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旺旺,贺乐民
(1.西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072; 2.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西安 710063)
嫡长子继承制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但它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才由现象定型为制度,到了西周时期,才在宗法制上最终将其作为君主继承的首选方式。尽管在某些时期由于各种原因对该制度的遵守程度有所区别,但作为君主继承规则却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成为君主在废嫡立庶、废长立幼之时不得不考虑的一种阻力[注]在我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呼在不同时期有所差异。例如,在传说之中的“三皇五帝”时代,最高统治者——准确地说,应该是部落联盟首领——称之为“皇”或“帝”。夏朝君主称之为“后”“夏后”等。商朝君主称之为“王”。周朝君主称之为“王”,亦称“天子”。秦朝以及秦朝之后的君主一般称之为“皇帝”。为了论述方便,在文中将最高统治者统一称之为君主,其妻称之为王后,其子称之为王子,其(嫡)母称之为王太后,以此类推。但对于本文所引注的文献,其表述不予调整。关于中国古代君主的名称、继位、纪年、享国等重要信息,可参见杜建民编著:《中国历代帝王世系年表》,齐鲁书社1995年版。。嫡长子继承制就是指“由正皇后所生的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中国古代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西周时期,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1]。可见,嫡长子继承制成型于西周周公“制礼作乐”时期。而且,该制度作为宗法制度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以始祖的嫡长子一系递承而下的嫡子为大宗,其余庶子为小宗;天子、诸侯、卿、大夫都受这一法制的支配;在大宗和小宗之间有一种明显的臣属关系,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和庶子分封制”[2],从而保障“家天下”能够通过君主之位的世袭而传承下去。
在西周之前,一般来说包括“三皇五帝”时期和夏商两朝,但严格来说,夏朝以及夏之前的历史只能算作“疑史”,只有商朝以及商朝以后的历史才能算作“信史”,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商朝才是我国第一个有直接的同时期的文字记载的朝代,而商朝之前的历史基本上都来源于传说以及后世的推论,并无同时期的文字直接予以证明。虽然“《史记·夏本纪》等典籍中记载了有关夏朝的一些事迹,但至今没有从考古挖掘中来印证这些史料的真实性,故此,人们一般把夏朝作为传说中的黄帝王朝的一个阶段来看待”[3],所以只能说夏朝“可能存在”。对于夏朝,“由于君主谱系采取口耳相传的记录方式以及人们重直系、轻旁系等原因,它在形式上表现为简单的父死子继”[4],但实际上夏朝君主的继承方式包括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和“叔终侄继”三种继承方式,且相互交织,这说明夏朝君主继承目前还带有很强的难以确定性。然而,在考察嫡长子继承制的萌芽、确立与演变之时,应该是建立在君主继承顺序非常清楚的基础之上,因此在对嫡长子继承制进行研究之时,应该跳过夏朝,而将重点放到商周两朝之上。
到了商朝,终于有了同时期的文字可以对其进行直接的证明,所以王权的继承关系才得以确信。有学者认为,“自汤(天乙)至纣凡十七代、三十传,历六百二十九年。一说商凡二十九王,历四百九十六年。传承制度前期以‘兄终弟及’为主,后期以‘父死子继’为主”[5]2。另外,“根据《史记·殷本纪》《宋微子世家》记载,商王纣是帝乙嫡子,微子启是庶子,尽管启年长,帝乙还是立纣为法定继承人。”[6]可见,从商朝后期开始,王位继承的趋势是由“兄终弟及”向嫡子继承制进行转变(见表1)。
表1 商朝君主继位序数、姓名与世代序数之考察
商朝自汤之后,传了17代30位君主,以“兄终弟及”方式继承王位的君主有13位,占比45%;以“父死子继”方式继承王位的君主有16位,占比55%(其中,两位是“叔终侄继”,亦可算作“父死子继”的补充方式)。
纵观整个商朝历史,以“盘庚迁殷”为节点,之前诸王“兄终弟及”者占比47%,“父死子继”者占比53%;之后诸王(含盘庚)“兄终弟及”者占比42%,“父死子继”者占比58%。由此可见,商朝的君主继承也以“父死子继”为主。
西周施行的宗法制度萌芽于商朝,完备于西周。以嫡长子即宗子为继承人,这一支继承下来的血脉称之为“大宗”,嫡长子之外的诸弟各自继承下来的血脉称之为“小宗”,当然,“大宗”与“小宗”之间是相对关系。宗法制度的确立与施行,使周天子不但是西周王室的宗主,也是天下诸侯的共主,有力地巩固了西周王朝的统治。“周代王制以嫡庶之制处理统治家族集团的父子关系,而用宗法与封建处理统治家族集团的兄弟关系。以嫡庶之制为基础的继统法与作为政治构造的‘天下’(其最高权力者为有天下的‘王’)与‘国’(其最高权力者为有国的‘君’)相关,而封建本身则包含了‘天子建国’与‘诸侯立家’两个层次,宗法的核心主要与作为政治构造的‘家’(其最高权力者为有家的大夫、士)相关。当然,封建与宗法二者彼此交织在一起,不能截然分割。”[6]使“大宗”与“小宗”身份有别,且将这种宗法关系一直延续下去的正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一制度在商朝前期表现为“父死子继”,但可能只是君主继位的一种方式或现象,还不能算是一种制度,直到商朝后期才逐渐定型,最终被西周所确认。
不过,嫡长子继承制与“父死子继”继承制并不是一回事,两者之间既有一致之处,又有明显的不同之处。西周明确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虽然由于时间久远,无法确定每一位君主是否是上一位君主的嫡长子,但从君主继承的顺序来看,确实较之商朝更为清晰、简洁,“解决了由上及下,由政治权力至经济占有的法定继承关系。在嫡长子继承制下,也确保了周王室世世代代天下大宗的地位”[7]。公元前1046年,从武王灭商,到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杀,西周共传了11代、12位君主,享国275年。
表2 西周君主继位序数、谥号、姓名与世代序数之考察[注]公元前841年(一说是前842年),周朝国都镐京(今陕西西安市)发生“国人暴动”,周厉王逃到彘(今山西霍州),公元前828年,周厉王死于彘,太子静继位,即周宣王。从公元前841年至公元前828年之间,天子之位空缺,诸侯推举召穆公、周定公代行天子职务(一说由共伯和代行天子职务),史称“共和执政”。但在2008年清华大学受捐的一批战国中期的竹简中,专家于2011年末整理出一部被命名为《系书》的史书,该书记载的“共和执政”与《竹书纪年》完全一致。由此,史学界基本一致认为“共和执政”是指一位叫做“和”的共伯代行天子行使统治权,而不是两千多年来人们普遍认为的周公和召公共同执政。参见《两种中国历史,哪种历史才是真实的?》,《今日头条》2017年2月24日。
西周除武王之外的11位君主之中,总共有10位君主通过“父死子继”这种继承方式继位,所占比例约为91%[8]。第七位君主(周懿王)死后,其叔父姬辟方夺权自立为王,是为周孝王。不过,由于嫡长子继承制已深入人心,故而在周孝王死后(他是否有子嗣已不得知),君主之位又回到了周夷王一系的手中。可见,嫡长子继承制到了西周中期,便已被视为君主继承应遵循的基本制度,自我复原的能力很强。
西周灭亡的原因多样,但最重要的一条便是周幽王废嫡立庶,违反了天下诸侯与百姓共同信奉的嫡长子继承制。周幽王的惨痛教训也成为警示后世君主切勿轻易废嫡立庶的反面例证。周幽王死后,诸侯们与申侯共同拥立前任太子姬宜臼继位为王,是为周平王,诸侯通过暴力手段使嫡长子继承制得以捍卫和重新确立。东周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开始,到公元前256年,被秦国所灭,共传了22代、25位君主,享国515年。
东周25位君主,在周平王之后的24位君主之中,第八位与第九位之间,第十七位、第十八位与第十九位之间[注]周哀王(?—前441),姬去疾,周贞定王长子。公元前441年继位,继位后三个月被弟弟姬叔杀害,在位1年。周思王(?—前441),姬叔,周贞定王之子,周哀王之弟。公元前441年,杀害兄长周哀王继位,在位1年。周考哲王(?—前426),姬嵬,周贞定王之子,周哀王与周思王之弟。公元前441年,杀害兄长周思王继位,在位15年。,第二十二位与第二十三位之间的继承方式是“兄终弟及”,总共有4位君主,占比约为17%。此外,只有第一位与第二位之间,后者对前者的继承方式是“祖父死、孙子继”,占比约为4%。除此之外的19位君主,均采取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占比约为79%。
东周25位君主中,周平王之后的君主,继承方式为“兄终弟及”者有4位,占比17%;“父死子继”者有19位,占比79%,另有一位是“祖父死,孙子继”,原因是第一位君主的太子姬泄父早逝,所以其孙姬林便被大臣们拥立为君主,占比4%,这可以看做是嫡长子继承制度的一种深入体现,这也体现了东周初年太子作为“大宗”之宗长“百世不迁”的宗法地位。如果将第二位君主继位采取的“祖父死、孙子继”归属到嫡长子继承制之中,那么,在东周采取嫡长子继承制的君主数量将增加为20位,在除过开国君主之外的24位君主之中,所占比例约为84%。由表4可以看出,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在东周取得了压倒性的地位。
表3 东周君主继位序数、谥号、姓名与世代序数之考察
表4 商朝、西周和东周君主继承采取不同方式所占之百分比[注]从形式上看,虽然东周采取嫡长子继承制的比例低于西周,会给人一种嫡长子继承制出现历史倒退的感觉,但考虑到西周享国257年,东周国祚较西周要长约两倍(东周享国515年),而且西周君主之位传承了12君主,东周较之也多出约两倍(东周有25位君主),时间越长,君主数量越多,越有可能发生有违嫡长子继承制的篡权夺位的情形。
由于嫡长子继承制是在西周才正式确立,虽然“父死子继”这种继承方式与嫡长子继承制有所重合,但确实有差异,因此在表4之中采取的表述是“‘父死子继’或嫡长子继承制”,前者被商朝特别是商朝后期所采取,后者被西周和东周所采取。由于商朝君主的继承方式在前期与后期逐渐产生了明显的变化,所以在表4中将商朝细分为两个时期,即前期与后期。尽管商朝后期采取的继承方式即“父死子继”只是一种惯例,还称不上是一种制度,但采取这种方法继承王位的君主毕竟在逐渐增多,可以看作是这种趋势正在形成。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从商朝到东周,君主继承方式开始由“兄终弟及”向“父死子继”过渡,而西周在这一趋势的基础之上,又将“父死子继”进一步细化为嫡长子继承制,这既有利于君主继承顺序的清晰与明确,又有利于政权统治的延续与稳固。
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之后,使有资格继承君主之位的候选人范围得以缩小与明晰,能够尽可能地“定分止争”[注]《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尽管商朝、周朝以及后世的君主之位的继承,均出现过“兄终弟及”,但嫡长子继承制却是应该给予考虑的首选方式。那么,嫡长子继承制与“兄终弟及”相比,究竟是哪些因素使嫡长子继承制通过制度选择或者制度竞争脱颖而出成为首选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父子之间的血缘、感情以及父亲对儿子的期望,都远远甚于兄弟之间。数千年的历史也证明,君主之位在兄弟之间传承要比在父子之间传承更容易引起王室内斗,继而消耗王室统治的实力。所以,“‘兄终弟及’容易引发围绕权力转移的内斗,尤其当王位不再只是一种不得已的责任,而是因社会经济发展有了或是伴随了各种重大收益之际。在位者可能会想让自己的儿子继承最高权力,不愿意、会阻碍甚至会拒绝由弟弟,或——当自己在兄弟之间排行最小时——由自己长兄的儿子,来继承自己目前占据的王位。内斗是必然的。”[9]
第二,嫡长子继承制使君主之位的传承更加便利和容易操作,这也有利于统治权力的交接与朝政的稳定。倘若实行“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就一定令最高统治者更替更为频繁,因为有一切理由相信,兄弟间的年龄差别会小于父亲与嫡长子之间的年龄差别。而政治领导人频繁更替对于任何政权都不是好事,不利于社会政治预期的稳定,政策摇摆或缺乏长期的政策规划,甚至导致政权的崩溃;外部侵略者也可能会趁虚而入。”[9]因此,相对于“兄终弟及”,嫡长子继承制在保证政局稳定以及使君主之继承顺序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方面,其优势更大一些。有学者认为,“按嫡长子原则确立的皇太子被称为‘国本’,所谓‘国本一动而天下摇’,……作为圣人周公‘制礼作乐’一部分的嫡长子继承制已经成为一种政治传统而深入人心,并且在实践中确实发挥了稳定政局的作用,因而获得了统治阶级的认可与拥护,已经具有一种‘国之定跣’地位的结果。”[10]
一般而言,几乎所有的君主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单是嫡子都往往不止一个,更别说君主是否有无庶子或者庶子有多少个了。然而,根据嫡长子继承制来确定君主之位继承人的话,继承人是谁就会变得非常简易和清晰了,名分一定,就可以极大地杜绝嫡长子之外的人对于储君之位的觊觎之心,庶子就更加不敢轻举妄动了,否则将要面对君主、嫡子(们)以及信奉嫡长子继承制的大臣等反对势力的阻碍。即使最终夺权成功,这种赤裸裸的暴力行为,将会使得继位的合法性受到广泛的质疑,没有人心的支持,其统治也定然百般艰难。因此,“嫡长子继承制把储君的候选范围降到最低点,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皇位继承的冲突。相比较选贤或兄弟相继的继承方式,嫡、长这些客观的或天定的条件,使皇位继承资格有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这样才有可能避免诸子争立、骨肉相残的局面,以保证政局的稳定,保证皇统万世一系的过渡。”[1]
第三,嫡子的母亲往往是君主的王后,她与君主婚配也最早,也是最有可能先为君主诞下子嗣的后宫妇人,王后所生的最年长的嫡子自然是嫡长子。君主病逝之时,嫡长子在君主儿子之中年龄较大,人生经历、治国才能、政治谋略较之诸弟一般而言也更为丰富,嫡长子继位之后依靠自己的能力以及大臣的辅佐,基本上能够治国理政,所以“嫡长子继承制的本质在于以身份定继承权,所谓‘生而有之’,而不是根据父亲的喜爱,自身的贤德。这种先天的差别非人为所能改变,这样就避免了许多储位之争,确保君位代代顺利相传”[11]。倘若废嫡立庶或者废长立幼,可能会带来三个恶果:
一是,王后尤其是首任王后的选定,往往不是君主本人所能决定的,或是作为太子之时在父王母后主导之下选定的,或是父亲过逝之时还未大婚,最后是王太后在朝中重臣的辅助之下选定的,而所选定的王后,其出身一般也都不错,多出身于权高位重的官宦之家,一旦君主废黜嫡长子,将要面对来自外戚的政治阻力和压力,可能会引起朝政动荡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是,无论是废嫡立庶还是废长立幼,除了会引起外戚及其支持者的反对,新立的储君往往较为年幼,父王逝世之后,即便新继承人得以顺利继位,由于其年幼而导致治国理政经验常常缺乏,这时君主的外祖父、舅父作为外戚,在年幼君主之母的默许、纵容甚至支持之下,可能会获得巨大的权力,导致大臣之间的权力失衡,这就为外戚篡权夺位埋下了伏笔。即便外戚只是权重但并未篡权,但君主成年之后也不能容忍朝政旁落于外戚之手,往往会联络朝臣或者宦官夺回权力,君主与外戚之间随之会出现权力斗争,这会导致统治能力的内耗。
三是,纵观历史,废嫡立庶或废长立幼的结果往往是君主倾向于立幼子为储君。导致朝局容易发生重大变动,相比之下,“嫡长子继承制以资格定继承权的纯客观要求往往不能与国君主观的人情人性相一致,其违背之处主要在于统治者宠爱别子,置嫡长子继承制于不顾,而欲顺其私情立爱子为嗣。无论其愿望是否实现,都给国家带来了或大或小的动乱”[11]。
总之,嫡长子继承制既是父子关系亲于兄弟关系这一伦理关系的自然反映,也使储君选定范围大为缩小,极大地抑制了其他人的觊觎之心,从而符合了君主之位得以清晰传承的政治需求。一旦废嫡立庶或废长立幼,都难免会引起朝政动荡,尤其是嫡长子并无过错的前提之下却被父王废黜之时。即使这一举动获得成功,嫡长子作为储君被废黜,其作为王族的候选宗长地位也将失去,同时储君的改变,也牵涉到王族宗法秩序的更迭,这难免引起某些王族成员甚至诸侯的不满,继而削弱了君主以及未来新君在道统上的正当性。因此,嫡长子继承制作为“父死子继”继承方式深入发展的产物,经过历史与统治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最终代替“兄终弟及”成为我国古代君主继承方式的首要选择,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嫡长子继承制所体现的嫡长尊卑等级观念恰恰适应了君主专制制度讲求君尊臣卑的体制和君主集权运动的客观要求。因此,它能被秦汉以后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所继承”[1]。所以,史家钱穆评价周朝嫡长子继承制是“王统观念超于家属观念之上”,较之“兄终弟及”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从西周开始,嫡长子继承制便作为君主之位继承的首选方式而被普遍遵循,“就儒家的立场上看,嫡长制符合家族本位的伦理要求,也具有‘成仁’的道义基础,是孔子‘王心’‘王义’和政治理想所托”[12]。然而,制度是具体与明确的,现实是复杂与多变的,所以制度在某些时候总是得向现实妥协,因此嫡长子继承制只是我国古代君主继承方式的首要选择,一旦政治局势波诡云谲,则最多只能做到嫡子或者长子继承,甚至采取的仅仅只是“父死子继”的继承方式。换言之,我国古代君主继承一般情况之下最多只能做到“父死子继”,因为奉行和传承的“是嫡长子继承的观念,而不是嫡长子继承的制度”[1]。所以,对于嫡长子继承制,“就其具体执行情况看,由于条件不具备或人为的因素,嫡长子继承制在实施过程中不得不大打折扣”[1]。据统计,“在中国从秦至清二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只有2/5的皇帝是依靠嫡长子继位制登上皇位的”[13]。
在我国古代历史之中,幼子继承君主之位也不多,但作为嫡长子继承制向政治现实妥协的产物——嫡子继承或者长子继承,相对于“兄终弟继”和幼子继承而言,也确实起到了促使君主之位平稳交接以及抑制外戚专权、减少宦官干政的作用,虽然只是“促使”“抑制”或者“减少”的作用,而做不到“确保”与“杜绝”,但相对于因为君主之位继承规则不明确而引发朝政混乱却要好得多。在我国历史上,每一次黑暗统治的出现,都往往与王(皇)位传承失序有关,诸如东汉后期、唐朝晚期以及清朝晚期。总之,由于嫡长子继承制是一种只重视继承人先天所具有的继承资格的制度,但难以兼顾继承人的品行与能力,因此它并不能保证任何时候都能产生一位贤明的君主,亦即这一制度“在君主所拥有的制度化权力与其实际的政治能力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或不对称问题”[12],这容易出现君主之位继承的合法性与继承人的良好德行难以保持一致的矛盾,所以当嫡长子的德行明显不能高于其他王子之时,继而难以产生人格魅力从而使嫡长子不易获得正直大臣发自内心的拥护,一些大臣为了自身的政治前途而掀起或参与党争,此时非常容易产生“夺嫡之争”,致使嫡长子继承制能否得以实现出现了不可控的因素。
然而,“嫡长子继承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皇位继承方面的政治动荡,发挥了维护政局稳定的功能,被历朝历代奉为合法、正统的政治制度,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1]。在面对波诡云谲的宫廷斗争之时,即便是嫡长子继承制未能总是得以遵守,但也成为君主废嫡立庶、废长立幼之时不得不考虑的一种压力。考察商周时期君主继承现象和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巩固和传承,以及这一制度面对纷繁复杂的政治形势所表现出来的妥协甚至低头,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宗法制度以及君主继承制是如何一步一步随着历史的变迁最终走向终结,其中的斗争、血腥或权谋早已变成浮云,但其中的故事却趣味十足,或许这就是历史尤其是我国历史的魅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