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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长孺先生主持整理的《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1—10册,图文本壹—肆卷),自上世纪80年代陆续刊行出版以来,为中外学术界提供了一大批珍贵的新史料,不仅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中古史的研究,而且还为中国敦煌吐鲁番学的发展繁荣做出了突出贡献!不过,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原有的文书整理工作也存在若干有待完善和推进之处,部分文书的缀合与定性仍值得再作探讨。笔者在研读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出军合请饭米人事》(以下简称“《合请饭米人事》”)过程中,发现这件文书的两件残片分属不同性质的官文书,二者不能前后缀合。今拟对此展开初步探讨,提出自己若干不成熟的认识与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出军合请饭米人事》(73TAM 509∶19/10;73TAM 509∶19/09)
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合请饭米人事》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254页。,上、下、中、后皆有残缺,现存10行文字,兹先录文如下:
1□□□ 帖校尉张父团
7府
9史马行?
(下残)
据文书图版,本件由73TAM509∶19/10(第1~3行,以下简称“残片(一)”)、73TAM509∶19/9(第4~10行,以下简称“残片(二)”)两件残片缀合而成。题解称第4行“期限”二字上、第7行“府”字上均有朱书,但不可辨识。原文书整理者根据残片(一)首行“帖校尉张父团”数字,以及第2行所记“比出军合请饭米人事”,判断该文书是天山府下发张父团的帖文,并据以定名为《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出军合请饭米人事》。雷闻先生则明确断其为折冲府军帖①雷闻:《唐代帖文的形态与运作》,《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107页。。
按“张父团”,又称“张父师团”,是天山府下辖的校尉团。“出军”指府兵征行,说明文书与府兵征行有关。“饭米人”一词,典籍无考。孙继民先生认为,“出军合请饭米”,即府兵征行前从军府仓库中领取交纳的自备军粮,这件文书是天山府同意张父团领取军需的批示②孙继民:《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6页。。按唐初府兵自备军粮参与
军事活动,需将粮食提前交予军府③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谷霁光学术论文集》第一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江西高校出版社,1996年,第179页。。据文书图版,“比出军合请饭米人”的“人”字后仍有书
写空间,然无内容,可见“饭米人”当是一个词。现存吐鲁番文书中常出现“某事”加“人”的结构,如
“陪番人”“见付(符)人”“知白人”“租田人”等,多指某一类人。从文书格式看,所谓“比出军以及“曹参军感”、“府”、“史马行通”的签署,昭昭显示这件文书残片的性质是“符文”,而非“帖文”。一为帖,一为符,二者性质完全不同,能否前后缀合,就值得再考虑了。为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再来看看唐代帖文、符文的格式及其相关处理程式。
帖文属于下行文书。唐长孺先生指出,帖作为一种文书形式在南北朝时罕见,而在唐代却普遍行用,带有命令性质④唐长孺:《〈木兰诗〉补证》,《唐长孺文集》之六《山居存稿续编》,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13页。。雷闻先生认为,帖文的内容往往围绕具体事务展开,基本是一事一帖;帖文的时效性强,往往要求下属机构或个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某件事;帖文格式的简易,只书月日、不书年代;在文书格式和运行处理上具有很高的灵活性。他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帖文格式复原如下⑤雷闻:《唐代帖文的形态与运作》,《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87~115页。:
某司 帖 某司或者某人
某事或某人
右件事或人。云云,月日典某帖
具官姓名
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府史到事》⑥《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258页。(73TAM509∶19/1),可以大致全合请饭米人”,应是帖文的事由,是天山府针对那些出军合请饭米的人而下发给张父团的一件帖文。
据文书图版,残片(一)与残片(二)书法相近,如果两件可以前后缀合,其内容与性质应该具有一体性。按残片(一)性质为帖文,这是肯定无疑的。问题是,残片(二)性质是帖文吗?其中第5行所记“及文状集府支配,下三团”,与残片(一)前3行所记“合请饭米人”事,前后内容无法衔接,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整个文书其实也很难得到贯通理解。尤其是残片(二)所记“宜准状符到奉行”,面展示帖文格式及其特点:
1□□□ 帖张父团
2府史张敦行 七日知
5容□晚,仍限今月七日到□
6五月五日,府马行通帖
7队副摄兵曹?
根据上揭雷闻先生复原的帖式,再结合《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府史到事》书写格式,则不难推知《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一)后部残缺内容,应为“月日典某帖。具官姓名”,然残片(二)并无这方面的内容,说明两件残片书写格式并不相同,并不存在前后缀合的可能性。当然,两件残片中间有缺,且残缺内容并不清楚,确定二者能否前后缀合,还必须对残片(二)有明确的解释与判定。
上文业已指出,《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二)有“符到奉行”等记载,其性质当为“符文”。据《唐六典》载:
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符。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公主曰教,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①《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郞中员外郞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0~11页。
可见符文亦属下行文书,符式在敦煌所出P.2819号《唐开元公式令》②《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十八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363~364页。中有明确记载:
1符式
2尚书省 为某事
3某寺主者云云。案主姓名。符到奉行。
4主事姓名
5吏部郎中具官封名 令史姓名
6书令史姓名
7年月日
此为尚书省下发给某寺符文的格式。刘安志先生指出,尚书省下达地方州府的符文,同样遵循这一“符式”。至于州下县、县下乡的符文,除签署官吏由四人变成三人外,其余亦同。由都护府、都督府下发给县的符文,签署官吏分别为判官、府、史;而由州下县、县下乡的符文,则为判官、佐、史。这是各级机构所发“符文”的差异③刘安志:《关于吐鲁番新出唐永徽五、六年(654-655)安西都护府案卷整理研究的若干问题》,《文史哲》2018年第3期。修订稿收入氏著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新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32~253页。此据修订稿。。
依据上揭“符式”,再看看《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二)的相关记载,其性质为“符文”,殆无疑义。惜前部残缺,不知发文机构为何。不过,据同墓所出相关文书,第8行“曹参军感”,实即天山府兵曹参军阚感达,“史马行通”亦为天山府吏员,可知符文由天山府发出,接受单位为张父师团。类似的符文,同墓出有多件,如《武周天山府符为追校尉已下并团佐等分番到府事》《武周天山府残文书》等①《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251、260页。按《武周天山府残文书》首行存“(符)到奉行”,其后有“(前缺)参军感达”、“府”、“史(马)”的签署,文书性质为“符文”无疑。。由此可见,天山府下发给张父师团的文书,既有“符”,又有“帖”。符、帖同属下行文书,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使用?换言之,上级部门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符”?又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帖”?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里暂置不论。
总之,《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二)属符文,这是可以肯定的。观其内容,文书中有“及文状集府支配,下三团”之语,说明天山府此次所下符文,除发给张父师团外,还同时发给了下辖的另外两团。而上文业已指出,《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一)属帖文,是天山府为“比出军合请饭米人”事下发给张父师团的帖文,这件帖文显然只针对张父师团而言,而与另外两团没有关系。这两件残片一为帖文,一为符文,性质完全不同,且所记内容一为“比出军合请饭米人”事,一为“及文状集府支配,下三团”事,前后没有必然联系,二者明显不存在前后缀合的可能性,这应该是可以确定的。那么,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两件残片与同墓所出其他文书有无关联?
经过初步核查了解,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武周军府文书,总有19件,其中作为帖文的《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一),尚未发现其他与之相关联的文书。而作为符文的《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二),无论是书体、内容、性质,均与同墓所出的《武周军府符为番兵到州事》存在密切的关联,二者很有可能同属一件文书,并可以前后缀合,兹试作论证如下。
《武周军府符为番兵到州事》②《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255页。(73TAM509∶19/13,以下简称《为番兵到州事》),前后上下缺,存4行文书,兹先录文如下:
原文书整理者题解称:“本件有朱书一‘市’字。”③《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255页。根据文书内容,结合上揭“符式”,整理者判断其为“符文”,显然是准确无疑的。问题是,这件符文由谁下发?接收单位为何?尚不清楚。我们注意到,同墓所出的19件文书,多为天山府下发给张父师团的符文、帖文。而且,《为番兵到州事》的书体,与前揭《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二)相近,尤其是“限”、“依”等字,明显出自一手之手。因此,这件文书,极有可能就是天山府下发给张父师团的符文。
《为番兵到州事》首行残存“番兵”二字,当是符文的事由。第2行“主者”前缺,据同墓所出《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新兵造幕事一》①《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肆卷,第252页。按原文书整理者定此件性质为“帖”,然据相关格式,文书性质应为“符”,而非“帖”,此点容另文探讨。第2行所记“校尉张父团主者:被州帖称,被瀚海军牒,准”,所缺当为“校尉张父团”数字。其后“被符称,其每番帐(于)”云云,当指天山府接到了西州都督府的符文,因为第3行明确记载“(前缺)三日到州拟凭支配者”,可证此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支配”二字,也见于前揭《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二)“及文状集府支配”。当然,一为“到州拟凭支配”,一为“集府支配”,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这里的“府”,当然是指天山府,那么如何理解“到州”与“集府”之差异呢?其实,从《为番兵到州事》上下文看,第2行记“被符称”,第3行接称“到州拟凭支配”,显然,“到州拟凭支配”一语,很有可能是西州都督府下发符文的内容,属天山府转录。天山府下发张父师团的符文,则是要求该团“集府支配”,二者并不矛盾。另外,西州都督府下发符文提及“其每番帐(于)”,当指府兵番上的帐;而天山府下发符文则为“文状”,表述虽然不同,但存在相通之处,则是可以推定的。因为据《为番兵到州事》所记,该符文涉及府兵番上事,而《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二)正文虽未见“番”、“番兵”之类的字眼,但末行别书“(前缺)日帖,六月廿一日番(后残)”数字,明显与府兵番上有关。从文书处理程式看,这8个字有可能即为张父师团对天山府所下符文的处理意见,可以佐证此前的符文所记,也与府兵番上有关。另外,两件文书都提及时间期限,也表明二者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如《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二)首行记“期限既□依前例,每月”,《为番兵到州事》末行称“每集番兵□已限廿五日月”,显然都与府兵番上时间有关。
缀合后的《武周天山府符为番兵集府支配事》图版(73TAM 509∶19/10;73TAM 509∶19/13)
综上可以看出,《合请饭米人事》残片(二)与《为番兵到州事》两件文书,同属符文,且书体相同,内容相通,二者应该属同一件文书,可以前后缀合,兹录文如下:
一旦行人的延误时间超过其最大等待极限时间,就会忽视博弈模型中的交通处罚,从而冒险抢行过街。行人在第一次过街行为中可忍受的时间较长,这个阶段人们精神较集中,心理也较稳定,大约在40 s~45 s左右[7];第二次过街等待时间由于在道路中央的分隔带上,两侧的交通流会对行人的心理造成一定压力,第二次过街等待时间一般在30 s~35 s左右。
1?兵
(中缺)
7
府
9史马行?
(下残)
上揭符文由天山府所发,要求张父师团等三团番兵及文状在规定的时间内“集府支配”,文书可据以重新定名为《武周天山府符为番兵集府支配事》。
如所周知,吐鲁番出土文书率多残破,整理不易。唐长孺先生亲自主持的“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小组”,十易寒暑,把上万枚吐鲁番出土文书残片,整理复原出1800件较为完整的官私文书,尤其是总结出一套科学的文书整理规范和方法,更是嘉惠学林,泽被后学,影响深远!作为后学晚辈,笔者追随前辈足迹,对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所出《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出军合请饭米人事》及其相关文书进行若干粗浅探讨,初步认为《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出军合请饭米人事》中的两件残片,分属帖文和符文,是性质不同的官文书,前后无法缀合。而同墓所出《武周军府符为番兵到州事》,则与《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出军合请饭米人事》中的符文,无论书体、内容、性质均存在一体性,二者有可能同属一件符文,可以前后缀合为一件内容相对完整的符文,可据以重新定名为《武周天山府符为番兵集府支配事》。
通过本文的初步研究,可以发现,唐武周时期的西州天山府,在对其所部张父师团发号施令时,既使用“符文”,又使用“帖文”,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目前学界对“帖文”的相关研究及其认识判断,恐怕还需要根据这些文书材料,重新加以思考与探讨。至于何种情况下使用“符文”?何种情况下使用“帖文”?为什么会有这种不同的区分?则是笔者接下来将要继续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