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欧中世纪晚期的国家公共权力观

2019-03-05 17:59:18王亚静
宜宾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西欧君主世俗

王亚静

(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四川宜宾644007)

西欧中世纪晚期国家公共权力理论的发展,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有着紧密的联系。学者多从政治学的角度,将西欧宪政理论的发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少有学者对中世纪晚期国家公共权力观念的转变过程及其内涵给予明确梳理。昆廷·斯金纳在其著作中,对16世纪西欧政治思想的脉络作了深入分析,将对政治思想的研究建筑于社会历史分析的基础之上。他认为16世纪政治思想领域的争论围绕世俗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这一核心展开,并促进世俗化国家概念的形成。厄尔曼运用现代政治学理论分析中世纪社会政治结构,论述了世俗政治权威脱离教会的控制,形成拥有更广泛社会基础的权力体系这一过程,为该领域的研究奠定方法基础。凯利在《西方法律简史》一书中,系统梳理了西欧政治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以政治权力观念和法律意识的转变解读中世纪西欧社会政治结构的发展变革,对中世纪社会政治领域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本文试对西欧中世纪晚期国家公共权力观念形成的社会历史基础以及这一观念的发展、演变过程进行梳理,从而厘清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西欧国家权力理论的发展脉络。

一、国家权力公共性的认知

西欧中世纪晚期,社会认知在政治领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一方面,教会理论家对世俗君主权力的公共性进行深入探讨;另一方面,世俗君主通过政治实践推动了国家权力机构的完善和政治权力的集中。中世纪西欧国家权力公共性这一观念上的突破发轫于12世纪西欧社会经济、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12世纪的西欧,新兴社会阶层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封建体系内部日益活跃起来。“活跃的个体经济活动成为新的社会关系形成的重要条件,更加强调个体自主性的“契约”关系取代了个人之间围绕着土地所形成的直接依附关系。”[1]96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促进了统一的市场、法律体系以及行政机构的建立。欧洲经济结构变革,促使西欧社会政治领域呈现出诸多新特点。伴随封建领主制之下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解体,中世纪西欧个人联合的政治模式趋于衰落,分散的政治权力逐渐集中,具有体系庞大、分工明确等特点的中央政府这一地域性政治实体逐渐形成,近代国家政治格局逐渐展现。西欧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重构促使国家公共权力理念出现并广泛传播。在西欧国家政治制度演进的历史进程中,国家公共权力观念的发展演变对现代国家公共政治体系的构建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一,教会理论家关注世俗社会,论述了君主权力的公共性特征。自12世纪始,西欧社会经济、政治领域展现出的结构性变革,在宗教领域促使信仰呈现个体性化发展。新兴阶层对教义的阐释突破传统教会的认知束缚,将自身的社会经济、政治诉求融入对教义的理解当中。教会理论家走出修道的深墙高院,关注世俗社会,通过对社会现实的敏锐观察,将对教义的阐释引向新的发展方向,积极探索如何重新阐释教义,以迎合社会的深刻变革。教会理论家思索世俗政治组织的合法性,并试图阐发世俗权力的性质及形式。他们以宗教立场为出发点,考量世俗社会的统治形式,为国家权力理论的探讨拓展了广阔的视野。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关注世俗社会的政治组织,他以宗教立场为基础,论述世俗权威存在的合理性,并且阐发了君主权力的社会属性。他的理论为西欧政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称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为“西方政治科学的创始者”[2]335。约翰对世俗君主的权力性质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君主权力的公共性特征,他认为“君主代表最高政治权威,掌控公共权力”[2]341。同时,他以宗教立场为基础,探讨世俗权威存在的意义,论述了君主统治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君主的职责和义务,认为“君主高于其他的人,是因为个人只照看自己的事务,君主们管理的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事务”[3]28,约翰从君主的政治统治中总结并抽象出了公共权力的社会属性,并对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有限性进行了阐发。他在其《论政府原理》中宣称:“国王不受法律约束的意义不是他可以为所欲为……他应实践正义,去最合理地管理国家利益……因为此时,国王最大的责任是遵循正义行事并保护公共利益,这责任高于他自己的意志……国王事实上是公共利益的仆人,正义的奴隶,他是公众的代表在于他要正义而无偏地惩罚一切人的过错和伤害行为,并镇压一切犯罪。”[4]127约翰论述了君主统治的合法性,对君主权力的执行赋予世俗政治意义。约翰对君主权力公共性特征的论述为西欧近代国家权力理论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他的观点被理论家广泛继承。

托马斯·阿奎那以神学视角拓展了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政治属性的论述,强调人的社会属性。他在自然法理论中“强调集体生活的重要,强调社会的公共性,认为人必然与其周围环境发生关系,这是人的天性”[5]230。他摒弃了国家源于罪这一中世纪早期的观点,给予世俗政治组织合理性的阐释,他强调社会的公共性,肯定共同利益的存在,认为人在本性上是社会的,于是无罪的城邦中必定也存在社会组织,但是,除非有人负责照看共同利益,否则由许多人形成的社会实体是不可能存在的。阿奎那将世俗国家与教会予以明确的区分,他将国家的目标定义为维护社会福利使民众获得幸福,并强调只有国家依照政治原则独立运行,才能保证实现这一目标,“国家是自然的产物,依照自然法运行,它是自然理性促成的完美的人类共同体”[6]179。他对国家概念的阐释融入了公共性的政治涵义,认为“君主是国家的人格化象征,他的权力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政府的行为应符合政治原则”[6]178。阿奎那对国家的论述突破了中世纪封建王国的概念局限,发掘出了古典时代公民和国家观念的价值,将其运用于西欧社会的深刻变革中,推动了国家公共权力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他对于国家的论述以及对政治实践的分析促进了西欧政治科学的发展。阿奎那关于国家的认知在他的法律理论中得到体现,他论述了法律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法律描述为一种规则和行为的尺度。

他强调:“法律是涉及共同利益的事物的理性规则。”[7]148学者们也将法律与共同利益的关系融入对政治权力的论述中,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公共权力的涵义。托马斯·阿奎那赋予国家以抽象和普遍的正当性,“他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公共领域没有作多大的改变便唤醒了自古典时代已消退已久的公民”[6]176。 他以神学理论论证了公民与国家作为自然的产物受上帝的许可而建立。自治世俗国家的观念逐渐完善,并确立了重要的地位。

第二,世俗君主推动了国家权力机构的完善,促进了国家权力理论的发展。以格里高利七世为代表的教会改革运动,动摇了世俗政治力量对教会的控制,并强调教皇超越于世俗权威之上的主张。圣伯纳德认为:“基督把寓指教会和世俗国家两个领域的两把剑都交给了教会;其中,教皇保留一把‘灵魂的剑’,那‘世俗的剑’,不过是由教皇授予作为其臣民的国王,且国王对这把剑的行使必须依据教皇的指示。”[4]115至1302年教皇卜尼法斯八世签署《通谕》,强调教皇对所有臣民的普遍统治。教皇通过对世俗政治的干预,树立起了至高的权威。

面对日益增强的关于教皇权威的主张,世俗君主试图从罗马法律文本中寻找普世的国家版本,并以强烈的世俗国家的主张作为对教皇的回应。“中世纪晚期,出现了两次重要的反对教皇权力的运动,一次出现在1296-1303年间教皇卜尼法斯八世与法王菲利普四世之间的争论;另一次发生在14世纪初教皇约翰二十二世与巴伐利亚人路易之间所进行的斗争。”[8]318尤士丁尼编纂的法律文本被发现后,成为世俗君主重新开启罗马法律宝藏的蓝本。世俗君主迫切需要从罗马法律文本中,寻求关于国家权力的法律依据,以此作为同教皇争夺教、俗领域最高权力的理论基础,并为构建国家政治体系提供理论指导。世俗君主推动了罗马法律元素在国家政治领域的应用。在他们的倡导和组织下,法学家对罗马法律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进而极大地扩展了关于社会关系的理论阐述,为新型国家政治框架的构建奠定基础。厄尔曼认为,“君主制政府的纯粹形式被以法律的形式设定,包含继承自罗马法体系中有关正义的一般原则”[6]47。罗马法律文本的研究先驱们将罗马法视为法律和政治理性的最高体现,注释法学派的学者深入研究了罗马法的原则和条目,并进行细致地解释,评述法学派学者则注重将其法律、政治原则运用于各国的政治、法律实践中。法学家的研究发掘出古典法律中关于公共权力的价值,并将其运用于中世纪晚期的社会变革中,推动了国家政治理论的完善及政治体系构建的进程。博洛尼亚大学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时代,但不久,法学院的建立及罗马法课程的教授便涌现在欧洲各地,推动了各国的政治实践同罗马法律原则的融合。

世俗君主试图掌握超越领主之上的统治权,并逐渐集中分散于各封建领地的政治权力,设立职业化的行政机构对王国事务进行统一和有效的管理。同时,英格兰、意大利、德意志、西班牙和法兰西等主要欧洲国家均在13、14世纪召开了由各个等级组成的三级会议。等级会议成为王国政治利益博弈的平台,君主由此获得了更加广泛的社会支持和超越领主之上的统治权。中世纪个人联合的政治模式逐渐消退,维护公共利益这一政治取向成为中世纪晚期国家政治体系的重要特点。公共权力机构的建立促进了君主对教会权力的抵制和世俗国家政治权力的集中,同时也促进了“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和成熟。西欧社会结构的变革以及各阶层的社会政治、经济诉求是国家公共权力观念出现的社会基础。教皇克莱门特五世(Clement Ⅴ,1305-1314)于1313年发布教令,第一次使用了“主权国家”(Territorial Sovereignty)这一法律概念,并强调国王是彼此相对独立的统治者,公共权力的实施范围应以国家领土为界限。厄尔曼认为:“相关理论和法律观念在13、14世纪的发展,标志着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概念的形成。这意味着它作为国家唯一的、至高的权威逐渐确立其地位。”[6]198-199

二、国家权力的来源与位置

中世纪西欧的法学家和神学家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及位置问题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世俗国家统治权力的竖立不再依赖宗教权威,而是被赋予了更加理性的解释。对国家权力来源的争论,相对应地反映在对法律体系的论述中。“《学说汇纂》中乌尔比安对皇帝之法(lex regia)的描述为在中世纪居于主导地位的神权政治论调的‘下移’论提供了一种代替,所有的世俗法学家都认可统治权力的行使来源于人民。”[4]120关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属性的争论焦点在于:人民将统治权力让渡给统治者实施,但是否由此终结性地放弃了这一权力。尽管一些早期的注释法学派学者,如伊尔内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普莱塞提斯(Placentinus, 活跃于1160年)等否定习惯法的法源性,但该学派的一些学者如阿佐(Azo)、雨果留斯(Hugo linus, 活跃于1200年)等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他们主张人民的恒定立法资格体现在习惯法的法律效力上,普世性的习惯法甚至可以超越被限定在主权国家使用的制定法。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释,他认为:“国家权力的拥有者是人民,人民设立统治者,目的在于使其履行共同体的功能。人民可以监督或废黜统治者,统治者不过是‘辅助性的、工具性的、起执行作用的’。”[4]12013世纪的法国人菲利普·博马努马尔(Philippe of Beaumanoir)认为,“贵族必须遵守习惯法,并要监督其臣民遵守;如果贵族违反法律或容许臣民对法律的侵犯,那必定是国王不能容忍的事情,因为国王必须遵守,并监督人民遵守王国中的习惯法”[4]125-126。

传统天主教会对论述国家权力实施原则的重要贡献,在于将“赞同”原则融入国家权力体系中。“任何合法政体必须渊源于一种‘赞同’的行动,这个概念是经院哲学的一贯主张,亦即奥卡姆的追随者和阿奎那始终同样十分强调的主张。”[7]163这种“赞同”的观点得到了法国学者让·格尔森(Jean Gerson, 1363-1429)的阐述,他认为:“法律非经其所管辖的人们的习惯(moribus utentium)的同意不具有效力”[4]164-168。 中世纪晚期,传统天主教会神学家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实施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试图构建有效约束国王的法律规则。他们的观点受到普遍认可,并在国家政治体系的构建中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然而,“从14世纪晚期开始,欧洲的总趋势是国王和议会共同进行统治这一模式的弱化,这是由于作为这一时代标志的暴力变革和战事需要独裁统治者的控制”[10]410-412。

随着西欧中世纪早期个人联合政治模式的消退及政治结构的整合,更为强大的新兴的欧洲国家伴随着新君主制的形成而出现,国家的职能逐渐完善。尽管习惯法仍被视为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并因对国王和社会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而受到尊奉,但是制定法在表达国王的统治权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立法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事务变得更为经常,因为一方面国王需要逾越习惯以增加税收和军队;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活跃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要求更多的法律规则及执行措施。新的法律因素的出现,促使法学家探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问题,例如国王是否因立法资格,而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对国家权力的认知,为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评注法学派在继承了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经典的释义、解说基础之上,拓展了新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从罗马法、教会法、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中汲取营养,将这些法律原则运用于当时的欧洲社会中,注重解决社会实践的法律问题。学者们往往担任政府和法院的法律顾问,有的直接任法官和律师,在政府的立法和法院的审判过程中提出建议。14世纪著名的评注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倾向于认为统治者的认识和行为不应受到任何法律的阻碍,即意味着国王有权超越法律行事。维多利亚(约1485-1546)在他的《统治权》一书的“概要”中宣称:“由于自然共同体缺乏多种权力,尤其是‘杀人’的司法权力,在国家成立时将这种形式的权力给予了统治者之后,统治者就必然不仅凌驾于共同体的每一个个体成员之上,而且也必然凌驾于整个共同体之上。”[7]182乌尔比安所主张的“皇帝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观点同样被发掘并予以继承,英国主教理查德·菲茨·奈杰尔(Richard Fitz Nigel)在其著作《税务署对话集》中宣称统治者的行为“不应为其臣民评判和谴责,对统治者来说,他们的观念和行动受到上帝的制约,他们是上帝所批准的唯一管理其臣民的人,他们的任命或引退取决于上帝而非人类的决定”[4]123。中世纪晚期的西欧,国家权力在王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日益凸显,新君主的权威在新型国家职能的实现过程中逐渐抬升,并在新教理论家的阐释中被强化。

三、王权观念的完善

西欧中世纪晚期,社会结构的变革和政治格局的重构促使王权成为国家公共权力体系的重要部分,并伴随国家、主权等观念的发展而逐渐完善。王权在国家政治格局中突显,体现了新兴社会阶层的政治诉求。君主获得了超越封建宗主关系之上的等级会议的支持,并被视为王国整体利益的代表,成为协调国家事务、组织社会和解决争端的最高政治权威。让·博丹的理论是君主统治新形式的重要注解,他认为:“‘主权’(maiestas)之第一性的且最为重要的特征是为公民立法的资格。在法国,人民无权评判国王的行为,国王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规定一切事务,他的任何决断和命令都具有法律的效力”[4]166。 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关于君主的神圣权力的观点见诸《自由君主的真正法律》一文中,他宣称:“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和制定者……法律是国王一人依据臣民的祈求和建议制定的,虽然国王在进行日常立法和规定时,可以不作寻求议会和各阶层建议的努力,但议会没有权力在不经国王授权的情况下,创设任何类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法规。”[4]167

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和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在对世俗权威观点的论述中,一方面强调臣民对世俗统治的绝对服从。王权至高无上的观点在新教理论中得到强化。他们对于君主统治权的论述见诸其著作中。路德攻击天主教会所自持的特权与神圣性,否定天主教会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管辖权。他认为基督统治的精神王国与君主统治的世俗王国有着明确的区分,“即基督的王国由基督实施精神统治;一切强制权力都应归属于世俗君主,来实施对有罪之人的管理和统治。绝不要积极反抗世俗统治者,因为既然一切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那么即使是反抗暴君,也仍然等于是反抗神的意志”[7]16-17。

路德的观点否定了两把剑的理论,否定了教皇宣称对世俗事务具有管辖权力的理论基础。路德在关于两个王国的理论中宣称:“真正的基督徒不需要世俗的剑与法律,他们会自觉遵循福音的指引,拥有完善的灵魂和良好的行为。但真正的基督徒仅仅是少数,大多数人仍非真正的基督徒,他们不能领会福音的真谛,因此,需要世俗的剑与法律来约束其邪恶的灵魂。”[10]11-12路德将对世俗权力来源的讨论构筑于其神学理论基础之上,为世俗权力赋予了神圣的宗教目的,他为世俗君主统治的合理性极力地辩护,“路德将圣保罗的训谕:‘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并将掌权的看作神所任命的’视作整个《圣经》中对民众政治义务的最明确的说明。路德的影响有助于使这一段引证最多的经文成为有关整个宗教改革时代政治生活的基础”[7]15。 路德论述了世俗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强制性特点,强调世俗君主的绝对统治及其制定的一切法规条例都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是社会统治所必需的方式。

加尔文对于世俗政治权威的论点同路德有很大相似性,加尔文政治体系中首要特征和最基本的原则是在政治环境中遵从世俗权威。他对于世俗政治理论的阐述统一于其神学体系中,对世俗统治赋予宗教目的,强调君主权威的存在源自上帝的旨意。他强调民众对统治者和政治秩序的绝对服从,认为世俗政府形式、社会政治秩序应该体现上帝的意志,是上帝引领人实现救赎的工具,法律在国家政治统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应得到严格遵守,以此保障社会有序。“加尔文主义者严格遵从法律和秩序,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并且强调公共权力,宣称上帝是宇宙的主宰,国家的统治依据神的意志,政府官员是神的仆从,服务于神的意愿,并各自行使着神赋予其特殊的职能。”[11]92加尔文对世俗权力赋予了重要的神学意义,以其宗教原则阐释世俗权力运行的政治涵义,通过强调民众对君主权威及政治秩序的服从,维系社会的神圣秩序,保证基督教社会的宗教目的得以实现。宗教改革家将国家的公共权力运作纳入神学框架中,将君主的权威视为国家权力的重要象征,以王权的至高无上作为维系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强调世俗统治者的职责范围。对于统治者的职责,路德坚持认为,“世俗君主实施统治,就必须摒弃依照个人意愿,遵循私利统治臣民的想法,而是以实现所有基督徒的荣誉和维护其利益为己任。君主不应当认为土地和民众为我所有,任凭我随意处置,而应当明确我属于民众,我有责任以我的政权机构服务于他们,保护他们”[10]34-36。 路德对世俗君主职责范围的论述中,强调君主权力的公共职责,体现国家权力公共性的特点。他的理论在欧洲广泛传播,对新型君主国家政治体系的构建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关于君主统治权的论述,加尔文同样主张世俗权力的职责范围。他注重社会秩序对民众的规范作用,并以其宗教立场为出发点,对社会秩序进行神学阐释,将宗教道德与社会责任相联系。他论述了政府的主要目的和责任,“世俗政府不仅维系宗教信仰,也管理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的治安,保护人的财产和贸易交往”[12]1624。他认为君主及政府官员的职责是上帝所设立的,他们的职位承载着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掌握权力的人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践行世俗政府的社会责任。在其政治理论中,加尔文对君主及政府官员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论述,他以宗教话语阐发了公共权力的政治涵义,并将集体决策纳入到政治原则中,强调“公共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权威”。加尔文的政治理论对现代西欧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这一理论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推动了对国家公共权力体系的制度性约束。

西欧中世纪晚期的社会变革促使社会政治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教会理论家和法学家对国家权力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他们对世俗政治权力的论述,为近代国家权力理论的完善奠定重要基础,推动了近代西欧国家公共权力体系的构建。新教理论家关于国家公共权力的基本论点构筑于其神学原则基础之上。他们将世俗权力体系的运行原则纳入神学框架中,并阐述了王权的至高无上和有限性等特点。新教理论家对于世俗政治权威的设想,为君主新的政治统治形式提供了理想的依据,为近代西欧新君主制的构建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君主的统治和社会管理不再以教会的普世性原则为重要依据,而是以国家统治的需要和维护国家利益为重要目标。国家公共权力理论的完善,是西欧近代社会政治结构变化和整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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