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重罪少年去往何方?

2019-03-12 05:07
遵义 2019年3期
关键词:重罪矫正犯罪

为犯重罪未成年人构建温情接驳机制

Negative Side

反方

1 让犯重罪的孩子回校园就是“埋地雷”

文丨■ 毕文章

我坚决反对杀母的12岁孩子重返学校。要是让他回到教室,那无疑就是“埋地雷”,无疑会引起学生和家长的恐慌。不能为了一个孩子,让众多的孩子提心吊胆,战战兢兢。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普通的学校根本就无法教育这种特殊的孩子,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有人说什么人道主义,非得让他回学校上学,这是难为学校,难为老师。最重要的一条,孩子们知道他杀了母亲,势必会疏远他,孤立他,鄙视他,这对他的成长也是非常不利的。由此可见,让他回归学校,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我国,14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怎么处理呢?已经成为法律界的一道难题。现行《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实施任何法律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国负刑事能力的底线年龄是14周岁。事实上,当14周岁以下者实施犯罪,就表明他们法制意识淡漠,必须进行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而专门学校由地方政府“依法设置”,并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一言以蔽之,这样的孩子应该由专门的学校来教育,而不能让他们继续回到学校去上学。

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措施缺乏惩罚性。只是在第四章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其他几章都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总体上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而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惩罚。针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情形,应该施以必要的惩罚措施。各级政府应该组合教育、治安、司法等部门力量,建立专门针对不良少年(10岁到14岁)的管教机构,进行专业化的违法行为矫治活动,促使他们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2 只要能够继续接受教育,何必回归学校

文丨■ 刘剑飞

犯罪低龄化越来越严重,性质也越来越恶劣,这些少年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也暴露出教育的缺失,因此,对于这些犯罪少年,还是应该加强教育,但是很多时候,这些少年回到原来的学校基本上不可能,这主要因为,一方面,这些少年违反法律,在很多人看来,属于危险分子,让他们回归学校难免会引发恐慌和再次犯罪的担忧;另一方面,这些少年即便回到学校,也很容易遭遇歧视、孤立和排挤等,这显然不利于他们改造。即便转校,也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这些少年虽然违法犯罪,但是却不能置之不顾,如果对他们不管不顾,不仅是对他们的抛弃和放弃,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很容易导致他们破罐子破摔。需要完善相关法规,建立制度,从法制层面对他们的安置进行明确和设计,比如,可以针对这部分群体,设置独立的学校,也就是说,可以为未成年犯罪人员设置单独的学校或者机构,进行特殊教育,一方面可以避免社会歧视,消除社会恐慌和担忧,另一方面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和保护,在这些特殊学校里,可以制定详细的学习和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改造,比如,加强监管,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心理关怀等,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改正。

允许未成年犯罪人员回归校园,看似是一种包容,实际上,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认真改正,虽然让他们回归校园,可以起到一定法制警示教育效果,但是与这些效果相比较,学生的安全显然更加重要。因此,别说学校和家长不愿意接纳,即便愿意,也不是一个积极和妥善的安置,而且他们的回归也将给学校管理带来很大的负担,毕竟谁也不敢保证他们不会重新犯罪。

未成年犯罪人员应不应该回归校园,并不重要,也不应该是一个问题,重要的是他们有没有一个妥善的去处,能不能继续接受监管和教育,也就是说,不一定让他们回归原来的学校,但是却应该保障他们继续在监管下接受教育,不能让他们野蛮成长,处于无人监管和负责的境地,这才是最重要的。

3 弑母少年重返校园需缓一缓

文丨■ 文 科

距离案发仅十余天,少年的家人就欲将他送回校园,继续接受教育。在这个时间点上,是否应该送孩子返校学习,其实还有待商议。法律有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家人仍有且必须负有对少年的监管责任。而他的亲人现在就将少年送回校园,是否有点操之过急?

目前,涉案少年在学校的安排下,已有专门的老师对孩子进行一对一辅导。这样的学习方式虽是临时过渡,但笔者认为却很有必要。如果应了孩子亲人要求,学校把孩子放到正常的班级学习,不难想象,这名孩子肯定会成为学校的“异类”。

孩子在被释放归家后的这段时间,作为第一监护人的父亲,本应及时对孩子进行心理干预,甚至可以送到心理机构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但是都没有。返家以后的少年,大部分的时间依旧在沉默,而加之在这名少年身上的沉默,谁也无法预料是否会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在笔者看来,孩子的亲人不应急于把孩子送回学校,当务之急,是送孩子到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对他进行一整套的心理干预、心理疏导。再者,除了对孩子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外,笔者认为,孩子的亲人也应好好反思其监管教育责任。距离案发仅仅过了十余天,孩子的父亲和奶奶就想把孩子送回学校,此举的动机是否存在责任甩锅的嫌疑?另案发后,孩子的亲人是否反思过自身的问题?这一切的疑问,在这名犯案少年短短十天之内,经历案发——归家——返校的事件后,让公众对这些追问更加强烈。

4 为犯重罪未成年人构建温情接驳机制

文丨■ 张全林

犯重罪未成年人何处安身,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接驳机制,这是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所谓保护未成年人只是美好的愿景而已。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标准,其初衷是考虑到孩子心智尚未成熟,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后果,故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本着“少捕慎诉”原则,以教育感化为主,这本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但法律只规定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而缺乏专门针对低龄犯罪的司法制度,加之对后续处理、矫正断档,没提供切实可行的入口,教育感化也就成了一句中听不中用的空话。

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呵护,更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面对这样的重罪,不能来个“家长领回去好好教育”就万事大吉,必须有托底的载体才能使教育矫正落地。目前承担教育矫正功能的少管所,只接纳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少年,可以转入工读学校的起点年龄为13岁,而12岁及以下成了谁都不管的“逍遥派”,尚无合适的法定去处。在法律层面,当前对未满14周岁、涉嫌刑事犯罪的青少年的教育矫治,确实存在制度空白。这的确是法律待填的漏洞,亟待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和规章,建立更为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呼唤少年矫正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对罪错少年进行教养、感化的组织和机构,不仅官方甚少,民间也几乎空白。这需要推动建立相应的旨在挽救和矫正罪错少年的庇护、感化组织和机构。在执行方式上,应成立完全独立于成人刑事法院的少年法院,对少年案件的审理独立运作,直到法院认定该触法少年已经完全得到矫治或已经成年,方可以回归社会。在安置方式上,应将罪错少年与成年罪犯隔离开来,安置在专门的监护机构中,提供一种相对健康的生活环境,以便有利于少年犯改邪归正。在矫正方式上,应对罪错少年依程序施以挽救、辅导和矫治,而不是一味惩罚,如采取缓刑监视、训练学校矫治、社区劳动等,通过隔离教育,促进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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