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试验的农药能公开销售吗?

2019-03-12 01:22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19年1期
关键词:登记证有效期许可证

杨晓峰

特约律师: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浙江省宁波市某农药经营公司林先生问,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向公司提供了正在登记试验的农药,公司能销售吗?

海南省余先生、成都市沈先生、河南省晋先生等,也提出了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和销售方面的法律规定问题。

“在线律师”: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在线律师”针对读者提出的若干问题,分6次分别介绍相关法律规定。本文简要介绍农药管理的基本规定。

1 农药的定义及种类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为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根据农药用途和施用场所,有以下分类:①预防、控制为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②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③调节植物、昆虫生长;④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⑤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⑥预防、控制为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2 农药管理环节

2.1 登记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进行登记试验。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登记试验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农业部。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农业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农业部申请延续。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2.2 农药生产许可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①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②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③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④有保证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2.3 农药经营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①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②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③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2.4 农药使用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使用者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②使用禁用的农药;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⑤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回答浙江省宁波市林先生的问题,登记试验的农药不能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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