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沉迷问题的治理

2019-03-03 12:34康亚通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青少年监管

康亚通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 250014)

近年来,青少年网络安全及网络沉迷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我国10-19岁年龄段的网络使用人群占比为16.9%,并且在职业结构中学生占比人数最多,占26%。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9年8月)”:载http://www.cac.gov.cn/2019-08/30/c_1124938750.htm2018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全球青少年过度依赖网络的人群占比为6%,而我国青少年过度依赖网络的人群占比接近10%。我国不少青少年因沉迷网络引发了诸多恶性事件,已经严重地影响青少年的健康发展,甚至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由此可见,青少年网络沉迷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网络沉迷概念的界定

青少年网络沉迷是个世界性难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年龄标准,本文将10-19岁的人群界定为青少年,并以此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涵盖中小学阶段及部分大学阶段的学生。笔者认为网络沉迷是指在无成瘾物质作用下,以娱乐为目的过度地、持续地(一般12个月以上)使用互联网导致明显的学业、职业和社会功能损伤的冲动失控行为。②中国健康教育中心:《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18年版。

2008年我国颁布的《网络成瘾诊断标准》,已将网络游戏成瘾者正式确定为精神病例诊断的范畴。2018年6月18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1次修订版(ICD-11)预览版中,将网络游戏成瘾称为“游戏障碍”,被列为成瘾性疾病。由于我国青少年网民人数众多,不仅仅沉迷于网络游戏。因此,本文所界定的网络沉迷概念的外延大于成瘾性疾病的概念,网络沉迷除了包括沉迷于游戏外,还包括沉迷于网络色情、网络社交、网上赌博及网上购物等。

二、青少年网络沉迷的影响及治理困境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网络沉迷的影响

1. 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疏远了亲情。与较大年龄人群相比,青少年心智发育不全、社会经验不足,在使用网络中难以分辨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的边界。他们经常以身试网,如2018年8月,江苏海门的13岁男孩痴迷游戏,不能自拔,而后模拟游戏场景导致坠楼身亡;2018年11月23日的《今日说法》栏目也报道了一起大学生因沉迷网络游戏服用游戏提及的毒药致死的类似案例。这些案例都是青少年网络沉迷带来的惨痛教训。由于网吧人多且空气混浊,青少年长期沉迷于网络世界易导致身体的各项生理指标逐渐呈现亚健康状态,身体发育受阻 。再加上不乏有人沉迷于观看色情电影,给青少年身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另外,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易导致亲情淡薄。青少年一旦严重沉迷于网络,极易忽视现实世界的真实生活,因此而导致的家庭问题不胜枚举。他们沉迷网络,开销巨大,以网络游戏为例,青少年从游戏的初级玩到高级,往往要投入巨额资金。这些花销大多来自于父母。一旦父母不能满足他们的网络消费,他们便对父母出言不逊,甚至暴力伤害自己的亲人,真可谓亲情也比不上他们对网游的热情。发生在2018年底的湖南衡阳13岁网瘾少年锤杀父母案就是这样一个极端的案例。除此之外,在父母对网瘾青少年进行管教过程中,青少年大打出手,甚至残忍杀戮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2. 影响青少年学业,导致成绩下降。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近40%的青少年面临着网络沉迷的潜在风险,留守儿童问题更加严重。①中国健康教育中心:《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18年版。据调查,有近八成网瘾青少年下学即上网吧,有时玩通宵,甚至旷课、逃学,这不但影响其当天的学习,还影响到第二天的学习,造成恶性循环。网络沉迷的年龄阶层主要集中在中学阶段的青少年,他们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最终导致成绩下降,丧失学业,过早流向社会。根据国外相关调查,网络沉迷的青少年不仅影响学业,还同时具有酗酒、抑郁失眠、降低自尊感和减弱人际交往能力等多方面问题。②周华珍:“青少年成瘾行为调研报告—基于2017/2018青少年健康行为网络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

3. 为获得网络认同,价值观与道德观扭曲。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导致从众性和同质化特征,他们很容易受到同学、朋友和所处团体的影响。为了获得团体中的认同感和精神上的满足,不少青少年都误认为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可以随心所欲,谎话、粗话或者威胁性的语言张口就来。导致他们极易失去判断能力和自主分析能力,被所处团体裹挟前行,进而导致成瘾性,沉迷其中无法自拔。长期沉迷于网络世界的青少年不仅身体发育受阻,而且有可能导致价值观、道德观以及人格扭曲,社会角色边缘化,甚至产生杀人和自杀等严重后果,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③高英彤、李东阳等:“俄罗斯网络游戏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启示”,载《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6期。

面对网络沉迷带来的上述不良影响,我国一直在探索对此的治理之道并出台了相关规定,也开展了全国性的整治网络环境行动,甚至出现了不少网瘾治疗机构。但至今为止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青少年网络沉迷问题依然严重,对其的治理依然困境重重、任重道远。

(二)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1. 监督执法不严。第一,相关规定形同虚设。早在2007年,我国就已经发布《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并要求各网游平台和视频平台执行,而这一举措并未得到妥当地落实,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第二,监管主体不明,权责不分,极易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目前青少年网络监管机构有很多,既包括国家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等。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国家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网络监管的地位,但是这些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权责界限、监管对象和内容也不明确,并且缺少专门的青少年网络监管主体。这种监管结构不能形成周密的监管体系,监管者之间缺乏相互配合,网络监管体系的漏洞难以实现高效的监管效果,很难从源头有效防范青少年网络沉迷行为的发生。①刘永刚:“论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的立法必要性”,载《法制博览》2018年第5期。第三,执法方式缺乏常态化。我国连续多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净网”、“护苗”行动,全面整治网络环境。但大多采用运动式检查的方式,缺少执法的常态化和规范化保护,很难形成全面的青少年网络保护体系,也难以达到真正治理青少年网络沉迷的目的。

2. 制度创新设计不足。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治理新挑战,科学有效的制度创新设计是治理的关键。伴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青少年使用的移动网络终端形式由原来单一的电脑变成了手机等多种移动网络终端。这种新变化使青少年可以随时、随地接触网络。加之网络的国际化发展,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中体现出“无边界”特性。②于志刚:《构建公平正义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体系》,载《北京日报》,2016年11月21日。青少年可以跨厂商、跨账号、跨国界和更换网络终端等方式规避现行网络产品的防控措施。例如,目前直播平台运用审核手机号码的方式防止未成年人注册,但效果却形同虚设,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假冒他人身份证件或者手机号、甚至从网络上购买虚假身份证等方式轻松破解。网络经营者也难以识别未成年人的身份和实际使用情况。因此,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案例仍时有发生。正如有学者指出:“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保护需求”。③杨灵、孙芸辉:“守护未来:为未成年人筑起网络‘防火墙’”,载《中国政协》2018年第10期。同时,这种新变化也使得以往法律制度通过规制网络经营场所达到预防青少年沉迷于网络的目的无法实现。实际上,我们对青少年网络沉迷的治理,走在了网络技术发展的后面,缺乏科学有效的制度创新设计。国际通行的网络信息和网络游戏分级管理制度、过滤制度以及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制度等在我国都尚未完全建立。仅仅依靠监管机构的查处难以对我国数量巨大的青少年网民形成有效监管。

3. 网瘾治疗机构缺乏规范。虽然WHO将网络游戏成瘾列为成瘾性疾病,但目前我国尚无符合国情的网瘾诊断测评标准。④文化部、教育部等15个部门联合发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综合防治工程工作方案”,2013年2月5日。为迎合市场需求,各类网瘾治疗机构应运而生,成为家长解决青少年网络沉迷的最后一根稻草。但这些机构大多以营利为目的,治疗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时常发生网瘾治疗机构侵害青少年权利、造成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的案例。为整治网瘾治疗乱象,卫生部于2009 年发布了《关于停止电刺激 (或电休克) 治疗“网瘾”技术临床应用的通知》,但始终没有出台网络游戏成瘾的诊断标准和网瘾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而缺乏规范的网瘾诊疗机构,很难让网瘾少年回归健康生活。

4. 多方合力治理尚未落到实处。青少年网络沉迷治理是一项重大工程,需要社会多方共同配合才能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日内瓦公约》指出:“各国政府、私营企业、民间社会和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在促进信息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和责任”。青少年网络沉迷的治理无法单靠政府、企业、家庭和学校中的一方完成,多方合作治理是关键。网络企业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由于受利益影响,在青少年防沉迷治理中只是被动执行规定。家长对青少年网络沉迷治理的内驱力最大,但由于教育水平差异和技术手段缺失,特别是农村及留守儿童,家庭方面有心无力。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社会组织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经验,两者在防沉迷治理中各有优势。但是一直以来,家、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各自为战,治理效果不尽人意。因此,我们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加强企业、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发挥他们各自的优势,对青少年网络沉迷防范形成合力,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第五,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始终是放在企业面前的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网络经营者在承担青少年网络沉迷治理的责任中将付出相应成本,仅仅依靠企业以及行业自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在我国立法中,还欠缺关于网络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①姚建龙、王邕:“网络色情控制与未成年人保护”,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第4期。另外,行业协会、民间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在青少年网络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也非常模糊,他们不履行相应法定义务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②余雅风:“确立义务与法律责任:预防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三、域外监管经验借鉴

青少年网络沉迷及保护问题在域外很多国家得到重视,通过各方面探索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域外监管体系

不同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青少年网络保护的监管体系。如,德国的《多媒体法》《信息技术安全法案》,日本的《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等等。

德国为青少年网络保护构建了严谨的监管体系,设置联邦和州两个层级监管架构。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主要是联邦内政部(BMI),是德国网络安全的总负责机构。联邦内政部直属的联邦刑事警察署还设立了中央刑事调查业务部(Division ZD,又称为Central CID Services),被称为“网上巡警”,负责对网络进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监管。“网上巡警”获准运用特殊的技术手段并具有特定的调查权限。

联邦一级专门负责青少年网络保护的监管机构是联邦危害青少年媒体检查处,它负责审查危害青少年的媒体,将有危害的媒体纳入禁止目录。

州一级的青少年网络监管职责主要由jgendschutz.net和青少年媒体保护委员会履行。jugendschutz.net负责审查媒体服务、互动式和交际式网络内容是否违反《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如有违反将通报给青少年媒体保护委员会,由其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提交给联邦危害青少年媒体检查处,纳入禁止目录。监管机构互相配合,跨层级协作这一青少年网络监管的一大特色,在德国收获了良好的监管效果。

(二)域外监管措施

域外发达国家加强网络经营者和行业自律监管,为青少年的网络保护正本清源。

德国的《多媒体法》《信息技术安全法案》等要求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电信和电子媒体服务提供商、互联网论坛的经营者等对青少年网络使用提供最先进的保护,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德国还采取行业自律监管的方式,被称之为“受监管的自我监管”。德国的多媒体服务提供商自愿自我规制协会、互联网内容分级协会和娱乐软件自我规制机构等网络行业协会必须按照法律和内部《章程》的规定,负责网络监督的运作或提供资助,与政府监管机构共同为青少年网络保护提供坚实的保障。①黄志雄、刘碧琦:“德国互联网监管:立法、机构设置及启示”,载《德国研究》2015年第3期。

日本通过《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行业管理协会、电信服务商、过滤软件开发商、网络内容服务商、民间团体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等在保障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方面的义务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他们的法律责任。

美国的计算机协会、信息科学学会、电脑伦理协会等行业组织,制定行为准则、伦理守则等形式,规范会员的网络行为,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美国政府则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对企业和行业组织的自觉行为给予鼓励,使他们主动承担青少年网络保护的社会责任。

(三)域外监管技术

监管技术在青少年防沉迷治理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2003年《日内瓦宣言》和2005年《突尼斯承诺》都强调信息技术在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发展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目前,在治理青少年网络沉迷方面,国外监管技术主要有:

1. 分级制度。国外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和游戏普遍采取了分级管理的模式。分级制度有效防范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影响,也对防止青少年网络沉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分级标准和分级系统。美国由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标准定级系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游戏分级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典范。德国《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也规定了网络内容分级制度,分为“6岁以上”“12岁以上”和“16或18岁以上”三个年龄级别,要求网站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严格按照分级标准设置年龄许可标志。日本的网络游戏分级系统考虑到了游戏本身的色情内容与相对应的年龄关系,建立了以“全年龄适应”“12岁以上”“15岁以上”“18岁以上”四个级别的游戏分级系统。②张莉、黄雯莉:“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权益的法律保护”,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韩国媒体评级委员会,欧洲的泛欧洲游戏信息组织,荷兰的影声媒介分级学会,英国的视频标准理事会等,也都针对网络游戏和视频等制定了分级标准。③叶慧娟:“网络游戏分级制度比较研究”,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2. 过滤制度。为了净化网络内容,防止青少年色情、暴力、赌博成瘾,各国纷纷设立互联网过滤制度。

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是指根据国会立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要求公立中小学、图书馆和博物馆必须对互联网信息进行过滤,否则联邦政府将会采取扣减联邦补贴的强制手段。德国在2000年推出互联网过滤系统,主要针对儿童色情、美化纳粹和宣扬暴力等方面进行信息删除和屏蔽,极大降低青少年接触有害网页的可能。①姜闽虹:“德国对青少年网络聊天管理及保护”,载《北京青年研究》2014年第1期。英国则通过地方教育主管机构和地方宽带联盟推动过滤软件的使用,这一推动过程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是通过网络技术课程目标的实现和过滤软件安装等措施联系起来,与网络教育共同达到青少年科学使用网络的目的。

四、我国青少年网络沉迷的治理措施

我国目前对青少年网络沉迷的治理出现瓶颈,可以在借鉴域外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实际的治理体系。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系统高效的监管体系

1.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网络分级制度和统一的游戏管理平台。

网络分级制度是指以网络信息和游戏为对象,根据其包含的语言和思想内容、性内容、暴力程度等进行分类,设置相应的年龄标签,并根据标签进行过滤的制度。②杨攀:“我国互联网内容分级制度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可以避免青少年受到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影响,防范网络色情、暴力和赌博沉迷。亦将有助于将粗放的网络信息和游戏标准明确化和精细化,为家长控制青少年上网的时间和内容有据可循,是青少年网络沉迷治理的重要途径。

建立网络分级制度的具体措施:通过设立明确的分级标准,严格设定色情、暴力等网络信息及游戏的访问权限,对网络和游戏运营商按照分级制度进行审核,净化网络市场;确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人脸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以限定青少年网络使用的时间和频率等。同时,可借鉴国际经验,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由选择相应的等级。

另外,由国家网信部门主导建立统一的游戏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统一识别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合理控制他们的上网时间、网络消费和网络内容,有效防止青少年跨厂商、跨账号、跨终端等规避身份识别的行为。

第二,设立智能终端产品控制制度。对青少年的智能终端产品进行控制,可使家长从源头对青少年使用网络进行直接监管。国家近年来也一直积极鼓励研发和推广青少年上网保护软件,完善操作系统未成年人保护模块,这对青少年网络沉迷的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设立智能终端产品控制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经营者生产或进口青少年专用移动通信设备;一是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青少年网络保护软件等终端软件产品,优化和完善网络环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例(送审稿)》已经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12条:“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确立定期汇报制度。定期汇报制度是指由网络运营公司将青少年的网上活动记录汇总下来,定期或者有异常情况时向家长汇报的制度。通过立法,要求网络运营公司将疑似未成年人账户的消费异常、游戏时间、游戏内现金交易等情况,以发送邮件或者由家长远程访问并监控游戏记录的形式,向家长或监护人汇报。这样可以加强企业和家庭对青少年网络监管合作,发挥企业的资金、技术优势,使家长及监护人对青少年及时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将网络沉迷问题扼杀在源头。

第四,建立科学合法的网瘾治疗方法。网瘾治疗机构对于严重沉迷于网络的青少年具有治疗功能。在规范网络成瘾治疗机构方面,可以卫生主管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构,采取合理的监管措施,既要救治达到网络成瘾疾病的青少年,又要防止过度医疗和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国家应当将医学对网瘾较为成熟的认定标准上升到法律层面,严格界定网络成瘾性疾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标准。同时规范网络成瘾治疗机构,统一机构资质、运营条件、运营规则,科学规范地对网络沉迷严重的青少年进行救治。

2. 建立系统高效的监管体系

高效的监管体系是解决青少年网络沉迷问题的重要保障。可在我国构建由中央到地方的两级监管体制,形成系统的网络监管体系。确立网信部门作为主要监管者的地位,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行常态化监管,确保执法效果。网信部门协调其他监管部门间的关系,做到信息共享、协同执法,提高监管效率。

同时,还要明确各监管主体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对怠于行使职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赋予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权,以广泛的社会力量实现对网络监管者的全面监督。

(二)形成多方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有效机制

1. 经营者是网络沉迷治理的关键主体。通过立法清晰界定网络终端生产者或进口商、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和内容提供者和上网服务营业者在防范青少年网络沉迷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严格规定禁止性行为,明确法律责任。①王利明:“论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同时,要求和鼓励网络经营者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数量众多的青少年网络使用者是网络经营者的客户,也是他们行业竞争争夺的对象。网络经营者只有积极承担起防范青少年网络沉迷的社会责任才能赢得用户的信赖。当然,这些防范措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我们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让利企业,激励他们共同治理网络沉迷。

另外,充分发挥网络行业组织能动性,通过明确的法律指引,使行业组织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由网络经营者、行业组织与网络监管机构共同筑起青少年网络沉迷的防线。

2. 家长或者监护人是网络沉迷治理的基石。家长在防范青少年网络沉迷中起到决定性作用。青少年家庭中,上网设备的数量、与父母的亲密程度和讨论频率等因素对青少年网络素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与父母双亲一起居住对青少年上网注意力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积极意义。②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新闻与传媒研究中心:“2017青少年网络素养调查报告”,载《光明日报》2017年7月6日11版。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在儿童早期教育中,培养他们健康的生活学习习惯,提高自控能力;在他们接触网络时履行网络教育职责,安装过滤软件,控制上网时间,建立良好的网络素养。

另外,我国留守儿童网络沉迷问题更加严重,根据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留守儿童在网络游戏上花费的时间明显更多。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监管能力较弱,甚至还存在监护人缺失的现象,这为治理留守儿童的网络沉迷问题留下巨大隐患。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监护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加大对监护人的责任监督,强化监护人作用,通过学校和社会力量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监管乏力进行必要的补救。①杨灵、孙芸辉:“守护未来:为未成年人筑起网络‘防火墙’”,载《中国政协》2018年第10期。

3.学校是青少年网络素养培育的主要承担者。学校可以通过电脑终端安装过滤软件、加强网络使用管理等方式,防止学生在校期间过度和错误使用网络。

上述技术手段虽然可以对青少年的网络行为进行规范,但却不能够取代学校进行的网络安全教育和网络素养教育。②王平:“国外未成年人互联网安全利用研究:进展与启示”,载《情报资料工作》2018年第1期。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设计网络素养教育课程体系,在各学段开设网络素养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网络使用技能,加强网络使用的自控能力和安全保护能力,建立网络伦理道德。学校还应当开展家长网络素养教育,缩小家长和青少年的网络代际差异。

此外,学校还可构建网络安全预警和报告制度,将学校出现的网络沉迷案例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部门的专职青少年网络管理机构第一时间对个案进行分析、疏导和解决。③杨灵、孙芸辉:“守护未来:为未成年人筑起网络‘防火墙’”,载《中国政协》2018年第10期。学校、家长和教育主管部门与网络监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情况通报、防沉迷联合处置制度。

4.社会是青少年网络沉迷治理的最后屏障。专业的青少年权益保护社会组织和社工制度在青少年网络沉迷防范和治理中也应发挥着政府、学校、家庭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青少年网络保护的最后屏障。④王建敏:“我国未成年人维权社会组织:作用、问题及对策”,载《中国青年研究》2016年第7期。当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时,专业的社会组织可以为他们及时提供帮助,让父母在专业社工的指导下,帮助孩子科学合理地使用网络。专业的社会组织还可以开展很多专题研究,从政策导向、心理辅导、家庭教育等方面展开有效的治理措施。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培养专业的社工和社工组织,帮助青少年正确利用互联网,走出网络沉迷的阴影。⑤佟丽华:“守护未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在第四届互联网大会上的发言)”,载http://2017.wicwuzhen.cn/web17/news/zhibo/201712/t20171201_5884582.shtml

(三)设置有效的救济手段

1.着力加强网络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立法有必要强化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如提高行政罚款力度、采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严格的行政责任,使网络经营者成为控制青少年网络沉迷源头的力量。⑥杨灵、孙芸辉:“守护未来:为未成年人筑起网络‘防火墙’”,载《中国政协》2018年第10期。

2.增加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通过特殊的法律责任提升家、校和社会对青少年网络教育的效果。当家长或者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不力时,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以参加网络素养教育辅导课程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以此提升其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护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增加惩戒约谈、黑名单、信用管理等法律责任形式,并使之制度化,有针对性、全方位地保障家长、学校和社会实现他们各自的监管责任。

3.建设迅捷的全国统一举报制度。通过构建网络、通讯等各种举报渠道,优化现有投诉举报入口,建设全国统一的举报平台。实现举报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及时对网络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进行监管,确保国家颁布的防沉迷法律规范得到执行。对沉迷于网络的青少年及时介入,形成网络沉迷的共同监管和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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