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雄,刘圣陶
(1.湘潭大学 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湖南 湘潭 411105;2.湘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松一松就会出现‘回头浪’”[1]18。从政治生态视域来看,党的权力运行处于动态变化的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之中。正确的方针、政策等积极因素和实践探索中的失误等消极因素,两者均从整体及整体内部“众多变量之间的交叉作用”的角度动态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的调整与建构。
1956—1966年,党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存在着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和以“阶级斗争为纲”两类相互渗透与交织的方针、政策和思想观点。期间,“积极正确”的思想仍占主导地位,但随着“左”倾错误思想在党内的逐步发展,同时受实践探索中的失误等消极因素的影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生态环境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该时期,党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虽因“左”倾错误的影响,有些积极探索成果最终被“修改”或“抛弃”,但其作为实践探索中的积极因素,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
1.正确认知与处理两类矛盾
对于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后发生的“少数人闹事”[2]236事件,毛泽东在1957年2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科学地将之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并认为“领导上的官僚主义”[2]236是致使闹事发生的主要原因。在讲话中,毛泽东还提出了两类矛盾学说,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对此,刘少奇亦指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我们“要从团结出发,经过批评,达到团结”[3]299。关于正确处理两类矛盾的科学认知,有利于避免党风廉政建设受到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负面影响,从而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铺垫正确的轨道。
2.行政管理体制上“向地方分权”的探索
1956年4月,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讲话,强调不能把地、县、区、乡“卡得死死的”,要“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和“机动权”[2]31;同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强调要“适当扩大”并“逐步划分省和县、县和乡的行政管理权”[4]382—383。此后,中央又多次强调了“向地方分权”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相关实施措施。从党风廉政建设的视角来看,官僚主义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5]328,行政管理“分权式”探索与实践既是“克服官僚主义的要求”,又便于上下级之间“实行相互的监督”[3]250。
3.坚持落实“民主办社”的方针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成“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之前,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坚持了政党主导的模式,并强化了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经济共同体“民主办社”的“自治性”,强调要“按时公开”并“由群众参与评议”农业合作社的财政收支,改选合作社干部时要采取由社员群众“自下而上地层层酝酿”的办法,党支部在选举领导时“不能采取指定的做法”[6]552,并要求各省、市、县、区、乡党委要“使这些措施长期坚持下去,成为习惯”[6]128—130。民主办社方针的贯彻落实,有助于克服强制“剥夺”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使党与农业生产合作社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为党的权力在农村基层的有效有序运行培育外部监督力量。
4.调整“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所有制
农村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体制及“一平二调”等工作方式不仅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而且容易使某些党员干部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剥夺个人的合法权益,使不少党员干部“公私不分,多吃多占”[7]300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此,从人民公社的普遍建立到1962年“四清”运动前,党领导群众开展了农村“三反”运动,进行了以纠正“共产风”“干部特殊化风”等“五风”为主要内容的多项群众运动。期间,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郑州会议等系列会议,最终将农村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定为生产小队(相当于初级社)所有。从党风廉政建设的视角看,对“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实质上就是从“经济基础”的层面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所滋生蔓延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遏制。
该时期,诸如“大民主”的泛化使用、党政“一元化”体制的片面强化、行政与经济管理中“下放的权力”的“一律收回”[8]102、农村人民公社的“穷过渡”、消灭“政治思想上的阶级”等实践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
1.指导思想的“左”倾,影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
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直接关系着“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9]1945的发展方向。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从对党的八大提出的社会主要矛盾定性的“总体认可”到“部分认可”再到“完全否定”,前后经历了三次“升级”。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矛盾“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6]606—607。党的八大二次会议对社会主要矛盾作了“升级”表达,提出在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前,“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始终是我国的“主要矛盾”[10]288。而在1959年庐山会议召开后,中央将矛盾斗争再次“升级”,提出“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在中国,在我党”会一直“斗下去”直到“阶级完全灭亡”[7]524。而党内“阶级斗争”的矛头指向就是“官僚主义者阶级”和“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随着“官僚主义者阶级”概念的提出,反对官僚主义被纳入“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之中;而“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概念的提出,在实践中使反对“共产风”愈发困难,因为群众若有“反抗”,极易被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
2.“个人决定”的日益兴盛,影响党内民主和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
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同共产主义的建党原则相违背”[11]229。然而,随着党内领导体制日益高度集权。尤其是1959年庐山会议后,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在许多地方已经成为一种不良风气”[3]458。而1958年3月成都会议提出“正确”与“错误”的“两种个人崇拜观”,“实质上改变了八大对个人崇拜的正确批评”[12]478。在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鼓动宣传下,“两种个人崇拜观”直接地为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盛行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因为“谁掌握”或“谁代表”真理,“我们就应该崇拜谁”[2]369。个人崇拜不仅诱发教条主义倾向,助长个人专断、官僚主义的滋生,还会压制人民群众的民主和权益意识。同时,因为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性作用,个人的独断意识通过“集体领导”的原则上升为“组织决定”,使之披上了“合法性”外衣而获得权力授予的“正当性”,进一步加剧了反对个人专断的现实操作难度,严重影响了对党员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内部监督实效,增大了腐败和不正之风滋生的风险。
3.党际关系的日益封闭,影响对党组织及党员干部权力的外部监督
将民主党派这一“政治共同体”纳入权力运行环节之中,是加强对党和政府的外部监督的重要举措。但1957年反右派扩大化后,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间的关系,由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的开放互动式逐步转变为封闭单向式,由双向互动式监督逐步转变为单向下压式监督。这种变化,与“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下对民主党派、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的阶级定性密切相关。在对民主党派的定性上,由党的八大提出的民族资产阶级将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将成为“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13]85,转变为“各民主党派,从它们的总的面貌说来,过去和现在都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14]111。因此在1958年11月至12月各民主党派召开的系列代表大会或中央全会中,“都不得不宣布自己是‘资产阶级政党’,要重新进行改造”[15]35。在对知识分子的定性上,由“我国知识分子的大多数……表示赞成社会主义制度,……有一部分人已经成为共产主义者”[6]83的判断,转变为“占多数的中间分子”对社会主义制度还有着“不同程度的动摇、怀疑和不满”,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一定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反复”[7]641。随着“左”倾错误的继续升级,民主党派的监督基本付之阙如。
该时期,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呈现出“向上的”曲折发展的态势。但从总体来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理性的建构与调整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对探索中的失误等消极因素的负面作用进行了有效的抵制与遏制。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从政治文化层面入手,恢复和发展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积极构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运行环境。
1.强调“三大作风”作用的发挥
对“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16]1094的强调,是该时期恢复和发展党的优良传统的典型举措。1956年9月党的“八大”的政治报告、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以及董必武等代表在“八大”上的发言,均十分强调“三大作风”作用的发挥,强调脱离群众是党“最危险和致命”[17]467的错误。而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层面,该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举措莫过于60年代初期的大兴调查研究之风。1960年6月毛泽东发表“十年总结”的讲话,提出我们要“以第二个十年时间”去调查研究“社会主义时期的建设”[18]421。1961年1月毛泽东在“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讲话中,又提出1961年要成为“调查研究年”[19]159;同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进行调查工作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一封信》。在中央领导人身体力行的示范带动下,全党掀起了一股调查研究之风。此外,党在该时期还强调了“三大作风”的制度建设。如1965年8月中组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党的建设的三个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农村党支部应该把树立三大作风作为自己最重要的最经常的工作”,提出必须建立“学习毛泽东思想的制度、联系群众的制度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制度”[20]566—568。该时期对“三大作风”的恢复与发展的总体效果是积极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和不少地区是卓有成效的。
2.强调农村基层党政干部参加劳动
干部参加劳动是党“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10]510的实践传统,它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比较容易地避免和克服”[6]259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宗派主义等错误。在1957年的《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等文件中,中共中央提出了脱离生产和非生产性工作人员都“应回到生产中去”[6]46的要求,特别强调公社的支部书记“一般不宜脱离生产”[6]23,“不仅县、区、乡的干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干部每年都应该参加一定时间的体力劳动。1958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制定了干部参加劳动的实施细则和检查规定。1959年2月,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各级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的通知》,规定“人民公社的干部要有1/3左右的时间”“大队的干部要有1/2的时间”参加体力劳动,大队以下的干部应“和社员一样”[21]215经常参加劳动。1961年6月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人民公社各级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以“参加劳动”等为内容的“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63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后,毛泽东又作出了争取3年内“使全国全体农村支部书记认真参加劳动”[22]324的指示。在中央和地方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干部参加劳动的情况蔚然成风。
3.重视在农村基层开展廉政文化的教育宣传
廉政文化具有反腐与纠风的“纠偏”功能和对党员干部的“内化”效应。该时期对先进榜样和勤俭节约问题的学习教育与宣传,形成了颇具时代特色的廉政文化氛围。在先进榜样的学习教育问题上,突出地表现为“向雷锋同志学习”、做“焦裕禄式的好干部”等活动的广泛开展。雷锋、焦裕禄等先进典型身上那种精神与风格“成为了60年代初期的时代精神”[23]714。在勤俭节约的问题上,突出表现为对勤俭节约的经济和政治意义的强调,强调一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该厉行节约”[4]215,并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立为“勤俭建国的方针”[6]100。1957年2月,中共中央指示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要求各条战线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广泛地开展”[6]34;1959年8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中,明确把开展“厉行增产节约的群众运动”作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中心任务”[7]514。从党风廉政建设的视角来看,勤俭节约的宣传与动员属于廉政思想教育的范畴,它有利于在实践中促进反对铺张浪费,促进艰苦奋斗、朴素为民的作风的形成。
意识形态的政治社会化就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内化为指导党员干部行为的政治态度与政治立场,实现对共产党员“政治人格的塑造和完善”[27]424,从而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袭的“自觉性”。正如列宁指出,“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25]588。
1.强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读书学习
受在群众运动中“大批地迅速地培养和提拔”干部的方法的影响,该时期存在于干部思想中的“大量的非无产阶级的思想”还“没有消除”[6]44;同时因新中国成立后党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大批新发展入党的党员也“没有受到足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锻炼”[4]109,特别是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党的指导思想日益偏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造成了因缺乏理论素养而导致的“瞎指挥风”等错误倾向日益严重。为此,中共中央就加强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作了相关部署。毛泽东在1958年11月给县级及以上四级党委写的《关于读书的建议》的信中,建议三五个人为一组来读《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社会》两本书,并“逐章逐节加以讨论”[26]510。1959年6月,毛泽东在庐山会议上提出县、社党委要认真系统思考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县委书记、县(社)党委委员,要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1960年6月,毛泽东在《十年总结》中再次特别强调应使“县、社、队的同志们……懂得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18]420。从实践成效来看,该举措增强了党员、干部反对主观主义、骄傲自满等思想的自觉性。
2.实行农村基层干部轮训
1956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初级党校工作的指示》,提出各初级党校可以设立“短期训练班”,加强对县区乡干部的“任务、方针、政策的教育”[13]107—108。在庐山会议后纠“左”的进程中,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问题再次被提上议程。1961年6月,毛泽东在“总结经验,教育干部”的讲话中提出,首先要教育省、地、县一级干部,然后再由这三级干部“回去教育”[27]275公社、大队和队一级干部的方针。同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了《关于轮训干部的决定》,决定从1961年11月到1962年年底,分批分期对全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采取短期训练班方式”的轮训,以发扬“马克思列宁主义作风”,克服“实际工作中右的或‘左’的错误”[10]608。截至1962年10月,全党轮训干部11.4万人,其中县委书记以上干部9.7万人,在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觉悟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
在党的“八大”上,刘少奇、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人提出了“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国家和党的制度上作出规定,以实现对党员干部“严格的监督”[11]215等制度建设的思想观点。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建构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机制的基础上,党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有效的制度探索:
1.恢复县(市、区)级的组织员制度
在195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刘少奇提出建议:在县(市、区)委中,“每十个左右支部”设置“一个组织员和一个党内教员”,以加强支部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28]168。根据该次会议的决议,各地陆续推行了组织员制度。但“一下子要配备这样多的工作人员……是做不到的”,因此只能采用“一边工作一边训练”[28]168的办法来加以完善。在50年代中后期,受制于各种现实工作任务和各种群众运动,绝大多数地方都取消了组织员制度。但组织员制度的实践对于加强党员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无人负责”党的工作以及“组织生活涣散的现象”[8]813在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组织中十分严重。为此,1961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报告》,提出组织员制度应当“重新恢复起来”。中央强调,县(市、区)委应挑选“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政治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专职或兼职组织员,并“对他们进行专门的训练”[8]813。在中央的大力推动下,各地陆续恢复了党的组织员制度,强化了对农村基层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完善农村基层党员的接收与干部管理制度
在党员的接收方面,中央更加强调高标准、严要求。1958年11月,中组部在《关于今后接收党员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接收新党员”应比过去“更高更严”[13]596的要求;同年12月,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农村中党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该农村人口的2%,至多不超过2.5%,强调“必须切实注意质量”,以免“降低党员质量”并“降低党的领导作用”[10]594;1961年11月,中组部又强调,凡是不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的,“一律不能承认”[8]807;而在1962年12月发布的《组织工作会议纪要》中进一步提出,即使对于“真正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也要坚持“审慎地接收”[25]100的方针。1964年4月,中共中央再次强调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控制和深入检查接收新党员的工作,绝不能规定指标与任务,“更不能搞突击运动”[29]434。在党员干部管理方面,中央恢复和制定了若干制度规定,主要有:(1)坚持了干部轮训制度;(2)恢复干部鉴定制度,并规定鉴定工作“每隔两年或三年”[22]104就要进行一次;(3)将县委书记和县长等干部的定期交流制度确立为“党的干部管理工作的一项根本制度”[30]575;(4)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行草案》。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些制度都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有些制度延续至今并仍然在发挥重要的作用。
3.建立和健全农村人民公社三级监察机构
为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与检查,遏制当时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上升趋势,中共中央作出了在农村人民公社中设立监察机关的重要举措。在农村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相关权力与职责的界定上,前后经历了三个阶段。
1961年3月,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讨论信”,要求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发给全国“农村支部”和“公社全体社员讨论”[8]233。根据《草案》规定,人民公社监察机关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监察委员会三级,各级监察委员会实行上下级的垂直领导。同时《草案》还对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同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指示信”,要求对《草案》的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讨论和试行。在人民公社各级监察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方面,《修正草案》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此后,中央又对《修正草案》进行了讨论与修改,并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人民公社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及管理机制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主要增加了两方面的内容:(1)在职责上明确增加了要监督和检查“多吃多占”[30]644的行为。这一职责的增加对于遏制当时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多吃多占的问题,可谓意义重大。(2)在机制上强调了中央的监管,明确增加了中央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过问”[30]643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的工作,明确提出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可以向上级机关直至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和检举的条款。从实践效果来看,虽然农村人民公社监察机关受当时时代环境的影响并不能完全发挥其纠风与反腐的职能,但它毕竟对人民公社党员干部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腐败和不正之风进行了最大限度的预防与遏制,因而其历史功绩是不容抹杀的。
该时期党政关系、党际关系和党与群团组织的关系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扭曲化的态势。这种扭曲化的关系,增大了农村基层腐败与不正之风的发生率,扩大了权力监督部分缺位的影响。在正确思想的指导下,党对这种扭曲的关系进行了理性调整,虽未根本改变造成这种扭曲关系的根本原因(即制度因素),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抵制了实践探索中的失误等消极因素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侵袭。
1.科学阐释“党是领导一切的”的内涵
正如邓小平所指出,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是官僚主义的“总根源”[5]328。“党是领导一切的”[30]131其本质内涵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都普遍存在着将“坚持党的领导”等同于“党包办一切”的现象。为克服这种弊端,最根本的就是首先要在思想认识层面科学界定“党是领导一切的”的内涵。为此,在该时期,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在很多场合都对“党是领导一切的”的科学内涵进行了阐释,提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方针政策上”对“一切工作起领导作用”,但这并不等于党应该对一切都“包办”,对一切都“干涉”[3]105;党领导一切“不是说一切事情都要党去管”,而是说党“要管大政方针、政策、计划”,“如果什么都管,连发戏票……都去管,结果忙得很”,势必导致党委沦为“事务主义”和“官僚主义”[30]236的机构。正如1957年2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县、区、乡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报告〉》中所指出的,“党委忙于行政事务,放松了政治思想工作和对重大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同时政权作用也不能发挥,在县政权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有意见,党外人士、非党员干部也很不满意”[6]24。在科学界定“党是领导一切的”内涵的指引下,诸如《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文件都对党委包办代替行政工作的现象作了批判与抵制。这种局部性调整,其本质属于调整党政关系的范畴,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消减社会官僚化日益严重的趋势和削弱因“社会资源配置高度集中、垄断而产生的资源寻租的腐败之源”[24]363。
2.开展“右派分子”摘帽工作
对“右派分子”进行摘帽,不仅有利于缓和党际关系,也有利于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这一外部监督群体纳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运行体系,从而降低滋生腐败与不正之风的风险。1959年8月,毛泽东提出了“在今后七年中(或更多时间)”每年争取摘掉“10%左右”[7]528的帽子的要求。同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确实表现好了的右派分子的处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摘掉在言论和行动上都“已经改恶从善”[8]570的“右派分子”的帽子;同年9月17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提出每年摘帽10%,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比例可以稍大或者稍小于10%”[7]574。此后,各地陆续开展了对“右派分子”的摘帽工作,但总体进展缓慢。为加快推进摘帽工作,1960年9月中央统战部和中组部向中共中央提出要在“1960年摘掉15—20%的‘右派分子’的帽子”[31]370;1961年10月中共中央转发第一次“全国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的报告,认为前两批给“右派分子”摘帽“均未达到中央规定的比例”,因此1961年“有必要和可能”扩大比例,“一般不要低于30%”[8]758。1962年7月第二次“全国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提出,1962年“摘帽子的面不要低于70—80%”[36]369。但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这一建议受到中共中央的批评,认为摘帽的比例太高,应坚持每年摘帽子10%左右。自1959年《决定》颁布后,全国各地基本都陆续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摘帽工作的实施计划,摘帽工作前后共集中进行了5批,共摘帽30余万人。[32]164
3.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的甄别平反工作
在正确思想的指导下,党通过甄别对当时较为紧张的党群关系进行了理性调整。
(1)不在农民中划“右派分子和反社会主义分子”。在对农民群众所犯“错误”的批判与定性上,中央理性地坚持了不在农民中划“右派分子和反社会主义分子”精神。如1957年9月15日邓小平在审改中共中央对辽宁省委《关于农村中对反党反社会主义突出分子可否划为反社会主义分子的请示》的复电稿中提出,对农村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突出的人,应指出其“反社会主义性质”,但不要“专划一项‘反社会主义分子’”[33]1391;1958年1月中共中央在批转《河南省委关于在乡干部中不用右派分子名称的请示》中,又强调“对于劳动农民出身的、脱产不久的乡(区)、社干部,不划右派,只按错误性质进行批判或处分”[34]52;同年6月中共中央又肯定了山东省委“关于在工人和农民中不划右派分子和反社会主义分子”[35]211的做法。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区在反右派斗争时,将工农群众中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的人,扣上了“‘反社会主义’的帽子”[8]761。为此,1961年10月中共中央再次强调,各地应根据中央于1957年9月对辽宁省委有关在工人和农民中“不戴‘反社会主义’的帽子”的批复要求,宣布取消工人和农民“反社会主义”的帽子,并对其进行认真的“团结教育工作”[8]761。
(2)“县级以下的农村基层干部”是“当前甄别工作的重点”[26]361。1961年6月12日,毛泽东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示全党,“凡是冤枉的人都要平反”[27]275,掀开了甄别平反工作的序幕。同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提出要实事求是地对近几年来“受过批判和处分”的党员、干部加以甄别;对群众(包括富裕中农在内)进行的错误地批判“应该纠正”[8]382。但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很多地方普遍采取了观望的态度,甄别平反工作推进比较缓慢。对此,刘少奇、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人在“七千人大会”上提出了批评,并责令“这种错误态度,必须立即改正”[30]80。大会结束后,邓小平又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指出,对“县级以下的农村基层干部”的甄别是“当前甄别工作的重点”。1962年5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全国县以下首先是农村”的甄别平反工作“采取一揽子解决的办法”,“不留尾巴,一次解决”。[33]1705此后,甄别平反工作明显加快。截至1962年8月底,全国共有365万党员、干部和330万群众得到甄别平反,占应甄别人数的86%。[36]92
4.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制的“一项经常的重要政治任务”[37]1093。为进一步加强人民信访工作,1957年5月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同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与1951年6月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相比,《指示》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理性调整与强化:一是在人员与机构设置上;二是在领导的职责上;三是在控告干部不良作风和违法乱纪行为的权限上;四是新增强调实行“归口交办”的制度,新增规定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必须多办少转,或者只办不转”的要求和新增提出“委托下乡、带案下去”等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的方法。在中央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各部门纷纷制定了信访工作的有关细则,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掀起了一个高潮。
但受“左”倾思想的影响,一些群众不敢检举揭发或某些地区为掩饰单位和领导的错误而扣押群众信件、对信访群众打击报复等现象日益严重。为进一步纠正和克服上述错误,196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秉承《指示》提出的领导负责制、多办少转和归口处理的原则,再次强调了“县的党政机关”对群众信访中提出的问题一般“只办不转”[38]79等要求,同时扩大了信访工作的主体适用范围,“覆盖到了党政军系统”。1966年3月,国务院秘书厅还整理汇编了县级机关《在公社建立接见群众日制度》等指导性文件,但受“文革”影响,这一制度探索没有继续进行下去。总而言之,该时期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处于“曲折性、复杂性和螺旋上升性”[39]79的运行轨迹中,对于检举和揭发农村基层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起了重要作用。
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立足实际,对1949—1956年所建立和建构的农村基层纠风与反腐的成果进行了辩证的继承与推进,对影响党的权力在农村基层有效有序运行的消极因素进行了遏制与克服。但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这种继承与推进并没有得到始终坚持,遏制与克服也是限于一定阶段、一定程度的。这表明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具有时代性和系统性特点。正如习近平所言,作为一个在中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是建设伟大工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的“永恒课题”[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