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浅析

2019-02-21 03:20:18卢清新
关键词:劳动法法律援助用工

卢清新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就当前的现状来说,与农民工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政治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矛盾,加之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此以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安定,限制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就应该加大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积极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增强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公平性。

一、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具体表现

(一)工作时间与安全得不到保障

目前,在很多施工现场中,农民工加班的现象屡见不鲜。据了解,很多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都在10至12小时之间,但是用工单位并没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受这种因素的影响,加之农民工所从事的均为体力活动,所以在没有充足时间休息的条件下,在高空作业中常常会发生跌伤、滑落等安全问题。同样的,在农民工存在工伤的情况下,其无法正常参与施工工作,这样就会导致被辞退等问题。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用工单位没有与农民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其并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发生劳动纠纷以后,农民工基本上很难找到相应的证据对用工单位进行起诉,因此最终只能自己承担后果,而那些违反劳动法的用工单位,仍然逍遥法外,并得不到相应的惩罚。

(二)工资额度与制度期限得不到保障

在当前的社会中,人们的工资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工资依然相对较低,这就导致其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很多媒体都对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进行了深入的曝光,并提倡社会大众对这类问题进行监督。根据相关的调查可知,2017年某地区的人均工资为4612元,但在接受采访的农民工中,只有12.6%的人工资超过了3500元,而这标准远远低于该地区的平均收入。除此之外,很多农民工的工资并不是按月发放的,常常会出现根据用工单位“收入”结算工资的现象,这其中主要以装修单位、建筑工程单位、个体经营户单位为主。在经营的过程中,上述的单位经常无视劳动法的内容规定、要求,甚至自身没有制定完善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在招聘农民工时也不会与其签订用工合同,成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重要表现。[1]

(三)用工单位的保障制度不完善

长期以来,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在社会上一直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进而在工作中其权益会受到用工单位的侵害,这样的现象常常会导致劳动纠纷问题的发生。但是,由于农民工、用工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的内容存在不公平等问题,进而导致农民工无法受到合法的权益保护。在很多个体经营户、小企业的经营中,其都没有制定具体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同时其劳动合同的内容存在偏颇的现象,使得农民工只能在工作中,接受单位的无理要求等。更有甚者,通过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来对其进行约束,从而使用工单位获得更多的利益。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常常并不知道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不会对这类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进而导致违反《劳动法》的用工单位更加猖獗,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发展与建设。

二、现行《劳动法》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处罚力度小

虽然我国的主流媒体常常曝光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会使企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但实际上并不会对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具体来说,法律对这些不良企业的惩处力度较小,基本上只要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就可以继续运营,并且在后续的工作中,企业会依然无视《劳动法》的规定。例如:矿产爆炸事故会对农民工的身体安全产生直接的威胁,而矿主也清楚矿下作业存在诸多安全问题,但是企业仍没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并要求农民工继续下井工作,导致在发生爆炸时死伤人数较多。我国《刑法》规定,矿山爆炸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问题,会对矿山的负责人进行刑事判决,但并没有对伤亡家属人员的赔偿进行规定。正是对这类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人员处罚力度小,所以并不能遏制企业违法的用工行为,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意识到这类问题的危害性,进而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缺陷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结构体制改革也在悄然进行,农民工在参加工作的同时,可以自愿进行参保,主要是因为这类人更加关注自身养老、医疗、生育等问题。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虽然已经有了相关的内容,但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并没有践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同时,至今没有颁布与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文件,这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缺陷的表现,无法实现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在相关的调查中发现,参加调查的农民工中,有超过80%的人希望进行参保,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参与全部“五险”项目的人数较少,同时只参保两项内容,或者一项内容的农民工数量也不多。需要注意的是,在这80%想参保的农民工中,有42.1%没有对“五险”的任何一项进行参保,他们依然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2]所以,对于从事危险系数高、劳动环境艰苦的农民工,应该制定全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实现他们参保的愿望。

三、完善《劳动法》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对违法人员的惩处力度

在当前的相关法律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依据,而地方性法律文件却相对较少,同时对违法的用工单位惩处力度较小,并不能起到威慑、遏制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地方政府就应该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依据当地农民工的相关需求、问题等,制定可行性较强、惩处力度大的法律文件,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奠定基础。具体来说,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对违法人员的判刑期限,同时提高罚金的额度,以此来增强法律的威严。例如:在矿井爆炸的安全事故中,由于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受到了直接的威胁,所以就应该对《刑法》中的处罚方式进行改变,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一规定,直接改为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将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改变为四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在所制定的法律中,还应该对伤亡的赔偿金额进行规定,依据伤亡者的家庭收入、生活能力等,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进而在惩罚违法者的同时,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在加大处罚力度以后,使用工单位能够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就是为社会大众提供基本保障的依据,而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该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为保证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前提条件。结合上文的分析发现,大部分的农民工都有参保的意愿,但是由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让很多农民工望而却步,使得其基本权益得不到有力的维护。针对这样的现象,相关部门就应该针对农民工这一权益,制定“特殊”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能够正常进行参保。[3]例如:在制定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针对农民工而出台新政策,即降低“五险”的缴纳费用,但是需要保证其享受与普通群体相同的待遇,实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目的。在参保时,农民工需要出具相关的身份证明,然后就可以受到社会保证体系的“特殊”保护,从而满足其参保的心愿,更好的维护其自身的权益。实际上,还可以在《劳动法》中加入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的内容,增强社会保证体系的法律性,使其更快的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三)强化《劳动法》的效果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完善《劳动法》的内容,以此来强化《劳动法》的实施效果。在原《劳动法》内容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就应该对其进行新内容的补充,细化其中的相关细则,以此来更好的发挥法律内容。例如:在《劳动法》中纳入对非全日制个人承包人招用劳动者或者用工单位的规定,并且加大管理的力度,监督用工单位定期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同时,在《劳动法》中,还应该对农民工的基本工资进行规定,保证其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物价的波动等,进而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要求农民工、用工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合同,然后到相关部门进行公证、备案。同时,在《劳动合同法》中,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规定,避免用工单位利用合同侵害农民工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条款具有公平性、公正性的特征,从而对不良的用工行为进行严厉地打击,并保证为农民工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四)重视法律宣传工作

在当前的社会中,由于农民工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所以其法律意识淡薄,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及时利用法律武器进行法抗。对此,相关部门就应该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加深农民工对法律的认识,以便于实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目的。例如:政府的宣传办可以定期到农民工聚集的地方,进行劳动法律宣传,以此来完成向农民工宣传法律的工作,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申诉。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与广播电台、媒体等进行合作,实现《劳动法》内容的宣传,或者将相关的法律内容印刷成册,发放给广大的农民工,并及时对农民工的问题进行解答,加深其对法律的认识。另外,政府可以成立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组,对当地的农民工进行定期走访,拉近政府、法律、农民工之间的关系,从而及时掌握用工单位存在的问题,以便于及时进行处理,实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目的。同时,还需要公布政府部门处理农民工问题的热线电话,使农民工可以第一时间对问题进行反映,维护其自身的权益。[4]

(五)构建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政府专门设置了法律援助部门,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协调等,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就是农民工,主要是因为其法律水平较低、经济基础薄弱等,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价值,政府应该积极构建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此来提高问题处理的质量、效率。首先,政府需要对法律援助体系进行完善,将国家投入作为主体,并提倡社会各个行业、单位进行赞助;其次,积极对法律援助进行宣传,加深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使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通过法律援助解决问题;最后,政府需要选拔高质量、高水平的律师,组建一支可以支撑法律援助的队伍。同时还要不断吸收高校的知识力量,面向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提议法律援助志愿者为保证农民工权益贡献力量。

结语:综上所述,现行的《劳动法》虽然其内容较之前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依然存在内容缺失的问题,很难发挥其本质的功能价值。因此,政府部门就应该采取恰当的方式,不断对《劳动法》的内容进行完善,进而更好的保障农民工权益,使其承担城市建设的重要任务,推动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因此,结合本文的分析发现,完善《劳动法》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应该及时落实在实践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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