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

2019-03-08 02:50张亚男
西部论丛 2019年4期
关键词:网购个人信息

摘 要:随着互联网终端的普及,选择在网络上购物的人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消费者的信息的商业价值也就变大了,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经营者甚至其他人员便会违法的收集、分析甚至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无疑将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干扰其正常生活,甚至给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因而完善与加强对消费者信息的法律保护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购;法律制度保护

一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含义

(一)网购消费者信息的含义

简单来讲是指消费者在网购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具体来讲便是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需要向网站、商家、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大体包含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甚至包含银行卡号、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

(二)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征

1.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所谓的可识别性是指经营者或者第三人通过消费者在购物中提供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可以迅速的与相关的用户联系起来,并可以立刻辨认特定消费者的相关信息,经营者在掌握信息之后,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可能便会采取非法使用这信息的行为,这将会影响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工作。

2.个人信息的价值性。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原本便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在网购这种特殊的商业平台之下,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便愈加凸显,在一些商业活动中,个人信息甚至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

3.个人信息的易传播性。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而信息具有较强的传递性,而在当前的信息化社会中,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这便加快了个人信息的传递速度也增加了传递数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生活与商业活动提供了便捷,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一特性也降低了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甚至买卖交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成本。

二网购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个完整而顺利的网购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消费者首先需要在网购平台网站上注册自己的账号,在注册过程中需要填写自己的信息;然后消费者在网站选购相关商品,此时网站的商家也可以获取消费者的信息;最后商家将商品交快递公司时,快递也可以获取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这个完整的过程可以看出消费者信息安全隐患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站泄露。网购平台网站是消费者消息的第一顺位获取者,如果对于网站平台的监管不足,网站便很容易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另作他用甚至出卖。

2.网站商户的泄露。消费者在网站平台中选购商品时,对方便会获知消费者的信息。一些商户会违法收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给消费者发消息,打电话推广自己的产品,然而这些都未经过消费者的同意。

3.物流泄露。网购的最后一步就是商家将货物交快递公司运送,此时也将消费者的信息一并交于快递公司。中国目前存在大大小小数百家层次不同的快递公司,然而我们无法保证这些快递公司都能做到行业自律。

三消费者信息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的法律制度保护不够完善

首先现行法所列舉的侵权主体上存在一定的欠缺。在网购之中,消费者的信息会经过多方主体,例如购物平台网站、网络支付平台、物流环节人员、恶意软件发布人员甚至黑客,以上各方面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仅仅将经营者视为侵权主体,这很不利于消费者的维权。其次是缺乏事后的救济制度。没有规定消费者信息被泄露之后的有效救济制度是我国法律在网购方面的一个不足。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信息被非法泄露利用时,往往不知道是被谁泄露的,哪个渠道泄露的。即使是知道哪个渠道泄露的也不知道该向哪个机关求助,而且消费者取证也是难上加难。

(二)消费者自身的问题

首先是消费者没有形成保护自己信息的习惯。消费者在生活中在这方面的意识较为淡薄,也许为了贪图一时的小利,便将自己的信息填在的网上。在收到快递后,将拆除的贴有自己信息的包装随意扔掉,这也会很轻易的使自己的信息外泄。其次是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后,维权的观念不是很强。大多数消费者基于怕麻烦的想法而选择忍让,这种做法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者的势头。

四、网购中消费者信息的保护措施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将比较完整的侵权主体纳入法律中来,在立法上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以防止当侵权事件发生时,出现了惩治盲区。其实我们需要健全事后的救济制度,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可以去的维权部门,在取证方面要建立起相应的倒置责任、消费者申请司法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规则制度,以免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无法取证维权。

(二)建立行业自律,加大对相关行业的监管

在诸多存在泄露消费者信息的的隐患主体中,我们需要加强对这些行业人员的教育引导,提高他们的职业的道德水准,力求抵制住不法利益诱惑,做到职业自律。同时我们还要通过外力对这些行业加强监管,建立诚信体系与惩戒机制,以提高他们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违法成本。最后我们还需要打击专业从事买卖消费者信息的企业,有利于在从源头上遏制消费者信息被侵害的可能。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政府的相关部门与相关的社会媒体应该负起习惯的普法与维权宣传的责任,在社会中掀起一股以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的维权普法风潮,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到这属于自己的一项重要权益,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去提高对自己信息的保护程度。同时还要让广大消费者明了自己的维权途径与取证手段,懂得去以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唐卫玲.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河北企业,2018(7):156-157.

[2]刘云云.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8:2-3.

作者简介:张亚男,1993年12月05日出生,性别男,汉族,籍贯河北衡水市,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猜你喜欢
网购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实务大全(上)
一个快递盒的旅行
保护死者个人信息 维权要不留死角
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浅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网购寒假作业
网购寒假作业
主题语境九:个人信息(1)
得病
刊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