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门前

2019-02-22 04:47颜璐佳
理论与创新 2019年12期

【摘  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呈现井喷态势,互联网如一把达摩利斯之剑,为市场注入新活力的同时带来了猖獗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2018年我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了新规定。由于互联网自身技术的复杂性与互联网企业的纷繁复杂,导致大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仍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基于此,本文以具体案例为起点,通过分析当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比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为未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思路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进和深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犹如一位站在法的门前焦急等待审判的青年,如何保障公平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科学合理判定和有效的规制是我国在新时期互联网井喷发展时期难以绕开的重大课题。

1法的门前

2017年, 腾讯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世界星辉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认为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的广告过滤功能浏览器有效屏蔽腾讯网站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使其无法通过片头及暂停广告获取收益,遭受经济损失。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世界星辉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尔后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二审腾讯胜诉。

1.1争议焦点

首先,判定竞争对手,虽然两者经营范围有差异。但二者均是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网络用户和受众实现其经营目的、获取经营收益,利益有交叉重合。第二,判定正当收益,腾讯公司购买视频资源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视频广告收费是对其成本的补偿,是正当收益,予以保护。最后,判定合法行为,世界星辉的行为明显不合法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世界星辉通过提供可以进行广告拦截的浏览器吸引大批用户,使腾讯广告等正当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根据公认的商业道德,在腾讯公司正当收益的前提下,他人直接干涉正常经营的行为。根据长期社会福利来看,屏蔽广告的行为,有损视频网站经营者利益,不利于消费者利益,造成难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福利的良性发展。根据“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确保并证明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①世界星辉公司的干扰明显超出合理正当限度。

1.2反思两次审判逆转

两次审判逆转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法条模糊,难以适用。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规制了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不正当竞争的类型模式无法裁判新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其次,互联网技术时效性强且复杂,使得互联网经营主体对互联网侵权隐晦复杂。最后,司法手段难以明确干预和界定。致使难以对互联网侵权进行类型化规制和管理,导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裁判争议巨大。

2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定义指经营者为争取不正当利益, 依托互联网平台, 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从事违反诚实信用、法律规范和商业道德的获取非法收益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判定:

面对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世界和当下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考量和裁决。

首先对于那些传统无争议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专章规定的具体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次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较大的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直接规定的的违法行为。如域名抢注、不正当链接、捆绑销售等。②可结合2018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了第12 条,并综合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判定,主体的判定是不正当竞争判定的基础。互联网的极大包容性和融合性,早已打破了传统的行业壁垒,跨行业竞争成为常态,对竞争对手的评判不应仅仅局限于同行业同区域的狭隘标准。应当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对过滤行为的竞争关系进行认定。③第二,结果判定,结果的判定应以是否产生侵害后果与侵害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为依据,并结合公平正义规则,相关商业道德以及社会福利等原则,进行细化分析判定。第三,影响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以个案来界定新型不正当竞争。对其底线我们不应盲目进行扩大和缩小,而应放眼对于整个社会市场竞争秩序的考量,以更为宏观和深远客观的眼光来界定。第四,新商业模式的考量,互联网技术带来颠覆性的商业模式,区别于传统封闭的商业模式,带来开放灵活的商业模式。对现有的司法审判也是一种挑战和反叛,如何适应新商业模式做出适时调整是未来我国互联网不正当判定的重要课题。我们应当以更为包容和谦抑的司法精神来应对新商业模式。

3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时代不断更迭,思想上的画地为牢并不可取,行为上的无理无据也必然有害。尽管互联网环境复杂多变,困难重重,但把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良性竞争秩序,維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仍旧是我们对于不正当竞争规制和判定的底线和初心。首先,凝聚行业共识,商业道德与公平竞争原则应成为市场经营主体遵守的底线和基本原则,商业道德应成为每个市场主体内心的法律。市场主体应自觉遵守合法合理市场准则和底线,不僭越法律法规,形成良好健康的行业规制。其次,加强社会监督,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监督环境是对互联不正当竞争规制的有效补充。最后,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法条内容,明确法律权责,清晰界定法律关系。综合法律人才培养与立法技术与水平的提升,复杂的互联网经济需要复合多元人才,匹配纷繁多变的互联网经济生活。

注释

①参见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 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高民终字第 2352 号二审判决书。

②阎楠楠.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J].黑河学刊,2019(01):119-121.

③沈冲.网络环境下的竞争关系与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阎楠楠.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J].黑河学刊,2019(01):119-121. [2]王红霞,尹玉涵.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兼论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J].电子知识产权,2018(11):54-66.

[3]罗子爱.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10):165-166.

[4]毛颖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完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8(23):40-42.

[5]宁立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得与失[J].法商研究,2018(04):118-128

[6]邢梦琪.浅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专条”[J].法制博览,2018(17):171-172.

[7]董昕玥.论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河北经贸大学,2018.

作者简介:颜璐佳(1993—),女,汉族,硕士在读(18级),研究方向为陶瓷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