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福辽
摘 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除却赋予了被告人基本的上诉权以及辩护律师的有限上诉权之外,首次在定罪程序中赋予了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笔者以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依托,探讨缺席审判制度中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第一,近亲属在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地位可以是代理人,而且更加接近于“法定代理人”;第二,近亲属被赋予独立的上诉权基于多重原因,而最为主要的是基于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天然的亲密关系;第三,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第四,为保证近亲属独立上诉权的行使,应当允许近亲属参与法庭审理,以及健全其他保障措施。
关键词:缺席审判 近亲属 上诉权
刑事诉讼程序一直在打击犯罪、诉讼效率与保障人权、诉讼公正之间寻求平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追求打击腐败犯罪目的与诉讼效率目的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权保障与诉讼公正的价值,因此必须健全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程序。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救济程序时,充分考虑到了缺席审判下被告人程序参与权的缺失以及身处境外的客观环境,肯定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同时赋予了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以及被告人归案之后的异议权。基于篇幅限制,笔者在此文章中仅探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
一、近亲属的诉讼地位
在探讨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之前,首先须得探析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因其所发挥的作用不同而享有不一的诉讼地位,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是享有有限上诉权的诉讼主体;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还可以是还可以是委托代理人、自诉人、证人等。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百变”的诉讼地位,却一直未得关注,对其研究主要集中于近亲属的作证豁免权。故而,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不受关注的特殊存在。
缺席审判程序中,法律赋予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使得近亲属的地位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也应当具有不一样的诉讼地位。笔者以为,缺席审判程序中,近亲属的诉讼地位可以是“代理人”,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权利。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包括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而缺席审判中的近亲属更接近于法定代理人,代为辅助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二、近亲属独立上诉权的理论基础
在缺席审判制度确立之前,学者们在探讨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程序,纷纷言及应当赋予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独立的上诉权,[1]但是显然立法者基于一定的原因,在最终的立法中只是赋予了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笔者认为,立法赋予近亲属独立上诉权的依据在于: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天然的关系。从社会伦理角度而言,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具有天然的亲密关系,而此种关系并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有所改变。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近亲属是其最为珍视的人,也是最愿极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处的客观环境要求必须有一方主体维护其合法权益。就缺席审判程序规定的第一种类型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无法得知关乎自身权益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进程以及具体的内容。而且虽然被告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是在境外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因为错过上诉时间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所以迫切需要他人代为行使权利。而在普通程序中,近亲属在被告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起上诉,但是在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尚且无法保证自身的上诉权得以行使,更遑论同意近亲属的上诉请求。第三,近亲属在缺席审判程序中享有自身的利益。以贪污贿赂案件为例,众所周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具有关键作用,而犯罪数额的认定不仅仅是关乎被告人的量刑。另一方面,犯罪数额一旦认定,则会被追缴没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对于被告人近亲属的生活同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影响的不仅仅是其自身的人格利益,对于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基于近亲属自身的利益,也应当赋予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
三、近亲属独立上诉权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上诉权,近亲属和被告人在同一梯级,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别。而刑事诉讼程序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所以如果被告人在得知判决结果以后,以自我独立意志明确表示服从判决结果,此时近亲属是否仍然可以自身享有独立上诉权为由,提出上诉。笔者以为,不可。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虽明之曰独立,但仍然应当是依附于被告人的独立上诉权,原因在于赋予近亲属独立上诉权的原因主要不是为了维护近亲属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弥补被告人在无法行使上诉权时的权益缺失。所以,如果被告人本人表示放弃上诉,那么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志,则近亲属不可再提起上诉。
四、近亲属独立上诉权的保障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作用再次凸显,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独立的上诉权使得近亲属在缺席审判程序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在明晰近亲属独立上诉权确立的依据以及应当有所限制之后,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充分保障近亲属独立上诉权的行使。首先,知晓权利是行使权利的前提,为此,须保证在送达时明确告知近亲属的上诉权是独立的,在行使时无须经过被告人的同意。其次,笔者以为,为保证近亲属在明晰各方利害关系的前提下行使上诉权,所以应当允许近亲属参与缺席审判的庭审过程。一方面,近亲属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所掌握证据的了解可以使其更加明确地知道在判决生效之后是否需要提出上诉;另一方面,近亲属参与庭审可以弥补被告人无法通过庭审过程影响判决结果的缺失。被告人程序参与权利的核心就在于可以通过自身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的作用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以及结果。缺席审判程序下,这一权利已无从行使,只得依靠近亲属参与庭审来予以弥补。近亲属因为是独立于刑事诉讼的独立个体,所以其参与庭审的方式应当是申请参与。最后,既然允许近亲属参与庭审过程,那么应当保证近亲属知晓案件的具体信息。为此,需要将起诉书副本同时送达近亲属。那么由于近亲属不只一人,所以在送达之前需要先明确近亲属的关系网络,在送达时保证全部送达,而未有遗漏。
结 语
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虽然一直以各种身份存在,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近亲属在其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缺席审判程序中拥有辩护人委托权以及独立上诉权的近亲属,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必须对其权利的行使予以充分保障。
注 释
[1] 邓思清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一文中认为法律应当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辩护律师以独立的上诉权。蒋庆红在《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一文中写到:“其辩护人有权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独立提起上诉。”张碧琴在《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一文中写到:“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权益,应当设立被告人的特殊救济权。即异议权、被告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独立上诉权。”等等。
参考文献
[1] 程义光:《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初探》,《法学家》1988年第5期。
[2] 鄧思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3] 焦武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在刑诉中的地位及权利》,《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
[4] 蒋庆红:《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11月。
[5] 彭新林:《腐败犯罪缺席审判制度之构建》,《法学》2016年第12期。
[6] 唐芳:《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域外考察及本土建构》,《社会科学家》2007年7月。
[7] 张碧琴:《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