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骑行事故之法律规制

2019-02-21 03:20:18祁芮如
关键词:单车事故责任

祁芮如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近年来,契合绿色环保、低碳出行理念的共享单车迅速风靡各大城市,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用户数量不断增长,ofo、摩拜、哈啰等多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迅速发展起来。然而,作为信息时代下的新生事物,共享单车因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监管,在带有许多优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伴生了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骑行中事故频发,用户权益受损问题不断凸显,如何减少共享单车骑行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发生后如何从法律层面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关乎市民出行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值得分析和探讨。

一、共享单车的现状

(一)共享单车的产生及发展

共享单车是在网络大数据的环境下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的。我国共享单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2007-2010年,由政府主导、分城市管理的公共有桩单车从国外引入;2010-2014年,专门经营公共单车的企业大量涌现,但仍以有桩单车为主;2014年至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共享单车应运而生,更加便捷的无桩单车逐渐取代了有桩单车。国内现在流行的共享单车始于校园。2014年,北大学生戴威与4名合伙人为解决校内出行问题,创立了国内第一家共享单车企业ofo,第一批共享单车在北大校园投入使用,深受欢迎。随后,200多所高校引进共享单车。[1]共享单车以其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特点,迅速获得广大用户的青睐,逐渐走出校园,遍布城市。众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如摩拜、优拜、哈啰等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据统计,截止2016年底,共享单车用户数量已达1886.4万。

共享单车经营模式背后的原理就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共享经济,其商业模式迥异于传统:平台匹配供需信息,交易发生在非商主体之间,交易标的一般为闲置资源。[2]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一个平台,把具有暂时性、分散性供需意愿的人连接起来,促成供需双方建立短期让渡使用权的共享机制,使闲置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供求双方各取所需,共同受益。

(二)共享单车的优点

首先,从使用者的角度来说。共享单车无桩停放,随取随停,用户还可通过手机应用定位,寻找距离最近的可用单车,解决了人们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给用户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共享单车租金较低,减少了人们的交通费用。

其次,从单车运营企业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共享单车行业刚刚发展起来,符合当今社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和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的潮流,具有相当发展潜力。另一方面,共享单车是基于方便出行、保护环境、合理配置资源的理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必然会获得广大市民的青睐以及政府在税收、技术、管理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此外,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运用,使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能够合理投放车辆、及时回收和检修有问题的车辆,极大地提升了管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

最后,从社会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各大城市当前均面临因车辆过多造成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共享单车的出现,鼓励人们更多地选择单车作为出行工具,既缓解了交通压力,又能减轻环境负担,有利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一方面,互联网将具有短暂且分散的供需意愿的双方连接到一起,将大量分散的闲置资源整合到一起,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3]另外,共享单车行业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涉及到车辆的生产、投放、维修、管理等方方面面,必然有着大量的劳动力需求,并会带动单车生产及维修、金融业、相关保险业务等一系列相关行业的发展,对缓解就业压力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共享单车的问题

首先,押金问题。根据共享单车现行的使用规则,消费者在租赁使用单车前需支付押金。然而如今,共享单车的押金基本处于一个自然生长的状态,对押金的管理主要依靠单车企业的自律。押金的收取标准不一,存放方式各异,退还程序和期限也是五花八门。押金规则不明,且缺乏相应的监管主体和制度规范,使得共享单车押金处于灰色地带,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

其次,无序停放问题。共享单车无桩停放,随取随停的特点,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城市难题,极大地方便了用户的使用,但是也引发了无序停放的乱象。网络上几张共享单车奇葩停放的照片流传甚广——共享单车被停放在河中的石头上、树杈上、道路隔离带等各种让人意想不到的地方。

此外,还有私占、破坏共享单车以及贴二维码诈骗等不当行为的问题。有的人利用各种方法将“共享单车”变为“私享单车”,有的人对共享单车进行肆意破坏甚至拆毁,有的人出于各种目的在共享单车上粘贴自己的二维码,甚至有些仇恨社会的人故意使共享单车处于危险状态导致使用单车的人受伤…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乱象丛生,引发了公众对安保措施和公民素质的质疑,甚至引起社会恐慌。

二、共享单车骑行事故的问题

用户骑乘共享单车发生的事故屡见报头,事故可能由单车存在缺陷、用户使用单车过程中存在过错等多方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后,各方责任认定困难易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还可能引发纠纷。

(一)共享单车存在缺陷

共享单车可能因刹车失灵、轮胎打滑等自身缺陷导致骑行事故的发生。据报道,厦门叶女士在骑乘共享单车途经一段斜坡时,由于刹车失灵失去平衡,飞出车外,造成鼻骨骨折和右眼球挫伤。共享单车的缺陷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一方面,平台提供的单车可能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另一方面,单车因被长期、反复使用而出现问题,或因第三人不当使用或恶意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而单车企业没有及时对出现故障的车辆进行维修,导致缺陷存在。共享单车经历了爆发式的“野蛮生长”,企业间竞争激烈,盲目投放车辆,国内各城市的街头巷尾都遍布共享单车。但相关管理和维修人员配备、维修保养站点设置并没有跟上。一些共享单车企业甚至疏于管理,漠视责任,对隐患视而不见。仅一年左右的时间,ofo一个公司就在厦门投入了8万辆共享单车,却只配备了150个巡查人员。[4]平台对单车的维护和管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单车在有故障的情况下仍被使用,安全事故频发。此外,由于共享单车尚属新生事物,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有关部门未对共享单车的出厂质量、投放数量及共享单车企业的责任等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和监管,也是加剧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用户骑行不当

儿童骑行共享单车引发的事故屡有发生。2017年3月26日,在上海天潼路浙江北路路口,一名骑着共享单车的11岁男童与一辆大型客车相撞,送医后不治身亡。就在事故发生的同一天,南京一名9岁的男孩骑乘共享单车,逆行经过路口时,将一位八旬老人撞倒。[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12岁周岁以下的儿童骑车技术普遍欠缺,加之身材矮小,使用为成人设计的共享单车则很难把控。此外,他们的交通常识和安全意识较为缺失,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很难做出合理的避让,且容易有逆行等违规行为,不仅会给自身造成伤害,还会给公共交通安全埋下隐患。然而,许多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看护不到位,甚至帮助孩子注册或解锁,更甚者在解锁后不加看护,任由儿童独自骑行。家长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致使不满十二岁的孩子骑行共享单车并引发事故的事件一再发生。老人、患有不宜骑车的疾病的人骑行共享单车引发的事故也层出不穷。2017年8月,武汉一位65岁的老人在20多年没有骑过自行车的情况下使用共享单车,因躲避前方紧急刹车的自行车撞上了路边的花坛,从车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这些人骑行共享单车的危险性也极高。《ofo共享单车服务协议》的“用户资格”中写明“用户如未满12周岁或患有包括但不限于影响骑行的如癫痫、心脏病、高血压、暂时性眩晕、视力障碍、听觉障碍、残疾等各种疾病的,不得使用本服务。”虽然共享单车运营商在新用户注册时通过服务协议进行了用户主体资格的说明,且运营方在新用户注册时要审核其身份证信息,若显示为12周岁以下则不能认证通过,但未满12周岁的儿童可借用其父母的身份证注册使用。采用扫描二维码的开锁方式也不能具体识别现实的骑行者。同时,共享单车机械车锁的设计使得不具有骑行资格的人能够找到没有上锁或者没有拨乱密码的单车使用。总之,无论是从管理模式还是技术手段上,运营方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审核实际使用者是否具备骑行资格,并阻止不宜骑车的人骑行共享单车。[6]

(三)事故责任认定困难

首先,面对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此类事故的性质、认定机构与程序、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责任分担和赔偿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且导致共享单车骑行事故的原因多样,涉及的主体也很多,法律关系复杂,各方责任应如何认定?

其次,共享单车的使用者流动频繁,还有“盗骑”、毁坏单车等现象,若有人盗骑共享单车肇事后逃逸,或者有人损坏共享单车造成他人损伤后逃跑,加上事发路段没有安装摄像头、涉案的共享单车被破坏而无骑行人员记录,则很有可能找不到肇事者。此时,受害者的权益应如何维护?

此外,许多运营商为扩大影响力,在特定时段提供免费骑行服务,用户在某次免费骑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运营商是否免责?不同共享单车平台对用户骑行中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几乎都在用户协议或租车服务协议中写入了不同形式的免责条款。如摩拜单车的“用户服务条款”中规定:“如用户不幸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自行车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任何法律责任。”[7]此类协议能否规避运营商的相关赔偿责任?许多平台购买了保险,理赔之后是否可以免责?

三、共享单车骑行事故规制措施

(一)确保共享单车无缺陷

首先,共享单车企业应当增强责任意识,自觉履行义务。共享单车用户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事实上是一种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共享单车运营商作为出租方,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租赁物即所提供的单车需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自行车质量标准。同时,运营商还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合理控制投放数量,使车辆的投放进度和规模能够适应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配备足够的管理和维护人员、维修保养点,及时维修故障单车,确保自行车零件完整且性能正常。此外,单车运营企业应购买相关保险,目前摩拜、ofo等多家共享单车企业已为自行车购买产品责任险,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鼓励单车企业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骑行中发生的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其次,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对共享单车的质量标准、报废时限、投放规模、维护和安保设施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加强对运营企业的规范和监管。并严厉打击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破坏共享单车,根据情节轻重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或《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最后,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前,应核实车况,确保零件完整且性能正常后再行使用。事故发生后,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单车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受损害人均可以要求共享单车运营商进行违约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8]此外,若单车本身存在的制造缺陷,还可向共享单车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若单车因他人恶意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单车运营企业还可向损坏单车的人追偿。

(二)确保骑行主体、行为适当

首先,家长要尽到监护责任,禁止12周岁以下的以及骑行技术不足的未成年人骑乘共享单车。若未满12周岁的儿童骑行共享单车造成事故,其监护人因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共享单车运营商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就骑行的主体资格、注意事项、安全问题等对用户进行告知与提醒,并提高识别技术,完善共享单车在认证、开锁等方面的漏洞,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避免不具有骑行资格的人骑行。共享单车企业在该方面存在着技术不完善等方面的漏洞,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9]

最后,用户作为承租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理地租赁和使用共享单车。用户应提高安全意识,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若事故完全由使用者的不当行为,如骑车技术不足、骑行时注意力不集中、违反交通法规等导致,使用者应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骑行过程中有其它违法行为,则还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合理认定各方责任

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对共享单车骑行事故的性质、认定机构与程序、举证责任与证明范围、责任分担和赔偿范围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厘清各方的法律关系,明确平台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合理地分配各方责任。用户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拍摄现场情况,保存车辆,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必要时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意见,对事故发生时单车有无缺陷、使用者骑行是否适当等事项进行证明以明确责任主体。交警部门应完善监控系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提高定位和识别的技术。还可尝试建立交警部门与单车企业的共享单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联动机制。共享单车企业成立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小组,负责跟进涉本企业车辆的事故处理相关工作。发生涉共享单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小组应尽快提供涉事共享单车车辆、使用人及骑行轨迹等相关信息。并到现场协助、配合交警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0]此外,若找不到损毁共享单车的人,只要事故由单车缺陷引起,受害者均可要求平台赔偿。单车运营商虽在某一时段提供免费骑行,但不能否定其整体经营行为的营利性,仍与用户有着商业交易关系,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应义务,并就用户在骑行中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共享单车运营商可以告知用户,如果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可以直接提出某些情况运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1]共享单车的用户协议中免除运营商的责任的条款,可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认定无效。此外,应鼓励共享单车企业为用户购买保险,以分散企业风险,保障骑行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保险理赔之后,平台仍需就损害中保险赔偿金未赔付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

四、结语

共享单车不仅为市民出行带来便利,也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问题。面对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我们要抓住机会,迎接挑战,对骑行事故问题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政府和企业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公民加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文明用车,减少骑行事故的发生;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平台和用户的权责归属,在骑行事故中合理认定各方责任。相信通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骑行共享单车一定会更加安全,共享单车一定会有更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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