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铭 王雅南
(1.延边州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 延吉 133000;2.中共延边州委党校,吉林 延吉 133002)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历史性的,其所指内容也相应要随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要研究民族工作,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对民族定义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国内学界流行的观点仍是苏联学界的看法[1],“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领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2]。需要说明的是,历史范畴的民族不同于民族学上的民族[3],马克思主义所定义的民族强调资本主义的交换活动对民族这一事物产生具有决定性,代表新生产力和新生产方式的经济活动打破了人类交流的空间界限,使生产活动不再拘于血缘关系的限制,当一定区域内的人,具备了相同语言,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形成相似的心理特质时,民族就出现了。而民族学的定义显然更为宽泛,一定时期生活在一定区域的共同体都可被定义为民族。
传统马克思主义对民族的定义中,除历史性这一基本特性外,其余四个要素都是从经济这一角度出发的。人不能活在真空中,语言是信息交流的基本工具,共同从事生产活动的人们必然会使用相同的语言,生活在一定的现实空间内。心理素质这一要素是思维层面的,决定于语言、地域和经济生活,同时也反作用于三者。这个定义,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理论逻辑。
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内在需求,概念的定义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新的思考。费孝通在对民族研究的回顾中,从对中国的实际情况的观察出发,分别就传统马克思主义对民族定义的四个要素做了讨论[4]:
1.共同语言
同一民族的人,有时因方言不同也无法直接对话,但方言并不难学,因为语法和词汇基本相同,此处涉及一个程度定义问题——共同到什么程度可以定义为“共同语言”,就此费孝通根据民族语言的调查研究资料,认为对民族的识别要按照自愿原则并考虑其历史渊源。
2.共同地域
中国的民族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这一特点就造成民族的地域分布严格说不能算作有“共同地域”,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没有严格的居住分界,少数民族聚居在一定范围的区域而无其他民族的情况极少,更多的往往是相互杂居。
3.共同经济生活
与中国实际不同,“苏联定义”完全继承马克思从资本主义扩张角度出发,视民族为资本主义跨国发展产物的定义,并不注重与未进入资本主义的情况相区分。中国有两个特殊情况,一个是几乎直接从半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二是下文将提到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这一特殊概念对于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4.共同心理素质
费孝通认为这点其实就是民族认同,思路是从“人己之别”的区分定义出发,引申至民族的“你我之别”,民族的不同是从人内心中对“认同意识”的认识出发的,那么各民族的心理素质其实就是指“认同意识”。
费孝通在1988年“泰纳讲演”上所作的演说中,提出了“多元一体格局”思想,自此引发了关于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研究的全新讨论,认为:中华民族是中国56个民族的有机统一,不是简单叠加;中华民族是一种具有差异的一致[5]。而“多元一体”也多次出现在中央领导人的会议讲话中[6],这表明其在政策层是得到实践认可了的。
“民族”这一概念本身是从“你我之别”的区分出发,这是客观决定同时也是无数历史与现实印证了多民族国家天生要有处理民族问题的需要。费孝通在他的著名演讲中提到“如果我们放任各民族在不同起点上自由竞争,结果是可以预见到的,那就是水平较低的民族走上淘汰、灭亡的道路”[7],没有正确的认识,多民族会成为内部分裂、国家失败的“落井石”;有了正确的认识,中国的经验证明了多民族会成为共同富裕,走向繁荣的“助推器”。
多元一体格局有一个理论前设就是中华民族的自觉存在,中华民族由自在实体变为自觉实体的过程与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同步,当人们把矛盾由相互穿插、纠缠不清转向一致对外,认为外部威胁远大于内部矛盾的时候,中国人才有了“我们—(是)中国人/中华民族”要与“他们—(是)外国人/除中华民族以外的民族”作斗争的意识,出现了“你我之别”,出现了中华民族的自觉实体。
任何民族工作,之所以称之为民族工作,是因为民族之间具有对立的倾向,需要对这种倾向及其影响做工作,如何减少对立,化矛盾为动力就是工作的重点,如果达到理想状态下的民族团结,民族工作也即到达了消失的时候,而这一到达过程的主体就是中华民族。在多元一体格局对中华民族的定义中,一个关键词就是“更高层次”。“更高层次”意味着56个民族打破民族界限,意味着唯物史观下民族发展的历史性前进。同时,属于层次概念内的高低区别,不互相影响各自层次下的利益格局,各民族作为利益主体并不受中华民族这一利益主体的影响,这就实现了各民族思想认识上的增量凝聚,其直接结果就是加强民族团结。
有关民族工作的理论在建党伊始,不可避免要受到苏联影响,1922年党的二大会议上的提法是“民族自治邦”和“中华联邦共和国”[8],自此至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前,党的民族纲领也都强调民族自治权和实行联邦制,周忠瑜认为虽然共产国际和联共党关于民族政策的主张坚持了民族平等的原则,且对中国共产党之后的民族政策有所启示,但其主张的苏联经验脱离了中国的实际[9],六届六中全会提到“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且建议当地政府设置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来管理有关事务[10],这是从主张自决到主张自治的转变标志[11],而从1946年1月中共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开始,中国共产党只强调自治权,也不再出现有关联邦制的话语[12]。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正式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开始正式付诸实践[13]。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马戎梳理了建国后有关民族自治的纲要文件、有关法律条例和宪法中有关民族政策的内容,从正式的文件中可以总结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成为我党民族工作话语体系中的核心部分[14]。
建党以来,民族政策的变化有两个重要节点,即六届六中全会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客观地看,在党的初期阶段,探索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与摆脱苏联影响的过程是同时的,抗日战争背景下的六届六中全会,争取到了独立自主、理论同实际相结合的结果。党关于民族政策的转变、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领导权和管理权的划分转变,是根据当时民族空前团结的情况所决定的,且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高层领导干部,在长征过程中接触到了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克服了教条主义,不断坚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主张[15]。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和李维汉在回应中国为什么不实行苏联的制度问题上,认定了五条中国与苏联的不同之处:国家性质和主体民族地位、民族构成、民族分布、民族发展、民族关系发展情况[16]。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分析了俄国的民族情况:一,少数民族(注:列宁的原文为“异族人”,下同)(占全国人口多数)恰住在边疆地区;二,少数民族受压迫要比在邻国更严重;三,在国界外的曾被压迫的少数民族较多独立;四,边疆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高于中部地区[17]。比较来看,中国的情况是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6%,且地域分布是“大杂居、小聚居”,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强烈的民族自觉是在民族危机面前发展起来的,各民族的团结程度也是空前强烈的。据此,在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确定通过了关于建立民族自治机关的决定[18]。
1.正确的战略判断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在争取民族独立的时代背景下建立、成长、壮大起来的,民族问题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中从未被忽视过。新中国成立以来,虽在部分时期有过对民族工作的失误处理,但党依靠自身及时完成转变,坚持了平等团结发展的基本原则,有效规避了战略风险。
处理民族工作,必须回答,究竟如何认识民族问题?此问需回答之处在于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19]。民族问题可以不单单是学术观点问题,它可以成为也易成为政治原则和思想认识问题,且当其成为有关政治原则和思想认识的问题时,与学术上的争论不同,往往会对现实世界造成直接的、破坏性的影响。在民族工作中,认识民族问题从思想认识上出发往往不难,但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必须且要更多更严肃更集中地把民族问题放在政治原则上去衡量和处理。中国共产党的历次有关重要大会和重要文件都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体现的是党对其政治重要性的认识和确认。
习近平在2014年9月提出“八个坚持”,阐明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科学内涵[20]。“八个坚持”从解决民族问题的前提保证、道路途径、根本目标、根本原则、根本制度、根本立场、根本战略和根本保障等八个角度明确内涵,这八个角度的阐述,形成了处理民族问题的思想体系,这个体系是系统的、科学的,既有避免颠覆性问题发生的领导权和制度的保证,又有防止过激和越线的思想指导。从战略角度上看,既定目标在思想上坚定,在理论上科学,实现过程的政策空间足,应对问题的准备充分,体现出对于民族问题的战略清醒。
2.权力分配的合理设置
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都要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关系。其矛盾的普遍性在于大型国家中必然存在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划分,而权力下放给地方过多则造成权力失衡,中央难以规制地方,动摇国家统一的权力基础;如果权力分配过少则造成地方性权责失衡。对于民族区域,不但有权力的集分平衡问题[21],还有如何处理民族区域与非民族区域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即在制度上如何体现民族平等。
乌兰夫概括了中国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六个特点,其中一条是“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在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保证”[22],不同于普通行政区划的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民族自治地区的分权意义更多在于激发地方发展活力。推动民族地区发展归根结底要靠经济增长,但推动发展不仅需要解决发展动力问题,也要解决发展阻力问题。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语言文化、宗教信仰多样复杂,尤其当外部势力借此涉及干预,非本地区的人难以掌握真实准确的事态情况,工作从实际出发也就无从谈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就是对于少数民族干部的提拔任用,其特点在于:①少数民族干部既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党和政府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②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群众关系密切,且对本地区事务工作积极性高,便于政策的落实[23],而“党管干部”原则保证了任用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政治忠诚,同时也就保证了地区自治权发挥自治与中央最高权力统一,实现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两个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