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冬
(中共玉溪市委党校 公共管理教研室,云南 玉溪,653102)
十八大以来,中央推行“法治反腐”、“铁腕反腐”,落马的“大老虎”上百人,级别之高,令人咂舌,其中就有包括副国级以上的3 人。仅去年上半年就有近十个“大老虎”落马,其中:
2017年首虎:原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某某,是今年官方公布被查的第一只“大老虎”。1月11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五个月后,中央纪委对其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其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产,涉嫌受贿罪。他曾在国企任职20年后任甘肃省副省长,一年不到的时间便进入了省委常委班子,六个月后又任兰州市委书记。从他的职位和职责都可以很明确地得出结论,就是他应当知法懂法,但就是这样的一位高官又怎会轮入了犯罪的漩涡?
再看,上海政府系统的“首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某,是上海落马的第二虎,因曾长期在法院、检察院、政法委等政法系统任职,被视为上海政法系统的“首虎”。已经退休以为可以安享晚年的他,却在今年3月被爆出,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5月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最高检经审查决定,对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时采取了强制措施。从他的履历可以看出,虽然他是管理工程专业毕业的,但从工作8年后就一直在法院、政法委及检察院工作,从一个小小的书记员做到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检察官。你能说他不知法不懂法吗?答案是肯定的。结果却是他以案谋私,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涉嫌受贿犯罪。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没有遵守法律红线,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目前,最年轻的副省级干部落马①数据截止到2017年4月26日。:今年4月开始,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他是十八大以来第一百二十七个落马的,是目前落马的“大老虎”中最年轻的。可以说,他的仕途一路顺风顺水,仅仅48 岁就步入副省级。从他的专业角度讲,他是省委党校在职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当然,是不是法律专业的并不是衡量必然知法懂法的标准,从他的履历来看,从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到市长、市委书记,再到副省长,哪一个职务所行使权力时,不是需要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的?
落马的“大老虎”大多是业务比较精干的,在某一领域是专家型的领导,许多大老虎落马前还在谈反腐,还在痛批别人,可为什么他们会知法犯法,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呢?这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纵观“大老虎”的犯罪,不仅有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有些还涉及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分析犯罪的个人主观内因,揭示了犯罪行为实施的心理动机和原因,也就是什么样的心理因素和需求支配推动着高官们走上犯罪道路,主要表现在:
1.心态失衡,寻求经济补偿。有些领导看到,原来自己没看在眼里的开发商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中赚了大笔钱,很快变得富有;有的领导做官后,看到很多人灯红酒绿的,很“气派”,于是心理失衡,产生自我补偿心理,为了享乐,转而傍起了大款,搞权力出租,疯狂敛财,开始脱离组织、心中无群众,爱追求奢侈腐败的生活。尤其一些临近退休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苦一辈子,什么也没得到,在名利、得失的关系上没有正确处理,想要在最后时刻捞一把,弥补自己的损失,晚节不保,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攀比心理,追求表面光鲜。随着官越做越大,和他打交道的老板有钱的也越来越多,看看老板们挥霍,再看看自己如此,一些领导干部便滋生攀比心理,不自觉地拿起了官架子,一心追求“官味儿”,并想方设法使自己上档次,追求表面光鲜,衣着、坐骑、美女等等是其“标配”,慢慢地开始奉行“人无横财不富”和“千里做官为求财”的人生信条。
3.欲望膨胀,以致肆意妄为。可以说,每个人都有物质上和生理上的需求,人人皆有欲望,一旦正常合理需求超过限度,欲望无限膨胀必将变质,从善变恶。当个人物质需求超过了客观的现实条件,当个人的生理需求居于主导地位,超越了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为了满足极度膨胀的欲望,就会用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官黑联合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4.侥幸心理,自认可逃法网。领导干部很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但多数普遍存在侥幸心理,有的领导会“避重就轻”,大量的现金、物品及购物卡等,其中大部分是上交给单位,与此同时,把自认为安全的一些钱财选择性地据为己有,认为可以掩耳盗铃,不会被发现;还有的领导认为即使有个风吹草动,还有“关系网”或是“保护伞”可以保护自己;有的领导错误的认为拿的很少,构不成犯罪的侥幸心理,谁知日积月累,便会积少成多,累计的数额可能连自己都会被吓到。
5.从众心理,愿意随波逐流。很多领导还存在“法不责众”心理,看见回扣别人都拿,都是不拿好处不办事,有机会能捞就捞,于是就跟着别人一起违纪违法,为什么现在窝案、串案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也不乏此原因。有的领导原本在工作中洁身自好、廉洁自律,但在看到身边有出现贪污受贿等等各类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及时制裁,似乎能够得逞,他们对身边发生的犯罪行为渐渐地产生了认同感,从而也萌生了可以照做的心理动因,时机一旦成熟,就会实施犯罪行为。
6.“三观”尽毁,理想信念丧失。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客观条件影响下,其歪曲的价值观、颠倒的利益观、畸形的权力观等三种心理基础交互作用的结果。①蔡雪冰.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行为的内因探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2):109-113。价值观就是一个人一生中最值得追求的是什么?价值观必将影响权力观。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要如何摆正?这一系列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可以分辨出是为民服务的好干部还是专门利己的坏干部。一些领导干部以自我为中心,把个人利益摆在首位,一切为了享乐,崇拜金钱和名利;把权力看成是凭“关系”得到的为自己谋利的私有财产,所以权力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
7.不畏法律,现行法治惩治效果偏弱。八成以上的贪官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系。事实上,所谓的“不懂法”只是一种障眼法,骨子里是在藐视法律;他们不是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法律,是从“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法律,自以为盘结有术,经营有方,哪怕出了差错,被抓住了把柄,也可以通过自己的人脉、背景来运作“摆平”。所以,他们把党纪国法当“儿戏”,目无法纪,铤而走险,屡屡挑战法律,并最终走上了贪赃枉法的道路,及至“手铐戴着,监牢蹲着,苦水咽着,悔泪流着”,才后悔莫及。②崔利民.贪官落马的十大警示[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fanfu.people.com.cn/GB/14460350.html,2011-4-22。
8.贪婪成瘾,一发不可收拾。很多公务员抱怨自己的收入较低,的确,《中国经济前景分析(2014年春季报告)》也指出过,与公务员人力资本水平类似的行业中,公务员工资属于偏下水平。曾经的山东省济宁市长在2015年也表示过公务员工资低,尤其基层领导干部的工资还不如工厂打工的高。但,工资水平低也不应该成为高官们搞腐败的借口,公务员职业本身就是讲奉献的,习总书记也曾说过,“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其实体制内的福利不错,如果自己认为工资低,可以另谋职业。把自己的贪婪简单的归结于工资水平低,就无法解释那些贪几百万、上千万还继续收人钱财的人的动机。
9.低估诱惑,以为可以驾驭。一些领导干部面对外来的诱惑,起初是抵制的,贿赂的人几番轰炸后,就可能把握不住自己的“第一次”,拿了点儿,有时心里会惶惶不安,有时会觉得只是一点儿也无妨,还觉得凭自己的意志是可以抵制的,下次不拿就可以了。可久而久之,贪婪的心一点一点地侵蚀掉他们的意志,就如同吸毒品的人一样,一旦上瘾就极难戒掉,以至越陷越深。
1.违法成本偏低。对于一个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说,违法的成本要比守法成本高很多,但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现状而言,法律数量增长迅速,但缺乏法律体系化的建设,法律之间的配合不完善,因此呈现相反的情况。一是法律规定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存在很多“真空地带”,也就是违法有时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受到处罚,就有人学会钻漏洞“另辟蹊径”达到看似合法的目的。二是有许多法律仅仅是规定了“宣言式”的禁止性规范,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这种“雷声大雨点小”的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存在,使得违法成本几乎为零。与韩国总统卢泰愚出狱后继续交罚款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即便法律明确规定了配套救济措施,在很多情况下,违反法律所受到的惩罚也是不疼不痒的,有的违法行为无人追究的情况,存在违法行为与违法成本不匹配的现象,这种罪与罚不成比例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起到对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①王佳.守法危机的法经济学分析[J].金卡工程.2011(5)。
2.官场生态不健康。由于我国职务晋升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形成了不健康的官场,是否晋升是由某些可以“说你行”的个人说了算,使一些有能力但与某些高官没有依附关系的晋升的机会少之又少。于是一部分人就想办法“孝敬”更高权力的,能说他“行”的人,客观促使其产生行贿的动力,这样即使再有能力,再如何为百姓做事情、谋福利,也无法获得政绩的认可。权力的源头就是被污染了,如同“烂苹果先烂心”是同样的道理,从外表是看不出已经败坏了,但当看出有腐败的地方时,为时晚矣。
3.事后惩罚多于事前防治。现阶段的预防犯罪相关工作尚未健全落实,尤其是腐败预防机制,惩防体系的相关建设工作还存在主动性和实践性等诸多问题。所以事前预防较少,更多的是已出现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后,由纪检部门进行处理或确有违法事实时交由司法部门处理。缺乏相关体制机制设计,及时发现苗头,有效地将一些行为遏制在萌芽时期,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干部。
4.监督机制不健全。从权利运行的角度看,腐败是由监督缺位和滞后造成的。而预防腐败,就是要从体制上理顺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使各种监督力量能够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使权力时刻处于监督之下,这是预防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关键。②赵晓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研究[J].楚天法治.2015(8):98-99。目前,在预防腐败的监督机制上有诸多问题存在,廉洁从政对于一些领导干部来说,如同一纸空文,经常是挂在自己嘴上,但管不到自己身上。在现实中监督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组织监督乏力,尤其同级监督。表现在“对上不敢监督,对下又监督不了”。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大多数是因为群众举报,或者因为查处其他案件而“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党组织的监督有名无实。二是监督的时间设置不科学。研究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职务犯罪及经济犯罪就可以发现,预防性事前监督和处理过程的事中监督在权力运行中是比较薄弱。三是监督的主体较单一,由国家公务人员监督国家公职人员,造成了监督的形式化;依靠群众监督的办法较少,主要是人民代表监督、政协委员提案、群众举报、调查取证、政务公开等。这些办法远远没有真正落实,更重要的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更多的更新的群众监督办法亟待探索。四是舆论监督弹性较大,很多媒体对于公务员行使权力没有独立的监督体系,没有由专门的机关,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督的价值。五是缺乏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这是体制内改革的重点,就目前的监督体系来说,对“一把手”的监督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把手权力过大,已经成为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
意识决定行为,领导干部是否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治理国家,很关键的就是“意识”是否到位。少数高级干部宪法观念落后、宪法意识淡薄、缺乏宪法思想,缺乏宪法信心,导致大量不依照宪法规定办事的现象在社会上大量存在,造成社会价值观混乱,宪法的权威被损害。只有将起统领作用的宪法掌握好,在内心真正形成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增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尊严。
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着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宪法是管总的,如果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没掌握,运用其他法律时也可能会走偏,因为我们较熟悉的民法、刑法等,都是源于宪法精神来制定的。现在是“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时代,领导干部更应该加强学习,应该把学习作为最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心情愉悦的前提下快乐地学习。要领先学,精湛学,先做到“知法”,再带头“守法”。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作为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领导干部来说,更应当将学习宪法和法律作为必修课。自觉将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为更新学习的重要部分,及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并自觉运用法律规范个人的行为规范。理论知识的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启发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使其认知法治的真正内涵,这样才能制定出好的决策,解决实际难题。
1.“权力必受监督与制约”的意识。《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通过一定的程序将权力委托给各行政机关,而“人民”必然要对作为“受委托方”的权力行使过程实施监督,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没有不受约束的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超越的特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也明确地指出这一点。领导干部决不可以权谋私,知法犯法。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必然要靠监督,党内决不允许有权力不受制约,也没有不被监督的特殊党员存在。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关于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出的新要求。①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0105/c40531-29000859.html ,2017-01-05。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有“权力必受监督与制约”的意识,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滥权要追责的制度。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使用、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真正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领导干部有权力,可以掌控的社会资源太多,倘若缺乏健全且完善的用权法规制度,权力没有约束、未受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滥用、社会及官场潜规则盛行,终将导致腐败。在权力行使环节对权力制约监督,可以及时纠正权力偏离正常运行轨道,效果具有直接性、及时性,是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关键环节。②鄢圣文.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N].经济日报,2016-11-17。对领导干部最大关怀切实有效地制约权力运行和监督。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之一。法治下的平等要求中国公民(无论什么民族、什么性别、职务和职位高低)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获得法律保护,依法接受法律追究,并坚决反对法律之外的特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将其作为重要的行为准则,每个领导干部都要作遵纪守法的表率,摒弃官本位思想,树立宗旨服务意识。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逐渐建立法律的权威,要求整个社会成员遵循法律,法律变成最重要的社会规范,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该严格执法,不对执法和司法部门进行干预,有意识地受法律制约。改变“法不责众”的观念,任何人,无论数量多寡,只要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无一例外。
3.“保障人权”的意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人权是宪法意识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保障人权的规模和程度关系到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的程度。而国家不断的进步,人权保护的内容肯定也会不断的丰富。一个国家逐渐向法治国家的改变,人权内容和保护范围必定会向更好的方向变化。人权保护状况是否良好,是区分是否为法治国家的显要标志。诚然,侵害人权的行为在法治国家也存在,只是这种事件发生的几率较少;且当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后,很快得到依法的解决:侵权人受到法律制裁,而受害者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保护。国家所有权力的来源是人民,权力的主体是人民,行政执法人员得到人民的授权才拥有权力。加强人权保障观念,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民群众的利益最高,人权不可侵犯的概念,以人民满意与否、高兴与否、赞成与否、答应与否,作为一切行政执法工作的起点和准则。
宪法文化包括的要素很多,如宪法条文、仪式、过程等。仪式是在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最易被人们直观感受到,包括制定宪法的仪式,如宪法的制定程序要求比一般法律严格;运用中的仪式,如宪法宣誓制度和宪法日等。“宪法过程”包含了最广泛的内容,包括宪法的适用过程,国家(权力机关)对宪法的态度,公众的宪法意识及公民对宪法的期望等。①第二个“国家宪法日”:普通民众对宪法理解仍较差[N].检察日报.2015.12.4。培育宪法文化是个潜移默化的过程,是要长期积累的过程。在宪法文化的培育过程中,国家权力对待宪法的态度尤为重要。民众更多的是看“上边”怎么做,上行下效,“领导”越是对宪法尊重,国民也会越尊重宪法,自然也会慢慢形成宪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