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短视频市场风起云涌,其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文娱产品,我们应该对其宽容以待。但是,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不断被曝出低俗、色情、造假等问题。本文对比互联网短视频与网络直播,从法律监管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 短视频 网络直播 法律监管
基金项目:2018年大学生创新创业省级重点课题成果,项目编号:201810166053。
作者简介:齐搏坦,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77
一、 我国互联网短视频的现实困境
(一) 视频内容难控,影响社会稳定
互联网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型的自现代化媒体平台,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已逐渐成为网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当下大火的短视频APP“抖音”为例,极光大数据的监测结果显示,截至到2018年2月,抖音短视频APP的市场渗透率几经达到14.34%。这意味着市面上每100台手机中,就有超过14台安装抖音短视频APP,月均DAU超3200万,且短视频85%的用户为24岁以下。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传播信息,如果短视频内容包括邪教恐怖、淫秽色情、血腥暴力等不良信息,必然会错误引导未成年人人甚至对整个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互联网短视频企业生产制作的产品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坚持正确的引导方向,否则将成为误导人民、撕裂社会、危害国家的工具。
(二) 平台默许纵容,反而智能推荐
从我国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发展情况来看,不管是做短视频的自媒体个人或者团队,盈利模式都非常单一,其中80%仅仅依靠平台的微薄分成,其次是数额不等的广告。因为粉丝数量及视频播放量直接影响到平台盈利,因此当出现飙车、赌博、色情等违法现象时,短视频平台不但不对这种现象予以警告和制止,反而是为了流量吸金而默许纵容,甚至是通过大数据计算和智能化推荐的方式给予鼓励,将这些违法违规但博人眼球的视频置于推荐页。
(三) 用户盲目跟风,出现恶性竞争
如今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成熟,视频拍摄要求及成本的降低,用户拿起手机即可随时随地拍摄,通过特效处理后,一键就可以分享到社交平台上。而短视频内容也五花八门,从个人才艺到日常生活吃饭睡觉都可以作为视频源泉。粉丝的数量、视频的浏览量将会直接影响到视频发出者的经济收益,因此在大量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发展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跟风现象:例如某个用户独创了一段舞蹈发布在短视频平台时,会有用户为了个人利益而盲目跟风。甚至某些短视频内容涉及到了低俗、色情、造假、血腥暴力的内容,其中许多行为,不仅是对伦理道德的无视,甚至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四)网络监管受限,人工审核低效
互联网短视频行业的发展迅速,导致相关的监管体系无法跟上,也就是没有针对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的视频和语音监控技术无法实现对上传短视频的实时识别,基于短视频具有实时性和突发性的特点,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短视频监管的主要方式仍是人工审核。对于使用用户过亿的短视频平台,监管难度可以想象。此外,平台监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对于视频内容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甚至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举棋不定。
二、我国短视频法律监管与网络直播法律监管的比较研究
2018年8月,全国“掃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信网办联合下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落实用户实名制度,加强网络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单。虽然我国对网络文娱产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日益严厉,但乱象仍是屡禁不止。短视频内容侵权、涉黄、涉暴的行驶十分隐蔽,使得打击短视频违法乱象难上加难。因为我国网络立法体系尚未构建完成,缺乏立法针对性及执法强制性,因此无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制互联网短视频的违法行为。
(一)互联网短视频与网络直播的异同
互联网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的区别在于互联网短视频和网络直播深层的用户需求不一样。短视频短小精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人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人们对资讯、新闻的及时接收。短视频的用户希望在单位时间内获取更多的信息,他们观看的目的是优化时间,更关注事情的结果。而直播的用户更加注重现场感,关注场景的再现和发生过程,参与到直播过程中,期望产生一种沉浸式的体验,即时互动性更强。
而互联网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的传播,是碎片化、场景化的传播。移动设备是场景时代的五大要素之一,它的出现使得信息传播的时间、空间更加灵活。互联网短视频和网络直播是基于场景的传播,门槛的降低,流程的简化提高了传播的速度,增强了时效性,带来了网络文娱的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传统视听语言规则,为用户提供别样视觉体验,更加真实,贴合用户。强调用户的参与、分享和互动。
(二)目前我国的网络直播监管措施
针对我国的网络直播,国家信网办于2016年11月颁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直播规定》)以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对于《直播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网络直播的监管。其中的主要内容分为三点:
首先,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即直播平台)提出要求,《直播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审后发布的管理办法。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的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应视情采取警告、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的直播内容,保存记录并提交报告给有关主管部门。
其次,在国家监督层面,确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网络直播内容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部门依据职权对网络直播平台实施监督管理。《直播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信网办应建立并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网络监管制度,督促并指导网络直播平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服务协议。
此外,《直播规定》中第十九条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公民投诉渠道,设立高效便捷的举报入口,对于公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直播规定》所明确的平台监管、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对互联网短视频的监管具有重大意义。
(三)网络直播监管对互联网短视频监管的借鉴意义
网络直播和互联网短视频的兴起均得益于移动互联的发展与普及,两者的法律监管具有一定的可对比性。网络直播形成较早,其发展经营模式大致成熟,我国在其监管层面采取的措施已见成效。因此互联网短视频可以从中汲取经验,例如将监管主体,监管方式,执法主体明确等写进法规,尽早解决互联网短视频乱象。
三、 建立互联网短视频监管制度
(一)构建互联网短视频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方面缺失法律体系,因此面对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纠纷及争议问题时,很难针对各类问题从法律层面给与支持和说明。国家应尽快结合我国互联网文娱产业发展的结构与特点,确定焦点问题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他部门法,建立、健全互联网短视频产业的法律制度,从而有效地解决问题。为了推动我国互联网短视频甚至互联网文娱产业的有序发展,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当满足市场发展规律,明确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监管机制,建立顺应时代要求,符合产业发展的监管体系。立法过程也切忌操之过快,立法者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调查各大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结合现行法律制度,采取合理的立法模式,尽可能兼顾到社会各方面利益。鉴于目前国内短视频形式各异,内容繁多,质量参差,国家出台法律性文件时应参考行业自律规则或者承认行业自律性规则的法律地位,以便同一行业标准。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公众意见,设置投诉举报窗口,协助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短视频法律体系。
(二)加强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是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管理综合标准的基本法律。《网络安全法》规定了互联网的违法情形以及网络平台应当遵守的义务,强化了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列明了危害网络安全、造成违法后果具体的惩罚标准,并提高了罚款金额,明确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行政拘留。这与过去主体责任约定不明的法律法规相比,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作为网络空间的基本法律,《网络安全法》能起到奠基的作用,而且其中部分内容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短视频的规范与治理。但这毕竟只是基本法律,更多的还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关于互联网短视频行为这类新事物的细化规定还不够完善。但以后若能将《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并出台配套解释,对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违法行为的规制更加细致,处罚更加全面而严厉,加强其强制执行力,我国关于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违法行为的规制一定能取得更好成效,从而进一步减少互联网短视频违法行为的出现。
(三)制定针对网络短视频治理的法律法规
因互联网短视频出现较晚,我国尚未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互联网短视频乱象横生,国家应尽快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确立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主体,落实短视频平台责任,鼓励人们群众监督,明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互联网短视频对未成年的保护。应明确监管人员的责任,使追责更明确、更具体。针对短视频平台的违法行为,只有细化规定,出台针对性的规定,才能便于监管。这样也利于有关部门迅速发现其违法行为,并予以高效惩治。
四、结语
对于网络短视频的研究,学者普遍注重其商业运营模式,法学领域更多注重的是其法律侵权问题,在法律监管方面研究甚少。鉴于互联网短视频与网络直播的相似之处,我国目前针对网络直播监管方面的研究已成果显著。本文希望通过汲取国家治理网络直播的先进经验,进而将适用于网络直播监管的方法有选择的适用于互联网短视频的监管,建立起适合互联网短视频监管的特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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