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维护困境及对策研究

2019-03-05 16:33:30王若菡于淑秀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环境

王若菡,于淑秀

(大连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44)

近些年来,伴随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多,公民环境权维护问题显得迫在眉睫。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色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1]。”充分彰显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当前,公民环境权的维护显得尤为必要。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它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公民所拥有的或者既有公民的权利的新型权利。环境权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人们发现那些原本可以无偿利用的资源,如水、空气、阳光等,却需要付出比以前更多的代价才能得到,而且这些资源不再像以前一样干净无污染,而是要借助科技的方法进行处理,才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事实。也就是说,人们要拥有美好环境的愿望必须通过权利才能获得实现,因此,公民环境权应运而生。

公民环境权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其一,公民环境权是人权发展到现代社会,人权意识逐渐觉醒的产物;其二,公民环境权是人类对生存环境所享有的权利,而不是环境自身或者其他生物对于环境的权利。国际社会对这两个方面的特点已有共识,为公民环境权的发展提供了认识基础。

一、维护公民环境权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保护公民生存环境的需要。公民环境权所要维护的是公民享有清洁、安全的居住环境和生存环境的权利,如拥有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安全的食品,这些都属于公民环境权所要维护的权利。

每个人都享有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生存权之一,因此,维护公民环境权意义重大。

首先,维护公民环境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每个公民都享有广泛的环境权利。然而,伴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于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使得一些地方的环境状况恶化,公民的环境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并由此引发一些环境群体性事件。因此,如何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不受侵害,迫在眉睫。

其次,维护公民环境权有助于加大对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督。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和废渣,严重危害到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损害了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维护公民环境权可以增强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进而加大对企业污染排放的有效监督,减少企业的肆意排放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二、公民环境权维护面临的主要困境

近现代以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的生存环境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众所周知,环境权这一概念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环境危机时代是指人类的盲目活动导致的局部或者整个生态系统结构或者功能的失衡,从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发展的特定时期。环境危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人类的社会法则违背了自然界的自然法则[2]。随着人类不断征服和改造自然,进而不断破坏自然环境,自然界原有的节奏被打乱,受到创伤的自然开始报复人类,人类社会面临环境危机。随着环境危机时代的到来,人类保护环境的意识开始觉醒,逐步意识到环境权与其他权利一样,也是人类不可或缺的权利之一,因而人们开始自觉反对那些违反自然规律的社会规则和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环境权理论自出现以来,由于和传统法学理论相冲突,遭遇到了诸多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权立法存在漏洞,导致对其研究存在局限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多部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但从规定中不难发现:这些法律法规更多强调的是国家、个人环保方面的职责,缺乏从公民角度去阐释和理解环境权。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虽已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在公民基本权利章节中却没有涉及公民环境权的条款[3]。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中并未出现公民环境权的概念,这使得讨论多时的环境权立法问题陷入困境。这种立法模式带来的影响就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环境权,但是他们往往总是把研究建立在道德情感的宣泄上,缺乏对于环境权的法律思考,并没有从法律权利角度去维护公民的环境权。

(二)环境权诉讼存在缺失,诉讼请求难以落到实处

环境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不同,不仅因环境破坏而受到影响的利益、权利类型广泛,受影响主体也广泛[4]。日本福岛的核泄漏事故,不仅严重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威胁他们的生存环境,更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打击,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影响到周边国家。而在我国当下的环境权诉讼体系中,不能够满足环境侵权的诉讼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以环境权为诉讼理由的判决都遭到了否定。

(三)社会资源存在有限性,制约了环境权的普惠落实

从资源配置角度看,权利可被视为一个社会对特定资源进行划分和使用的规范。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将资源用于某个人多一点,那就意味着另一个人使用的少一点,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不可能将全部资源都投入到环境保护中,在环境问题之外,还存在医疗、教育、贫困等其他问题都需要投入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保护环境权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符合社会发展利益的。只有在环境保护的收益大于开发环境的收益时,才会提出积极保护环境。而环境权的确立与实现要求必须对环境进行无条件的保护,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种要求必然无法实现。

(四)公民环境权意识觉醒,与高速发展的经济之间存在矛盾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洁净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要想保证这样的生存环境是很困难的。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生产,而生产则需要消耗能源和排放污染,并且无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和消耗的能源的多少,都会对环境产生损害,这是无法避免的。在此过程中,公民的环境权往往很难得到维护。以农村为例,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工业发展所排放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一些城市不顾农村的环境利益,将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农村地区。农村地区不仅要处理自身的环境问题,还要应对来自城市的环境压力,农村所要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由于我国缺乏相关方面的立法,目前还无法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五)环保投入存在城乡失衡,环境公正尚未落到实处

环境公正是环境道德原则中的一种,它能够反映一个社会发展的公平性和均衡性。近年来,环境公正问题之所以成为热门话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口基数大,一味地向自然索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在于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大部分都投在了城市,而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投入相对较少,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贫困地区人口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

三、公民环境权维护的对策

(一)不断完善环境维权的法律体系,是落实环境权的法律基础

健全环境权法律体系。首先,应该把公民环境权写进宪法。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那么,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公民环境权,也应该在宪法中有所体现。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环境权越来越受到公民的重视,所以在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其次,要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对环境权的监管责任体系进行更加明确的分工,对公民环境权进行界定,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更加详细的补充说明。其三,规范环境权执法,使相关执法部门发挥作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的规范性,更好维护环境权法。最后,要公正司法,维护司法独立,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的情况。

(二)不断健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环境权的制度保障

政府作为环境治理制度的规划者、实施者和监督者,其权利系统十分庞大,只有建立有效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追责,才能避免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出现腐败现象,确保环境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健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首先,要明确政府自身的责任,明确其在环境治理规划、决策、实施、监管、信息等方面的职责,使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每一步;其次,要完善环境责任追究程序,明确环境责任追究的时间、步骤、顺序等要素,使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公民环境维权意识是落实环境权的的关键

首先,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长期以来,我国一大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人们,法律意识几乎为零,在环境维权方面的意识更是不足。在其自身权利遭受侵犯时,更多的人选择的是逆来顺受,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公民少之又少。

其次,要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相关知识的教育普及,呼吁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环保意识,更好地引领公民对环境相关政策的关注,从而理解和支持环境相关政策。

此外,要在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倡导绿色生态价值观,形成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使公民基本的环境权利得到保障。

(四)加强环境权相关理论工作研究的针对性,是落实环境权的理论依据

首先,要划清环境权和其他权利的界限,一些学者对环境权的研究仅局限于法律学科本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环境质量的好坏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学科所能衡量的,需要多门学科进行综合评估才能最终确定。其次,要注重环境权的本土研究。一些学者在研究环境权时,研究重点总是放在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缺少从本国实际进行研究。应加强对我国发展状况的研究,而不是一味将研究的重点放在西方国家,对本土的环境权研究对当前社会发展更具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环境权是自然界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把“两山”理论落实到实处的具体表现,更是落实以民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不论环境权在发展落实过程中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问题,只要各级各类部门各方人士通力协作,共同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环境权一定会真正落实到实处,让每位公民真正享受到环境权所带来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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