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法律适用

2019-02-22 01:59王梦琪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撤销权消费者

摘 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消费者以法律形式退货的权利。新《消法》的实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目前的“不适合退货”和“退货应该处于良好状态”的标准存在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特点、属性、适用范围、行使时间和无理归还方式的描述,分析中国消费者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无理由退货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法律建议,如完善法律制度,合理限制无理归还的权利等。

关键词 消费者 无理由退货 撤销权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王梦琪,哈尔滨市第九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44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购物模式不断拓展,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得商品消费者更容易产生冲动性消费,在消费者对于自己冲动消费后而想要退货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代价,甚至是无法退货的境地。如今,消费者纠纷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迫在眉睫。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一次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这是中国消费者法律保护发展的又一突破。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基于对弱势群体消费者地位的共同理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化手段,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刺激消费者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消费者权益带来真正的保障,以促进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更为良好与稳定。该权利的出台也将规范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使其能更加注重其产品质量及服务,从而更好的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

一、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概述

(一)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概念界定

中国于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消法》规定,消费者没有理由退回该制度。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成为专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以满足当前实践。《消法》提出消费者無理由退货制度之前,该制度的规定方式集中于立法层次较低、领域较为分散的各种规定中。因此,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不是很大。新《消法》对该制度的明文规定极大的加强了我国法律对于新型交易模式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意义重大。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以特定形式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息,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收到货物并完成交易。保证商品完好的前提下,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标准,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无条件的解除或者撤销该交易合同,并且不需要对违约承担任何责任,反映了消费者的斜向保护。 消费者不合理的退货权是指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受退货权规制。消费者有权在收到货物后的七天内退货 ,具体而言,消费者享有的这项权利基本上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某些条件下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赋予消费者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愿,以确保消费者在做出消费者行为时符合他们的真实愿望。 货物销售中的不合理回报权是免税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双方合同终止时,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特征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第一,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法定权利。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消法》明确规定了这一权利,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权利,使消费者有权强制使用该权利,以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在司法程序中依法进行。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消费者退货的权利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消费者行使权利是有正当性的,行使权利也应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条件。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同,法律直接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原因在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保护其权利,同时也需要法律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从而在无理由退货全的行使期限上作出相应的规制。

第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仅为消费者单方面所享有。消费者无理由退货体现立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消费者和运营商信息不对称,也就是说,与卖家相比,消费者在拥有信息方面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不能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如产品质量,性能和其他产品信息。因此建立在卖方单方面公示的信息基础上,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合同有违合同的平等、公平等原则。为了平衡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性,法律赋予消费者在货物到达后的一定时间内单方面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三,消费者可以在不给卖方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而无需向卖方提供任何理由。只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并且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可退货商品,消费者无需任何理由即可行使退货权,在权利方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撤销合同,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卖方行使此权利,而无需通过诉讼。在责任方面,如果消费者单方面取消合同,则不对卖方负违约负责。

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法律适用的内容及缺陷

(一)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权利适用范围

1.适用的交易类型。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所适用的交易类型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从该条所列举的这四类可见其都是远程交易,而这里的“等”这一字就为解释留下空间。因为该制度是从国外先进经验并总结我国实践而制定的,因此按照立法者对该条的说明可知,这里的适用类型其实还应当包括上门推销、直销等无固定场所的交易,这些交易类型的共同特点即是交易场所不固定,可见该制度适用交易类型其实是排除了固定场所的交易。此外,本条还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即消费者订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类。

2.适用的主体范围。众所周知,消费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为消费者,一方为经营者。纵观我国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可见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主体显然包括这类消费合同主体。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的C2C模式应当认为不宜适用。原因在于在这种模式下,个人行为不宜规制,且容易造成权利滥用。

3.适用的客体范围。从消费者法的立法来看,保护对象应包括商品和服务。在发达国家,非再生退税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商品和服务,而中国的消费者法则只明确规定商品尚未提供服务。立法者也没有说明未将服务纳入其中的理由。 从规定的角度来看,服务不应包含在商品中,“取消法”没有理由退还系统的范围,但包含服务。可知其是将服务排除在外的,这种做法将对实践操作造成阻碍。 众所周知,购物尤其网购时,经营者除了提供商品外针对服务也做了专门供应, 如美团、糯米等网站有餐券、代金券销售等,消费者对该类销售项目的了解大多也是基于经营者的宣传, 其缺乏对真实信息的了解。一旦发生该类服务项目的消费纠纷,法官对其进行解释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困难,因此明确适用客体范围是必要的。

(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

1.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期限。我国《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在自收到商品后其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期限为7日内。世界各国对于该权利行使的期限立法不一,如美国规定的期限为3个交易日,德国规定的时间为1周,最多为2周,日本目前适用的行使期限为8天,法国按合同的类型不同规定的期限也不同,其在远程交易方面适用的时间为7天。从这些国家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期限相对比较短,立法者认为在这个较短的时间内消费者能够发现商品的缺陷等问题,能及时行使其退货权。

2.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方式。目前,国外对于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如德国、日本就规定消费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行使该权利,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书面形式对于证据的保存具有直接优势,作为书证、物证其证明效力强。我国在这方面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消费者在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时所使用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如直销领域消费者习惯采用口头形式,在网购时消费者行使退货权时也会采用书面形式,如淘宝网等在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包装时都会附随一份关于退货方式通知书,要求消费者进行退货时须填写退货单,将其随要退的商品一起返还给经营者。

(三)我国消費者无理由退货权适用时存在的问题

1.“不宜退货商品”标准模糊。如上所述,目前消费者对中国退货权利的适用范围,除了列举的规定外,还以底层的形式确保其范围的灵活性。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作用,但兜底条款的笼统性为实践操作带来的阻碍,也影响这该权利的顺利行使。根据《消法》的规定,不适合退货的货物不能在没有退货权的情况下适用于消费者。而“不宜退货”又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立法机关也没有授权相关机关判定不宜退货商品的标准范围,因此执行起来容易遇到阻碍,产生的争议也较多。

2.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为了更好地行使无理由回报的权利,消费者必须充分理解这一权利。同样,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这一权利的切实享有,也必须将让消费者知晓明悉其适用范围、行使期限等条件。现实中,相当一部分的消费者只有在使用过商品后才想到退货,然而却被告知无法行使该退货权,这种情形在网购领域中尤甚。因为基本除了对网站设置相当熟悉的消费者才能在其购物的网站关于退货细则里找到适用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基本各个网站都有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的清单,而这种清单不会在消费者购买过程中出现在页面的显眼位置,即使消费者确认订单,消费者也无法获得退货的指示。鉴于这种秘密披露方法,消费者可以真正了解网站消费者的范围和相应程序,除非他们专门进入网站查询,否则无权退货。 可以看出,运营商履行告知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性实际上无权返还。

3.在认定商品应当完好时争议较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同时也需要防范消费者滥用该权利。在《消法》中,规定消费者退回的货物应处于良好状态,但“货物应处于良好状态” 的标准没有细化,因此在理解上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类。一是认为商品本身及其包装、装潢等全都完好不存在有开拆和使用的痕迹,反之存在拆封使用的痕迹就认为不完好。二是货物本身状况良好,即使货物的包装是开封的,只要货物本身完好无损,货物上的标志和标志保持不变,也就是说,货物状况良好。三是只要货物没有特殊变化,即使标志和标识等附件状况不佳,并且不影响货物的使用,它们也处于良好状态。在实践中,消费者与经营者都倾向于采用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标准,但在实践过程中因经营者更具优势地位,消费者没有理由行使退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相关立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在交易中的维权纠纷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概括,新《消法》自正式实施以来其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也反映了一些问题,其必定需要发展才能完善。

在处理我国关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行使的问题时,目前我国需要后续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用司法解释来加以补充,弥补法律漏洞,使无理由退货制度更好地适用于实践,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将冷却期制度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釆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定加特别法规定的这种模式,以期更加符合法律逻辑并更便利于司法适用。

新《消法》首次在法律中确定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意味着在我国这样一个没有该权利立法背景的国家,就需要确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制度的基础架构,而新《消法》在这方面作为纲领性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因此需要我们在这一基础上不断推动立法的细化和相关单行法的出台,对现有立法进行适当的补充,以完善该权利内容,进而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确定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期间

一般认为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在这一期间内消费者如果未行使取消与经营者的买卖合同的权利,那么消费者就不能再行使其退货权。目前,法律主要规定网购无理由退货的时间为七天,其他领域尚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各行业对这一期间的标准不一,出于使消费者更好行使其权利的目的,建议予以明确。在确立期限的问题时,需要根据领域的不同来具体考虑,去直销领域的期间不宜过短,过短将不利于消费者退货权的行使,而考虑到消费者对经营者信赖利益的保护,这一期间需要符合一般理性人冷静考虑所需的时间。

(三)规范经营者对于无理由退货权的告知义务及行为

一旦提出无理由退货权,运营商就会对其产生抵制,一些运营商甚至害怕权利体系。正是由于卖方对消费者后悔权利的抵制,不理解和消极态度已成为实施无条件退货权制度的阻力。即使消费者的无条件退货制度反映了对消费者利益倾向的保护,但是,仍然有必要规范其交易行为,严格监督和自律运营商护送消费者后悔制度的实施。我们不能违背合同精神,动摇贸易原则。法律的制定在于对秩序的维护以及市场的稳定,引入无理由退货权更多是为了规范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因此,经营者加强自律,自觉提高产品质量及服务,杜绝不法行为,避免将被挑剔的消费者及市场淘汰,对于其自身建设是十分现实必要的。

鉴于经营者有义务在实践中履行义务的不令人满意的状态,有必要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以法律形式通知。它主要包括货物的范围、退货条件条件、时间限制和消费者享有无条件退货权的具体程序,将这些条件加以细化有利于减少消费纠纷使消费者顺畅行使其权利。此外,法律应规定对未履行义务的经营者的处罚方式和处罚范围。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使其能恰当履行其应尽的告知义务,提升其商品及服务质量,不仅能使消费者受益,同时能使经营者树立良好信誉从而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这种双赢局面有助于市场的良序发展。同时,应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不允许商家通过格式合同用折扣、礼券、赠品的方式来躲避无理由退货, 对那些炒作、使用非实物图片、虚构价格的卖家进行限制,若有触犯刑律行为的卖家,要对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倡导卖家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对产品进行如实描述,履行告知义务。

(四)合理限制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

无理由退货制度体现的是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受益人的消费者应在权利行使期间对要退还的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及合理使用,避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与使用。无条件退货权具有免责性,消费者在退还商品前对其进行的使用只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与使用,就认为货物完好,该货物理论上就能无条件退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定义它是否影响再销售,并且难以统一用于再销售不同商品属性的评估规则。如果发生轻微的价值损失,例如在正常和合理检查收到的货物的情况下由消费者造成的货物外包装损坏,仍然可以行使退货权。但消费者对于需要退还货物的使用还存在着使货物的价值减损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经营者主张不适用无条件退货能否得到支持,这是应当探讨的问题。

(五)统一不宜退货商品目录及商品完好标准

目前,由于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其也掌握了不宜退货和对认定商品是否完好的决定权,对于退货条件各行业甚至各个经营者心中都有一个定位,这种差异化的标准使得消费者行使其权利过程中存在一定障碍, 这对于实现该权利的立法目的来说是一个挑战。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设计初衷对保护消费者的单向保护,实现消费者保护权法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价值。经营者对优质商品和难以退货的商品有不同的标准,即使有法律规定,也难以在运动过程中实现。现行法规没有发挥消费者应该后悔的功能。所有这些都应该基于产品的性质和影响来改进不适合退货的商品和货物的标准。根据各行业的行内情况制定相关标准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易退货的标準,让消费者明确了解商品是否可退。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是顺应经济发展和消费模式变化而出现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它赋予了消费者最大程度的消费自由,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制度化保障。目前我国对于消费者无条件退货的相关规则过于简单,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实际执行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西方发达国家在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上起步早,发展快,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诚信体系等都是我们应该借鉴的成功经验。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理论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提出该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制度的建议。具体包括应当完善《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期间,合理限制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统一不宜退货商品目录及商品完好标准,以实现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协调。

注释:

刘畅.德国法中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12.

金可可.浅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上海人大.2014(8).12.

李桂英.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商场现代化.2015(5).30.

王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问题研究.首都经济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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