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悦
【摘 要】 道德层面没有最终的论断导致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停滞不前。本文从合法化分析和道德分析的角度解读安乐死问题。对一些混淆、误解之处给与澄清,指出了安乐类各种类型中需要研究的焦点问题。在道德层面上得出了安乐死并没有违反人所谓的求生的本性而需要被道德禁止的结论。
【关键词】 安乐死 合法性 正当性 道德
医疗技术不发达的时期,人一旦得了重病就会很快死亡,但是在当今社会,随着人得了绝症之后的医疗干预手段的进步,本来只能很快死亡的病症,会拖延数个月,甚至一两年也是有可能的,这也就导致一些濒死的病人的痛苦时期的拉长,例如,肝癌病人的晚期是非常痛苦的,活的生不如死,而且随着人的思想的解放,安乐死问题就会愈发的凸显。越来越多的人会发问:我们有死的权利吗?
一、合法性分析
首先从形式上看,安乐死并不能从上位法上推出,很明显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所以实质合法性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认为实质合法性包括两个问题:正当性和关联性。实质合法性包含正当性的问题是得到大家共识的,但是关联性问题总是被大家忽略。关联性问题是指得到正当性认可的问题需不需要法律的规范,涉及的是法律的本性和边界。因为包含正当性的问题很多,并不是所有的包含正当性的问题都是需要法律来调整的,本文仅仅从安乐死的正当性上论证安乐死的实质合法性问题,这是最具争议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但只论证正当性问题只是提供了违法阻却事由却不能够给立法提供绝对的理由,另一部分理由需要从关联性上去找。
正当性问题是一个价值判断,免不了的要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论证。任何法律的背后都有某种对道德的关注,不管这种关注是多么次要或间接。法律是公共的道德汇编,因为法律为一定文化下的所有成员规定了当时公认的合乎道德的行为方式。安乐死问题首先发生在伦理层面→道德上有纷争→立法不敢动。所以谈合法性的前提是论证安乐死在道德层面的问题。
上文已经提及,各方争议的焦点在积极自愿安乐死行为上,所以在道德层面上我也只会涉及此方面的问题。
二、道德分析
本文仅从反对反对者的违反人求生的本性这个观点来提出自己的论断。
安乐死是人求死的行为,与大多数人根深蒂固的求生的观点相冲突,很多人都认同于人的本性是贪生怕死的,所以安乐死的行为违法了人的本性而被道德所禁止。但是,积极的自愿的安乐死行为真的由于违反人的本性而应该被道德所禁止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本文认为需要先回答三个前置性问题:
1.求生真的是人的本性吗?
2.即使求生是人的本性,违反它就是不道德的了吗?
3.即使违反求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积极自愿的安乐死行为属于这些行为吗?
我将从第一个问题开始,考虑人的本性是否是求生也就是贪生怕死的。首先,或许每个人从心理上或者生理上都是怕死的。但是这也仅仅是经验主义的事实,在逻辑上,这不仅仅不是必须的,也不是充分的。从科学的角度我们已经找到了令人贪生怕死的神经元,设想一下,如果有个人的这个有关于怕死的神经元被破坏了,他失去了怕死的生理機能,他不再害怕死亡,难道按照刚才的逻辑来推断他就不是人类了吗?
其次,我们可能会进一步问,为什么我们生物会有贪生怕死的倾向呢?除了神经元的问题之外是因为我们知道我们是会死亡的,如果不知死也就不畏死,如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原因一样。假设贪生怕死真的是人的本性,那么那些为了普罗大众牺牲生命的烈士们就是在违反人性吗?如果是的话那可真是荒谬可笑了。
即使贪生怕死真的是人的本性,难道违反它就是不道德的吗?
这其实是违反本性是否是不道德的问题。每个人都有一个天生的本能倾向是利己的,如果你认同这个论点,但是这并不意味者自私自利就是道德的。道德不能简单的从自然和生理的本能行为中推断出来,他们之间不是必然联系的,同理,按着刚才的逻辑,人即使天生是贪生怕死的也并不意味着贪生怕死是道德的,违反它就需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我们再退一步,假设贪生怕死是人的本性,违法了这个本性就是不道德的,难道积极自愿的安乐死行为属于这些行为吗?我们首先要区分清楚哪些行为是违反了贪生怕死的这个本性的。贪生怕死是想存活而害怕死亡,违反它也就是它的反义词本能活而选择死。按着这个解释来说,违反了贪生怕死的行为就包含了各种自杀行为,帮助自杀行为和谋杀。但是安乐死与这些行为有区别吗?
谋杀和自杀这种行为侵犯了我们人的生存权,是不道德的行为,这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安乐死并不属于这个范畴。安乐死与自杀和谋杀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是安乐死和自杀、谋杀这种行为本质区别在于,安乐死不是像自杀、谋杀那样是决定生与死的行为,安乐死是在快速走向死亡的道路上选择如何死亡的问题。按照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给出的安乐死的限制条件本文总结为:1有绝症且濒临死亡2绝症带来巨大痛苦3患者自主提出愿意安乐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并不能够得出安乐死违反人求生的“本性”而受到道德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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