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分类化制度初探

2019-02-21 11:38吴一澜冯素丽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犯罪人人身犯罪行为

吴一澜 赵 倩 冯素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1)

1.社区矫正对象分类化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不断地发展,也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国家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是相当完备的,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主要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两部分组成,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有严格的学历要求,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相比之下,我国具备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相对稳定条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配备明显不足。在安徽省,社区矫正的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更为严峻。不仅仅是数量上的不足,更指专业人员的不足。由刑法和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方为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中心和遍布于各基层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安徽省的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一般为1-3 人,且存在不少“无人所”的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却较为繁多,程序较为复杂,而社区矫正只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九大职能中的一项。如何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从繁琐的文书工作中解放出来,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当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分类化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人员自身的特点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过程中的表现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有区别的矫正措施。为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建立修复好社会联系的纽带,最终达到使得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分类化与个别化不同,社区矫正分类化不是简单的实行对矫正对象“一人一策”的矫正方案的个别化矫正。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实施,个别化矫正方案使用的越来越广泛,一名矫正对象一套量身定制的矫正方案,例如上海市将社区矫正“个别化”的对象限制为“存在严重问题、矫正表现差、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这在实践中缩小了社区矫正“个别化”的适用范围。依据人身危险性进行分类矫正,确立不同的矫正级别,对人身危险性大的对象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多的关注,这本身也是社区矫正分类化的要求,但人身危险性低的服刑人员同样需要适合他们的矫正制度,抛开这一部分的矫正人员谈“个别化”执行是是不全面的。

2.社区矫正分类化的理论基础

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首次提出对不同的犯罪人的刑罚处罚应当分类化。龙勃罗梭始终重视对犯罪人个人的研究,采取了测量,统计的方法搜集人类学的、社会的、经济的数据。他主张处罚犯罪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一致[1],要与不同类型的犯罪相适应。从社会学上看,社区矫正旨在实现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恢复性和回归性是社区矫正的典型特点[2],作为刑事处罚措施的革新,社区矫正理应如此,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化管理,分类化矫治。

在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中,不同类型的犯罪人由于不同的心理特征、行为习惯,再次犯罪的几率是不同的。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采取的以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进行区分是有科学依据的,但缺乏系统性,连续性。或者有的发达地区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机制,这些从西方国家舶来的制度虽然先进,但针对中国目前的国情,暂时难以广泛的应用和实施,且对罪犯心理的评估最终是以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从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观特点与犯罪行为进行分类,是可行之道。

3.社区矫正分类化制度建立的依据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分类制度的构建,才能进一步的采取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方式的类型化,避免社区矫正形式化而失去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国际社会普遍对犯罪人会以人身危险性来区别社区矫正对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定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专家给出综合测评结果。在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性弱,区分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是不能脱离其所犯的犯罪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具有犯罪人的一般特征,笔者将从其犯罪行为的暴力性,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情况、影响犯罪行为的外部客观特性,将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析,以便为分类化管理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证的依据。

3.1 社区矫正对象所涉罪名和刑罚种类

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又可称为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和监外执行犯。因此,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的刑罚种类,以及其涉及的罪名和法定刑进行区分。我国刑法按照不同犯罪侵犯客体不同规定了八大类犯罪,且是按照所侵犯客体的危害性大小排列的,根据侵犯的客体可以对出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第一步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吗,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都是较低的,而假释犯,和监外执行犯从矫正对象所获的刑罚处罚上就比前两者要高,自然危害性要大的多。根据笔者的调研,以安徽省为例,假释犯和监外执行犯成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非常少,大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

3.2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行为的暴力性

犯罪学理论中,按照其所犯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可以区分为暴力和非暴力的犯罪。暴力犯罪的对象可以分为单纯以财产为对象,入故意杀人、强奸罪、绑架罪等;依照上一点对可适用社区矫正的刑法罪名的分析,此类罪犯除非在刑罚的执行中被假释,是不太可能直接接受被社区矫正的。单纯以财产为对象,如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这类暴力犯罪相对上一种暴力程度较低,换句话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较低,此类犯罪类型的社区矫正较多。同时以财物和人身为对象的暴力,比较典型的有抢劫罪、爆炸罪等,这类暴力在是最复杂的,相对应的犯罪人的暴力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是最高的,在实践过程中,对于这类罪犯的假释后进行社区矫正必须谨慎,若如给予社区矫正,必须要实行严格管理。

犯罪学和刑法学划分犯罪类别的标准和目的不同,因此对同一罪名多包涵的外延理解是不同的,例如以揭发隐私进行的心理强制,实施奸淫行为或勒索行为,在刑法上仍然是强奸罪和敲诈勒索罪,但是在犯罪学中已经不再属于暴力犯罪。从我国暴力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最为常见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爆炸罪等,其次是劫持交通工具罪,强迫妇女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此外某些危害国家的暴力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以及企图以暴力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暴力犯罪作为最古老,最原始的犯罪类型之一,西方学者把它与财产犯罪合称为传统犯罪,暴力犯罪一般会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冲突和对抗[3],大多数是凭借体力实施的,被称作“体力犯罪”。暴力犯罪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暴力性犯罪的矫正一定要采取特别关注,并且可以按照暴力的对象进行分级分类,进行系统化,类型化的管理。

3.3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行为的被害人

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区分不同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区分。任何犯罪总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错综交织的互动结果。现代社会人际互动加剧,罪因结构复杂。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为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提供依据。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不仅仅是犯罪人单一的元的自由意志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犯罪人和受害人双方外显的社会性交互的产物。在某些情况下,没有被害人的参与或“推动”,就不可能有犯罪的实施,从而就不会有犯罪发生也不会有犯罪人。因此,区分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行为中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能较为清晰的区分不同的人身危险性。

(1)犯罪人主动攻击模式 在这种情况中,通常是犯罪人有预谋的对被害人进行侵害,犯罪人处于优势地位,特别是在强奸、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中,被害人往往是无辜的,此种模式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高,需要较高级别的监督管理。

(2)被害人推动模式,被害人诱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使自己成为被害人,往往是被害人首先采取了攻击性的行为或言语上的侮辱等行为,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实施与被害人的攻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往往是有严重过错的,或者是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甚至有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在此种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要低得多,且多数为偶犯,实施一般级别的管理就能满足对其改造的需要。

(3)冲突模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长期发生冲突,随着相互的作用,矛盾逐渐升级,冲突加剧,双方既是被害人,又是犯罪人,在被害结果出现之前,很难区分谁是加害者谁是被害人,家庭暴力以及邻里纠纷发生的暴力犯罪中就多为此种情况。此种模式下产生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要仔细分析,虽然矫正对象的人身威胁性不大,因为多涉及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监管和改造的难度较大。

3.4 社区矫正对象的客观特性

社区矫正对象本身有一些特质是外界环境无法改变的,或者说短期无法改变的,也是最容易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注意到的,那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外部特征。

3.4.1 性别

男性犯罪率高于女性犯罪率是各国公认的事实,在我国,1966年以前,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左右,20世纪80年代以后,女性犯罪率有所上升,近年来,女性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比例接近20%.尽管女性犯罪率比男性低,但是据相关资料统计,女性犯罪率一直处于增长之中,并且增长速度高于男性。在美国,1953年,大约在12 个被捕人犯中有一个是女性,而在1974年每4.7 个被捕的人犯中就有1 名是女性,1966年到1977年间女性严重犯罪案件增加了80%,而男性刑事案件只增加了35%:1980年至1987年,女性受刑人数增加了111%.[4]从1997年底至2002年底的5年间,我国在押的女犯人人数净增了2.9 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3%,大大超出了在押犯平均增长数。[5-6]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中,不能简单的认为既然“犯罪是男性的工作”,女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就比男性要低,应当注意到当前世界女性犯罪急剧增长的态势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性别的差异会影响犯罪机会,性别的差异也会影响犯罪成本,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些差异会缩小,进而减少男性女性在犯罪类型上的差异。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时,要将年龄与性别进行交叉分析,才成得出接近实际的人身危险性评估。

3.4.2 年龄

不同年龄的人,在心理,生理方面都会存在不同的差异。这些心理、生理上的差异,会影响犯罪人对行为的选择,也会影响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的表现。年龄因素也会因为影响犯罪手段进而影响犯罪的类型,如同性别一样。一般情况下,青少年、中年人的体力要好于老年人、儿童。在通常情况上,根据前文对暴力犯罪的论述,青少年、中年人更有可能实施暴力犯罪。相反,受身体素质的制约,老年犯罪一般不会采取暴力手段的方式实施,而是采取利用被害人反抗能力较差或社会上对老年人的同情心的特点实施犯罪。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对于年龄较大且体能较差的老年人,可以给予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但是年龄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年纪较大但身体状况很好,并不能当然的降低其人身危险性。

4.结语

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化实施,大量的社区矫正对象与数量有限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字将形成鲜明的对比,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实施不同的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趋势。现如今在各个省、直辖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将社区矫正人员分类化管理已经达成共识,例如在安徽省,将对矫正对象的管理级别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个等级。在系统科学的掌握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以及能直观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评估之后,会更好的执行社区矫正分类化的监督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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