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包容性治理视野下“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预防化解

2019-02-23 00:07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10期
关键词:偶发事件利益冲突包容性

龚 志 宏

(商丘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无直接利益冲突”看似没有利益冲突,但本质上仍属于利益矛盾,在其背后隐藏着一系列深刻而复杂的利益冲突、利益差异和利益失衡的根子。造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肇始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但今天仍有惯性影响的排他性治理方式是一个重要原因。要有效预防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就必须摒弃排他性治理方式,努力探索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体制机制。近年来逐步兴起的“包容性治理”理论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选择。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背后蕴含着深刻而复杂的利益矛盾

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类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称谓最早出现在2006年。与一般的社会矛盾或冲突不同,其众多参与者在参与这场与己无关的冲突过程中,既没有向其支持的一方提出过任何直接的利益诉求,也没有向其反对的一方提出过任何直接的利益诉求,他们参与冲突的直接目的竟然是为了借机声援弱者、表达不满、鼓噪造势、宣泄积怨,所以有学者将其称作“社会泄愤事件”[1]。

马克思认为,物质利益是一切社会集团、社会组织得以形成的物质基础,是一切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经济根源,“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187。近年来出现的所谓“无直接利益冲突”,在表面上看好像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但究其根源,人们不难发现,它在本质上仍属于利益矛盾,在其背后隐藏着一系列深刻而复杂的或公开或隐蔽的利益矛盾的根子。

首先,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最初起因来看,引发冲突的偶发事件绝大多数本身就是利益矛盾的产物。“无直接利益冲突”往往以偶发事件为冲突起因,这些偶发事件就是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原发事件或称导火索。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这个导火索往往就是因为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了直接侵害。在城镇,这些偶发事件往往表现为因拆迁安置、物权、产权、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农村,这些偶发事件往往表现为因土地承包、农地征用、村务管理、宅基地调整等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这些因局部利益而引发的局部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就有可能酿成有众多围观者参与的带有“无直接利益冲突”性质的群体性事件。

其次,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演化过程来看,利益矛盾是导致冲突不断升级的根本原因。由偶发事件演化为带有“无直接利益冲突”性质的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使大量旁观者触景生情,在现场气氛的感染下,实现了从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转变。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有两种心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他们对自身过往利益的回顾与联想;二是他们对自身未来利益的预期和忧虑。前者是说,部分围观者往往不由自主地把眼前正在发生的事情与自身利益联系起来,回忆起自己曾经在过去遭遇过眼前正在发生的不公平待遇;后者是说,部分围观者往往有意无意地从“邻避冲突”“邻避抗争”的角度出发,推测到自己有可能会在今后遭遇眼前正在发生的不公平待遇。在这两种心理作用下,他们会在现场氛围的影响下,半自愿半裹挟地卷入正在发生的冲突中,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当事者和推动者。隐藏在这一转变背后的根源,仍然是利益矛盾。

第三,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双方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通常存在着或公开或隐秘但却是非常严重的利益矛盾。“无直接利益冲突”通常发生在拥有社会资源不足、话语权较少的弱势群体与占有丰富社会资源、话语权较多的强势集团之间。他们之间之所以会爆发冲突,可能是因为强势集团有意无意地伤害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利益,如2009年湖北石首“6.20事件”;也可能是因为强势集团的某些言行引发了弱势群体“仇官”“仇富”的心理,如2004年重庆万州“10.18事件”。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偶发事件爆发后,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体的围观者往往会在“集体类意识”的影响下,有意无意地加入到冲突中弱势群体的一方,试图以一种“非体制内”“非制度化参与”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绝非没有利益矛盾,只不过这些矛盾隐藏在冲突背后而已,它本质上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或明或暗的利益矛盾在群体性事件中体现。

二、“包容性治理”理论的兴起及逻辑架构

造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形成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但今天仍有惯性影响的排他性治理方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排他性治理方式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治理主体的单一性,政府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否认或拒斥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社会治理,强势的“全能政府”与低效的社会管理同时并存;二是治理过程的垄断性,政府凌驾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上,垄断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政府本位主义”与“行政傲慢”大行其道;三是治理成果的非共享性,社会主导群体或强势群体掌握着巨量的权力和资源,弱势群体成为“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排斥性治理方式的弊端日渐显露,并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有效预防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就必须摒弃曾经发挥重要作用、但在今天已经走向末路的排斥性治理方式,寻找新的治理之路,努力探索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体制机制。近年来逐步兴起的“包容性治理”理论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选择。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以全球化、信息化、分权化、风险化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充分认识到无论是国家还是市场,均无法独立而有效地解决“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问题。在此背景下,随着以“民主”“效能”“包容”为核心指标的善治理论的兴起,“包容性治理”理念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与排他性治理方式不同,包容性治理方式强调“主体多元合作、起点机会公平、过程统筹兼顾、成果收益共享”[3],是一种重新审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发展理念。其逻辑架构包括以下三个基本方面:

首先,治理主体的包容性,实现治理主体由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与排他性治理方式不同,在包容性治理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社会治理主体,而要动员全社会的有效力量参与社会治理。这一点对于弱势群体至关重要。因为弱势群体占有的社会资源少、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更少,扩大社会治理主体的范围,无疑为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合法的平台和便利的渠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4],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治理机制指明了方向。

其次,治理过程的包容性,实现治理过程由垄断到合作的转变。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政府本位主义”逐渐丧失了其合理性,政府不再,事实上也很难再垄断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推行,而是与社会力量协力合作,以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带来的缺憾。包容性治理注重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引导,以激活社会组织的潜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提供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构建包容性社会等方面的作用。近年来,各级政府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本该由政府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有偿交由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承担,就是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这与包容性治理理念是不谋而合的。

第三,治理成果的包容性,实现治理成果由非共享到共享的转变。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参与,强调治理过程合作互动,都是为了实现治理成果共享的目的。治理成果的包容性或者说治理利益共享要通过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治理过程知晓的公平性,就是要采取各种办法让民众最大限度地知晓治理过程,各种利益主体都能便捷地获取相关数据和资料,而不是对治理过程一无所知或被蒙在鼓里;二是治理成果分配的公平性,就是要让各种利益相关者都能公平享受改革发展成果,逐步缩小并最终消除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政治参与、文化发展、社会治理等方面遭遇的不公平待遇。

三、“包容性治理”是预防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正确选择

如同社会矛盾不可能被完全消灭一样,“无直接利益冲突”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但能够通过努力将其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求木之长必固其本,欲流之远必浚其源”,为了实现尽可能从源头上预防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目的,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出发,努力把工作做在前面,把工夫花在平时,千方百计改善民生,尽最大努力保障公平正义。这一思路与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包容性治理”是不谋而合的,应成为预防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正确选择。

首先,扩大公众参与,疏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渠道。在现实生活中,“无直接利益冲突”之所以爆发,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有效表达,不满情绪不能得到合理宣泄,有苦说不出、有气无处泄、有冤无处诉。吸纳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是包容性治理的基本理念,也是预防、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举措。做到了这一点,就能有效增加社会治理的透明度,扩大公众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度,增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互信度,从而有效缓冲部分民众的不满和怨气,避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与激化。信访、听证、对话协商、信息公开、公示评论、民主评议、网络参与等都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扩大公众参与的重要而有效途径,应该长期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公众参与形式。

其次,加强完善社会组织,尽最大努力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在整合阶层力量、疏导社会心理、化解矛盾纠纷、上传下达民意等方面具有政府所无法替代的“特异功能”,在某些政府不能、不需、不便、不宜介入的领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要积极培育、大力扶持、依法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构筑起一道“安全阀”和“减震网”,从而减少官民摩擦和“无直接利益冲突”。要进一步完善、发展、创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信访等传统基层矛盾调解化解机制,积极探索通过发展基层民主、协商民主,完善法律机制、社会协同机制等新机制来“控制增量”“消减存量”,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

第三,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保障公平正义。贫富差距的拉大已经使部分民众滋生了浓厚的“仇官”“仇富”情绪,他们心中有“相对剥夺感”、有怨气,这是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既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基本方向,也是包容性发展的逻辑结果,也应该成为预防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主要举措和必然选择。为此,必须继续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把“兜底、增收、扩中、规范”等事关老百姓“钱袋子”、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结构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进行到底,切实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必须真心实意、满腔热情、真抓实干、科学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把改善民生、保障公平正义作为党和政府最大的政绩,着力解决好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根本上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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