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说,专利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技术创造成果,使技术成果真正的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权,更好地预防竞争对手申请相同的发明创造,从而保全自身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专利也是保护自己产品和技术的一项有效的法律手段,是打击对手侵权的有效行为。但在实际中,获得专利权(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后,专利技术是否必然会受到法律保护呢?笔者以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阐释,为企业正确认识专利权以及依法维权提供一定的借鉴。
李某于2001年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军用车卷帘”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1年12月12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01211***,该专利现处有效中。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写明:“一种卷帘机构,由遮光布上壳、下壳拉伸锁紧机构,滑道、上壳塑料堵头组成,其特征在于遮光布一端弯卷在上壳内,另一端固定在拉伸锁紧机构上,拉伸锁紧机构两头嵌在滑道内,可以上、下移动。”2006年12月1日,李某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金象公司处购买了610×520规格军用卷帘4套及530×410规格军用卷帘2套,并现场取得盖有金象公司财务专用章的NO.0088315号《收据》1张,其上写明所购物品为前述军用卷帘,购买价格为970元。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将前述原告购买的4套610×520规格军用卷帘中的2套及2套530×410规格军用卷帘分别封装在两个长短不同的纸质包装盒中,且加贴了封条并加盖了印章。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06)京证经字第27053号《公证书》。
随后李某将金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金象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庭审中,金象公司提交了在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前已被授权的第ZL92230316.9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并主张其是按照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制造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属使用已有技术进行制造进行抗辩。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求。
在众多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侵权人以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或涉案专利为无效专利为由进行抗辩,其抗辩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专利权纠纷中侵权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无效或为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金象公司提交了在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前已被授权的第ZL92230316.9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并主张其是按照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制造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属使用已有技术进行制造。经对比,该ZL9223031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已公开了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由于比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还多出了自由定位功能及相应机构因而更加进步。因此,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金象公司以该ZL92230316.9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已有技术抗辩成立,该厂不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
通过上述案件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都是专利权人,并且已经获得专利授权。本案中,被控侵权一方就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并且其抗辩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那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专利权人的技术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了,还会被宣告无效或被主张为现有技术呢?究其原因,这与我国专利审查的程序以及严格性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加上审查人员本人知识水平等原因,造成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迅速,申请人可以尽快获得专利权。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专利权的不稳定性。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专利权人对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评估至关重要。
当然,从被控侵权一方来说,在收到法院传票时,不必过于焦急,应冷静地对于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涉案专利产品都进行仔细研究、分析:第一,应该将涉嫌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技术进行比对,看自己的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技术所保护的范围。第二,分析对方专利权的稳定性,分析涉案专利是否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另外,可以通过专利检索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涉案专利技术已被在先的专利文献或是期刊论文所公开,或是有在先销售、在先使用的记录能证明该项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另外,被控侵权一方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专利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第三,可以分析自己的产品,并做出涉嫌侵权产品或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是现有设计,而不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的抗辩。总之,被控侵权一方可以穷尽上述一种或多种措施。
综上所述,有专利证书并不必然意味着专利权人的专利就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人或者被控侵权人都应该对此有清醒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