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处遇机制的完善

2019-03-02 19:19:26刘宇轩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监护人毒品犯罪

刘宇轩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一、问题的提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有关毒品犯罪的批捕案件数量同比有所下降,但是,在刑事案件数量上排名第三,毒品犯罪仍然是高发的刑事犯罪。更为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有增多的趋势,给社会和未成年人本人带来极坏的影响。①中国禁毒网:http://www.nncc626.com/2019-06/25/c_1210169576.htm这也与未成年人整体犯罪率下降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虽然绝对数量依然不大,但呈现明显增加的趋势。如依据某法院10年的判决显示,未成年人其他犯罪从2004年的2706人逐年下降到2013年的1065人,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从2004年的21人增加到2013年的71人,增长了3倍多。②袁林:“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从严刑事政策的检验和修正——以某省法院系统近十年的判决为研究样本”,载《法学》2015年6月。据湖南2015年全省审结毒品案件的统计结果来看,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件呈现了逐年的趋势。③数据来源:http://news.ifeng.com/a/20160625/49239456_0.shtml广东顺德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数据也显示,未成年人涉毒人数同比增加了32%。④数据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content/2016-12/30/content_6937889.htm未成年人涉毒的方式主要是贩毒,帮助传递毒品、送货等,在某些地方也出现了在学校中进行贩毒活动的现象,更有甚者,有成年人利用毒品控制未成年人帮助其犯罪。在西方国家,涉毒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文化受西方影响越来越重的今天,应当警惕未成年人的涉毒行为,遏制其增长势头。

在最高法公布的2018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90后非法持有毒品且容留8名未成年人吸毒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此案中,涉案人员几乎全是青少年,被作为十大典型案例也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到了毒品犯罪不断侵蚀未成年人群体的现状。此类青年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犯罪实质上壮大了未来毒品犯罪的潜在人群。未成年人吸毒与犯罪之间的联系不言而喻,以贩养吸几乎是涉毒未成年人的必然结局。未成年极易因为好奇心、赶时髦、感觉酷而首次接触毒品,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差,一旦涉毒几乎等于丧失了自控能力,很容易被贩毒团伙控制,有的甚至在校园中贩毒,使更多的未成年人深陷其中。毒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以说是恶劣的,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体有损伤,而且对未成年人人生的影响是断裂式的。未成年人泥足深陷,重回正常生活轨道,寻求个人发展变得奢望。毒品也使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轰塌了,在人生观、价值观塑造的关键时期,精神世界的动荡对人的发展是致命的,一旦对生活、人生失去了信心,就可能走向彻底的堕落。

在我国,毒品犯罪是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八种严重罪行之一。由此可知,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是持“零容忍”的态度的,毒品和毒品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都是有着极大的危害的。此外,吸食毒品还可能带来一系列其他犯罪,比如吸毒未成年人缺乏购买毒品的金钱会促使他们财产犯罪,美国有一项调查显示,州立监狱中有19%的罪犯承认他们犯罪的最初动机是获取毒资,联邦监狱中这一比例达到了16%。①【美】Curt R bartol, Anne M.Bartol, 杨波、李林等译:《犯罪心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7年9月版,第376页。随着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断关注,如何矫正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近期讨论的重点。就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领域而言,在现有的刑罚体系之下,应当针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特点、原因作更为细致的处遇。

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特点

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等调查数据及其分析,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存在几个共同的特点。

1.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共有42名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其中,14至15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计8人,占比19.05%。②李洁:“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零容忍’”,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2月20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2010至2015年共审结15名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其中14至16周岁、16至17周岁、17至18周岁的未成年毒品案件被告人分别为3人、5人和7人。③陈梅:“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对策建议”,载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http://nc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10/id/2330838.shtml可见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涉毒案件基本占到了20%。毒品犯罪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并不罕见,且正逐步侵蚀着低龄未成年人群体。

2.未成年毒品罪犯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无固定职业。2012年至2016年辽宁省阜新市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学历组成结构为:小学文化占22.83%,初中文化占48.91%,技校占7.61%,高中文化占20.65%。④王继余:“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以2012-2016年辽宁省阜新市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数据为依据”,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1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大部分的未成年毒品犯罪人无固定职业,从业人员以餐饮业和娱乐业为主。⑤约翰 M.斯托格纳、布莱恩 李 米勒:“少年毒品使用趋势和社会反应”,载马文 克朗、乔迪 莱恩主编,苏明月、陈朗梓译:《少年越轨与少年司法手册》,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版,第655页。

3.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几乎都是共同犯罪,犯罪类型较为集中。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结果表明未成年毒品犯罪具有群体性。①陈敏、余建岗:“浅析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载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nc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6/id/1910861.shtml嘉陵区人民法院的统计结果则显示,在毒品犯罪中,未成年人一般处于终端的零星售卖环节,在犯罪中多为从犯。②陈梅:“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对策建议”,载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http://nc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10/id/2330838.shtml在触犯罪名方面,多为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为传统常见罪名,但近几年容留他人吸毒罪增长迅速,据杭州市公安局统计数据,2013年发生的未成年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大幅度超越往年,超过2011年和2012年数量的总和。③杭州市公安局官方网站:http://www.hzpolice.gov.cn/Html/201407/21/7c485110-d0a7-489b-bd35-049fb2921c5d.html

4.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存在明显的吸毒行为,且新型毒品大量涌现。据《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全球范围内有2.75亿人使用过毒品,其中有3100万吸毒成瘾。而在我国,到2018年底全国18周岁以下的吸毒人员有1万名,占全国总吸毒人数的4%。嘉陵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中,毒品犯罪中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有超过一半的尿检呈阳性,承认曾经吸过毒的更是占到了73.33%。④陈梅:“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对策建议”,载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http://nc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10/id/2330838.shtml由此,吸毒的未成年人有极大的概率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吸毒与毒品犯罪关联度极大。

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原因分析

1.毒品犯罪原因理论

在犯罪学上,通常用解释社会越轨行为社会学习理论、一般紧张理论和低自控能力理论来解释毒品犯罪。⑤约翰 M.斯托格纳、布莱恩 李 米勒:“少年毒品使用趋势和社会反应”,载马文 克朗、乔迪 莱恩主编,苏明月、陈朗梓译:《少年越轨与少年司法手册》,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版,第655页。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如果学会了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孩子们即使生活在环境最恶劣的地区依然能够抗拒犯罪的诱惑。孩子们从他们的父母、亲戚或同伴那里学习到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学习可能也包括了犯罪技能和心理方面的学习,犯罪技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备,心理建设则要应对犯罪后的情绪波动。如果孩子们学习到的赞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的分量超过了传统观念,那么未成年人就会做出反社会行为。赞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价值观如果来自对未成年人来说特别重要的人就会对他们特别的有影响力。一些孩子可能会遇到犯罪上的“导师”,交给他们如何成为一个成功的罪犯、获得最大的利益。相反,如果一个孩子的父母一直告诉他要诚实,不要伤害别人,或者生活在一个言行统一的环境中,那么他就学到了必要的态度和行为来抗拒犯罪诱惑。如果反社会的价值观得到父母、最好的朋友这类重要人士的支持,孩子就更可能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也很容易从朋友那里学到很多。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的朋友们有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那么这个未成年人就比其他的只跟遵纪守法的人一起玩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做出违法犯罪行为。⑥Marvin D. Krohn and Jodi Lane, The Handbook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Juvenile Justice, (2015), Wiley Blackwell,P257-260.这个理论运用到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强调的是周围环境、涉毒同辈对于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不良影响。

一般紧张理论认为某些因素会给未成年人造成紧张或压力,从而增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紧张具体指某些事件或状况。造成未成年人紧张的因素有主客观之分,客观因素是指在社会群体中,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和喜欢的事件或状况,主观因素则是指不被特定的某些群体所接受和喜欢的事件或状况,这些特定群体往往有过此类型事件或状况的经历。可以使未成年人紧张的因素有很多,例如父母对子女不够关爱或甚至表现出漠视、敌意,在学校与老师、同学之间的关系极差,或者曾经受过虐待、体罚等。①罗伯特·阿格纽:“一般紧张理论与少年越轨”,载马文·克朗、乔迪·莱恩主编,苏明月、陈朗梓译:《少年越轨与少年司法手册》,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版,第239-240页。一般紧张理论关注环境、经历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事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可能促使未成年人寻求用毒品来获得放松的感觉。而且紧张的环境也使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触到毒品。低自控理论认为未成年人接触毒品、毒品犯罪的原因是他们自控力低,他们没办法控制自己不去接触能让自己产生即刻愉悦感的东西。②约翰·M.斯托格纳、布莱恩·李·米勒:“少年毒品使用趋势和社会反应”,载马文·克朗、乔迪·莱恩主编,苏明月、陈朗梓译:《少年越轨与少年司法手册》,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版,第655页。低自控理论过于绝对和片面,并不能全面的解释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原因,但是其中指出的未成年人自控力低和毒品能产生即刻愉悦感的特质需要我们作出相应的应对。

2.未成年人自身特点

未成年人因其身心的特殊性,自控力弱,容易被新奇、刺激的事物所诱惑,毒品犯罪的可能性要大于未成年人。从怀孕到死亡,人生历程也具有阶段性,在不同的阶段,人面对的环境、经历的转变、受到的压力是不同的,所以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人有不同的特点。社会学学者罗伯特·伯杰和詹姆斯·麦科布林认为人生历程分为怀孕与诞生、婴儿期与儿童早期、青少年期、成人期、老人期和死亡。③Robert L. Berger, James T. McBreen,陈怡洁译:《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杨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79-206页。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且在我国谈到未成年人犯罪,针对的人群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个阶段在人的生理发育上属于青少年时期。

在青少年期,人的生理会有变化,身高和体重都会增加、发生性成熟,出现第二性征。生理上的快速成长不仅会影响到人的外观,对未成年人得情绪需求也会产生很大影响。除了生理上,学业也会对未成年人产生很大的压力,学校和老师的要求变得严格,面临着升学考试、人生选择,对他们而言学校也变成越来越社会化的场所。在幼儿期建立起来的友谊,对青春期的他们似乎不合时宜了,也不再需要了,同龄人之间有了竞争关系,来自同辈的压力也从无到有。人在十几岁时荷尔蒙水平达到最大值,在这个年龄段,未成年人对情绪、焦虑和不安的体验感也会更强烈,这也会使他们更容易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也是心理疾病的高发人群,在青春期的后段,即16-18周岁,未成年人又很容易陷入到自我认同和角色混乱的挣扎中。荷尔蒙水平的高与低,变化快与慢,都直接影响到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非常不利于他们认识自身行为性质以及控制自身行为。

在青少年时期,人的行为是依靠吸收、模仿他人行为得来的,而人的行为非常能够体现自身的价值观。价值观是社会成员评价行为、事务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符合自己目标的准则。④赵素兰:“价值观的变迁与社会注意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载改革开放30周年与价值哲学发展学术研讨会2008年。价值观是对社会认识的反映,人所处的整个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决定了人的价值观的形成。价值观不是先天存在的,是后天形成的,家庭、学校、人所处的群体都对个人价值观的形成有巨大的影响作用。人的价值观一旦形成就不会轻易改变,如果价值观有违社会的伦理道德、违背法律导向,那么必然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青少年时期是人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人的学习能力相当活跃,学习速度很快。但这个时期人的人格发育也处于不稳定期,缺乏自主的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这是一个各方面因素对人的影响的碰撞期,对未成年人来说也是一个迷惑混乱的时期,再加之未成年人在这个时期体内荷尔蒙水平不稳定,情绪起伏大,所以他们经历过什么事情、遇到了什么人,哪怕是一句话可能都会对他们价值观的形成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3.毒品犯罪团伙会主动利用未成年人帮助其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八种严重罪行才负刑事责任,虽然毒品犯罪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罪行之一,但是对14至18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刑罚。这就导致毒品犯罪的主谋利用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主动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控制未成年人,随后将未成年人拉入毒品犯罪的泥潭。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对其一律按正犯及被教唆人所犯罪行处理。但是法律上的不容置疑并不代表实践中的顺利落实,毒品犯罪团伙将未成年人推到毒品犯罪的最前端,越是主犯越是隐藏深处,而懵懂的涉毒未成年人很难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在对未成年人的一抓一放之间,毒品犯罪案件的真正侦破往往进展缓慢。如何增强未成年人抵御卷入毒品犯罪风险的能力,打击毒品犯罪的始作俑者,是我们应当努力的方向。

4.家庭不完整带来的教育缺失、监管缺位

家庭的不完整并不一定会促使未成年违法犯罪,但是不完整的家庭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行为的约束等方面埋下隐患,比如说,双亲消失导致孩子无人看管,单亲家庭导致的无力教育等。我国现在大城市中的高离婚率,小城镇、农村中存在大量留守儿童的现象,都事实上造成了未成年人家庭的不完整性。家庭的不完整性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离异家庭在情感上无法滋养未成年人,家庭关系冷漠,极大的影响了未成年人处理情绪、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二是大部分单亲家庭经济收入都低于双亲家庭,未成年人极易对金钱产生不安全感,经济需求难满足,影响金钱观;三是父母在家庭功能中的缺位造成无人监管未成年人,像留守儿童祖辈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严重不足,单亲家庭中父或母忙于工作,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有心无力的现象也很常见。家庭不完整带来的不利后果在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中占据很大比重,有数据统计显示,父母监管缺失占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风险因素的比重高达82%,冷漠的亲自关系占60%,功利化的教育占到50%,放任占42%,紧张的父母关系占36%,较差的经济条件占24%。①李玫瑾、靳高风主编:《未成年人犯罪与少年司法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6页,表二。这些都会给毒品犯罪团伙侵蚀未成年人留下空间,更有甚者,有些涉毒未成年人其父母就是吸毒人员。家庭不完整的未成年人相对于身处和谐家庭的未成年面临的涉毒风险更大。

四、未成年毒品犯罪处遇的完善

1.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由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涉毒行为作出处遇决定

为更好应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使有涉毒行为的未成年人远离毒品,远离毒品犯罪,生活重新步入正轨,首先应当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覆盖更广的少年法庭。以审判为中心,少年法庭不仅应当对毒品犯罪有管辖权,在应当对未成年人吸毒行为有管辖权。有学者认为少年法庭设置的不合理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未成年人司法的一大阻碍,少年法庭曾经尝试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纳入审理范围,但最后还是未落到实处,而且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没有纳入法院审理范围也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未成年司法的障碍。①游涛:“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2期。《日本少年法》明确规定了三类少年应当交付家庭法院审判,涵盖了犯罪少年、触犯刑法但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以及有犯罪可能性的少年。②《日本少年法院法》第3条:以下所列少年,交付家庭法院审判:1.犯罪少年;2.未满14周岁,但是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3.有以下情形的,根据其性格极其环境,将来有可能犯罪以及初犯刑罚法令的少年:(1)具有不服从保护人的正当监护之恶习的;(2)没有正当理由不靠近家庭的;(3)与有犯罪性的人或不道德的人进行交往,或出入可疑场所的;(3)具有伤害自己及他人品行行为之恶习的。但是前款2、3项所列行为中未满14周岁的少年,只有在由都、道、府、县知事及儿童咨询所所长进行移送的前提下,家庭法院才可以对其进行审判。依照日本的法律规定,有毒品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有吸毒行为的未成年人都应当交付家庭法院审判。由少年法庭作出处遇决定,法官会依据触法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过往经历、犯罪原因等给出更丰富、更人性化、更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触法未成年人统一由少年法庭作处遇决定,会事实上限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权力,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收归少年法庭所有,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中矫正教育权也至少应当在少年法庭的中立主持下进行。

2.发挥公安机关的一般预防作用

在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涉毒事件方面,公安机关应当运用积极手段,发挥预防作用。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介入都是事后性的,在实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之后才立案侦查,其起到预防的作用并不大。大众普遍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预防重点放在了学校和社区。不可否认,家庭、学校、社区肩负着可不妥协的责任,但是他们所能关注的只是特殊性的、有针对性的个别预防,而对全社会的、普遍的带有威慑性质的预防方式还是需要公安机关来完成。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巡逻就是很好的方式,尤其是对制毒、贩毒团伙大量存在或者活动频繁的地区,加大巡逻的次数可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受到毒品团伙的诱惑、腐化,也能阻止未成年人卷入毒品犯罪的漩涡。二是公安机关在校园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如果公安机关在维护校园安全的同时,也跟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密切合作,制定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系列计划,也可以通过跟公安机关联合组织活动来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如了解毒品知识,定期开展“向毒品说不”活动等。三是公安机关也可以专门制定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禁止令,如宵禁制度,禁止未成年人深夜外出在街头游荡,防止毒品犯罪团伙通过引诱未成年人吸毒来达到控制未成年人的目的。我国现行规定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某些特定场所也是依靠公安机关来落实的,如果落实到位,对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帮助很大。因此,公安机关是否关注未成年人工作对于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至关重要。

3.增加相关罪行的刑罚力度

从上述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原因可以得出,外界诱惑,尤其是毒品犯罪团伙引诱、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必须加大对引诱、教唆或者胁迫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行为,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对有此种行为的成年毒品犯罪人予以加重刑罚。涉及的毒品犯罪罪名主要有,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吸毒罪他人吸毒罪等。此外,毒品犯罪团伙中但凡有主动吸收未成年人入伙行为的,均应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容留其他未成年人吸毒的,也应当适当考虑增加处罚力度。

4.未成年的涉毒人员的处遇应当以隔离为主,充分利用社会帮教和社区矫正,惩罚与保护相结合

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环境、帮助未成年人脱离犯罪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再犯罪的重要措施,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尤甚。鉴于吸毒行为的高依赖性和毒品犯罪的团伙性,如何摆脱毒品犯罪的环境是应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有效方法。单纯依赖戒毒所、监狱的监禁并不足够,在强制戒毒和刑满释放之后,如何帮助涉毒未成年人(即使已成年)脱离贩毒圈,融入健康的社会环境,还更要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帮教和社区矫正是非常好的选择。

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是指将家庭、学校、社会等力量凝聚起来,解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社会教育活动,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应对措施。①李慧织、储昭节:“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4月。社会帮教的实施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居民委员会。这样的实施主体是涉毒未成年人日常接触最频繁的群体,如果形成合力,是完全可以将其隔离于毒品犯罪之外。但是我国当前的社会帮教制度存在法律规定空白、组织结构不系统、具体执行不合理等问题,还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当尽快完善法律规定,明确组织结构体系,摒除帮教的户籍限制,以最适宜未成年人帮教地为原则,统筹财政支出,为预防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再犯罪贡献力量。

社区矫正不是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成年人符合上述四种情况的,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毒品犯罪的法定刑普遍较高,许多涉毒未成年罪犯不属于社区矫正的范围,但社区矫正的许多方式对于涉毒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有很大帮助,比如专业社工的介入、定期报告的要求等。因此,应当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的范围,将所有涉毒未成年人都纳入到社区矫正的范围内,形成对于涉毒未成年人严密的监管网,积极跟踪思想动态,进行心理疏导,使得涉毒未成年人心理上、身体上均能脱离毒品犯罪团伙的控制。

5.加强涉毒未成年人家庭的亲职教育

家庭氛围对于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有积极效果,许多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结果都显示,家庭氛围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产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父母或监护人酗酒、吸毒和赌博的,其子女或受监护人酗酒、吸毒和赌博的概率要明显大于没有此类情况的家庭问题的未成年人。在发现涉毒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也有吸毒、贩毒行为的,除依法对其采取措施外,还应当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一并接受教育或参加社区劳动。

亲职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是与子女或受监护人的相处方式,父母与子女、监护人与受监护人之间应当建立亲密的关系,父母或监护人要了解子女或受监护人的成长经历、思想动态,对子女或受监护人的事情要表现出关心,要及时纠正子女或受监护人的偏差行为,要学会适当的管教方法,要引导子女保持正面的、昂扬的精神状态。二是教育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监护人这一身份的准备。不管是父母还是其他法定的监护人,在这个身份确立的时候,就应当对教育、养育未成年人做出适当的准备。不管是经济上的,还是思想、观念、学识上的。如果在社会调查中发现父母或监护人自身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就应当有针对性的对其开展帮助教育。例如,如果父母或监护人在经济上出现问题,可以对他们予以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学习新手艺,考取资格证等;如果父母或监护人在教育观念上存在问题,可以请教育专家对他们进行教育辅导;如果是父母或监护人的养育态度出现问题,对未成年子女或受监护人无法做到尽心尽力,那么有关部门可以对其批评教育,强制其履行父母义务。对于父母离异的,应当要求父母双方均尽到教育责任,否则按同样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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