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晓甫/刘亚彬
(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贵阳 550004)
为了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后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压覆已查明的矿产资源,特别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国家先后出台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的文件[1-2],但未制定相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相关规范或技术要求,因此,研究建设项目压覆区范围如何划定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3]。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第四条规定,“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许多学者对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评估方法及估算等进行过研究[4-11],也提及过压覆范围的确定,但未系统地对压覆区范围进行研究。
本文试图从评估区范围与压覆区范围确定的依据出发,根据二者的相互关系,合理确定不同建设工程类型项目的压覆范围,从而对建设工程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合理评价,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运行的双赢。
一直以来,各省(区、市)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区的定义、范围规定都缺乏一个系统性的管理规定或技术要求。如重庆市规定“评估区是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的范围,或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以下简称“三下采煤规范”)图解投影圈定的保护煤(矿)柱范围”。根据对全国11个省份相关管理办法的统计,各省份的管理要求也截然不同(表1),如云南省对评估区范围规定是相对较小的省份,为用地范围外延 50~100m;其他省份大多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推300m(根据矿山采矿安全爆破距离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类别不同,其评估区范围大小也不相同。不仅如此,许多类别的工程,都尚未制定具体的保护法规,同时各省份相对应的“保护法”或“保护(管理)条例”“管理办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也不同,由此可见对评估区范围进行科学合理且系统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表1 11省份建设项目压覆评估区范围对比
与评估区范围一样,自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提出“建设项目压覆区”一词以来,其范围如何确定一直缺乏统一的规定或技术要求。本文对建设项目压覆区定义为“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评估区范围与矿业权重叠范围内矿产资源不能勘查开发利用的空间分布范围”。对各省份相关管理文件的对比研究发现,各省份对建设项目压覆区基本都分为地面(露天开采)矿业权(矿产地)压覆区和地下(井工开采)矿业权(矿产地)压覆区两种:露天开采矿业权以查明资源储量范围与建设项目评估区范围、安全爆破距离或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重叠的部分作为压覆区范围;地下开采矿业权以查明资源储量范围,按“三下压煤开采规程”、采用移动角图解投影圈定的矿区(矿权)范围内的保护煤(矿)柱范围即为压覆区范围。
一直以来,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从业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在建设项目压覆区的认识上参差不齐,对不同建设项目类型对应的“保护法”“保护(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的引用和使用尺度上也千差万别。
以公路工程省道为例,对压覆区范围及压覆资源量进行讨论:
(1)地面压覆:如评估区范围为300m,压覆区若依据公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规定,即公路工程省道用地外缘外推100m与露天开采矿业权查明资源储量范围重叠的空间范围,如图1中的L—P范围,该项目不压覆矿产资源;若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300m的安全爆破距离来确定压覆区,即为M—N范围,则该建设项目压覆兴旺砂场矿产资源。由此可见,不同的确定依据会导致不同的评估结论。
(2)地下压覆:一般以项目围护带为界,根据“三下压煤规范”,采用移动角圈出的压覆区范围则为A—B的空间范围(图1)。但在评估时,评估区范围大小、安全采深以及矿业权人后期地质勘查工作等因素与压覆区范围大小确定有一定的关系,应综合考虑。
图1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模式图
3.2.1 压覆区与评估区的关系
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在评估区范围基础上进行的评估,因此,评估区范围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压覆区的最大范围,这与张世虎[12]提出的“当工程保护范围宽度超过一定范围时,可直接用保护范围与工程占地面积的总宽度代替用岩层移动角计算出的压覆宽度”观点基本一致。如图1所示,在评估区范围确定科学合理的前提下,以“三下压煤规范”,采用移动角圈出的压覆区范围(A—B空间范围)超出评估区范围,按上述观点压覆区范围应综合确定为A—C的空间范围;当采用移动角计算出的压覆区范围小于评估区范围时,可直接采用移动角计算出的压覆区范围。
3.2.2 压覆区与安全采深的关系
朱刘娟等[13]指出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如果仍照搬浅部煤层开采的移动参数角设计保护煤柱,势必会增大保护煤柱的体积,使矿区“三下”压煤量迅速扩大,影响矿井的开采效益。因此,为科学合理地评估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在采用“三下压煤规范”移动角方法圈定压覆区范围时,需考虑安全采深因素,否则将造成压覆资源量增大,增加工程建设的成本和影响矿井的开采效益。
尽管河北省[19]、河南省[22]的管理文件有所差别,但均有提及“埋深在1200米以深的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或规划区与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不做压覆处理”,只不过河南省是针对省财政资金的煤炭勘查项目而言。其他省份的管理文件几乎没有提及安全采深。如图1所示,假设该煤矿该煤层的安全采深标高为500m以浅,该工程建设项目经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复,并与矿业权人签订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内容的协议,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3.2.1中确定的压覆区范围A—C的空间范围可定性为不影响C26煤层煤炭资源的正常勘查开采,作不压覆处理。但目前许多省份都不引用安全采深概念。
3.2.3 压覆区与矿业权的关系
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不重叠,而评估区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且重叠范围内暂无资源储量登记时,可直接作为不压覆处理,目前此观点争议较大。本文认为争议的关键是时序问题,即工程建设项目与矿业权设置、地质勘查工作、资源储量备案登记谁先谁后。众所周知,矿床是矿产资源的基本单元,是经地质勘查工作查明资源储量并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能被开采利用的综合地质体。因此是否作不压覆处理,应根据矿业权人在重叠区域地质勘查工作的投入情况,以及经地质勘查工作后该区域的资源储量情况具体分析确定,也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内容的协议作不压覆处理。此外,在设置矿业权时,也应该考虑矿业权周围已建项目的压覆区是否压覆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这关系到矿业权人的权益以及矿政管理上是否需要做压覆登记。
建设项目评估区、压覆区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基础,其范围大小的确定、相互关系,安全采深、矿业权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等对评估结论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时不能简单引用以往工作经验,更不能照搬照抄,需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情况综合分析,科学合理确定评估区范围、压覆区范围,使评估工作符合工程相对应的各部法规、规范的技术要求的同时,又能合理地保护和最大限度地利用矿产资源。
此外,建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各省(区、市)管理实践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相关地质规范,并结合不同的建设项目类型特点,制定统一的规范或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