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明媛 卢 安
在现代医学发展中,传统医学伦理观主张尊重生命和关爱生命,从道德角度强化了医学救死扶伤的宗旨,为医学人道主义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有力推动了医学的发展和医德的进步。在传染病防治实践中,这种伦理观表现在对患者的关怀、同情、尊重隐私和权利保护。但由于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和人群的健康,此时,个人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就对传统的医学伦理观提出了挑战[1],最为凸显的是传染病患者的隐私保护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的博弈。
当前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传统传染病威胁持续存在,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艾滋病、肺结核等重大传染病已成为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存的严重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更为严重的是,有研究表明,近年来青年学生艾滋病病例呈上升趋势[2],而主要以空气、飞沫作为传播媒介的结核病,学校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3]。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出于保护患者隐私的目的,或者受到来自利益相关方的干扰,一些隔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聚集性疫情的暴发,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如何妥善处理传染病患者隐私保护与公共卫生安全的关系,是当前公共卫生领域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传染病患者同样享有,经过数十年的法律完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避免了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信息泄露、侵犯名誉权、精神损害等,成为传染病患者隐私保护的强大后盾。
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得到了保障,这是社会的进步,然而一些患者及利益相关方出于个人私利或为了某方的利益往往隐瞒传染病疫情信息,导致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剧增,甚至出现故意传播疫情的违法行为。
一方面,传染病患者多有自卑心理,担心因患病影响工作、学习、交际、出行等,并可能引发在就业、婚姻等方面被歧视,在患病后对配偶、同事、家人等隐瞒病情。例如,2015年中期肆虐的中东呼吸综合征(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MERS)疫情,韩国籍男子在中国活动期间隐瞒病情,并与超过100人密切接触,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4]。这是由于患者本人过度保护隐私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冲突的典型案例。
另一方面,作为家长、学校、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往往为患者升学、工作、交际等原因考虑或逃避责任或为自身利益等过度地保护患者隐私,甚至故意隐瞒发病、就医等情况。例如,2019年3月24日,华北地区一中学报告1例首发麻疹病例,当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进行调查时,家长抵触情绪较大,没有如实说明就诊医院,且带患者就诊时没有使用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及就读学校,导致该校截至4月16日共报告实验室确诊麻疹病例35例,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又如,华北地区另一中学2018年5月发现1例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下达了疫情处置通知书,对学校提出隔离患者,通风消毒,筛查密切接触者等建议,学校为保护患者隐私、避免停课等原因未按要求整改,当年10月该校再次发现新发肺结核患者,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第二次下达疫情处置通知书,学校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1个月后,该校发生肺结核暴发流行,全校某年级学生超过1/5的学生感染该病,多人住院治疗,全校停课,甚至影响到部分学生高考,造成了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和重大经济损失。
此外,有个别传染病患者利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患者的疫情信息作为盾牌,隐瞒病情甚至故意传播疾病。例如,2014年某市1名女学生在不幸感染艾滋病后开始了报复男人的行动,在3个多月的时间里,她疯狂与100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导致他们感染艾滋病病毒。该女学生起初是受害者,她在一家夜店邂逅1位陌生男子,并在没有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两个月后发现自己感染了艾滋病,起初想过自杀,但后来采取此种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5],严重危害了公共卫生安全。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既要尊重患者的各项权利,又要维护公众利益,减少人群受到危害[6]。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只对如何保护患者隐私做出了规定,并未对因过度保护患者隐私造成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有明确的法律惩戒,不利于传染病的防治及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警示[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甲类传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而对乙类或丙类传染病如艾滋病、肺结核、麻疹、风疹等造成他人危害的疾病没有明确要求。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只能提出建议,既没有法律强制性,又没有任何惩戒措施。
公共卫生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其他分支(如临床伦理学和研究伦理学)一样,不是以伦理学理论而是以公共卫生实践中的伦理问题为其逻辑出发点,赋予公共利益重要的伦理地位,在一定条件下个人的利益应该服从于人群的集体利益,同时也要尽可能维护个体的利益和权利[8]。公共卫生伦理侧重的是社会的整体价值和群体健康,从宏观方面探讨公共卫生领域的公平、社会公正和人权等问题,主要研究传染病防治中的公共卫生干预,公共卫生资源分配不均衡等伦理问题[9]。从现状分析来看,人们对公共卫生伦理的认识不足,相关部门、媒体对公共卫生伦理的宣传不够,正是因为普遍缺乏公共卫生伦理的意识,才使得人们在遇到传染病患者隐私保护与公众利益考量时,“无底线”地向个人隐私保护倾斜。
传染病的患病主体是“个人”,但传播对象是“人群”[4],它不仅是个体的疾病,也是公众的疾病。个体患者既可能是感染的受害者,也可能作为传播源而成为他人可能的伤害者,这时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就成了必然。然而,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在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面前,无限地强调个人利益,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拒绝隔离治疗,个人权利滥用,最终导致危害集体、社会或他人利益,个人隐私将会无从说起。在甲型流感爆发和 SARS流行时,少数不法商贩囤积居奇、哄抬急需药品和物品价格,甚至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公众健康,导致 SARS和流感疫情在一定范围内无法有效防控,其最终结果就是任何人的健康都会受到疫情威胁[9]。
传染病具有聚集性、传播性、可预防性等特点,多在工厂、学校发生,目前很多学校仅仅是由体育老师兼职保健老师,缺少专业的校医,并且对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重视度较低,导致传染病短时间内传播扩散。如近年来关于结核病在中学寄宿、住宿学校蔓延的新闻较多,并且高发于春冬两季,究其原因在于学生的学习环境比较拥挤,加上宿舍、教室通风不良等原因,只要有几例结核病病例未做好隔离措施,就很容易扩散传播,尤其是面临升学的学生,将所有注意力都放在考试备战中,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下,对自身的身体状况不够重视,容易耽误疾病治疗[10]。或因课业负担重,怕影响上课,在症状稍缓解但未达到隔离期限时,便自行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致使疫情防控时间延长[11]。正是在这种淡薄的健康意识下才使得某些本来可控可防的传染病在人群中肆意地传播,危害公众健康。
法律法规作为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12]。然而当前法律尚有需要完善之处,首当其冲的就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法律明确规定侵犯隐私权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该明确由于过度保护患者隐私侵犯公众健康导致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有关患者本人因隐瞒病情导致疾病传播流行或危害他人健康的制度规范。以法的形式规范每一个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正如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中提到:当个人的行为不涉及他人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自由;只要他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他就需要对社会负责,接受社会或法律的制裁[4]。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有关因隐瞒个人隐私或过度保护个人隐私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法律惩处力度不够,操作性较差。以肺结核病为例,在学校结核病疫情的处置过程中,流调人员需要详细了解首发病例学习生活的具体情况,准确划定接触者范围[13]。对拒不接受隔离治疗的患者,如果被传染者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应该予以支持。而且有研究表明,2016年每成功治疗 1 例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为18.05万元,立法集中管理每成功避免产生1例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所需要的社会成本只需0.74万元[14]。因此,建议对过度保护个人隐私造成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个人、家人、集体或其他相关利益责任人及恶意传播疾病的患者,给予法律制裁的同时,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以形成法律的警戒作用。
公共卫生伦理学主要关注群体层次的伦理学问题,特别强调政府、公共卫生机构及其成员、医疗机构及其成员、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的问题[15],以促进人群健康和社会公正。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医务工作者还是患者个人,亦或是利益相关方,首先要明确公共卫生实践中普遍存在伦理冲突,完全的“不伤害”或“非伤害”是无法做到的,此时就要尽可能地达到健康最大化的效果。而健康最大化通常是通过伤害最小化来实现。在公共卫生领域中需要遵循健康效用原则,给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目标人群带来预防疾病和伤害、促进健康的好处,以及可能带给相关人员的负担、风险或其他负面影响的权益,从而达到健康最大化和伤害最小化[9]。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要强化公共卫生伦理意识,当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问题出现时就需要援引公共卫生伦理学基本原则对其中的伦理学问题进行辩护。
传染病疫情信息除患者知情外,政府及疾病管理部门应知情,在保护患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甚至整个社会公众都应该知情,包括传染病疫情现状、发展势态、流行趋势,使社会公众共享疫情信息,达到群防群控的目的。所以,共享疫情信息的意义不仅是为了使患者能更好地行使决策权,更重要的是为了动员全社会更好地抗击疾病,防止疫情扩大,稳定社会人心,维护社会和国家的正常秩序[16]。在2003年防SARS的实践中,前期由于某些官员瞒报、缓报、少报的失职行为导致了疫情大范围的扩散,后来政府适时公开疫情,增强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并在专业防控措施的实施下,有效控制了疫情。通过抗击“非典”,大家的共识是:疫情并非不可控制,可怕的是疫情的封锁和疫情的失真,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
公共卫生有着强烈的目的性,即保护和促进公共健康。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健康利益[17],与个人权益保护既对立又结合,没有脱离群体的个人也没有脱离个人的群体,将二者放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18]。如2003年抗击SARS ,利益的天平更加倾向社会、人群的利益。这是绝对需要的,没有疫情的整体控制,没有社会人群的生命保障,就没有个人的生命安全[16]。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当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应该以公众利益为重,做出理性的让步,争取双赢各得其所。此外,要依靠大众传播媒介,对高危人群进行宣讲教育,消除歧视,唤醒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人道态度、理性精神和道德力量,在实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找到保护隐私与公众利益的平衡点。
人、自然、社会三者应该互相促进、和谐发展,因此树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念,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倡导正确的伦理价值观,不仅能够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而且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健康观[19]。在日常生活中,医护人员在做好必要的自身防护的同时,要给予患者适度关怀,减少医源性歧视。传染病患者自身也应该努力提高素质和传染病防治知识,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提高自身责任意识,不能将病毒传染给更多无辜的人,还应该主动地接受治疗,要相信科学、摒弃迷信思想,只有这样才能使传染病病情得到有效的控制[20]。
传染病患者既是一名病患,也是传染源,在对自身产生危害的同时,又可能对他人甚至人群产生危害,对公众健康和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明确划分个人权责,兼顾社会利益,实现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共卫生安全的最优权衡,是公共卫生伦理追求的目标。
(衷心感谢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海峰、郭玉、孙印旗和李宝军所长,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的崔娟律师为本文撰写提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