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诺曼时期英格兰郡长权势膨胀的原因1

2019-02-21 08:33侯兴隆
惠州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诺曼王权伯爵

侯兴隆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晚期英格兰形成了郡区制,从此英格兰建立起郡(shire)、百户区(hundred)、十户区(tithing)三级地方政府体系。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将“shire”改为“county”,郡长(sheriff)取代方伯(ealdorman)成为郡的最高官员,英格兰地方治理进入“郡长时代”,此后三个世纪郡长一直是英格兰最为重要的地方官员,直至其地位被治安法官所取代。诺曼时期是郡长一职的黄金时代,这一时期郡长权势逐渐膨胀,集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职能于一身,离心倾向日益明显。但史家认为:“尽管郡长制度存在固有的弊端,但它仍是西欧君主所设计的最有效的地方行政制度[1]171”。

目前国内外有关诺曼时期郡长的研究成果还十分有限,主要有威廉·A·莫里斯的《1300年以前的英国郡长》[2]和《诺曼时代早期的郡长》[3]、戴瑶玲的《诺曼时期英格兰郡守制度探析》[4]等。此外,与郡长相关的资料多散见于大卫·道格拉斯主编的《英国历史文献集》(第二卷)[5]、海伦·M·杰维尔的《中世纪英格兰的地方政府》[6]、威尔弗雷德·L·沃伦的《诺曼-安茹时期英格兰的治理(1086-1272)》[7]和托马斯·F·图特六卷本的《中世纪英国行政史辑稿》[8]等。

诺曼时期的郡长是英国探寻新的地方治理模式的一种尝试,诺曼诸王试图通过控制郡长,进而控制地方,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将结合前人已有研究成果、原始文献记载及其他相关材料,分析诺曼时期英格兰郡长权势膨胀的原因,探求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因素。

一、王位继承的争议

诺曼王朝始自1066年,终于1154年,共历经威廉一世、威廉二世、亨利一世和斯蒂芬四位国王,诺曼王朝版图囊括了欧洲大陆的诺曼底和与之隔海相望的英格兰,由于当时长子继承制还未确立起来,这就给王位的更替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事实也证明,由王位继承引发的争议始终是影响诺曼王朝局势的重要原因之一,除威廉一世外,其余三位国王在即位之初都经历了由王位继承争议而引发的严重叛乱,作为地方重要领主的郡长也趁此机会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

在早期英格兰,“如果一个人在临终时留下了几个儿子,那么一般的规则是: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和动产,都要在这几个儿子中分割[9]”。威廉一世去世时欧洲仍然盛行这种析产制,因此他将诺曼底公国给予了长子罗伯特,将英格兰领土给予了三子威廉二世,四子亨利一世只了他五千磅的白银。威廉一世对于王国的这样一种分割为随后的兄弟之争埋下了种子,也为诺曼王朝的动荡局势,郡长势力的膨胀埋下了隐患。

由于诺曼王朝政治格局的特殊性,跟随威廉一世到达英格兰的贵族在英吉利海峡两岸都拥有大量地产,根据封君封臣制,诺曼底公爵罗伯特和英王威廉二世都是贵族的封君,这就给贵族带来了该效忠于谁的难题。正如贵族所说:“我们怎么能对两个敌对的并且遥远的主人恰如其分地效劳?[10]”最终英格兰最有势力的诺曼贵族选择了效忠罗伯特,从而于1088年爆发了大规模的叛乱,这场大规模的叛乱最终在英格兰人的帮助下被平定,但是因王位继承而引发的争议并未就此结束。1100年亨利一世即位后,冲突再起,“在这年秋天的时候,罗伯特公爵从耶路撒冷回到了诺曼底……刚一进入诺曼底,就受到人们兴高采烈的欢迎,只有那些由亨利国王的部下所把守的城堡中的驻军除外[11]”。1106年,亨利一世与罗伯特关于王位的争夺随着罗伯特兵败被俘而渐渐平息下去,诺曼底与英格兰重新归于统一。

诺曼时期的郡长多由国王的总封臣、王室成员等贵族担任,威廉一世通过对于英格兰郡制的改造,郡长成为地方最高官员和国王在地方的代理人,承担着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诸多职能,很多郡长还兼任王室官员、伯爵、城堡监守等,由于拥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和众多的职能,且当时王权并不是很强大,因此,郡长一职本身就蕴含着强烈的封建离心倾向。威廉一世时,郡长摄于其权威并没有进行大肆扩张,但是权力之争已现端倪,但当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时期因王位继承引发争议时,郡长就不再循规蹈矩、安分守己,据统计,威廉一世时的10个最大的总封臣中有5个在后来的王位之争中参与了反叛。郡长在叛乱中利用自己的职能之便,尤其是军事职能,极力扩大自身的利益,“当罗杰·比戈德于1088年叛乱的时候,他包围了诺维奇城堡,因为他作为郡长不是城堡的监守。不管怎样,他和休·德·格兰德梅斯尼尔都通过他们的职务之便极大的增强了他们在叛乱中的力量。叛乱失败以后,北方达勒姆的城堡被交给了林肯和约克郡的郡长。通过此次叛乱,郡长还得到了叛乱者之一达勒姆主教威廉的附庸、土地和财富[2]60”。平定叛乱后,国王为了安抚叛乱贵族,稳定局势,一般会选择赦免叛乱贵族并让其继续保有其财产,有时还会扩大其封地,这为其以后再次叛乱埋下了隐忧。但是由于叛乱,涉事的郡长、伯爵等贵族一般被国王排斥于政治中心之外,即威廉二世采取的“弃旧擢新”政策和亨利一世采用的“擢新保旧,恩威并重”政策。亨利一世对于郡长的各项权力做出了监督和限制,并且于1130年罢免了一批徇私枉法的郡长,而且“尽管郡长仍然是大多数王室命令的执行者,但是在统治末期,指定郡长以外的人执行国王的命令变得越来越普遍[12]”。郡长权势膨胀的问题在亨利一世统治后期终于有所遏制,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好景不长,随着亨利一世的去世,郡长再次反叛并扩张其权势。

1120年,亨利一世的唯一男性继承人因意外去世,再次引发了英国的继承危急,亨利一世于1127年指定其女玛蒂尔达为王位继承人,并强迫贵族对其宣誓效忠,但由于当时并无女子继承王位之先例,而且《萨利克法典》规定:“土地遗产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妇女,而应把全部土地传给男性,就是弟兄[13]”。因此许多贵族并不认可玛蒂尔达的王位继承权,后来由于亨利一世之外甥斯蒂芬势力的快速崛起,有人认为亨利一世在临终前曾改立斯蒂芬为王位继承人,但目前由于史料的缺乏,学界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斯蒂芬和玛蒂尔达对于王位的争夺是诺曼王朝最后一次,也是时间最长的一次大规模内战。

在斯蒂芬与玛蒂尔达的内战中,由于王权孱弱,无法实现对于地方和郡长的有效控制,郡长势力再次失控,而且双方在内战中为了扩大己方势力,争相用利益拉拢各地郡长,这也给郡长势力的膨胀带来了机会。史籍记载:“灾难性的混乱持续出现于英格兰和诺曼底各地……每个人都只顾自己[14]”。伯爵领由斯蒂芬即位之初的8个增加到22个,在新设的伯爵领中9个为斯蒂芬所创,5个为玛蒂尔达所创,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伯爵领与郡政区重合,伯爵开始兼任郡长一职,亨利一世时期普遍废除的郡长世袭制再次复辟,这些使地方郡政失控于王权。“贵族们使双方互相竞争,从而积累了丰富的财产和大量的官职。他们只忠于自己的扩张,他们建造了非法的城堡,篡夺了王权……这类人物中最令人讨厌的是杰弗里·德·曼德维尔,他是三个郡的郡长和伦敦塔的监守[1]124-125”。

纵观诺曼时期的英国局势,由王位继承争议而引发的内战始终是困扰封建王权发展的痼疾,每当王权逐渐加强,地方郡政纳入王权的有效统治之下时,随着老国王的去世,局势又归于混乱,威廉一世去世时如此,亨利一世去世后亦如此。由于诺曼时期的王位继承争议,英国地方局势时常处于动荡之中,这不仅为郡长扩张其权势提供了绝佳的机会,也削弱了王权的统治基础。

二、郡长的“家产制”属性

“家产制随从大致是从下列任一方式取得其生活资源:a.居住领主家中以维生;b.从领主的仓库或帐房支领其配给;c.使用某块土地的权利,其条件则为服务——‘服务采邑’;d.占有某些财产收入、规费或税入;e.采邑[15]”。诺曼时期的郡长大多为国王的总封臣,他们从国王处领有土地,为国王提供效忠义务,土地收入和司法罚金构成了其收入的主要来源。韦伯认为:“由于最初在家长与其依附者之间,并没有以一种契约方式缔结起来的结合关系,因此,存在于支配者与其权力服从者之间的内在与外在诸关系,在此也只能以支配者本身的利害关系与权力关系的内在结构为出发点,来加以规制。依附关系本身仍然是基于恭顺与诚信的关系上[16]”。简言之,家产制官职主要依赖于附庸对于国王的顺从,而非“即事化”的职务忠诚,一旦统治者发生变化或自身利益受损,其情感化的忠诚也可能随之结束。

威廉一世在征服不列颠之前为了号召更多的人加入其队伍,壮大自身的实力,许诺将在征服英格兰后给予依附者土地和财富。如此一来,“依附者从地平线的各个角落涌来,无论远近……但更多的依附者是来自于诺曼底的诺曼人,他们是没有土地的骑士……被这次冒险的奖励所吸引……最重要的是被英格兰封地的前景所吸引[17]131”。威廉一世在征服英格兰以后也兑现了自己的诺言,除将大约七分之一的土地作为王室领地外,其余土地都通过分封制分给了自己的附庸,其中“有11人得到了非常大的地产,还有约100多人获得了男爵地产[18]”。诺曼时期的郡长大都由国王的这些封臣担任,因此郡长一职带有典型的家产制属性,又由于威廉一世和威廉二世统治时期的郡长主要由男爵担任,因此威廉·A·莫里斯又将这一时期称为“男爵郡长时期”。

威廉一世入侵英格兰之初带来了大约七千人的军队,在征服英格兰之后诺曼人的数量也并不是很多,据R.A.布朗估计:“在威廉一世统治时期,英国150万人口中,定居英格兰的诺曼人和法国人大约有1万人[17]182”。诺曼统治者在英格兰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极小,犹如沧海之一粟,这就为其统治带来了困难,因此诺曼人决定修建城堡以统治地方,其中王室城堡主要集中于中部地区,而男爵的城堡主要位于西部、北部边境和海岸地区。很多男爵郡长还担任着王室城堡的监守一职,在强有力的封建王权并未建起来的情况下,国王对于地方的控制完全仰赖于其家产制随从——郡长,郡长对于国王的忠诚是国王能否控制地方的重要因素。

随着诺曼征服之后英格兰局势的日益稳定,国王的附庸——大贵族——自恃功高,骄横跋扈,时常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一旦未获满足,他们对国王的忠心便会出现裂痕。郡长名义上为“国王在地方的代理人”,但其并不总是听命于国王,他们在治理地方的过程中常常损公肥私,正如罗宾·弗莱明所说:“国王的官员,特别是郡长,他们从针对英国人以及犯罪的诺曼人采取的行动中获利,常常保留他们所没收的土地与权利[19]”。随着郡长权势的逐渐增大,他们的不臣之心也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是随着老一代贵族的逝去,新一代贵族的崛起,这点更为明显。诚如R.A.布朗所说:“随着威廉和他的同代人逐渐变老,新一代年轻贵族的崛起令人难以忍受,他们迫不及待地想要继承遗产,而且常常反叛,他们拥有武装,反对他们父辈对于国王的忠诚[17]172-173”。此后,威廉一世为了加强对其附庸的控制,也为了赋税和军役的征调,于1086年在英格兰进行了详尽的土地调查,并编纂《末日审判书》,此次调查被史家称为:“它是为反对封建主义的分裂力量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20]290”。随后,1086年8月威廉一世又在索尔兹伯里召开了宣誓效忠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他的所有直属封臣、英格兰的土地所有者都必须宣誓效忠于国王,即“我的附庸的附庸还是我的附庸”,附庸必须效忠于国王,反对国王的敌人,这不仅加强了国王对于地方的控制,也进一步加强了封臣的家产制随从属性。正如斯塔布斯所说:“索尔兹伯里的宣誓事实上是反封建的[20]289”。

家产制官职最大的特点就是缺乏“即事化”的职务忠诚,而只有对于国王的个人顺从,这一点在王位发生更替后表现更为明显,威廉二世、亨利一世、斯蒂芬即位后英格兰都发生了大规模的叛乱,给诺曼王朝的统治造成了极大的灾难,使英格兰处于内忧外患之中。因此,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稳定局势之后分别采取了“弃旧擢新”和“擢新保旧,恩威并重”的统治策略,逐渐将不忠诚于自己的反叛之臣排除出政治中心,为此,一大批郡长遭到撤换,一些实力较弱的封臣开始进入政治中心。亨利一世统治时继续从实力较弱的封臣中选拔郡长,这些人由于从国王处领有的土地较少,在地方的威望远不如之前的大贵族,因此他们的家产制属性相对较弱,他们能够担任郡长完全因为其支持王权。正如史学家戴维斯所说:“亨利一世的大部分郡长出身小男爵。他们之所以能取得郡长权力,不是因为他们在郡内有强大的势力,而是因为他们能努力为中央政府工作[21]”。对于国王来说,控制这些实力较弱、依赖于王权而存在的郡长要比控制大的封臣容易许多。

诺曼早期由于国家治理机构不健全、政治局势不稳定,国王对于地方的治理完全依赖于其总封臣担任的郡长,由于郡长拥有广大的地产、崇高的威望和重要的行政职能,其是否忠诚于国王不仅事关朝局的稳定,还关乎王位的稳固。在经过威廉一世“弃旧擢新”,尤其是亨利一世“擢新保旧,恩威并重”政策的整饬之后,大部分郡长都由实力较弱的封臣担任,其对于国王的威胁大大减小,而且郡长一职的家产制官职属性有所减弱,这样一来国王对于地方的控制更加有力,进而才有了史家所称赞的:“亨利一世治下的英国可算是纷乱的中古欧洲较为罕有的太平盛世[22]”。

三、西欧封建制的利诱

诺曼征服后,英国新的封建制度开始逐渐建立起来,这是一种不仅有别于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封建制度,也有别于西欧大陆的封建制度,但不可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学界对于何为“封建主义”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马克垚认为西方史学家对于封建制度的定义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一、封建主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封君封臣关系;二、形成了与封君封臣制相适应的封土制度;三、中央权力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内有独立的政治权力[23]63”。因此,在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郡长制度也就与之相辅相成,无法分割了。诺曼时期郡长权势不断膨胀深受欧洲大陆和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地方治理方式的影响。

早在法兰克的加洛林王朝统治时期,国王就开始推行封臣制,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王权,然而,“加洛林王朝大力发展封臣制的结果,不但没有加强王权,反而更使王权衰微[23]98”。这种封建制导致了严重了分裂主义倾向,封臣只认自己的封君,而不认国王,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加洛林王朝时期地方行政长官被称为“伯爵”,其权力的行使范围为各自的伯爵领,他们在辖区内拥有广大的地产,负责伯爵领内的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事物,有权将司法罚金的三分之一作为自己的收入,其俨然与国王并无差异。诺曼底公爵的祖先罗洛最初也是一名伯爵。诺曼底公国建立以后也效法欧洲大陆实行封君封臣制,诺曼底公爵分封了许多伯爵以统治地方,很快封建制度的弊端就在诺曼底公国中显现出来,伯爵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势力范围,导致诺曼底公爵的权威不断下降。后来,威廉一世改变任用伯爵统治地方的策略,转而任命势力较弱的子爵管理诺曼底地方事务,进而加强公爵在公国的权威。然而由于诺曼底的各项制度深受法国影响,威廉一世无法完全建立新的封建制度。正如基佐所说:“在封建制度下……封地所有者在自己的领地上赋有统治其领地居民的一切权利,这些权利是领地所固有的,是他的私有财产的一部分[24]”。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威廉一世开始考虑建立新的封建关系和地方治理模式,最终“我的附庸的附庸还是我的附庸”的封建原则和结合了欧洲大陆的伯爵、子爵管理地方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地方管理制度相结合的郡长制度在英格兰建立起来。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受法兰克王国的影响,开始形成封建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地方治理经历了从方伯时代到伯爵时代、再到郡长时代的转变。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早期,英格兰地方最高官员被称为“方伯”,他们的地位类似于地方总督或封建诸侯,主管地方行政、主持地方法庭、征召民军,并且享有获得司法罚金三分之一的特权。起初每个方伯负责治理一个郡,后来随着其职位开始世袭,其权势也逐渐变大,一个方伯开始治理多个郡。“长者爱德华时期将三四个郡归于一个方伯统治之下;埃德蒙在位时期,泰晤士河下游所有的郡由三个方伯统治,英格兰中部地区和东盎格利亚由五个方伯统治[1]63”。由于其统治范围的扩大,方伯不能够亲自处理所有的事物,因此郡长一职产生,其目的是协助方伯管理郡政,但郡长权力逐渐扩大,行使着方伯在郡内的所有权力。在卡努特统治时期,方伯被伯爵所取代,其职能也转移到伯爵身上。斯塔布斯认为:“由地方首领(方伯或伯爵)和王室管家(郡长)组成的这种双头领导体制虽然在早期日耳曼人的法律中很常见……但在其后期的形式几乎是英格兰所特有的[20]127”。忏悔者爱德华时期英格兰形成了六大伯爵区,郡区制度也基本形成,伯爵与郡长在地方的权力争夺日趋激烈。

通过全面分析诺曼时期的英格兰郡长,可以发现郡长一职不仅带有欧洲大陆封建伯爵在其伯爵领内享有几乎所有权利的影子,也展现了诺曼底公爵任用子爵管理地方以加强王权的类似做法,更重要的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地方管理制度在诺曼征服后是被继承下来的,因此方伯、伯爵随着权势增大进而割据的也在诺曼时期的郡长身上有所体现。由于诺曼征服以前的欧洲普遍存在王权孱弱,地方势大割据的局面,诺曼底公国、安茹伯国、佛兰德斯伯国皆是如此,在忏悔者爱德华统治时期的英格兰也是六分天下的局面。诺曼时期的郡长深受其影响,不愿看到强大的封建王权出现于英格兰,不愿被国王所左右,郡长本能地要求削弱王权,扩大自身的自主性,从而成为像法国的伯爵或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的方伯、伯爵一样的地方诸侯。如此一来,国王与郡长的矛盾势必就会逐渐升级,正如威尔弗雷德·L·沃伦所说:“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地方政府的状况。它可能是最严重的……有迹象表明,盎格鲁-撒克逊遗产——管理方面的危机已在12世纪初形成。征服者威廉统治时期上层社会的诺曼化,以及他对郡管理和运作方式的改变对原有的制度有所动摇和弱化,但是并没有消解原有的结构和方法[7]72”。

此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即作为国王主要封臣的郡长在郡中拥有广大的地产,还拥有较高的政治地位,这就为其权势的扩张奠定了基础,当时国家治理体系不完善,对于郡长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为其权势的扩张提供了契机,最后,郡长一职本身职能众多,为其提供了扩张权势的途经。虽然威廉一世在1088年通过索尔兹伯里盟誓建立了“以我的附庸的附庸还是我的附庸”为原则的新的封建体系,然而这并未能够消除封建制下郡长的离心倾向。诺曼征服后的郡长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能:执行国王的令状;征收赋税,包括王田的收入等;主持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征召、率领民军跟随国王征战;一年两次巡查百户区和检查十户联保制。由于当时国王并不能牢固控制地方,郡长又拥有众多的职能,这就使郡长的野心得到了膨胀,因此,“从国王的角度来看,郡长制不再是将王室权力延伸到地方的一种方式了,相反变成了贵族们离心倾向中的一部分[25]”。

诺曼征服是英格兰历史发展中的重要节点,其后威廉一世建立了新的、不同于西欧大陆的封建体系,然而由于新的体系与欧洲大陆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格兰的体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郡长一职也带有强烈的封建性和离心倾向。郡长不希望看到强大的王权,而且不断试图扩大自身权势,进而发展成如大陆的伯爵或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格兰的方伯一类的地方诸侯。此外,新型封建关系下的郡长拥有众多的职能,这为其扩张提供了重要途径,郡长在其自身政治、经济优势的配合下权势不断得到膨胀,使得诺曼时期的政治局势动荡不安。

四、结语

英国被誉为“地方自治之母”,郡长制度是其地方治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英国是一个强调传统与继承的国家,若想对今日英国地方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就必须沿着其历史发展的轨迹进行追溯,进而才能准确认识其地方自治制度。

郡长的时代主要存在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之后,十四世纪治安法官兴起之前,诺曼时期不仅是郡长一职发展的黄金时代,也是郡长一职权势的最高峰,此后便不可挽回地衰落了下去,直至其地位被治安法官所取代。诺曼时期郡长权势的膨胀与始终困扰诺曼诸王的王位继承问题、郡长一职的家产制属性以及西欧封建制度的影响密不可分,这三种因素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方面,王位继承问题导致英格兰政局动荡不安,在此情况下由于郡长的家产制属性,其对于老国王的忠心并没有完全转移到新国王身上,而且由于郡长手握重权,深受西欧封建制度的影响,希望英格兰保持王权孱弱的状态,以便于其扩张自身的权势。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治理体系不完善,强有力的王权并未完全建立起来,郡长权势的不断扩张使得其对于国王的忠心发生改变,这使得英格兰局势随着王位争端更加波澜起伏。面对郡长权势的不断扩张,诺曼诸王也曾试图整饬郡政,加强王权,抑制以郡长为代表的地方势力的膨胀,然而效果并不明显。郡长权势膨胀的问题到了安茹时期才得到了有效地控制,最终使得地方局势得以宁定。

深入认识、研究诺曼时期郡长权势膨胀的原因不仅对于探析诺曼时代的封建王权大有裨益,而且对于研究今日英国地方治理也多有益处。对于诺曼时代封建王权的发展情况目前学界有所争议,深入剖析郡长一职在诺曼时期的发展为研究封建王权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以便于更清晰、全面地认识诺曼时代的封建王权。如何更好地提升国家的凝聚力和地方治理水平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对于诺曼时期英格兰地方郡长权势扩张原因的分析,可以汲取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之上探索地方治理的新思路,即所谓“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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