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2017年1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它又称作新《工会法》。重新修订《实施办法》是落实中央和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增强工会组织活力,为创新工会工作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它同时标志着党的群团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尤其是明确了在当下企业普遍建会难的情况下,工会可以通过上级工会指导、维权制度倒逼、服务吸引职工等手段来促进会员建会和争取企业的支持。包括行业工会在内的工会模式,只要企业内存在建会意愿,辖区内的工会组织有权对建会工作进行指导。
在外界推动力日益强大的背景下,笔者所调查的北京市海淀街道辖区内律师行业建会却呈现了较为消极的表现。上级工会给予街道的相关要求和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之间发生了脱节的现象,许多律所(以中小型为主)对建立企业独立工会或区域律所联合工会并不感兴趣,而辖区内的律所在当下又表现出专精化、原子化的特点。
1.律师业的形势和发展
2017年度,北京市海淀街道辖区律师办理各类诉讼案件1.1万件,其中刑事诉讼案件 0.2万件,民事诉讼案件0.9万件,行政诉讼案件0.03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万余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927件,担任法律顾问7907家。其中,政府法律顾问134家,企业法律顾问10623家,事业单位法律顾问348 家,公民法律顾问227家,其他455家。按照律所规模来划分,大型律所(80人以上)1家,中型律所(30-80人)8家,小型律所(10-29人)19家,微型律所(10人以下)54家。
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及市场的需求,律师业务也更趋于专业化、专门化。专业型律师不断增多,而“万金油”律师越来越少。特别是中高端律师,其所服务的客户与昔日的客户相比,在法律层面和所处行业领域都更为专业,要求律师精通该法律层面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熟知该行业领域的知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业务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也应运而生。
海淀街道辖区内的律所发展规律和北京市的形势基本相同,以原子化、专精化为代表的小微型律所成为主流。
2.行业工会的现状
海曼对西方工会的形态划分,一是工会作为集体谈判对手,二是工会作为阶级斗争的载体形象,三是工会作为社会团结的伙伴形象。其共同点,就是一定是作为工人的自组织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纯粹的民间社会力量。我国则与西方不同,工会从一开始就被纳入政治之中,不具有西方的自足性,更像一个“政治团体”,因而它不在于积极地或是激进地组织工人进行活动,而是发挥一种桥梁纽带的作用。而恰恰是这种特殊的模式,与律师行业所面临的行业压力与形势产生了分裂。面对日益激烈、日益精确的行业规则,它们习惯的是各自为政,而不是互通有无,关注更多的是眼前的利益,为生存而打拼。面对瞬息万变的时代节奏,律所根本无暇他顾。过于强调政治维度的工会,无法在眼下给予律所更多的保障,因而对于律所也就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这是行业工会现在所遇到的主要矛盾。
3.行业工会在小微企业中的建设
由于小微企业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作用下,它已成为当今中国经济布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它的出现,打破了以往由行业龙头或垄断企业带动行业形势的局面。与此同时,小微企业建会难的问题正在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由于小微企业天生具有规模小、分布散、变化快、职工少、流动性大等特点,在一家小微企业内建设独立工会成为一件难事。而由于行业内竞争激烈,形态产生的时间较晚,基础不够扎实,行业工会的建设更是无从谈起。解决行业工会建设难这一问题,将可以确保小微企业的职工权益得到保障,社会和政治效应得以实现。因此,行业工会在小微企业的建设和律师行业有着很多相似之处,通过这次研究也可以尽可能地多了解该形态企业的形势,最大程度提高结论的覆盖面。
本次研究主要采用的是解释性研究中的实地研究和文献研究方法,辅以部分数据支撑的统计,选取几个代表进行深度访谈。最后对文献展开内容分析,加以补充。
在访谈部分,对律所的规模按照标准分类分成四个级别,按照之前收集到的数据,根据一定比例抽取各级别的律所进行访谈。访谈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律所的发展情况;对行业工会和企业工会的认知程度;对建立律师行业工会前景的看法。
本次研究所收集的文献来自行业工会、律师业和小微企业工会三个部分,收录范围包括北大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等。选择此种研究方法主要是为了弥补实地研究下深度访谈的缺陷,最大程度减少对研究对象的“干扰”,保证资料不“失真”。
我国行业工会的建设是伴随着整个工人运动史展开的。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了产业工会和行业工会两种主要模式,中国《工会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这里存在一个问题,超越企业的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的工会组织在此有着基本的规定,但是我国却没有基于职业分工的结社行为和相应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在行业工会的建设中就缺少了西方的那种单一化职业组合,在经济形势的要求下,单一行业的工会组织没有保障的土壤。
借鉴西方,尤其是美国的工会运动,在经历了产业工会和行业工会的长期内耗后,终于走向了合并,形成现在的“劳联-产联”,其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的推动。纵观世界,行业工会的发展不是由一两个法律推动,而是伴随着经济形势演变自然形成,在此基础上独立和分化。同时,行业工会建会难并不是政策上的误导,而是时机与形势没有把握正确。
不少文献资料对于西方行业工会的描述都是其发展趋势是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在发展过程中解决工会存在的分散问题,提高工会组织战斗力。这点我国具有先天优势,我们有着高度统一的组织体系,内部消耗的困境对行业工会的影响较小,真正需要解决建会难的问题还是要因地制宜,根据包括产业和行业发展形势的客观条件来选择建设时机。
通过行业工会进行工资及其他权益集体协商除了可以克服一些企业内部工会“不敢谈”“不会谈”、企业方“不愿谈”等突出问题,还可以在行业内彻底打破以往由企业单方决定劳动报酬的机制,建立起适应市场的、由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共同决定劳动报酬的机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这种说法从逻辑上看是没有问题,按照我国体制,工会就是广大职工在企业中的代表,企业出于对利益的考虑,以及劳资这对永恒矛盾的存在,对职工存在一些压迫的确是正常现象。不过这种观点拘泥于传统,还停留在泰勒制的时代,没有对当下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展潮流有充分的了解。在这个讲究人力资源或是人力资本的新时代,所谓的“集体诉求”已经无法代表个人的“诉求”了。在这个信息高速发展的社会,越是早先一步看到机遇,就可以越快获得别人所得不到的发展权。律师行业即是如此,那些普通律所(负责层面广泛,基本上任何纠纷都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律师都是它的竞争对手,这种律所已经不那么吃香了,在未来存在着被淘汰的风险。而另外一种,专门从事于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垄断等类法律事务,具有不易取代的专业性,只有这个层面的律师才能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样的律所是眼下所流行的。它们规模不大,专精于一个领域,整个团队围绕一个大律师来运作,整个团队坚若磐石,像一个家族那样。像这种小而高效的律所,轻易是不会做出改变的,其内部人士更是习惯于自己的工作模式,秩序严明,权威等级为大家所认可,出现所谓的那种矛盾概率远低于普通律所(普通律所因为竞争力弱,经济运转能力差,更容易发生劳资纠纷,但它们已是午后斜阳)。因此,律师行业强制性建立工会与律师现在的发展形势是有冲突的。如果必须建工会,也最好是联合工会(虽然有可能引发商业上的矛盾),它们的前景相对那些独立工会更加明朗,因为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行业内部交流、资源的流通和维持住一些不景气的律所。而独立工会只会导致差的更差,还连累了优秀的单位。另外,过去关于行业工会一直缺乏一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当面对律师行业这样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时,一味地凭借行政手段进行推动,是行不通的。它不仅会大大降低律所对于工会的信任感,同时又加大了反弹的可能性,使未来行业工会的工作更加难做。因此,2016年新的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很及时的。
欲知行业工会缘何会在律师业的建设过程中屡屡碰壁,就要从律师业的现状与特点说起。律师事务所多而杂,小微型的律师事务所在海淀街道内可以说是遍地开花,很多事务所往往不足10人,但是很有影响。它们往往是由两三个知名律师合伙创办,有很多大的案件都是由这些“小”律所经办的。它们的运转效率高,结构精简,可以降低律师之间竞争所带来的内耗。另外,律师事务所负责的案件领域逐渐专精化,比如近几年开始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关案件已经越来越多。他们往往是3到5个人,其中一个是知名律师,精于此领域之业务,其他人负责协调搜集证据,形成一个分工明确的高效团队,使得形势可以朝着有利于他们的方向发展。
笔者通过采访总结出当今北京地区律师行业的发展特点:其一,非诉讼业务成为行业主流业务。非诉业务收入已超过诉讼业务收费,可以判断,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非诉业务越发达。其二,专业化业务与普通业务存在矛盾。后者数量大,比如一个合同纠纷,是个律师都能做来,这个业务层面的律师,哪个同行都是他的对手;前者指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垄断等类法律事务,具有不易取代的专业性,只有这个层面的律师才能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点类似于笔者之前观察得出的结论。其三,涉外法律业务和基础法律业务的矛盾。如果在北京地区执业,一定不能忽视“法律服务国际化在北京”的特点,且必须积极面对,不仅仅是会说英语,而且必须能用一门以上的外语来处理法律事务,而这方面目前缺乏人才,发展潜力很大。其四,刑辩比例在萎缩。在国外,辩护律师是大律师,商务律师是小律师。但在中国,以下原因导致了刑辩律师队伍在萎缩:一般暴力犯罪者都比较穷;律师法规定的可辩空间小;公权力的压制以及《刑诉法》的规定下,律师可发挥空间小、收益少,风险却无限大。其五,行政诉讼始终没有崛起,立案难,审判难。
笔者对辖区内所负责律所资料研究发现,当下小微律所具有很大的流动性。结合有关文献,总结有如下原因:从市场角度看,随着专精化、原子化逐渐成为主流,律所在广大有需求的客户要求下不断转型。以海淀区为例,几乎所有律所的业务范围都贴近其所面对的产业人群,也就是说,他们需要跟着客户走;从地理角度看,海淀街道毗邻中关村,以高新技术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占据主导地位,因而专打知识产权官司的律所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从政策角度看,律所需要根据符合自身生存要求的环境来选择工作地点,例如国家新出台针对某一产业的相关法律,那么就意味着这里的潜在客户会增加,他们便会闻风而动。笔者所调查的所有小微律所,没有一家在同一地点的注册时间超过5年,有三分之二的律所不超过3年。
同样源于律师行业当前发展的特点,即专精化、散点化和原子化。律所组织结构不同于其他企业,采用一般的科层制管理方法,对于人力资源的培养虽然有所关注,但不是其重点所在。因为律师这一行业是纯粹的卖方市场,法律出身的专业人士多如牛毛,竞争空前激烈。而本就有限的潜在案件中,客户为了打赢官司,必然会选择那些知名度较高、资历深、人脉广的大律师,而其他小律师想要出人头地,只能通过寄人篱下,一点点积攒人脉和经验,这一过程动辄就要十多年的时间。因此,大部分的小微律所采用的是类似于家族制的管理方式,和威廉·大内提出的日本公司Y理论比较靠近,通常是一个知名律师和他的几个学生组建律所,人员有可能都来自一个学校的一个专业。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工会的条件便很有限,律所的职工为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否则便会失去一切,相对来说,规章制度不发挥主要作用。可以说,正是终日和法律打交道的律所,其本身受法律(如《劳动法》等)的影响却有限。综上所述,律所(小微型主导下)建立独立工会目前还不具备充分条件。
对于律师这一行业,从业者本身往往有着很强的职业优越感。他们熟知法律,任意一个法条可以信手拈来。而在传统的《工会法》中,并没有规定要求其必须建立工会。所以,对于工会组织的这些法律专业外行人来说,动员他们建立独立工会或者是联合工会,在法律上处于劣势,不能强制,只能进行沟通和协商。这又加大了笔者所在街道的工作难度。因此,在这次建会动员工作进行之前,海淀区总工会特意和司法局进行了沟通,司法局和工会联合印发了通知,要求建立联合或独立工会,这样便使街道的工作可以更快地开展。
律师业是一个专业极强,比较封闭的行业。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各区都建有协会分部,负责日常对行业内事务的管理,平衡律所之间的业务交叉,引导行业的发展,制定基本的规章制度对专业行为进行限定。可以说,律师行业,尤其是律所,内部矛盾坚持内部解决,如果不行最多也是协会和一些大律所出面调解。律所内部假如发生类似劳资矛盾而请求工会介入是不可想象的,这意味着一个专精法律的机构自身触犯了法律,这无异于自毁前程,丧失了吸纳客户的能力。而且,工会的介入将打破由行业协会所维持的固有平衡,这就会降低行会的权威性,损伤行业整体的利益。因此,律师行业协会在建会过程中也是一大阻碍。
一是加强日常与同级行政部门、机关的交往。在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对于组织结构的分类里,其中一种就是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的连接。以北京海淀区工会为例,各级工会的纵向联系较强,而缺少和同级政府部门的沟通。建立律师行业工会,应当和海淀区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合作,通过他们对律所和行会进行动员,这样工作就会更好展开。二是在小微律所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应当以建立律所联合工会为主,少数大中型律所则建立独立工会。这样,一方面节约了工会建设的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
由于当今律师行业的发展形势和广大的小微企业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上述结论在适用于律师业的同时,也可以为一些同样处于建会困境中的小微企业和相关行业提供参考,以期实现工会组织“支部建在连队上”的构想,从而维护广大小微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为社会的稳定作出贡献。
律师行业在当下正处于快速转型期,小微型律所已经成为了行业主流,专精化、散点化、原子化已经是新时期行业的主要标志,家族化的管理方式、行业协会主导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成为各家律所的通行运作模式。在以纯粹的行政体制管理的基层工会,对上级工会的反馈能力有限,因而在制定建会方案时,上级工会往往是根据一些数字来拟定行动计划,而忽略了有关行业的内部运作机制。鉴于当下中国行业工会普遍发展缓慢的形势,总工会为了响应新《工会法》实施办法出台,为了推动建设,仅仅根据辖区内律所规模下达了70%律所建立独立工会的任务,却没有其他资源给予下级工会。这样,为了完成组织目标,下级工会在建会时就会急于求成,忽略行业工会的质量,仅建立一个空壳子,实际对行业的职工控制仍掌握在行会和律所手中。这样,一方面职工无法切实得到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给律师行业和工会之间的信任关系带来打击,使今后的合作变得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因而在面对律师行业时,就应该采取这条法规,因地制宜,最大程度满足广大律师行业职工的需求。另外,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那么,笔者上文中所提到过的和律师行业协会进行沟通,建立一个完整性的行业工会,便有了法律基础,也就不会产生之前遇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