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是否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必须由法院来认定,不能父母方说了算。
我与田海波的婚姻,从头到尾就是个错误。
当年因为父母催婚,我匆匆结婚。婚后,我发现他不务正业,不是回家啃老,就是想尽办法算计我的钱,还跟一群朋友混在一起不回家。
怀孕8个月时,我主动提出离婚,生下儿子后也是我独自抚养。6年以来,田海波对孩子不闻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可是就在上个月,他突然要求探望儿子,还要带儿子回他家。原来,他的父母提出要看孙子,否则就不再给他钱花。
考虑再三,我觉得不能答应田海波。请问,我能否以遗弃为由,拒绝田海波探望儿子呢?
美素
美素:
你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父或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则要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
你在怀孕期间与田海波离婚,他只是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对于田海波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你可以与他协商,也可以起诉索要,但不能因此拒绝他探望孩子。不过,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田海波在生活习惯、言行举止等方面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事由,可以请求法院中止他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