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集体行为理论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分析

2019-03-04 03:41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1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冲突群体

“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是群体情绪的释放和群体行为的激情表现,与直接利益冲突相比,参与者的身份、社会地位不同,共同点是和原发事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针对当前中国各类群体性事件,以勒庞、布鲁默为代表的集体行为理论有关心理层面的研究,为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无直接利益冲突”爆发的宏观层面根源已然是物质利益的博弈与重构,深层次指向社会公平正义,微观层面是不满情绪的蔓延和累积。因此,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应该注重标本兼治。

一、引 言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一种新型群体性事件,随着池州事件、大竹事件、瓮安事件、陇南事件等一系列影响重大的事件爆发,“无直接利益冲突”逐渐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滥觞于调查报告《社会矛盾新警号:“无直接利益冲突”苗头出现》一文,钟玉明、郭奔胜认为,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社会矛盾呈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发泄一种情绪。[1](P10)近年来,国内学者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研究从注重理论分析转向注重理论与实证分析的结合,从认识论转向辩证思维,增强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理论的阐释力,开拓了本土化研究视域。目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研究尽管取得了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无直接利益冲突”过度政治化解读。社会转型期是各种问题和矛盾集中爆发的时期,“无直接利益冲突”必然是一种常态,我们需要辩证地对待社会稳定与社会冲突,过度政治化解读不仅不利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化解和消除,反而可能酝酿更大的矛盾和对立。二是关于我国社会转型与“无直接利益冲突”两者内在关联的研究较少,尤其是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心理与“无直接利益冲突”关系。三是对西方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理论的消化、吸收和借鉴比较少,缺乏前瞻性发展趋势研究,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和发展的规律性问题的探讨较少。

在西方理论界,不同时代的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研究的理论取向各不相同。针对当前中国语境下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以勒庞、布鲁默为代表的集体行为理论有关心理层面的研究,为分析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为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提供了现实路径。因此,本文基于集体行为理论分析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为把握参与者心理的特征、规律、动态演化及作用机理提供学理依据,也为预防和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寻求可行性路径。

二、集体行为理论及其当代意义

集体行为理论带有浓厚的心理学色彩,围绕个体心理和群体行为对社会变迁的反映,讨论社会冲突、政治革命等重大议题。本文以勒庞、布鲁默的观点为代表,阐述集体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勒庞、布鲁默等人指出,冲突参与者的行为是非理性的,不满情绪、怨恨等心理因素对群体性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勒庞深受法国大革命的乱象和暴行的影响,决心研究群体心理。《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集中体现了其观点,且成为群体心理学的奠基之作。勒庞认为,人类在群处时,通过无意识、传染、暗示等过程使心理趋向统一,形成“集体心智”(collection mind)。集体心智不是个体的简单的复制或累加,而是所有成员共享一致的情感和信念,勒庞称其为“心态归一定律”(law of the mental unity)。“集体心智”形成超越个体的普遍特征,反过来控制和塑造个体心理。集体心智削弱了个人的才智和个性,降低了人格意识。群体内部一切情感和行为都具有传染性,传染性产生暗示,暗示导致情感冲动和智力压抑,每一个人通过暗示、传染最后形成无意识。聚众是冲动、多变、急躁、夸张、幼稚、偏执、专横、狂妄、拙于推理,并急于行动的群体。身处群体的个体变得野蛮、残暴、狂热,做出不可思议的行动。“人们从来不是按纯粹理性的教导采取行动”。[2](P8)

勒庞最先注意并研究“群体心理”现象。勒庞反思了法国大革命以来的社会失序现象,借助形象直观的举例、比喻等方法,构建了群体心理模式,阐述了非理性的心理因素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勒庞关于群体心理的研究成为集体行为论的理论渊源,对人们理解集体行为的作用及其对社会心理学的思考发挥了巨大作用。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大胆断言:社会心理学领域的所有著作中,最有影响的非勒庞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莫属。[3](P17)布鲁默延续了勒庞的观点。他提出,集体行为发生的起因是个人的烦躁。每个人都有欲望和冲动,一旦这种欲望和冲动不能通过常规的方式满足,个体就会不安、沮丧、孤独和疏离。个体的心理经过循环反应过程,烦躁演变为社会性的骚动。布鲁默对这一过程定义为“循环反应过程”,磨动、集体兴奋和社会感染是循环反应的三个阶段。从自发式群体行为角度出发,布鲁默区分了动物群众和人类群众。人类群众具有共同的目标,采取协同行为,而动物群众在本能的驱动下自发行动。处于循环反应状态中的群众属于动物群众,具有盲目行动、缺乏责任和危害秩序的特征。

群体心理模式突出人的本能、激情、欲望等心理力量的作用,反映了勒庞、布鲁默等人对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失范情境以及工业技术发展的社会后果的悲观情绪。勒庞认为冲动、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等群体心理,是情感幼稚、道德败坏、智力低下的表现。布鲁默也认为大众以情感冲动取代理性判断,盲目从众、缺乏责任感和危害秩序是群体具有的心理特征。基于种族心理学、精神分析学的理论成果,勒庞和布鲁默探寻生理、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剖析行为动机的复合结构。默顿批评勒庞“没有科学系统的搜集资料、验证观点,只是从历史事件重复显示的某些特质,推论人类行为共性,并不具备方法论头脑。”[2](P23)

集体行为理论曾是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主导范式。20世纪60年代,集体行为理论遭到资源动员论、政治过程论以及框架建构论的严厉批判。70年代末,集体行为理论完全丧失社会研究中的统治地位。资源动员论、政治过程论以及框架建构论都以“理性”作为研究社会运动的逻辑出发点,否认情感、心理因素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20世纪末,西方社会运动研究出现新思潮。社会学界重新重视情感、情绪、认同、价值取向等心理因素的作用,理论回归并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否定之否定”。情感社会学家主张,心理是文化、意识形态等社会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社会运动是情感的、甚至是情绪的”。[4](P93)情感、认知等因素是影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因素,但并非都是消极的。“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人的行为是“感于物而后动”的结果。

借鉴西方集体行为理论,研究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特征,需要从我国当代的社会转型背景和民族生活实际出发。“对历史事实最细致的观察,无一例外地向我们证实,社会组织就像一切生命有机体一样复杂,我们还不具备强迫它们在突然之间发生深刻变革的智力。研究社会现象与研究产生这些现象的民族是分不开的”[2](P30)。

集体行为理论表明,社会变迁是引发集体行为的最初动因,群体心理是集体行为的主导因素。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体制机制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存在缺位、错位、失效等现象,新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尚未建立或健全。社会结构的耦合度不高,社会运行机制不稳定,社会控制能力弱化,容易出现社会行为失范现象。同时,利益结构重组,社会阶层结构变动,社会矛盾趋向多元化、复杂化。贫富矛盾、劳资矛盾、干群矛盾等成为社会不满的源头,极易引发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是群体情绪的释放和群体行为的激情表现,与直接利益冲突相比,参与者的身份、社会地位不同,其共同点和原发事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参与者与当事人不是家属、亲戚等血缘关系,也不是熟人等社会利益关系,更非经济利益关系,却表现出比当事人更多的愤怒和不满。他们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时刻关注事件发展,甚至义无反顾地卷入冲突中,实施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在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演化中,心理动因贯穿于参与者行为的始终,主导“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展态势。目前,我国学界缺乏对群体心理的形成、发展、有效处置机制的探讨,而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预防和化解,大多着眼于社会治安、维稳等政治层面。“集体行为理论对群体心理的研究在后世享有持久的影响。因为他在提出自己的见解时所针对的社会背景,至今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已经成为当代人类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现象。”[5](P207)因此,借鉴集体行为理论分析、防范和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分析

我国学术界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研究起步较晚,很少运用群体心理的研究成果观察和分析此类事件。[6](P1)刘能认为,“移植的怨恨”和施展暴力带来的直接心理酬赏,构成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泄愤事件参与者的主要行动动机。[7](P56)于建嵘指出,群体心理因素在“社会泄愤事件”①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研究特定社会情境下的群体心理,是理解社会泄愤事件及其发生机制的前提。基于发生学的角度,情绪感染和行为模仿是群体心理发生发展的两个重要机制,加强心理疏导机制是化解冲突的关键。[6](P1)刘勇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重大社会泄愤事件,是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情绪上的一种反映。参与者的心理具有非理性、复杂性等特征,构建有效干预和预防机制是解决“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点。[8](P44)

(一)负面心理

西方集体行为研究者认为,个体责任感的消失、情绪和行动的感染性、接受暗示是群体无意识取代个体有意识行为,并导致群体表现出非理性特征的原因。依据我国现有研究状况,学者们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以情绪发泄为主要特征,以狂热、反常规、不受理性控制为外在表象。

1.消极失落心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深厚的社会情绪基础。改革开放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大幅度增加,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发展领域尤其是社会公平成为社会主要问题。体制转型导致社会结构性失衡,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分化不断加剧。2013年,朱力教授开展了一项以“社会冲突的群体心理”为主题的社会心态调研,结果显示“九成以上(94.4%)的被访者认为当前的贫富差距太大,超过一半(50.2%)的被访者觉得自己当前的收入不合理,社会公平度认知均值低于中等水平”[9](P16)。社会学家格尔提出了相对剥夺理论,该理论揭示了心理是群体抗争的起源。个体的价值期望与社会能力价值发生冲突时,产生相对剥夺感。人们与周围的参照群体比较,个体的价值期望比参照群体得到的少,不满情绪产生。差距越大,相对剥夺感越强烈,失落消极感就会滋长,群体的攻击行为就越可能发生。

2.排斥逆反心理。美国心理学家伯纳德·韦纳提出归因理论。他指出,人们将个体行为的结果归结为内部原因抑或外部原因,对后续的情感体验和行为选择产生重大影响。现实社会中,由于每个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不同,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不同。社会难以完全做到机会均等,不公平的现象客观存在。如果人们把问题归因于自身的能力,即使有不满也不会诉诸抗议行动。相反,把原因归结于社会不公、政治腐败、司法不公等外在性社会因素时,很可能会诉诸群体性行动宣泄表达。当前,我国一些基层政府的公职人员服务理念和公仆意识缺失,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拉大了官民之间距离,造成官民之间的不和谐。当自身利益受到伤害的时候,公众把问题归结为政府的失误和失职,导致官民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冲突主体的不满情绪,是一切冲突的基础……。当它出现的时候,客观矛盾在其被社会主体意识到的过程中发生变形。不满可以看作是某种度量点,这个过程以它发端”[8](P44)。

3.借机宣泄心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怨恨、不满等负面情感的宣泄过程。科塞指出,“作为手段的冲突和作为目标的冲突的区别中,蕴含了区别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的标准”。[10](P35)冲突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属于现实性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由情绪冲突引发的集体行为,属于非现实性冲突。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无组织性、无直接利益目标、缺少谈判过程,冲突只是发泄积聚到临界点的进攻性能量。“释放紧张的需求的满足是基本的……似乎没有与进攻性手段等同的和平手段,因为所要寻求的满足是进攻性手段本身而不是结果”[10](P57)。

4.盲目从众心理。近年来,民粹主义甚嚣尘上,“作为社会思潮,民粹主义是具有极端平民化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因而民粹主义又经常称为平民主义。”[11]民粹主义打着“维护平民利益、反对精英权威”的旗号,以刻薄的语言对现存权力体系发起挑战,对现任政府给予无情的批评。他们用煽动性的手法对事件做出针砭时弊的评论,在民间得到广泛支持和掌声。“大民主”和“维护正义”等民粹主义言论扭曲了事件本身应有的制度化解决方案,消解了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加强了普通民众对政府及官员的不满和对立情绪。群体行动中的个体去身份化降低了人们的责任意识,是产生盲从心理的最主要的根源。参与者认为,政府不可能对付成千上万人,参与人数众多,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责任小得多。他们的行为无所顾忌、任意妄为。“群体成员们共同分担责任,他们不像单独时那样有强烈的责任感了,有时这被称作责任的扩散或无个性化,人们做出反应或接受反应不是作为单独的个人而是作为群体的一部分。”[12](P49)

(二)正面心理

我国学者熊友华以“社会冲突的群体心理”为主题对冲突参与者开展实证调查。针对社会问题和具体的冲突事件,73.37%的参与者认为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被问及“亲身参与冲突事件的情感支撑”时,认为是情感宣泄的人占31.3%,出于同情的人占27.6%的人,出于责任分散感的人占17.4%,投机心理的人占9.3%,其他心理占14.3%。[13](P7)调查结果显示,参与者的群体心理呈现非理性、复杂性、矛盾性和传染性的特点,既有盲目从众、借机宣泄和造势等负面心理,也有理解、认同、同情等正面心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心理不都是负面的,也包含了正面因素。

1.同情心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以弱势群体为主,目前还没有发现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强势群体参与冲突的相关记录。[14](P45)现阶段,弱势群体包括失业工人、失地农民、拆迁户、病退职工、部分农民工、残疾人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弱者的抗争暗含着反抗不平等,在人们的认知中,强者欺负弱者,弱者的反抗表明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缺失。弱者的抗争触及社会深层的敏感神经,从而使冲突事件被社会问题化。调查显示,“参与者中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出于一种同情感和责任感及对正义的捍卫而加入冲突”。[15]亚当·斯密在 《道德情操论》中谈:“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天生地倾向于弱小易于受到伤害的一方。”[16](P5)当同为弱势群体的人们看到他人所处的弱势境遇,同病相怜的本能反应能够引起情感上的共鸣,社会学家苏珊·肖特把这种情感体验称为移情。她认为,移情具有情感标识作用,首先是自我和他人体验到相同的情感,其次是自我和他人获得假设性的认知理解。由于移情作用,群体成员能够分享彼此的情感,放大本身存在的情绪。[17](P84)“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对弱势群体的同情、恻隐情感不可否认。同情心是人的天性,也是谴责强者、表现自己品德的手段。同情心和正义感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值得称赞的善良心态,是人类社会美好的支撑点,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它关联着关爱弱者的氛围的形成,也关联着扶助弱者的机制的产生。

2.维权心理。公民维权是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形式。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维权愿望日益增强,但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维权愿望增强与当前维权方式单一、维权路径困难形成矛盾。“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为弱势群体,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较少,难以通过体制内途径维权或是通过体制内途径维权成本过高,而体制外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维权成本较低的优势。冲突的参与者认为“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参与冲突事件能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并能为自己谋取一些利益”。[13](P7)改革开放以来,弱势群体承担的改革代价较多、分享改革的成果较少,他们认为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可以提高未来分配格局中的相对收益,提升参与利益分配的谈判能力。我国现阶段,维护民众自身权益的合法渠道和法治模式还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维权理念尚处于初级阶段。民众企望通过自己的行动维护权益,但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缺少理性的认知,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甚至不少人对维权的认识还带有严重的与个人好恶相关联的情绪化倾向。一名亲身经历“安徽马鞍山611事件”的群众回忆:“大家都一窝蜂地涌上去,自己也受到了强烈的影响,不由自主地参与到了其中。”[13](P7)

3.政治参与心理。公民政治参与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一直认为,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同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加以完善。”[18]党和政府推进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思路,是“扩大”与“有序”。“扩大”,即探索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序”,即推进有序的、常态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形式。受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政治参与渠道、公民参与能力等因素的限制,中国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具有不完善性和不周延性,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弱势群体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体现了政治参与手段的困境,是弱者“最后的武器”②。

4.政治信任心理。政府作为仲裁者或者诉求对象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存有与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相对抗的想法。参与者普遍抱有“闹大”心理,事情“闹得越大”,惊动的权力级别越高,党和政府的重视程度越高,问题才能得到更快、更好的解决。“闹大”心理深刻揭示了我国“央高地低”的级差政治信任格局。学者Tianjian Shi通过研究发现:“民众对于官员的不信任,并没有导致他们对于政府和政治制度的不信任;中央政府相对地方政府更加受到民众的信任。”[19](P401)于建嵘教授的研究数据(见表1)也印证了这一观点。[20](P219)

表1 我国民众对各级政府的信任度

政治信任是西方政党获取政权合法性的基础,是政治文化心理的体现。Pedro J.Cames认为:“政治信任是民主治理过程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民主权利和政治系统置于民众对政治家、政治制度不信任的背景下,民主权利和政治系统是很难获得合法性的。”[21](P25)我国民众对地方政府、基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信任感较低,但并不质疑上级或中央政府的权威,且保持较高的信任度。民众对上级特别是中央政府的信赖心理,对党和政府来说无疑是一笔非常宝贵的执政资源。

四、标本兼治,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

冲突的预防和化解,一直被现代国家纳入制度化的政治过程中。政治发展需要回应人们的利益诉求,关注人们的心理归属。心理学取向的集体行动理论敏感地认识到社会结构的转型对心理结构的影响。集体行为理论以微观心理为理论取向,重视非理性动机作用,分析了社会变迁与非理性心理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忽略集体行为背后的社会机制,集体行为理论存在一般化、表面化倾向,对现实的解释力有限。继勒庞、布鲁默之后,斯梅尔塞、格尔等社会学家对集体行为理论进行了修正和创新。斯梅尔塞反对集体行为是非理性的观点,将社会结构条件引入集体行为,采取社会系统的分析方法,降低集体行为产生的不确定性因素。斯梅尔塞把行动者微观的心理变化与宏观的社会结构转型相结合,借用经济学中“增值”的概念,提出集体行为的“价值增值理论”。格尔进一步将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衔接,基于复合式的分析路径和宽松的解释框架,阐释大众抗议行动的形成机理。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面临社会各方面变革且社会冲突高发等现实难题。“无直接利益冲突”爆发的宏观层面根源已然是物质利益的博弈与重构,深层次指向社会公平正义,微观层面是不满情绪的蔓延和累积。因此,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应该注重标本兼治。

(一)心理层面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源于群体心理的异变。防范和化解冲突,要把心理的疏导与调适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坚持“控制增量”与“消减存量”相结合,建立健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让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得到合理宣泄,以避免对社会稳定造成更大冲击。

1.设立“减压阀”,疏导不满情绪。不满情绪不必然引起冲突和矛盾,只有累积到一定程度并且得不到缓解才有可能爆发。建立安全阀机制是现代化国家的标志,及时宣泄和排解不满情绪,抑制社会不满情绪的蔓延,防止负面情绪过度累积,避免社会矛盾的爆发和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安全阀的重要功能。首先,充分发挥信访、司法诉讼等体制内利益表达主渠道的作用,积极构建多元利益诉求机制。其次,搭建新闻媒体民众对话平台。新闻媒体是重要的“排气孔”和“安全阀”,能利用自身优势直接和公众对话、交流,从而公众将心中淤积的负面情绪表达出来,释放怨气,排解愤懑。最后,加强互联网的宣泄功能。互联网作为新型传媒具有高效、便捷、廉价等无可比拟的优势,为人们提供阐述观点、评述事件、发泄不满的新平台。

2.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敏感度高、影响力大,极易引起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现代社会互联网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途径广、速度快,封锁信息只能使谣言、错误的信息盛行,从而加速群体心理的传染和暗示,制造混乱。冲突事件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布事实真相,开展准确的舆论导向。首先,坚持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坚持“快”“全”“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挤压谣言传播和发酵的空间,增加信息可信度,让公众无谣可传。同时,新闻媒体对事实进行客观、及时、充分的报道,使公众了解到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以及政府处理的相关情况。最后,控制舆论导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及其人员负责事件的对外发布,抓住对外报道的主动权,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遏制事态升级。

3.加强核心人员心理干预。处置“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要加强核心人员心理干预力度。参与冲突人群包括三个部分:核心人员,冲突事件的主导者;附和人员,核心人员的追随者;围观人员,是冲突事件的起哄者。核心人员打着维护群众利益的旗号,恶意煽动群众,以达到不良目的。政府应当及时了解事件的核心人员,讲明利害关系,使其认识到事态进一步发展、恶化将会对自己、他人、社会造成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引导他们冷静下来接受政府协调。针对附和人员和围观人员,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大对政策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群众分清是非,辨明利害,与他们进行感情沟通,消除对立情绪。

(二)社会建设层面

处置手段仅仅是从技术操作层面暂时缓解冲突的一种方法或手段,要从根本上预防“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应以更宽广的视域,在国家顶层设计层面调整、完善制度,寻求化解之道。

1.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978年以来,我国市场化趋向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成效巨大,但在体制的转型期,社会发展出现结构性失衡、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社会贫富分化等问题,本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的改革代价却主要由弱势群体承担,造成社会成员心理不平衡,从而引发社会不满情绪。“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背后隐藏的是深层次的利益矛盾,预防“无直接利益冲突”,首要任务在于消除社会不满怨恨情绪。民众对社会公平的评价对社会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现阶段我们要把社会公平正义放在首要的位置。

2.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频繁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民众无法通过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模式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或维权效能低下。当今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分殊化和差异化越来越明显,社会改革与转型的加速往往难以在一时兼顾各种群体的利益诉求,必然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在相对平均的时空条件下各种利益之间的相互包容性和代表性,从而导致包括“无直接利益冲突”在内的各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形式的出现。“当务之急,不是禁止利益的表达和博弈,而是需要为利益的表达和博弈制定规则,设立制度安排,从而保障利益博弈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以促进相对和谐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形成。”[22]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各级政府要立足快速变化的社会实际,与时俱进地推进执政理念的创新,不断拓宽各阶层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充分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协商对话制度、来信来访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现场办公制度、热线电话制度、听证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让民众能够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意愿。

3.建立有效社会组织模式,发挥社会和公民的巨大作用。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作用。随着新型社会力量的发育和成长,社会组织已成为政府、市场之外的重要一极。建立完善、有序、高效、廉洁的社会治理模式,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政策引导、法制保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还需要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围绕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这个中心,转变观念、调整政策、培育扶持、依法管理,消除对社会组织根深蒂固的不信任和防范心态,为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创造条件。创新治理模式,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按照“规范活动类、做实维权类、发展慈善类、壮大服务类”的分类指导和培育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注重社会组织章程的核准工作、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年检工作和社会组织换届工作,逐步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4.转变基层政府治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的官民对立,折射出政府部门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下降。究其原因,宏观层面是利益分化导致社会不公,制度缺失导致政府对社会问题回应滞后,引发公众不满;微观层面则是基层政府政策执行力偏低,特别是部分政府官员贪腐和政府行政行为异化,严重侵蚀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必须创新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推动权力型、管制型政府向责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创新官员考核机制,重塑政府及公职人员的形象、重建政府的管理权威、重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支持与合作关系。政府应淡出自己不该涉及的非公共服务领域,坚决将自己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会职能归还给社会。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最大限度地防止地方政府利用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创新官员考核机制,把民意作为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推诿扯皮、敷衍应付者,实施问责制并采取惩罚措施。

五、结 论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具有以弱势群体为冲突主体、以借机发泄为冲突目的、以偶发事件为冲突起因、以政府部门为冲突对象、与直接利益冲突呈互动趋势等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23](P8)以发泄情绪为主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明显减少,但仍时有发生。

人们的行为受心理的影响和支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是多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群体心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心理具有多元性:从性质上看,正面心理与负面心理并存;从主体上看,骨干力量与外围力量各异;从阶段上看,诱发阶段与发展阶段有别。党和政府在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群体心理的疏导与调适工作,加强研究和实践;坚持分类引导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引导参与者、旁观者客观、理性、辩证地分析社会现象,正确看待社会问题,防止参与人数和规模扩大,防止事态升级,争取把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做好群体心理的优化工作,引导、升华其中的正面成分,能够为我们从根本上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赢得宝贵的时间,创造和谐的氛围,也有利于引导民众养成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这对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全社会力量、助推中国梦的实现,有着无法替代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①于建嵘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准和类型入手,将群体性事件划分为维权行为、社会骚乱、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社会泄愤事件具有偶然事件引发、参与者与引发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不满情绪借机发泄、矛头指向政府等特征,与本文“无直接利益冲突”内涵一致,只是称谓不同。参见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②该词来源于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的著作《弱者的武器》,文中描述马来西亚某村落中,贫民与富有者的阶级冲突。李宏勃认为,在很多群体性事件中,个体或群体与强大的权利体发生博弈时,声泪俱下的控诉比有理有据的抗争更有效。参见李宏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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