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曾 雄
区块链是一种颠覆性的技术,将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革命性变化。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产业链已经形成并逐渐成熟,包括了上游的硬件制造、基础设施、安全服务和下游的应用服务、投融资等。区块链相关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将出现新的竞争问题,如处于上游位置的底层服务平台可能利用产业链上的优势地位实施反竞争行为,如在区块链联盟组建过程中可能出现共谋行为,再如区块链相关专利申请或许可中出现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等,这些竞争问题都需要竞争政策来解决。区块链作为新型的技术手段会对现有的制度政策体系带来巨大挑战,本文意在探讨区块链对竞争政策的影响,具体问题包括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中可能出现哪些竞争问题、如何分析这些竞争问题、面对新挑战如何利用现有的竞争执法工具以及如何利用区块链技术来实现更加有效的竞争执法等。
目前,大多数人选择通过银行等可信的中间人进行交易,但区块链使得消费者和供应商能够直接联系,不需要第三方参与。区块链提供了一套去中心化的交易系统,即所谓的“数字化总账”,该系统对网络上的所有人来说都是可见的。这一网络本质上是一条由多个计算机组成的链条,任何一笔交易都需要被这一链条上的所有计算机批准方可完成验证和记录。以比特币为例,区块链存储着每一笔通过比特币支付的交易的详细信息,同时阻止了同一比特币在被复制后又被多次使用。
区块链技术的实质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需相互担保信任或第三方核发信用证书,采用基于加密算法创设的节点普遍通过即为成立的节点信任机制。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作为节点参与创设信任机制,而且创设的区块必须在全网公示,任何节点参与者都能看到。节点越多,需要的算力就越强,只有超过51%的节点都通过,才能确立一个新区块成立。同时,要想篡改或伪造,也需要掌握超过51%的节点。理论上,当区块链的节点达到足够数量时,这种大众广泛参与的信任创设机制,就可以无需“中心”授权即可形成信任、达成合约、确立交易、自动公示以及共同监督。
对不同类型区块链的对比分析有助于后文讨论何种类型的区块链容易产生竞争问题,如在公有链中,高度透明性可能导致默契共谋,再如联盟链形成过程中可能产生排挤特定竞争者的反竞争行为等。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官员表示,如在限定许可的区块链中(permissioned),承担守门人(gatekeeper)角色的参与者控制了其他参与者能否接入网络或获得数据,当这个区块链成为某种经营市场的基础设施时,如结算服务或其他服务,可能出现竞争问题。
根据公开范围的不同,区块链可分为公有链(Public Blockchain)、联盟链(Consortium Blockchain)和私有链(Private Blockchain)。公有链是指完全非中心化的区块链,任何个体都可以发送交易,且交易能够获得该区块链的有效确认,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共识过程。比特币就是基于公有链创设的,公有链上的各个节点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网络,并参加链上数据的读写。联盟链的本质是分布式的托管记账,如何确定每次记账的节点及联盟链的共识机制是核心问题,联盟链的各个节点通常有与之对应的实体机构,通过授权后才能加入和退出网络。私有链是指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区块链,外部节点不能加入区块链网络,私有链的各个节点的写入权限归内部控制。私有链具备区块链多节点运行的通用结构,适用于特定机构的内部数据管理与审计。
根据权限管理的不同,区块链可分为无需许可型区块链(Permissionless Blockchain)、限定许可型区块链(Permissioned Blockchain)和可许可型区块链(Permissionable Blockchain)。无需许可型区块链是没有权限管理的区块链,所有参与者都拥有相同的完整权限,可以开展全部活动,比特币的区块链就属于此类。限定许可型区块链是不同节点拥有不同权限的区块链,参与者活动受到一定限制,如部分参与者仅能进行现有资产的交易,另一些参与者可以发行新资产,金融行业开发和应用的区块链多属于此种类型。而在可许可型区块链中,不仅不同参与者的权限不同,而且还有一些高级节点能够进行权限管理,可以授予或剥夺其他节点的权限。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这个术语可以追溯至1995年,是由多产的跨领域法律学者尼克·萨博(Nick Szabo)提出来的,他认为“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s),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
由于计算手段的落后和应用场景的缺失,智能合约当时未受到广泛关注。区块链技术的出现重新定义了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区块链的核心构成要素(合约层),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运行在可复制的共享区块链数据账本上的计算机程序,能够实现主动或被动的处理数据,接受、储存和发送价值,以及控制和管理各类链上智能资产等。智能合约就是一个用计算机处理的交易协议,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通用的合同条件,如支付条款、扣押权、保密性甚至是执行,减少因恶意行为或意外带来的争议,并减少对可信任的第三方中介的依赖。相关的经济目标包括降低因诈骗而导致的损失、仲裁和执行成本以及其他交易成本。智能合约的运作机理为:智能合约经各方签署后,以程序代码的形式附着在区块链数据(如一笔比特币交易)上,经P2P网络传播和节点验证后记入区块链的特定区块中。智能合约封装了预定义的若干状态及转换规则、触发合约执行的情景(如到达特定时间或发生特定事件等)、特定情景下的应对行动等。区块链可实时监控智能合约的状态,并通过核查外部数据源、确认满足特定触发条件后激活并执行合约。
数字加密货币(Digital Cryptocurrency),是指利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如比特币。自2009年世界上第一个比特币区块链诞生以来,各种数字加密货币层出不穷,目前已多达1500多种。挖矿是获取数字加密货币的最基本方式。挖矿,通俗讲就是猜数字求解,猜对即可获得数字加密货币奖励。在数字加密货币的网络里,每隔一段时间会产生一个区块,该区块包含若干个被加密的数字货币,要获得这些数字加密货币就要解密,猜对密码就可以获取相应的数字货币。
比特币本质上是由分布式网络系统生成的数字货币,其发行依赖于分布式网络节点共同参与一种称为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PoW)的共识过程,从而完成比特币交易的验证与记录。PoW共识过程(即挖矿),每个节点称为(矿工)通常是各节点贡献自己的计算资源来竞争解决一个难度可动态调整的数学问题,成功解决该数学问题的矿工将获得区块的记账权,并将当前时间段的所有比特币交易打包记入一个新的区块、按照时间顺序链接到比特币主链上。比特币系统同时会发行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该矿工,并激励其他矿工继续贡献算力。比特币的流通过程依靠密码学方法保障安全,每一次比特币交易都会经过特殊算法处理和全体矿工验证后记入区块链,同时可以附带具有一定灵活性的脚本代码(智能合约)以实现可编程的自动化货币流通。由此可见,比特币和区块链系统一般具备如下五个关键要素:即公共的区块链账本、分布式的点对点网络系统、去中心化的共识算法、适度的经济激励机制以及可编程的脚本代码。
比特币各网络节点(矿工)提供算力以保证比特币的稳定共识和安全性,其算力大多来自于设备商销售的专门用于PoW共识算法的专业设备(矿机)。比特币网络为每个新发现的区块发行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以奖励矿工,部分矿工可能会相互合作建立收益共享的矿池(Pool),以便汇集算力来提高获得比特币的概率。比特币经发行进入流通环节后,持币人可以通过特定的软件平台(如比特币钱包)向商家支付比特币来购买商品或服务。在流通环节,每一笔比特币交易都会由比特币网络的全体矿工验证并记入区块链。
在加密货币中,一个主体可能通过一种共识机制以合并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如在PoW机制下,一个主体可以试图通过购买挖矿资源以提高算力的方式获得控制,根据合并控制的原理,购买与自己相竞争的挖矿者的资源或其挖矿设备都可能构成一种合并,同时挖矿池中涉及管理权转移的也可能被视为一种合并。又如在PoS机制下,一个主体可能通过购买大量代币(Token)以增加权益的方式获得控制,这也可能构成一种合并。这些例子都是在一种加密货币运营体系中可能产生的。当涉及不同加密货币体系时也可能涉及合并控制的问题,如一个主体对基于PoW机制的加密货币获得大量挖矿资源,同时对在PoS机制下的加密货币掌握重要挖矿能力,这使得两种不同加密货币同时被一个主体所单独控制,这也可能涉及合并控制。此外,目前首次币发行(ICO)是获得加密货币的一种流行的方式,在ICO过程中,如果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也与合并控制相关。
区块链中也可能涉及纵向合并,如一个主体在某种加密货币中拥有大量份额,若该主体又同时获得多个加密数字“钱包”,可能产生竞争损害,因为该主体收购某些重要“钱包”后,排除与其相竞争的加密货币使用相关“钱包”。除了涉及控制权转移的合并外,区块链应用中设立区块链联盟或矿池的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合并控制制度,因为考虑到一个联营的区块链设立了,而且由现有联营内的成员所联合控制,接入该区块链可能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必需投入品,拒绝其他企业接入该区块链可能会排除特立独行的企业(maverick firms)或潜在进入者。
1、产生市场势力的因素
简言之,市场势力就是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力量,这可以从多个因素来判断,如进入壁垒情况、替代品情况、持续的非正常的过高收益以及稳定的市场份额等。以加密货币为例,建立于区块链基础上的加密货币容易受到网络效应和平台效应的影响,使用一种加密货币的用户越多,这对新加入的用户的吸引力越大,随着用户在特定平台上投资的增加,用户可能被锁定。如比特币的集中程度非常高,2013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过半数的比特币集中于927人手上。平台竞争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用户单一归属还是多归属,原则上需要保障用户在实现多归属方面不存在进入壁垒,即用户转换平台没有实质障碍。对于用户而言,持有多种数字货币会面临两种成本,即兑换成本(exchange cost)和认知成本(cognitive cost),不同数字货币之间实现兑换或数字货币与法币之间的兑换都需要交易费用。以比特币交易为例,该交易市场集中度很高,海外市场上主流交易所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在国内市场上,2017年之前火币网、OKcoin和比特币中国呈现三足鼎立的态势。对于用户而言,数字货币的钱包也应该同时可以存储多种数字货币,这样能降低兑换成本和认知成本,否则会阻碍用户的转换,容易导致单一归属。流通性也是影响加密货币使用的重要因素,基于区块链的兑换与交易需要时间和能源,而且为了交易安全和隐私,需要综合的保障措施,大多数加密货币都是不稳定的,而对于那些稳定和安全的加密货币而言,会有更多的用户投入。一种加密货币也可能通过杠杆效应取得另一个网络的市场力量,并迅速获得最大的用户规模,如获得互联网平台诸如亚马逊、Facebook或谷歌的支持。
在区块链产业链生态中,底层基础设施和服务包括有矿机、芯片、矿池、网络和代币,中间层服务有底层平台、客户端、应用服务。下游各行业的分布式应用有钱包、银行卡、数字资产交易、域名等,这些都是区块链运用中的重要投入品供应者(input provider)。加密货币因而可能被一些重要投入品供应者所控制,如一些提供底层数据库的主体或提供基础层服务的主体,这些数据库或基础层服务对于加密货币的运营至关重要。同时,该加密货币相关纵向或互补的服务市场中的一些主体也可能获得市场势力,如在PoW机制下,矿工需要挖矿硬件、网络连接以及算力,而挖矿硬件是一种专业的基础设施,因而可能存在结构性的进入壁垒或因知识产权而产生了垄断情形。由于大量挖矿设备可能无法轻易移动,所以地域性较强,矿工很可能被当地的能源供应商或网络服务提供商所约束。再如,加密货币投资者需要将加密货币转换成法币,银行系统是离不开的一个环节,如果传统银行机构关闭相关账号,就无法完成交易。在特定情形下,银行系统可以是加密货币运营者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和不可或缺的,金融科技企业高度依赖于传统银行的账户系统。巴西竞争执法机构已经在处理类似案件,即巴西加密货币和区块链协会投诉巴西多个银行如Banco do Brasil等关闭交易加密货币的账号违法,这种行为将破坏加密货币市场的创新和生产,巴西竞争执法机构正调查此案。
2、实施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不同加密货币之间存在竞争,一个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加密货币的代理可能对用户收取过高的交易费用,或者在用户兑换加密货币时,收取过高的兑换费用。同时,也可能出现捆绑的行为,如果一种加密货币具有明显的市场势力,并试图向用户提供另外一种服务,则可能通过捆绑的行为将其在一个市场的势力传导至其他服务市场,如一个提供加密货币钱包服务的主体要求用户使用其钱包服务时也使用其兑换服务。除了超高定价行为、捆绑行为外,还可能出现排他交易行为,如一种加密货币的运营者可能采取策略行为排挤其他竞争性的加密货币,具体方式如与特定合作者签订排他协议,这对其他加密货币有排除效果。
第三方也可能利用区块链相关需求产生的市场势力实施剥削性滥用行为和排他性滥用行为,如那些出售专有硬件的主体,区块链使用者挖矿时需要获得这些主体的重要投入品(如挖矿设备或芯片),这些主体可能会发现他们实际上拥有市场势力。在没有其他替代性选择的情况下,同时缺乏必要的监管时,这些区块链使用者将受到超高定价的剥削。另外,这些在硬件领域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可能试图将他们在挖矿硬件市场的势力传导至下游市场。还可能出现掠夺性定价的行为,如在一个挖矿池中,现有的参与主体可以将交易费用设定在成本之下以排挤竞争者,或者在加密货币平台上通过跨边补贴的方式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如今挖矿池的垄断效应越来越明显,很多小的矿池逐渐被淘汰,据相关数据统计,全球比特币矿池集中度较高,前十大矿池的算力占比已达80%。
3、区块链相关专利中的滥用行为
制定共同的技术标准能保证参与者的互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由于为竞争性技术平台创造兼容性,标准设定通常是被认为促进竞争的。区块链联盟在创设新标准时,需要保证相关标准的透明度。若被采用的标准需要特定的知识产权时,有必要确立FRAND许可原则,因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时,企业之间发生争议的可能性极大。另外,由于区块链相关专利呈现高速增长和高度集中化的趋势,未来专利滥用的行为可能无法避免,特别是涉及一些专利非运营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这些主体主要通过专利许可获得收益,无法排除一些NPE掌握大量标准必要专利后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据相关数据,比特币创始人(NCHAIN,比特币创始人控股公司)疯狂申请区块链专利,持区块链专利数量高居榜首,达198项,并有成为NPE的趋势,滥用专利的风险可能存在。截止2018年4月8日,全球已公开区块链专利3699件,专利申请量还将呈现持续高速增长趋势。
1、区块链为企业达成和实施共谋提供便利条件
在同一个区块链上的竞争者都有彼此交易的记录,以价格为例,竞争者可以迅速发现价格变化,并且采取类似的价格策略。交易细节中可能还包括其他影响竞争的敏感信息,区块链可以成为企业达成和实施共谋的一种电子方式,目前已经有利用算法实施共谋的违法案例,如美国司法部查处过贴画电商通过算法协调商品价格的案例。特别是,将来不排除所有竞争者都使用同一个区块链,当区块链被所有竞争者使用时,透明度将有助于竞争者之间识别卡特尔成员的任何背离行为,而且智能合约将详细说明背离行为的惩罚措施,有智能合约的支持,将自动和高效的惩罚那些背离卡特尔的成员。如今,已经有一些是竞争者一起加入的区块链联盟,如2015年9月R3联盟成立,目前已经有70多家大型国际金融机构加入,目标是打造金融机构的私有的区块链系统。而且,广泛运用区块链所导致的潜在透明度有助于寡头市场中的企业在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或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进行默契协调,因而接入一个区块链可能构成“附加因素”(plus-factor),甚至导致竞争执法机构可能据此认为企业之间的平行行为就是他们彼此协调的结果。
智能合约具有快速执行和不易发现的特征,可能成为企业实施共谋的有力工具,如通过智能合约来执行固定价格或转售价格维持的共谋。具体方式为企业可以承诺一个价格点,并事先约定哪个企业偏离了这个价格点就将承担特定成本,这可以通过约定低价格保证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MFN)以及跨平台平价条款来实现。
2、区块链联盟的设立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中排除竞争
制定共同的技术标准能让参与者之间实现互通,并降低交易成本。由于为竞争性技术平台创造了兼容性,设定标准通常被认为是促进竞争的。如今有一些企业试图通过成立区块链联盟或设定相关行业标准的形式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联盟设立或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该保持开放和透明,避免将特定竞争性的参与者排除在外,否则可能构成联合抵制交易的反竞争行为。如在R3联盟成立过程中,当加入的银行达到42家时,R3表示其允许银行加入的“初始窗口”已经关闭,该联盟将寻求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团体合作。这种做法如果没有正当的合理理由,很可能受到反垄断的挑战。
由于公有链存在数据安全的担忧,很多金融机构不愿意使用公链,而尝试部署私链,R3 CEV联盟就是在试图部署私链。一个私人网络需要开发标准和协议以使参与成员彼此交互。私有链也可能破坏公开性和参与性,要加入私链中,通常需要受邀请才能加入,并且有一套规则让哪些主体加入。如果加入该私有链是在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则排除特定竞争者接入该分布式账本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这种限制成员加入的规则若是为了联盟更加有效的运营,可能是合法的,如第三方不遵守数据保护规则或网络安全协定等。另外,私有链在金融服务中将由主要参与机构所支配,相应的竞争问题可能随之产生,如果进入壁垒很高,将阻碍小的企业在私有链网络上运营。而且主要参与机构之间容易协调,并达成和实施共谋行为,如今在金融领域已经出现了操纵LIBOR的共谋案例。
1、难以判断控制权,且匿名性造成执法困难
区块链的本质是去中心化的,这对建立在以中心化组织为基础之上的反垄断制度带来挑战,以加密货币为例,不管是在PoW机制还是在PoS机制中,相关主体掌握挖矿能力或加密货币的权益可能无法依赖于反垄断规则中的方法来判断控制,因为区块链中的节点的控制更多是间接的,尽管可以通过网络分析识别各个节点的主体,但是缺乏充分的法律证据证明两个节点处于同一个主体的控制之下,特别是不同加密货币之间的节点。同时区块链中的节点存在匿名性的问题,即在区块链上,参与者可以选择保持一定程度的匿名性,不需要附加其他与身份相关的具体信息。这给反垄断规则带来更大的挑战。执法机构可能无法迅速和有效的确认主体信息,从而妨碍执法。另外,认定违法责任承担主体也存在挑战,是由区块链设立者承担责任还是由使用者承担责任呢?
2、数字资产权属模糊,缺乏合适的救济措施
对于区块链中产生的竞争问题,可能无法直接套用传统的行为救济和结构救济方式进行处理。行为救济方式意味着执法机构可能接入区块链中,持续的监督相关数据或运营情况,这可能影响区块链的正常运营。同时,以资产剥离为主要措施的结构救济方式也可能无法有效适用,因为相关资产都是数字形式的,执法机构难以确定合适的剥离对象。未来对算法的调整和监督可能成为一种救济方式,在谷歌案中,欧盟委员会已经在寻找相关监督受托人,负责监督谷歌的算法调整,以判断谷歌能否保证其平等对待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算法可视为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直接干预算法是否会过度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值得评估,同时执法机构是否持续拥有比企业更加专业的算法分析能力也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3、区块链网络的国际性,执法需要跨区协调
区块链产业中的利益相关方可能涉及全球各个区域,需要各个司法辖区跨国界进行执法合作。虽然目前各个司法辖区已经尝试通过双边、多边的合作形式进行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对区块链特别是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不尽相同,执法合作中无法避免出现一些冲突。
1、保证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
区块链是一种具有潜力的价值网络,区块链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监管问题,如安全、隐私、金融风险、垄断等,针对这些问题需要综合治理措施。对于垄断问题,应该充分利用竞争政策,及时调整和修订相关规则,保证有效的竞争执法,以保障区块链产业中的公平竞争。同时,对区块链这种新科技应该秉持柔性监管和审慎监管的态度,甚至可以尝试沙盒监管的模式,允许试错和改进,最大程度的支持区块链的发展和应用。
2、区块链技术可以成为有效的执法工具
近期我们看到科技被用于竞争救济措施中,如在英国,在零售银行和电力市场中,救济中采用了API技术(应用程序接口)。区块链技术同样可以在竞争执法中得以应用。如在处理宽大申请时,利用区块链可以准确、快速判断出第一个申请者,而且申请者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具有不可更改性。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时,可以利用智能合约的方式,减少当事方的争议纠纷,高效完成专利许可。在救济措施的执行过程中,执法机构通常需要监督受托人的帮助和配合,但由于监督受托人主要由当事方支付报酬,无法充分解决信任问题,利用区块链技术能更好的完成对当事方履行相关救济义务的监督。此外,如果在一个区块链中,允许执法机构接入,就能实时监督交易价格,并发现可疑的交易趋势,而且对一项合并、行为或市场展开调查时,可以迅速获得必要的数据,而不用对当事各方就提供信息提出过高的要求。
区块链作为一项颠覆性技术,正在引领全球新一轮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通过为交易双方建立互信,区块链技术可能最终消除对支付中介的需求。这不仅可以减少交易成本,而且可以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数字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降低了搜寻和信息成本,虽然非完全缔约的成本依然很高,但区块链技术有望降低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成本。未来区块链可能创造出新的且具有高度竞争潜力的市场,正如当年数字平台商业模式所带来的颠覆一样。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竞争政策不能缺位。虽然面临各种挑战,但竞争执法可以充分利用区块链这一技术更好的解决相关竞争问题。在保障区块链的创新发展过程中,竞争政策不是唯一的,而是需要结合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协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