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平等视野下的善理论

2019-02-21 08:09邵晓光
关键词:罗尔斯合理性正义

邵晓光 ,张 爽 ,2

(1.辽宁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2.承德医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北 承德 067000)

一、罗尔斯平等思想体系的理论支点——两个正义原则

(一)罗尔斯的平等与正义观念

在讨论“正义”时,不同哲学家所表达的含义和内容是不同的,如柏拉图《理想国》与罗尔斯讨论的“正义”就具有不同的理论内涵。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正义观,“在《一种正义理论》中,罗尔斯认为,自己的著作旨在为自由和平等概念提供一种阐释。”[1]罗尔斯本人也将他的正义观定义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由此来看,罗尔斯的正义就是意味着公正、平等的观念。同时,罗尔斯的平等思想是通过正义理论的建构和表达而形成的,他所探求的是在完全平等分配不可能的情况下,一种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或者如何实现最大程度的平等问题。古典政治哲学讨论研究的对象是自由,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第一次系统自觉地把平等主义表达了出来,把平等提上了政治哲学的议事议程。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观表述为一般正义观和特殊正义观。一般正义观要求所有的社会基本物品必须平等的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不利者。“要实现平等待人,我们并不是消除一切不平等,而只是消除那些使某些人受损的不平等。如果某些形式的不平等将使所有人获益——譬如,有利于社会的个人天赋和精力的不平等,这样的不平等就可被每个人接受。如果给他人更多的财富反而会促进我的利益,那么平等观照我的利益就允许而不是禁止这种不平等。如果不平等能够增进我最初的平等份额,这样的不平等就可被允许;如果不平等像功利主义那样侵占我的公平份额,这样的不平等就不被允许。”[2]《正义论》中主要讨论的特殊正义观主要是指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广义上是指差别原则。在自由原则中,罗尔斯在自由前面加了平等限制,叫平等的自由,它指的是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的权利。在差别原则中,考虑社会效率的问题,需要激励社会中有更多天赋和才能的人尽可能的创造出最多的社会总财富,这样,天赋和能力差的人才能够获得最多的益处,从而实现最大程度的平等。因此,差别原则当中体现出来的也是最大程度上的平等主义。《正义论》发表之后,在批评与质疑中,罗尔斯修正、完善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对其进行了政治与道德的划界,确定了政治领域的范畴。他一再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但罗尔斯平等思想体系的理论支点没有因此而改变,仍然是以两个正义原则作为正义观念和原则来指导制度实践和构建良序社会,旨在为社会中最不利者实现利益上最大的平等。

(二)善的强、弱理论与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及正义理论体系中开始讨论基本善时还没有正义原则,当人们在原初状态下选出两个正义原则之前就先有了基本善,它先于正义观,属于善的弱理论。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下设计基本善的功能有两个:第一个功能是作为区别出谁是最不利者的坐标;第二个功能是为原初状态下人的选择提出动机,即提供合理性。善的弱理论是对基本善做出解释,或者说是作为合理性的善,这其中没有道德意义,善或好是从工具性意义上来说明其合理性的。“善”还可以显示出道德价值和意义,罗尔斯将这样的理论叫做善的强理论。比如,罗尔斯通过一些复杂的推论得出好人的定义,指出好人就是具有我们希望人能具有的那些美德的人。“以此类推,和一个好医生、好农民等等作为对照,一个好人是一个与常人相比具有更高程度的、人们可以合理地相互要求的那些根深蒂固的性质(这些性质还有待区分)的人。”[3]同时,罗尔斯也从自然义务和超义务两个方面讨论了善行。总之,罗尔斯将这种能够表示道德价值和意义的善理论叫做强理论。在存在的先后顺序上,正义观在前,善的强理论在后,也就是说,正义优先于这种善。罗尔斯也从如下角度来阐释善的弱和强理论:“这种对于善的说明我称之为善的弱理论:它的目的在于保障论证正义原则所必须的基本善的前提。一俟这一理论完成了,一俟基本善得到了说明,我们便可以自由地在进一步发展的善理论中使用正义原则,我把这种进一步发展的善理论称为善的强理论。”[3]312另外,“善概念一直只在一种相当弱的意义上被使用的。实际上我将区别两种善的理论。这样做的理由是,在公平的正义这里正当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3]311罗尔斯主张,善的弱理论指向的是基本善及其前提,其中前提是理性的人们的合理性的生活计划,而基本善则主要包括5个方面: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移居自由与多样性机会背景下对职业的选择;在基本结构之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中享有各种权力,职位特权和责任;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4]。在善的弱理论中,善的概念是指:“在已知人生计划的情况下,善是人们能在一个对象中合理希望的那些性质”[5],即基本善。

二、对善理论的合理性和目的性的推论

(一)善的三个阶段的定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一章第一节就用了善这个概念,但并没有对善做出过定义;在阐述善的强、弱理论时,罗尔斯试图对善做出一个定义。善的第一个阶段的定义中,善是指合理性,是要求与某个物、某个官能、某个角色合理要求它有的那种性质。但问题是,在第一阶段的定义造成好与善的含义相互冲突和内容不确切,这就需要把它们放入一个大的背景中获得一个确切的含义。为此,罗尔斯对善的第二阶段定义是:去参照一个人的处境、能力、生活计划来确定我们要求某个物、角色、官能所具有的性质是合理的。在这种意义上,善仍然是讲合理性,但这个合理性更精确了,亦可说范围更大了。善的第三阶段的定义强调需要确定善是不是合理的,不仅要参照生活计划,而且要求生活计划本身是合理的。

(二)计算原则和审慎的合理性观念

罗尔斯认为,在善的三个阶段定义都具有合理性之后,可以得出一个关于行为的合理选择原则,也叫计算原则。计算原则本身由三个部分构成:有效性原则、蕴含原则和更大的可能性原则。按照计算原则,人们的选择只有按照或符合以上三种原则才是合理的。罗尔斯继续推论,指出计算原则所体现的选择的合理性是不够的,它过于简单,所以罗尔斯将这个计算原则叫做简单原则。“较简单的合理选择原则(计算原则)并不足以排列出计划的先后优劣次序。”[3]328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把合理性这个观念继续扩展和推进,于是,他提出了审慎的合理性观念,从本质上看,这个观念是罗尔斯从西季威克的理论中借用来的,“把西季威克的概念加以调整而应用于计划的选择,我们就能够说,一个人的合理计划是(在那些与计算原则和其他合理选择原则,一俟它们得到阐明,一致的计划中)他按照慎思的理性将会选择的一项计划。”[3]329审慎的合理性,是指我们在选择时不仅要计算,按照三个原则来选择做什么,而且我们也要考虑到每一个选择的后果,之后再做选择。审慎性只是要求对选择的合理性仔细考虑、认真对待,但并不能够保证能成功,它要求谨慎,即对选择负责任。

(三)从工具性到目的性的推论——亚里士多德原则

合理选择的原则和审慎的合理性存在一个问题,它们只能帮助人们做出选择,但是这个选择所追求的目的是什么呢?以上讨论的合理性都不能决定这一点,罗尔斯所论述的那些合理性本质上都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而现阶段需要某种目的来指引这些工具性的合理概念,因此出现了善的弱理论当中最后一个原则——亚里士多德原则。罗尔斯认为,亚里士多德原则能够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一个目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是一种动机原则。它说明了我们许多主要的欲望的原因,并且通过在我们行为之流中连续地施加一种影响,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宁愿选择做某些事而不是另一些事。其次,它表达了支配着我们的欲望类型变化的一种心理法则。”[3]337亚里士多德原则是指,人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地追求各样目的,这些目的最终要服务于一个总的目的,即自我完善。善是我们欲望的东西,但随着我们成长和自我完善,欲望也会越来越高级,直至高阶欲望。高阶欲望提供了人生的目的,我们追求的欲望越高级,我们的自我也越完善,顶点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至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性当中潜藏着一个目的,它作为最高的原则指引人们朝之前进,这个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罗尔斯论及亚里士多德原则就是想引入这样一个目的,引入高阶欲望这一观念,正义原则及由正义原则所规范的社会要能长治久安,要具有稳定性,生活在这个社会里面的人就必须要有正义感,罗尔斯在此提出高阶欲望是为正义感做一个理论上的铺垫。

三、善与正义的一致性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社会的稳定性关键在于正义与善的一致。但罗尔斯一直以来的主张是正义要优先于善,此时一般是指不能用利益去换取自由、权利,比如当给予一个挨饿的穷人食物时,正义和善是不冲突的,但个人不能因为饿去偷盗食物。并且,他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就是其有可能通过限制某些人的权力来获得更大的利益。那么,既然罗尔斯明确主张正义优先于善,我们又要如何去理解正义与善的一致这一观念呢?这种一致就在于我们应该像追求善那样去追求正义。当我们的动机受制于一种生物学需要驱动,我们所追求的就是与生存有关的那些善及利益,我们也可能会用权利、平等、自由等原则去换取利益,只有当我们像追求利益那样去追求正义时,才会不拿原则换取利益,正义与善的一致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高阶的动机。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罗尔斯认为,维持正义社会需要我们像追求善一样追求正义,不能用外在的力量来强加于我,那样是不能持久的,如果是一个强行的外在的压力,压制我们去按原则行动,那正义社会的稳定性是保证不了的。只有我们自己心甘情愿这样做,去维护这种正义,才能保证正义社会的稳定性,归根结底这也就是正义感,只有这样正义社会才能稳定,而一旦做到了这一点,就意味着正义与善达到了一致和统一,正义社会的稳定性就依赖于这一点,这也是前文所述的罗尔斯引出高阶欲望相关论述,并为之后正义感的出场做下铺垫的意义所在。

另外,正义和善为什么会统一呢?之所以能统一,取决于共同体的善这一点。从自由主义角度来看,共同体的善这类表述是社群主义所主张的,自由主义高举的旗帜是正义、权利,社群主义就是以共同体的善来反对和抗衡自由主义的正义和权利。易言之,共同体的善不是自由主义者所关心的,即使谈论也应该是批评的。因此,正确理解罗尔斯关于共同体的善及其对正义与善的一致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而在罗尔斯复杂的理论建构中对这些问题的准确理解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在罗尔斯前后相关的论证中寻找逻辑关联,逐步的实现递进性的理解。

罗尔斯的共同体提供的是一种社会观,自由主义者定义的社会基本上是霍布斯所主张的那种社会,个人是原子式的个人,人和人发生关系然后组成社会,在这种理解中社会是虚的,只有个人是实的,由于利益为大家进行来往而组成社会,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是工具性的,是个人达到目的的一个工具,个人因为于己有利而参与到社会中来。罗尔斯不同意这种观点,但他承认这种观点的存在,并称这种观点里的社会为私人社会。罗尔斯所主张的是另一种契约论的社会,他认为私人社会那种共同体观是骗人的,契约论的社会与原子式的私人社会有两点不同:一是契约论的社会拥有一个共同的最终目的,而原子式的私人社会只有个人目的;二是在契约论这个共同体当中,共同的制度本身就具有价值,原子式的私人社会当中只有个人追求的目的才有价值。对于什么是共同的目的,罗尔斯认为,每个群体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正义观和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就是一个社会作为共同体的共同目的。罗尔斯把社会理解为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社会联合就是共同体,社会就是共同体的共同体,或者由共同体组成起来的社会联合,即叫做社会。罗尔斯认为,每个共同体都有些目的,这个目的实际上就是他们所追求的价值,共同体的共同体组成的一个社会,把这些连在一起的又一个更高更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罗尔斯所说的这种作为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有两个特征:一是实行公正的制度,实行正义的制度是所有人共同的最终目的;二是这些正义制度本身也是善的。这两个制度合在一起,罗尔斯的表达意味着:制度本身就是善的,或者叫做正义本身就是善,也就是他想追求的那个正义与善的一致。

麦金太尔、沃尔策等社群主义学者用共同体的善来对抗自由主义的正义、权利,个人的善对抗不了正义,但共同体的善有可能可以和正义抗衡。如果有共同体的善,就有可能可以跟正义、权利来抗衡,所以这个意义上,社群主义没有毛病,问题是当自由主义提出共同体的善是什么的时候,他们没有人能说得出来。罗尔斯认为,正义与善的根基在于共同体的善,社群主义也谈共同体的善,并以此来对抗正义、权利,但对罗尔斯来讲,这种对立并不存在,原因在于:罗尔斯所说共同体的善和社群主义所说共同体的善是不一样的,社群主义说共同体的善有共同体利益的涵义,而罗尔斯认为共同体的善就是正义。

四、罗尔斯平等视野中的善理论价值

“罗尔斯的《正义论》(1972)大概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依循分析哲学传统撰写的最有影响力的,当然也是受到最广泛讨论的政治哲学著作。”[6]除了好评之外还有来自各方的批评,这使他在之后的很多年中不停地对其正义理论进行反思和修正。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后期思想主要体现在《政治自由主义》(1993)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中,其正义思想发生了从公平正义的社会道义伦理向政治正义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转向。罗尔斯发觉了《正义论》时期的正义理论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足,其中就包括其对自由主义的解释是道德而非政治的,《正义论》是以脱离社会历史条件和普遍主义的观点去论述与建构正义理论的。“在《正义论》中,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在完备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诸观念之间也未做任何对比。”[4]3与此有所不同的是,到《政治自由主义》的思想阶段,罗尔斯一再申明自己公平的正义理论是政治意义上的,不是形而上学或仅道德伦理的,他将道德的正义观念转变为政治的正义观念。在现代民主社会理性多元化的现实面前,罗尔斯诉诸公民社会之重叠共识基础上的社会公共理性来达成普遍有效的政治的正义原则,并主张政治意义上的正当优先于道德意义上的善,或国家政治优先于对社会或个人的道德考量,而此种政治正义的超道德性遭到了当代共同体主义者们的强烈反对和质疑,被指出普遍的政治原则不应也不可能超脱于特定历史道德。面对此种批评的冲击,罗尔斯对其做出了回应,他将道德问题划入了私人领域,而政治问题则划在公共领域,以此来给道德和政治做了区分和划界,虽然罗尔斯对此进行了划界区分,但共同体主义者们的质疑是不能够被充分回应的。善理论在道德与政治之领域划分和正义观念之政治转向中被置于政治这一规定范畴之外,但对于罗尔斯建构正义思想和平等思想的支点——两个正义原则是没有变的,因此,对善理论的研究之于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掌握罗尔斯的正义和平等思想仍然至关重要。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善的概念只有弱的一面是不全面的,需要有工具性和道德价值性两个方面,它们的意义在于:首先,善的弱理论被用来确定社会中的最少受益者。而且,代表人的幸福和期望的指标是借助于基本善来确定的,如财富、收入、自尊、自信等,对此需要一种善理论的描述,并且是善的弱理论;其次,善的弱理论被用来解释人们对于基本善的合理偏爱和在原初状态下选择正义原则的理性这一问题;另外,在正义观念确定之后,某种善的强理论被用来解释社会价值和一种正义概念的稳定性,比如“解释一个人在肯定他们的社会制度时从共享的正义观念出发的意愿活动的善。”[3]313或者解释一个正义社会下的集体行为的善。进一步来说,罗尔斯对善理论的详细论述有助于读者对他关于善及其与正义之间关系问题的内涵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基于罗尔斯对亚里士多德原则和高阶欲望等方面论述的铺垫,对我们理解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论及共同体的善、正义与善的一致性、正义感等观念都具有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意义。“哈贝马斯说过,罗尔斯的《正义论》起到了一种‘轴心式转折’的非凡作用,它把在西方长时间受到冷落、轻视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重新拉回到哲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中心地位。”[7]虽然罗尔斯的平等思想在完善和发展着,而善理论在罗尔斯的平等思想中的重要功能和历史地位无需置疑,正因如此,对善理论的研究与准确把握罗尔斯的平等思想是相互促进的。罗尔斯的平等和正义思想多被形容为是一个经过其精心设计的复杂的庞大体系,其中一砖一瓦都是精心选择、推敲而后安放在那个位置,对善理论的安排及论述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特点。并且,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各部分内容相互印证的,对善理论的相关安排和论述也恰恰体现着罗尔斯所运用的反思平衡的方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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