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喜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参会人员有教师、学生、家长,还有心理学专家和律师。他们在长条形的会议桌旁围了两圈,郑重其事地讨论该如何把对学生的惩戒权还给教师。学校用这种方式公开讨论惩戒制度,估计在全国还是第一次。(2018年11月28日 《中国青年报》)
对于教育惩戒权这一话题,人们其实一直都在私下讨论。当下问题是:教师不敢用,怕担责;家长不让用,怕孩子吃亏;社会期望老师既教书又育人,承担更多教育责任。江苏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惩戒权听证会,无疑是有意义的。
从教育的角度来说,一味的赏识、激励、表扬,是教育不好学生的,无法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我,不利于学生发现自身不足、改正缺点。因此,有赏识还要有惩戒,有激励还要有批评。對于调皮捣蛋的学生,虽然不能像过去那样信奉“不打不成器”的落后理念,但施以适当惩戒还是必要的。开展适当的惩戒教育,能让学生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更好地改正。
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如果不解决对教师权利的保护问题,教育惩戒权往往会沦为一句空话,无法对受教育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笔者以为,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至少需要三个方面的支持。第一,国家要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国家应当从法律上保障教师的该项权利,明确规定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条件、范围、方式、种类、滥用后果,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第二,家长要支持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家长要增加对教师职业的认同感,建立家校互信,消除思想顾虑,不过度保护自己的孩子,积极支持教师全面履行教育责任。第三,媒体要支持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媒体要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努力营造有利于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舆论氛围,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实施惩戒教育。
当然,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时候,必须始终从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从引导学生知错、认错、改错进而实现行为转化的目的出发,把握好尺度,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既达教育目的,又不伤学生身心。
此外,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还需理顺三个关系。一是惩戒与教育的关系。对待犯错的学生,教师要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只有在各种教育措施无效、失灵、屡教不改的前提下,才能行使教育惩戒权。二是惩戒与侵权的关系。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不是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教育权利。自动放弃教育惩戒权,有渎职、失责之嫌。三是惩戒与惩罚的关系。惩戒是教师以教育为目的,旨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不会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或不利影响的教育手段,其与体罚是有明显界线的。教师是文明社会的教育工作者,任何时候都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教育惩戒权关系学生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教师失去或放弃教育惩戒权都是不利于教育发展的。因此,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要形成共识,从法律、制度、机制、舆论等方面,积极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责编 欧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