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整理了我国2018年出台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对2018年我国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等出台的文件进行盘点。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新华社记者刘卫兵/摄)
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将第六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四)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等。
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
该《意见》提出:要求促进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根据《意见》,到2020年,将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到2035年,将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持续推进形成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建成以中心城区为基础,带动周边、辐射县乡、惠及民生的安全发展型城市。
《意见》要求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为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规定》明确界定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首次提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
《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2月2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形式、程序和约谈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
《意见》提出,要从6个方面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意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5月10日,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
根据《指南》,评估诊断将采用百分制,从固有危险性、周边环境、设计与评估、设备、自控与安全设施、人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安全管理绩效9个大类,重大危险源、物质危险性、危险化工工艺种类等13个细分项对企业进行评估。应急管理部要求各地安监部门要根据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辖区内危化企业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4个等级。
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全〔2018〕111号)。
《意见》指出到2020年,安全产业体系基本建立,产业销售收入超过万亿元;到2025年,安全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部分领域产品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8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该文件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优惠目录共涉及8个行业领域,专用设备项目由原来的50项增加至89项。
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9月4日,应急管理部下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于2018年11月30日前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向全体员工作出公开承诺,并在工厂主门外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根据通知,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上述企业应在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网站、企业主门岗显著位置设置的显示屏上,进行安全承诺公告,每天10时更新,至次日10时。
10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
《框架方案》就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
《框架方案》明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从国情出发,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稳妥有序推进,有序做好消防救援队伍新旧体制衔接工作,保持队伍整体稳定;建立健全专门管理和保障办法,经过3年的试行磨合,形成一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比较成熟定型的政策制度;有效优化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提高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该《条例》旨在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
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这支队伍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总体上参照了军衔、警衔的做法,与军衔、警衔不同的是,将衔级与职级合并设置,实行一职对一衔。在衔级称谓上,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出“指挥”特点,称为总监、指挥长、指挥员;消防员主要体现“消防”特点,称为消防长、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的配套行政法规,是消防救援衔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佩带办法、缀钉、更换收回、制作管理等作了规定。
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
《通知》指出,为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
《通知》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悬挂专用号牌,主要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场勘查车等。应急部为专用号牌及配套行驶证件的核发主管单位。驾驶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人员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12月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草案)》。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的应急工作体制,突出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制修订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值班等要求,并细化了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