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闻之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显示,我国是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9年持续下降。但数据还显示: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乃至于暴力杀人罪的案件则有所上升;初中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群体;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超八成,占比过高。这些现象非常值得警惕,尤其是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媒体曝光,所发生的一些案件呈现凶残化、成人化、游戏化的趋势,已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2018年12月3日,湖南沅江市政府发布通报称,当日12时24分沅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泗湖山镇东安垸村发生一起命案。接警后,市公安局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市刑警大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和勘验工作。经查,受害人陈某(女,34岁,沅江市泗湖山镇人)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内,身上多处刀伤,嫌疑对象已锁定为其子吴某(男,沅江市泗湖山镇人,六年级在校学生)。最终,嫌疑对象吴某被警方控制。经初步审讯,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12月3日上午,邻居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吴某的外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女儿在村里参加酒席后会将剩下的肉和没开封的烟带回家,多场酒席下来积累了4包烟,事发当晚女儿发现4包烟被吴某偷偷抽完了,一气之下打了他,也因此引发了母子冲突。而当晚10时许,吴某还用母亲的手机给班主任发了一条请假信息。
“12岁男孩弑母”一事在案发时引起了广泛关注,此后这一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又引起了广泛讨论。有消息称,因吴某今年12岁,还没有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吴某已被释放,家属想要将孩子送回学校却遭到了其他家长的抵制,很多当地的村民也对吴某被释放回家表示担忧。吴某的叔叔吴先生表示,其家庭确实面临很多难题,因为其他村民都不愿意租房给这一家人,家里人的吃饭住宿都很困难,目前吴某和他的家人一起住在镇上的宾馆里,住店的钱也是亲戚朋友凑出来的。吴先生称,吴某也想回学校上课,但是学校没有同意,另外其他学生的家长也表示了反对。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吴某的父亲吴建勇则担心犯下错误的吴某以后的成长问题,他认为儿子正在读六年级,还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之内。“家庭成员如何接纳他,村里的人如何接纳他,学校里的同学如何看待他,他又如何在那样的环境里健康成长?”吴建勇称这些都是他一个人没办法解决的问题,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读书是男孩最急迫要解决的事,但却面临家庭成员以及村里人如何看待他、如何健康成长的问题。沅江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政府部门正在对吴某的教育等问题进行商议。
针对上述状况,有关专家认为,孩子如何重新被社会接纳,需要孩子本身、家庭和政府、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来完成。12月12日,泗湖山镇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称,吴某相关问题已经由沅江市政府部门介入,正在制定后续处理方案。此后沅江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工作人员表示,因案情本身比较复杂,目前市里相关部门正在对吴某的上学问题,以及家庭问题进行商议,如有确切方案会向社会公布。益阳市教育局一位负责人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因吴某没满14岁,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此事与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在吴某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外出打工了,将吴某交由爷爷奶奶照顾,爷爷奶奶娇惯溺爱孙子,导致吴某染上一些不良习惯,最终酿成杀母悲剧。
12岁男孩吴某持刀杀害母亲一案,的确引发了社会民众的强烈关注与震撼。所在学校众多家长对其重返学校学习表示出的反对和担心值得理解。尽管当地警方释放弑母少年的行为于法有据,但吴某毕竟不是一般性质惹是生非的“熊孩子”,而是一个连亲生母亲都敢杀害的“重罪”问题少年,难道就这样“一放了之”了吗?这样显然过于简单粗放,也难以纾解民众的担忧与焦虑,所以跟进后续监管措施不可或缺。
纵观广大民众的“不放心”,其缘由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孩子的态度“不认错”。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弑母者吴某并没有丝毫的悔意,甚至于辩解说:“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由此可见,把一个并没有真正认识到“错误”的问题少年放回学校或社会,显然不妥。二是当地警方的“没办法”。根据《刑法》规定,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也需要年满14周岁才负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对12岁弑母少年,不可能施以拘留或进少管所,如成年犯般受到法律制裁。
但《刑法》第十七条却明确规定有“收容教养”的制度:“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尽管该法没有对“必要的时候”作进一步的详细解释,但综合此案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本人没有悔意,且该生身处单亲家庭、祖辈过分溺爱等多方面因素,当地警方是否可以考虑将其视为“必要的时候”。仅凭简单一句“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的回应,显然难以服众。
鉴于弑母少年曾经具有的“弑母”标签,家长让自己的孩子与这样一个行凶者做同学、做校友,无论从情理和常识上都难以说得过和行得通。没有朋友、缺乏交际的形只影单窘境,显然不利于弑母少年的心理恢复和正常成长。退一步讲,即便有同学愿意跟他玩,“防范”之心注定难以避免。假如他心情不好,难免又会出事,所以说,无论是送回原校,还是转学外地,其前提都应当是“改造好”,不能仅凭良好期待或心存侥幸。为此,实施包括跟踪监管和心理疏导在内的后续举措必不可少,比如,可以考虑设置一些观察指标,建立学习、生活、成长档案,定期做一些有益活动等。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于旭坤介绍,吴某弑母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目前没有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对于吴某这一行为也应从多方面去看待,首先是案子本身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也应该反思在日常教育以及沟通交流中是否存在问题。在学校的教育中,学校是否有法制教育课程,是否做好相关德育工作,让学生学会尊重生命也是保护未成年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孩子自身以及家属希望能够继续接受教育的问题,于旭坤认为这是吴某应该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吴某重新回到学校确实容易引起恐慌,所以相关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一些问题逐渐显现。有关专家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应在适当时机进行适当修正。未成年人保护,应该考虑加害者,更应该考虑受害者,不能忽视受害人的权利和普通民众的感受。当“教育、感化、挽救”收效甚微时,不能忘记刑法最原始的使命——惩罚。在最大限度教育感化的基础上,有关方面应酌情研究,根据主观故意、残忍程度、损害后果、犯罪频度、社会影响等因素,适当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力度,适当加大监护人的附带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从小就应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的好习惯。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威廉·戈尔丁有一句名言:“一个孩子在没有制度约束、惩罚机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野蛮的举动,生物性中的恶便倾泻而出,并产生巨大的破坏力。”
在2012年,一名13岁女孩因不满同学比她长得漂亮,将其约至家中杀害并分尸。最终该女孩因不满14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收容教养3年,女孩父母向受害人父母赔偿10.8万元。同样,广西13岁少年杀害3人案和四川13岁少年抢劫手机火烧女教师案都让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之凶残感到震惊。
校园暴力、霸凌事件也日渐多发,伴随着不计后果的抽耳光、扒衣服、拍裸照以及拳打脚踢。例如广西有5个少年殴打智障老人,原因竟是“为寻找刺激、好玩、炫酷、炫耀”,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另外,2018年11月21日,一段“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被殴打致死”的消息也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由于少女刘某不从,五名犯罪嫌疑人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对被害人刘某进行长达数小时的殴打。第二天杨某等人发现被害人刘某死亡后,伙同白某某等五人在另外一间卧室将被害人刘某尸体肢解后,李某某、杨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将刘某的尸体在附近一墙角掩埋。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给予“特殊保护”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现实。但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是三十年前规定的,这三十多年里,中国未成年人的营养条件、发育年龄、教育水平都有很大的变化。如今,我国未成年人早熟现象日益普遍,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未成年人能够很轻易地接触到暴力、血腥、色情等不健康内容,一旦进行模仿并实施犯罪,手段会比以前更加凶残和多样化。
从具体个案来说,一些未成年人有明显的犯罪恶意,知道自己的犯罪后果,甚至有的故意利用自己的未成年人身份实施犯罪。比如在著名的“湖南少年劫杀老师”案中,三名施暴者恰恰是依仗年龄“优势”痛下狠手。再如湖南沅江市发生的杀母案,犯罪嫌疑人年仅12岁,原因仅仅只是因为妈妈不给他钱买烟抽。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化,人们还在用原有的眼光看现在的未成年人,用过去的办法管教未成年人,已经不够精准了。再用“口头批评”这样的方式来惩戒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力不从心”,也不利于纠正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
针对上述种种现象,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该“狠”的就要狠起来,在“狠”的治理上,应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根源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必须三者携手加强综合治理,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建立起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矫治体系,而这也是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