,而且在使用与发展自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上,各民族都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阻拦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马克思、恩格斯经典的阐述,无不表明民族发展的大势所趋,即在经济国际化、世界整体化的进程中,民族和解、民族过程一体化、族际接近、民族融合以及族际共同繁荣等。譬如,南非种族歧视制度的废除及黑人与白人联合政府的建立,犹太民族国家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埃及、巴勒斯坦、约旦等宣布结束敌对状态等等,这无疑是当今民族发展的大势所趋。
实践表明,各民族在促进政治、文化发展的同时,还应重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因为风俗习惯遍布一个民族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各个角落,容易刺激民族情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轻视、不尊重各民族之间不同的风俗习惯。可见,要消除这种既轻视又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现实状况,各民族必须加强民族团结。正如马列主义民族观正是把民族团结作为民族经济发展的前提和核心,只有各民族经济得到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之间的团结。因此,各少数民族需要将汉族地区雄厚的人力资源、科技力量、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同少数民族地大物博的优势以及所拥有的丰富资源统筹起来,形成经济文化上的互补,提高综合实力,同全国人民一道增强中华民族的核心竞争能力,发挥整体大于局部的综合优势,逐步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水平。
习近平继承和发展的马列主义民族法制理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正确认识搞好民族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真知灼见和极具现实穿透力的民族法治重要论述。
习近平继承、丰富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民族法制中国化理论,为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提供了更加坚实的理论指导,这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所谓“平等”,其含义应该具有多种。但最主要的含义应该是“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实际平等”和“表面平等”“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3]对平等内涵的界定,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关于处理民族问题的著述和一系列讲话精神中都有所体现。
习近平曾指出:“民族工作的理论基石必定是民族平等,同时也是新中国做好民族各项工作的根本原则。”[4]习近平的讲话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继承与发展,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足中华大家庭来看,大家庭中各民族不分民族大小和人口多少、不分民族历史长或短、不分民族先进和落后、不分民族聚集和散居,都应该一律平等对待,实行一律平等的原则,同时还需要将这个原则法律化和制度化;二是主张中华大家庭中各民族在各个方面都完全平等,不因经济、民族等不同而不同,更有甚者,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保护所有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权利完全平等,唯有如此,才能求同存异;三是积极主张实现中华大家庭中各民族应该是事实上的平等,而不是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其反对一切形式主义的平等。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民族团结方面做出了许多重要论述。他在新疆考察时指出,民族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他在第二次中央新疆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强调:“……,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要相互了解、尊重、包容、欣赏、学习和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5]这真实再现了习近平民族团结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因为他认为在私有制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族团结。新中国各民族大团结,坚决反对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将大汉族主义作为价值基础,因为这既是一种激化民族矛盾,分离民族和谐的行为,又是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这将会对各民族大团结造成严重后果。可见,增强“民族团结”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五个认同’”的理解。同时强调用法律维护民族团结这条生命线,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守望相助。这些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习近平在加强民族法治建设进程中,坚持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维护各民族大团结思想的内在逻辑。
所谓“民族互助“,是在民族平等和团结为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种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没有民族平等、团结和繁荣就不会有民族互助,反之,民族互助又是民族平等、团结和繁荣的良好体现。
习近平创新性提出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因为经过民族间的友好交往,能建立为各民族群众提供共居、共学、共乐与共事的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目的是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这一论断体现了各民族间交往更密切,民族关系更加和谐,譬如“一带一路”战略正是民族地区不同民族交往关系的平台体现。习近平指出,各民族群众要善于团结、善于争取人心,善于发动全社会一起做交流、培养和融洽感情的日常工作[6],习近平的讲话为推进各民族间繁荣提供了中国方案。在具体的民族工作中,要多讲共性、多讲包容、多讲互动,其目的是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因此,“交往交流交融”便会逐渐形成一个更大的相互包容的民族共同体,它能使各民族在劳动中共同缔造中华文明,政治上都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可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新型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
“各族人民要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重要论述,涵盖了一系列真知灼见的能推动各民族和谐协调发展和民族团结和睦相处的创新观点。习近平强调:“民族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相关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7]。
各民族共同团结和共同繁荣是由中国民族所处的历史方位决定的。“民族发展进步的基石是民族团结”[8]。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习近平“民族和谐”讲话精神:一方面,民族和谐是振兴中华的应有之义,是中华民族繁荣复兴的根本要求,因此,紧紧围绕着中华民族这一大家庭,手牵着手,相亲相爱,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另一方面,为了这个宏大的目标,各民族广大人民群众应共同参与,同舟共济,携手前行,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对我国在历史发展的新机遇下提出的民族和谐关系,各民族也能从科学的角度认识和把握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内在规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离不开少数民族的发展繁荣,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我国的民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民风淳朴,极具中国特色。实现民族繁荣复兴,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
习近平在民族工作系列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发展差距持续拉大的趋势非常明显,困难群众和群众困难的情况较多,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度较大。为此,他认为贯彻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改善民生和发展经济的关键,这一论断彰显了党和国家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根本立场。同时习近平指出要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结合各民族实际,持之以恒地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必须与我国“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相吻合,必须通过国家政策、制度等措施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发展,在民族地区后发赶超,让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9]习近平还提出了“八个坚持”的主张,其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解决和处理好民族各类问题的中国风格。习近平认为,通过国家政策与制度来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关键,因此,贯彻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结合实际把该法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并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因地制宜,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规范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研究”[10]这就要求我们当前要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统领,科学制定一系列自治法律法规为主体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批与主体法律法规相关联的“行政法规”为支撑,以及相当数量的“政府规章”为补充,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的建构,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发展。正如习近平在《摆脱贫困》一书中认为,我们要把握好对“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地方”两个概念的内涵或外延进行理解,不能混淆这两个概念,不能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只能是某个民族应该独享的自治,更不能把“民族自治地方”局限于是某个民族应该独有的地方,搞不认清这个问题,否则便会走错方向。[11]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祖国统一、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平等团结等方面符合我国国情,在促进民族区域一体化和市场化繁荣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习近平还主张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发挥积极作用,以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并要求民族地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区域实际,采取一定的措施,拓宽少数民族地区人才招录途径,健全各民族地区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保障机制,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选拔机制等,有利于积极发挥少数民族优秀政法干部不断提高职业素养,使民族政法干部积极发挥作用,逐步解决好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问题。
通过梳理和研究习近平一系列专门阐述民族法治建设为重要内容的专题讲话、文章、指示、谈话等,充分展示了他对我国民族发展客观实际情况的动态把握,同时还能准确认识现阶段民族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并能与时俱进地提出对贫困民族地区帮扶工作的“八条要求”“四个全面”和“五个更加”的具体要求,其内容几乎涵盖了民族法治建设的全部要素,他以学理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何搞好民族工作进行了重要论述,表明了我们党在民族工作法治化建设问题上的理论思维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彰显出更具影响力的重要现实价值。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立足国情,认清加强民族法治建设的基本实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治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革新意义的观点和要求,以新的思想注入了新的活力。他的民族法治重要论述使马列主义民族法制理论在中国大地上获得了广泛传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以博大精深的论断来指导中国各领域的改革与实践。
习近平民族法治重要论述是在传承中国传统民族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西方优秀民族法治文化,以马列主义民族法治思想、毛泽东民族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为基石,逐渐探索并形成了新时代民族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逐步形成和发展了一套逻辑严密的社会主义民族法治理论体系。[12]在推进区域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将民族法治理论的一般规律和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展示了习近平民族法治重要论述紧跟时代步伐的特征。
在实施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在秉持宪法精神,着眼于现实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重点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在不断细化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以实施法治宣传育民工程、安置帮教安民工程、法律服务利民工程、人民调解和民工程、法律援助济民工程、城乡居民的一体化建设等,稳步做好分门别类的民族法律法规制定与修订工作,不断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与落实。当然,还存在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需要填补的空白点。因此,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面对新时代背景下区域发展政策的层见叠出,我们要抓住化蛹成蝶的社会转型机会,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以及法治化,要平衡和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在国家整体法律体系之中,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和民族团结的维护等内容,推动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国家法中得到切实体现。
民族法治精神是维系民族区域社会秩序和形成民族凝聚力、亲和力、向心力的精神纽带。习近平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上首次对“中华民族精神”作出了高度凝练与阐发,对弘扬民族法治精神具有指导作用。
在《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一书中,阿兰·佩雷菲特曾讲道:“一个民族的法律是他的精神状态和性格的明白无误的见证。”[13]这表明,无论国内还是外国,法治社会的建构与民族法治精神的展现之间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的议题。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民族团结事业不断发展,民族共有的物质田园、精神家园的物质保障、文化保障、人心保障逐步增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渐趋加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基础上逐趋完善。”[14]这就是新时代民族法治精神的体现,这种精神是民族地区构建法治社会的主观价值基础和动力机制,在法律法规缺失时,这种民族法治精神甚至具有弥补的功能和作用。基于民族地区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培育民族法治精神,实质是需要构筑一个为民族社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信仰系统,使民族区域民众有一个共同的精神依托,但必须体现“中国民族特色”。习近平民族法治重要论述启示着我们:弘扬和培育民族法治精神是民族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依靠各民族的共同努力,需要经过长期的民族法治实践才能最终形成。
从民族法制到民族法治的转变,成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关键。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认为,“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改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现代的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一种固定的规则,法律一定得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15]这表明民族地区从法制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只有民族法制获得健全,民族法治体系的建构才能实现。习近平民族法治重要论述是加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指南,它使我国民族法学始终保持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定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治理论的崭新活力。学习、梳理和研究习近平民族法治重要论述,有利于推进新时代民族法治建设进程。总之,习近平以辩证的眼光把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强化民族平等团结、民族互助和谐及各民族共同繁荣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