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艳茹
(国有彰武县胜利林场,辽宁 彰武 123200)
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环境的过程中,森林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策略的重要一环,值得林业管理工作者关注。在前期自然环境遭到愈来愈严重破坏的背景下,森林乱砍滥伐等现象时有发生。林业管护关系国计民生,新时期林业管护工作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研究如何有效化解林业管护工作难点,推进林业管理可持续发展,对全面提升林业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意义重大[1]。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在几十年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林业管护经验,总体上形成了相关的机制及标准,促进了林业管护工程的顺利开展。森林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使我国林业管护工作被纳入常态化管理模式。
林业管护工作的开展有赖于科技的进步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森林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属性,各地现已普遍认识到林业对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给予林业管护充分的重视。在林业管护工作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各地区能坚持因地制宜及比较优势相结合的原则,地方自然环境得到了大幅改善,林业管护效果整体上处于向好态势。
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林业管护工作总体效果良好。但具体到林业管护微观层面,在实际实施管护任务时仍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2]。
我国林业工程涉及天然林保护及营造林建设两大方面。在工程化造林方面,相关的管护要求不够严格。一是森林保护区域、公路所占用的绿色通道及群众耕地之间的地界划分存在重合或不清之处,影响林业总体管护效果。二是在林业管护过程中,不同类型林地需要分类施策加以管护,但存在管护方法单一、管护手法专业性不足等问题,导致营造林苗木在成活率及保存率方面的表现不尽如人意。
此外,从林业管护的合同管理层面看,呈现出合同规范性不强的特点,由此导致管护人员巡山及护林的责任意识欠缺等。由于对林业管护重要性认知不足,在签订林业管护合同时不够严肃,林业管护合同流于形式,一方面在管护人员考核上缺少依据,另一方面合同的格式、条款、时间、内容不完整、不严谨,易导致在林业管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形成管理上的真空。
对于林业管护工作,要通过健全的管理机制加以保障,特别是在新时期林业承担更多的环保任务及生态效益产出,应结合实际,补齐林业管护机制的各种短板。但从这一环节看,还存在如下几个难点问题。
首先,林业管护需要兼顾建设及管理2个层面,林业工程建设如人工营林、森林资源培育等,与以森林资源保护为主要目标的林业管护管理之间结合程度不深,没有根据森林类型的差异针对性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配套办法,导致林业管护出现重养护轻建设的问题。
其次,针对林业管护的投资呈现静态化特点,林业管护政策性资金缺口大,经费保障不足。随着我国人工营造林工程的增多,森林资源逐年增多,新增的林区在养护管理上需与天然林管护水平保持同步,相应地也需要大量充足的养护资金作为保障[3]。但多数地区在林业管护经费的核定上仍停留在静态层面,未根据实际情况划拨用于新增森林面积的管护资金,在增大管护工作量的同时,摊薄了养护经费,导致管护效果得不到保证。
林业管护涉及专业化的管护技术,需要从事林业管护工作的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但受制于管护范围大、管护资金落实到位困难等因素,专职从事林业管护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多,林业管护队伍稳定性差,给我国林业管护工作的实施增加了阻碍。从林业管护队伍的个人待遇方面看,基于林业管护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工资待遇体系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多数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工资水平低、生活状况不佳,导致管护人员流动性大。受此影响,在巡山护林中相关人员责任心缺失,在管护记录的填写上马虎潦草、敷衍应对等现象屡有发生,增加了林业管护安全隐患。为此,林业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管护队伍的重要性,优化林业管护人员薪酬待遇等迫在眉睫。
首先,对林区周边的用林地强化管理,严格审核征占手续。林业经济发达的地区,出于进一步发展地方经济的考量,在城市规划及商业用地等多个方面可能涉及林地的占用等问题。例如,市政工程中的电力建设、路桥施工及商业领域的建房圈地等。需要占用林地时,应严格审核用地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进行逐级批复,并做好项目开展实施环节的动态监督,确保其依法用地,禁止批少用多、未批先用等情况的出现。其次,在林业管护方法上要追求有效性,强化管护权威性。例如,林业所处区域如具备农作物生长的利好条件,在农地价格及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影响下,当地一些百姓不免抱有侥幸心理,可能出现农地违法垦殖、耕地界限随意扩展等现象。对此,当地林业管理局要强化林业管护力度,明确林区与耕地及公共通道绿化区之间的界定线,针对林区周边的农地进行农户信息登记,留存土地使用者的档案信息,便于后续核对审查。与此同时,林业管理部门要与行政村加强沟通联络,及时准确地传达国家关于林业管护的方针政策及处罚条例,让群众能自觉认识到林业管护的权威性,减少破坏林业资源的现象[4]。
各地及各级林业保护工程管理单位要紧跟我国营造林面积扩展、林区管护范围增加的形势,及时补充出台林业管护的保障政策,在林区管护的投资上遵循动态化原则,针对新造林增加专项资金投入,提高林区管护覆盖率。具体应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做好林区类型的分类,将天然林与营造林的新增面积计入统计表,据此划分林区管护范围,在动态管理中实现林区的100%管护覆盖,针对新增的管护区补充管护人员、增加管护资金投入;二是借助社会资源,建立林区管护资金筹措体系,对重要林区及急需管护林区大力完善管护工作开展实施所需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如林区交通设备及通信设备等,及时反馈管护动态及隐患点;三是着眼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构建林区生态效益补充基金,将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形成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的长效机制。
首先,考虑到林区面积与林区管护人员数量之间的普遍矛盾,要着眼于提高管护质量,优化个人管护面积,适时补充足量的林区管护人员。在林区管护人员的补充上,林区管理单位可以与相关职业院校建立人才供需关系,将林区养护管理相关专业学生吸纳到管护队伍中,降低管护人员年龄层次,提高管护专业性。同时,要对管护经费进行动态核定,提高管护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稳定林区管护队伍。
其次,不失时机地开展林区管护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林区管护人员参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培训会,让其能熟悉并及时向林区周边群众传达,转变林区群众的固有思想,自觉树立爱林护林的意识,从而为林业管护工作消除一定阻力。为提高林区管护人员的职责意识,应针对管护队伍制定相应的管护效果检查验收及岗位绩效考核办法,检查林区管护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以及巡山护林的记录文件[5]。
林区在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及保持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新时期林区管护工作要随着林区面积的增加,在管护机制建设、管护资金保障、管护队伍稳定上下功夫,多管齐下,提高林区管护工作的实际效果,为构建生态宜居型社会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