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传统与现代企业伦理的关联
——基于“如何能够”视角的一种反向阐释

2019-03-15 17:24孙丰云
关键词:企业伦理论语儒家

孙丰云

(南京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 210023)

有关儒家伦理传统与现代企业伦理的关联的研究中,多数人采用的是“能够”的视角,即简单强调前者对于后者的资源意义和价值,这无疑表达了两者关联的理论上的善良愿望,但没能解释的是实践意义上两者关联的“合宜性”问题及“有效性”问题,亦即善良愿望的实现路径问题。要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回答“如何能够”的问题,这意味着视角和思维范式的转换,即以儒家伦理传统为思考的始基点向以现代企业伦理为思考的始基点转化,在根本意义上,旨在解决“需要”的问题,从而满足上述“如何能够”的合宜性问题。本文将循着上述思路探索儒家伦理传统之于现代企业伦理的资源意义和价值,以期得到方家批评。

一、问题的提出

儒家伦理传统与现代企业伦理的关联问题,在国内外学界早已有着广泛的证明和阐释。由此形成的核心命题,基本上是儒家伦理传统(优秀元素)对于现代企业伦理具有文化资源意义和价值。可以说,该命题至少意味着,作为文化潜在(或母体)的儒家伦理传统“能够”滋养作为文化前方的现代企业伦理。

然而,近年来,在我们生活世界中出现的两种不容忽视的现象,不仅对现代企业伦理发出直接的诘问,更为深刻的似乎对“能够”命题也提出了挑战。这两种现象分别为:一、在本土范围内,基于企业自身及其关系的值得责怪的(worthblame)不道德行为频繁发生,如具有典型性的天津瑞海公司爆炸事件;二、中国大陆企业愈来愈深入频繁地参与到各种类型的国家间、区域间经济、贸易和经营活动当中,但儒家伦理传统的文化魅力并不凸显。

显然,这两种现象对现代企业伦理发出直接的诘问容易理解,但在更深层次上,也更具有迷惑性的却是对其背后的“能够”命题提出的挑战,即强调儒家伦理传统“能够”滋养现代企业伦理是否是充分的或完备的?与之相关联的问题是,如何基于“深厚的灵性资源”[1]来充分地理解中国本土的企业伦理问题?在中国本土企业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作为一种活着的有生命力的文化精神,一种持续连贯的不可中断的道德谱系”[2]如何有效地发挥作用?

对上述问题的有意义回答,仅有“能够”命题显然是不充分的,严格意义上,它充其量只是回答这些问题的必要条件,绝不是充分条件。如果说,“能够”命题表达着理论意义上的善良愿望,那么,还需要实践意义上善良愿望实现路径的阐释,这就涉及到“如何能够”的问题。由此,在讨论儒家伦理传统与现代企业伦理的关联问题上,视角的转换成为必然,即由“能够”向“如何能够”转换。值得一提的是,由“能够”向“如何能够”的视角转换,并不意味着对“能够”命题的否定,或者是其表达的“善良愿望”本身不值得称赞,相反,是基于“能够”命题之上的进一步推进和补充,尤其是当“善良愿望”无助于目标实现的时候,该视角转换的意义更为重大。

与“如何能够”视角联袂的是思维范式的转向,即由基于儒家伦理传统作为思考的起始点转向基于现代企业伦理作为思考的起始点,该转向的驱动力在于“需要”,即根据现代企业伦理的“需要”(目标、任务),合宜性地“输送”儒家伦理传统的优秀元素。由此,如果将与“能够”视角相对应的阐释方法视为“正向”,那么,与“如何能够”视角相对应的阐释方法则必然视为“反向”,“反向”思维范式的魅力即在于主体间性,它有效地解决了“正向”阐释所无法满足的“合宜性”问题。

在经济学领域,评价“合宜性”标准通常有三个维度:第一,事物的结果与目标是一致还是相反;第二,为了同样的目标,是否有更优的替代性方案;第三,事物本身与客体的意愿是否相一致。毫无例外,这一“合宜性”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文视角和思维范式(方法)的阐释。

基于上述分析,下面要明确的两个问题便是现代企业伦理的“需要”(目标、任务)和基于该目标、任务下的儒家伦理传统的资源意义和价值。国际经济伦理学家、美国圣母大学乔治·恩德勒教授在《企业伦理》一文中清晰地指出:“经济伦理学面向实践的中心任务是为在所有的经济行为层次上改进整个决策过程的伦理质量而做出贡献。”他还进一步补充道,“对决策过程伦理质量的改进还包括:如何证明及表述某个决策是有道理的并符合了伦理上的要求。仅仅做一个正确的决策是不够的,还应该让所有受到这个决策影响的人尽可能地理解这个决策。反过来,所有受到这个决策影响的人需要从内心来接受这个决策。”[3]532由此可以获得两个续接性的洞见:第一,在实质性上,现代企业伦理的目标、任务是改进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第二,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如OECD 指出的那样,“在一个变化多端的世界中,现代企业伦理有助于增强社会的内聚力”。[4]

儒家伦理传统之于现代企业伦理的资源意义和价值,从内容上看,至少可以从两条路径(approach)进行阐释:一是,基于常识意义上的伦理规则;二是,基于宗教意义上的伦理精神。[注]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从内容上将儒家伦理传统划分为“规则”和“精神”两方面,与人们习惯于从形式上将儒家伦理传统作为一个整体在道德谱系上划归为美德伦理并不矛盾。事实上,“规则”“美德”和“精神”三者之间的分殊从未如人们想象的那么明显。二是,笔者认为儒家伦理传统所蕴含的“精神”,如“至诚”“人文”“儒商”等,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具有宗教意义上的“超越性”和对“他世的”伦理关怀,反过来说,即是宗教精神同样可以找到哲学依据。这两条路径既并行不悖,又呈梯级排序。基于“如何能够”视角的反向阐释,直接的意义在于试图在理论上解释儒家伦理传统与现代企业伦理的有效关联问题,部分也试图回应前述 “两种现象”对现代企业伦理的诘问。

二、“规则”:基于常识伦理的考量

在伦理多元主义的文化背景下,做出善的伦理决策有着不同的视域,而每一视域似乎都具有合理性。如功利论者强调善的行为;权利论者强调尊重自由、遵守承诺;义务论者主张尊重他者,并依据与尊重相一致的原则而采取行动;美德论者主张善的伦理决策应由具备诸如公平、诚实以及仁慈等德性的人来制定;等等。显然,这里的诸多标准给日常的企业伦理决策和行动带来了困难和困惑。人们迫切需要一个不是太抽象而又相对确定的观点来统摄不同视域中最核心的内容。对此,美国圣母大学经济伦理学罗伯特·欧迪教授在《企业的伦理和伦理的企业》一书中颇有见地地指出,“常识伦理观似乎是最优伦理理论的交汇点,是基本常识的核心,必须被引入伦理视域集,以此考量企业伦理责任的任务裁决。”[5]19目前,这一观点在国内外企业伦理学界已经得到采纳。[注]据笔者所知,美国圣母大学哲学系、商学院,上海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等高等院校,均将“常识伦理”的相关内容用于本科生或MBA学生的课堂教学中。

所谓常识伦理观,是指在伦理(或理智)直觉上直接可知的,而又反映着诸多标准当中最基本含义的一些一般性原则(ordinary principle)。这些一般性原则,在消极意义上,包括不伤害、不说谎、不侵犯等原则;在积极意义上,主张善待他人并努力提高自我。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结构性道德元素:公正、不伤害、忠诚、诚实、补救、仁爱、自我提高、感激、自由、尊敬[5]31。显而易见,常识伦理观结构性的道德元素具有“规则”意义上显见义务(prima facie obligation)的特性,也就是说,即使有更具优先性的道德义务(规则)与之冲突,这些义务也不能完全被消除。

事实上,儒家伦理传统对这些道德元素并不陌生,相反,对每一元素都有着自身的独特表达。总体上看,这些表达典型地表现为对基于“角色”“关系”以及“事物属性或规律”之上的道德义务( moral obligation)的认知。为便于检索和证明,下面仅以《论语》为参照,基于常识伦理道德元素的“规则”意义对儒家伦理传统作一基本检视。

公正。该元素主要蕴含于对基于不同角色的关系之上的义务认知中。如,“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不敢不用情。”(《论语·子路》)

不伤害。该元素主要蕴含于对基于个体自我修身的义务认知中,强调“恕道”。如,“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论语·八俏》)

忠诚。该元素主要蕴含于对个体自我修身及对他者善的义务认知中。如,“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竭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

诚实。该元素在《论语》中有大量表述,涉及对基于各种角色、关系以及属性和规律的义务认知,尤其是对事物属性及规律的义务认知。如,“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议。”(《论语·季氏》)“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论语·为政》)

补救。该元素主要蕴含于对事物属性和规律的认知中,尤其是对事物的“不能”与“过”的表达。如,“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论语·述而》) “过而不改,是过矣。”“过则勿惮改。”(《论语·卫灵公》)

仁爱。该元素是《论语》的核心要素,几乎包含着对各种类型的道德义务的认知。如最基本的,“恭宽信敏惠,能行五者於天下,为仁矣。”(《论语·阳货》)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取近譬,可谓仁之方也。”(《论语·雍也》)

自我提高。该元素主要存在于对未知事物积极地学习和对自我完善的义务认知两方面。如,“学不如及,忧恐失之。”(《论语·卫灵公》)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哉?”(《论语·颜渊》) “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论语·为政》)

感恩。该元素除了蕴含对父母养育之恩的直接表达外,还有基于对自我修身义务认知的间接表达。如,“以德报德。”“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论语·子路》)

自由。该元素蕴含于对理想人格的追求以及美德养成的道德义务认知中。如,“君子不器。”(《论语·为政》) “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子路》 ) “君子不忧不惧。”(《论语·颜渊》)

尊敬。该元素是《论语》强调的一个重要元素,尤其体现为对“敬”道德义务的认知。如,“有君子之道四为: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论语·公冶长》)“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

由上可以推出,基于常识伦理元素的“规则”意义来理解儒家伦理传统,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从理论上看,助益于现代企业伦理有意义地吸纳儒家伦理传统的知识,进而在现代企业伦理当中自发生长出(而非外在的强加)具有儒家伦理文化内涵的“规则”,为本土企业的日常决策和行动提供知识和文化指南;第二,经过证明的具有儒家伦理文化内涵的“规则”,同样可以为处于全球经济竞技场的本土企业做出善的决策和行动,提供可依赖的知识和价值支撑。

但是,还需明确的是,具体而简单的“规则”本身并不是企业决策和行动唯一的或最后的道德公式。因为,第一,在真实具体的企业环境下,由于充满竞争的商业世界和各种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如体制、市场、技术、政府部门行为、政府政策等[注]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指出,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在诸多不确定性当中,最难以预测和把握的可能不是市场不确定性和技术不确定性,而是政府部门行为和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参见张维迎:《市场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09、310页。,致使伦理规则各个元素之间或者伦理规则和经济目标之间会发生显性的或潜在的冲突。无论哪一种冲突,都会导致“规则”失灵,进而导致企业的决策和行动如同战场状态下的“零和博弈”,带来合作上的“囚徒困境”;第二,伦理规则各元素之间无论是字面上的表达还是其蕴含的意义并非存在着明显的边界,而是存在着交叉重合甚至模糊地带,比如,公正与不伤害,忠诚与诚实等。“规则”本身的这种模糊性意味着,如果试图纯粹地据此做出善的伦理决策和行动,同样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和挑战。

然而,承认“规则”失灵以及“规则”本身的模糊性,并无意于从整体上否定儒家伦理传统对于改善企业决策和行动伦理质量的作用,相反,试图表明“规则”只是善的伦理决策和行动的必备条件之一,但绝不是完备性条件。由于各种无法控制的内在、外在因素,善的伦理决策和行动离不开基于宗教意义上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在技术上通常表现为基于“平衡观”[注]“平衡观”同样被视为现代企业伦理的核心概念。参见:Jessica M Warnell, Georges Enderle.“A Balanced Concept of the Firm”, Introduction to Business Ethics,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对企业长期战略的考虑,如人权、可持续发展等。毋庸置疑,儒家伦理传统所蕴含的精神资源同样能够在这方面做出“智慧与方向”上的贡献。

三、“精神”:基于宗教伦理的考量

从宗教的层面来考量传统伦理对于现代企业伦理的意义和价值,韦伯的理论学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思考范例。韦伯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这部著作中有力地解释了新教伦理——“特别的精神气质”[6]47,对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兴起和经济形态改变的推动作用。这里“特别的精神气质”即是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包括勤、俭、诚实、有信用等美德。一方面,“它是纯粹为了赚钱而赚钱,从个人幸福和功利的视角来看,它完全是超验的,也绝对是非理性的(transcendental and absolutely irrational)。”因为他认为,更重要的是人的一生必须不断地以钱生钱,以赚钱为目的,不过赚钱既不是为了个人的享受,也不是为了满足任何其他世俗的愿望。换句话说,赚钱已成为人的“天职”或中国人所谓的“义之所在”;另一方面,“它还传达了一种与某些宗教观念密切联系的态度 ”,[6]48韦伯称之为“人们履行天职的责任”。[6]49“这种特殊的职责观念是一种义务,即个人应当摸索研究自己的职业活动内容并且确实在摸索着,不管他的职业内容是什么,尤其不管他表面上是利用了个人的能力,还是仅仅利用了物质财产(作为资本的),这些都不要紧。”[6]49不难看出,韦伯所指的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在其实质性上即是“基于天职观念的理性行为”,这种理性行为在现代企业伦理实践中意味着,善的企业不仅有着基于自身利润目标的“利己”考虑,更有着超越“利己”考虑的“利他”考虑,包括对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自然环境以及后代人利益的考虑。这种“利他”考虑,在一定意义上,尤其是在“规则”失灵和模糊的状态下,它是做出善的企业决策和行动不可或缺的精神动力源,当然,并不否认它部分或许是由于外在压力而产生的。正如著名学者张维迎教授在《市场的逻辑》一书中多次强调的那样:“市场的基本逻辑是,如果一个人想得到幸福,他(或)她必须首先使别人幸福。市场的这一逻辑把个人对财富和幸福的追求转化为创造社会财富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7]121有意思的是,该精神动力源与现代企业家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

所谓现代企业家精神是指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下,能够推动企业和社会创新的理念,其中 “平衡”是该理念的核心,包括“发现不平衡”和“创造不平衡”两方面[8]111。显然,该理念本身蕴含着对企业家能力素质的合理期待,由此,对现代企业家精神的理解即转化为对现代企业家能力素质的理解。现代企业家能力素质至少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创新能力、决策能力和人格魅力。这些能力素质的养成和拥有反过来同样离不开“利他”考虑这一精神动力源的驱动。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代企业家精神不只是生长于韦伯所言的新教伦理所孕育的西方文化中,相反,在儒家伦理传统文化中同样具有孕育现代企业家精神的类似文化基因。汤一介先生中肯地指出:“无论如何,在中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儒家伦理’对造就中国企业家精神是不应被忽视的。”[9]因为一个可以察觉的基本事实是,儒家伦理传统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力。那么,从“精神”层面来看,儒家伦理传统所蕴含的“中庸之道、人文精神、儒商精神”在一定程度可以被视为孕育现代企业家精神的文化基因。

(一)中庸之道

所谓“中庸”:“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四书章句集注·中庸》)对应于上述提到的企业家能力素质,为方便理解,中庸之道所蕴含的精神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如下类型元素:价值理念、思考方式、个体德性修养与战略性决策智慧。

在价值理念上,“中庸”强调“中道”,通常与“圣人”“君子”的概念相连。如,“从容中道,圣人也。”“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中庸》)

在思考方式上,“中庸”强调“中行”,“隐恶扬善”即为实现“中行”的方式之一。如,“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论语·子路》)“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中庸》)

在个体德性修养上,“中庸”尤其强调“忠恕之道”。如,“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中庸》)

在战略决策的智慧上,“中庸”强调“人道与天道合一”的“至诚”境界。如,“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唯天下至诚,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知天地之化育。”(《中庸》)

显而易见,这几个类型元素不能涵盖中庸之道所蕴含的全部精神,但对于现代企业家的能力素质而言,它们确是主要类型的参照元素,或者说,这几个类型元素与企业家能力素质之间具有价值上的通约性。而且,这几个元素并非近似于原子式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不即不离而内在地联系着,呈现出以“平衡”为核心的“知识论图景和伦理之道”[10]。在这个意义上,“中庸之道”之于现代企业家精神的价值堪比亚当·斯密所言的“看不见的手”之于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价值。

(二)人文精神

这里所言的人文精神,不同于韦伯新教伦理中对“他世的”价值取向或超越性实在的关怀,而是对真实世界中具体存在着的“人”的伦理关怀,强调人的道德成熟和道德增长。万俊人教授称之为一种“哲学的人学”“为人之学”“君子之学”,并将其基本理念分为三个方面:“仁学”道德本体论、人格理想论和“成人”功夫论或修养论。[11]具体来说,这三个方面又不同程度地渗透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当中。

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上,儒家伦理传统有着强烈的自我认同,强调个体的价值自觉,如“自君子以至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 (《大学》)、“为仁由己”(《论语·颜渊》)。这里的“自我”并不意味着孤立的个体存在,而是指与他者有着密切关联的社会存在,强调自我的义务。由此,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儒家伦理传统强调以个体为中心向外扩展的人伦秩序,如由“五伦”扩展至天地万物,强调“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大学》)并强调“礼”是这一扩展秩序的规则,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可以说,儒家伦理传统的人文精神在较为直接的意义上,对现代企业家人格魅力的养成提供有益的文化参照和导引;在间接的意义上,是理解和践行平衡观的一个必备前提。

(三)儒商精神

儒商精神,尤指自明清时期以来,商人由于读书识字之故,直接吸收儒家及其他宗教伦理的机会较多,对于宗教和道德问题有着积极追寻的兴趣和信仰,并将这些精神资源应用于经商领域。因此,在商人阶层中,商业行为不只是基于工具理性的利润考虑,也是基于价值理性的道德承诺,或者说,商业行为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连续统一体,是利润考虑和道德承诺的连续统一体。余英时先生将之精辟地概括为:“以出世精神做入世事业的典型例子。”[12]312

儒商精神在商业实践中表现为两个层次:第一,商人主动运用儒家经典的道德知识,如仁、义、礼、信等来指导个人行为和经营商业;第二,儒家经典的伦理理念,如“格言、语录等信条”[12]314,对一些商人实际行为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虽然这两个层次在商人那里无法清楚地划分界线,但至少表明,商人关心道德问题,并主动地建立自己的道德规范。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在“当代”与“后代”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儒商精神的核心,这为现代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提供了可能的参照方向。

总体而言,从“精神”层面强调儒家伦理传统之于现代企业伦理的贡献,重要的方面在于,将儒家伦理传统的“平衡观”适用于现代企业伦理,可以避免“内部一致性(内部利益相关者)”不完备的指摘,相应地,企业的决策和行动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私人善(private good)”,而必然导向“公共善(public good)”,即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考虑。这种“善”的延展,终将使得现代企业伦理“社会粘合剂”的功能不再是神话,从而,通往现代企业伦理的神龛——企业人权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创新,也将不再是不可想象的。

四、余论

儒家伦理传统对于现代企业伦理具有“规则”和“精神”的意义,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文化遗产”是完美无缺的,相反,仍然具有若干不适合伦理决策和行动的限制性元素,其中,典型性的是对特殊主义和父权主义的崇尚。在这两种情形下,特权和权威被看成是正当伦理决策和行动的合理合法代表。这将带来两个危害性后果:直接的危害后果即是权力寻租——腐败产生的根源之一;与之相关的另一个危害,更为深刻也更为长久,即侵蚀企业主体创造、创新的活力与能力。

另一个限制性元素是,儒家伦理传统与全球知识经济的相关性问题。不可否认,儒家伦理传统与全球知识经济是相关的,与西方伦理具有很多的共通性。但需指出的是,儒家伦理传统不能和平地面对某些伴随知识经济的增长而带来的挑战。其一是培育冒险精神,它在研发方面很必要;其二是儒家伦理传统如何回应正在进行的知识经济的道德邪恶?在知识经济时期,不平等在扩大,儒家伦理传统能否提供一种明智的平等原则以解决社会再分配中的道德灾难问题?否则,知识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必要激励将被搁浅。

显然,儒家伦理传统所涵盖的知识与精神资源,远非本文所及和所能及。本文只是尝试着提出一种可能的视角和思维范式,期许从我们熟知却又易于被忽略的“原发性资源”[1]当中,找寻并发展出一种内在的而非外部的支撑和力量,以便为充满着竞争与挑战的现代企业世界提供一种尽管不是充分的,但至少是一种更具亲和性的日常伦理知识与智慧。这种视角和思维范式的魅力在于,它试图解决“合宜性”问题,期许一般伦理学上的“善”与“应当”问题在现代企业伦理领域不再分离,由此,儒家伦理传统的价值和意义从理论上的认知转化为实践上的规范,不再遥不可及。这样一来,儒家伦理传统就不再仅仅被指责是从外部为企业服务,或者是企业的一种文化装饰,而是从内部影响着企业的决策与行动。

当然,在实践中改进企业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不能以独裁主义的命令来获得,需要以公开对话的方式寻求理解与共识。因此,邀请包括伦理学人、经济学人、实际的企业人士、政府人士等多方广泛参与的伦理“商谈”和“对话”,也是开展这项工作的一个必要构成。

最后需说明的是,尽管“好的实践需要好的理论”,但是理论上的柔性证明与构想离不开现实中合理的刚性约束、有效的规范以及对企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联盟。而且,儒家伦理传统只是改善现代企业决策和行动伦理质量的文化解释之一,而非唯一,它同样需要以开放的姿态与人类其他优秀文化联盟发挥作用。然而,理论好奇与探险之于实践探索,总是值得拥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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