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国田 单彦名
建筑垃圾,按照原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被称为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因为随着重视程度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能够转化为可再生利用的资源,但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还有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国外建筑垃圾处理经验的梳理,期望对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的起到借鉴和启示的作用。
发达国家较早开始探索治理之策,其核心是在源头加强设计和施工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单位排放量。早在1915年,美国就开始对废旧沥青进行回收再利用,经过1个世纪的努力,其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率接近100%。日本建立了完善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2011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97%。德国依托分散各地的处理中心,对建筑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回收再利用率87%。
美国。完善法律体系、研发适用技术,通过源头削减、污染预防和循环再生利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治理。联邦出台的《固体垃圾处理法》、《环境政策法》、《资源保护回收法》、《污染预防法》、《超级基金法》等法律,对建筑垃圾治理都有相应规定。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在推广“资源保护屋”,墙壁利用了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屋架由工地上回收的钢料制成,板材用锯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原料是废旧报纸和纸板箱;CYCLEAN公司使用先进的微波技术,使旧沥青路面料的回收利用率达到100%,质量无差别、成本降低1/3。
德国。全国有约200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仅柏林就有20多个。其中有世界最大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每小时生产1200吨再生材料。德国重视技术的研发,使得回收处理后的建筑材料价格比原生建筑材料的价格更低,更具有竞争力。1998年由钢筋委员会提出了在混凝土中采用再生骨料的应用指南。德国对建筑垃圾排放实行高收费。
日本。作为自然资源匮乏国家,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高度重视。从落实生产者责任入手,把抑制建筑垃圾产生、促进再生利用、无法再生利用的必须妥善处理的要求,贯穿了建筑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使用的全过程。具体实施,也采取了技术对策与法律手段双管齐下的办法。日本是对建筑垃圾立法最为完备的国家。1991年的《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2000年的《建筑废物再生法》规定,一定规模的建筑物拆除和新建,必须按相应的技术标准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再生利用;到2010年时,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要达到95%(已如期实现)。
日本。制定了混凝土块、废木材及沥青混凝土块的资源化等比率(即工程现场排放的特定建筑材料废物资源化等部分的重量占该废物总重量之比的比例),要求建筑垃圾的最终处理量的未来目标是零,即要求将来建设工程实现零排放。
韩国。出台《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立法制定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后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明确了政府、排放者和建筑废弃物处理商各自的义务,提出了对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的要求;建设工程义务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明确了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将受到哪些处罚。
其他发达国家。比利时建筑研究协会长期致力于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问题的研究,并建立了相应的学术组织。英国由政府建立起随时咨询机构(AAS)、制定了各类手册,指导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再生材料推广使用;英国政府的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建筑垃圾零排放。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治理建筑垃圾的思路完全一致。即,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并通过加强立法、采用经济政策、完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产业链,一手抓源头减排、一手抓资源化利用、确保目标实现。
源头减排,通过严格管理、法律手段和完善的标准规范,从源头减少、控制建筑垃圾的排放量,包括减少排出的数量和体积、减少种类、降低有害成分浓度、消除其危害特性等。发展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推广“考虑拆解的设计(DFD)”的建筑设计理念等,都反映了这个思想。
发展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可避免二次加工、减少施工现场建材损耗。国外研究表明,采用预制装配式施工,可实现施工环节减排50%以上。从香港地区的经验看,采用装配式结构后,废弃混凝土、钢筋减少了70%多。同时,预制装配式建筑在拆除时建筑垃圾排放也更少。为拆解而设计(DFD)的理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英国罗伯特戈登大学提出的。从系统、产品、材料三个层次去考虑DFD。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在政府引导、法律保障、技术支撑、持续投入的条件下,采取物质回收、物质转换、能量转换等方式,对已产生的建筑垃圾最大化的回收再利用。
建筑垃圾减排是一种首端控制,而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种末端治理,两者相辅相成。建筑垃圾的减排及资源化利用,目的都是降低建筑垃圾对外界环境产生的压力。
从国外的经验看,实现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利用,可用的经济政策主要有四种:一是,排污收费,对生产者征收总量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二是,生产者责任制,强调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产品被消费后所产生的垃圾,承担处理责任;三是,税收、信贷优惠,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建筑垃圾管理规划、资源化利用;四是,填埋收费,目的是鼓励回收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
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利用,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也会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这是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在我国也越来越成为共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筑垃圾处理应该坚持市场化原则,“谁产生、谁负责,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谁利用、补偿谁的”的方针。
及早研究制定专门法律,明确主体责任,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提出明确目标,明令禁止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的行为,明令实行旧建筑物拆解的强制分类,实行拆解、分类、收运、加工一体化作业。
在建筑设计时,优先选用绿色建材。积极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倡导兼顾方便建筑未来拆除、解构需求的建筑设计理念。提高设计质量,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减少因频繁变更设计、设计图纸错误而产生建筑垃圾的情况。杜绝边设计、边施工和边修改的“三边”工程,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建材浪费。提倡“弹性设计”,增强建筑的可改造性,延长建筑物寿命。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进行评估,报市、区(县)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证明作为施工许可审批条件。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所在街镇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备案完成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再利用的要求纳入工程招投标体系,倒逼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工作。应当利用经济杠杆,鼓励企业研发和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企业原材料利用率。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和成本,处理方案作为评标因素。
调研目的是为政策制定、技术工艺选择、考核评价和社会宣传提供支撑。在摸底调查基础上,统一排放计量口径,分类制定减排标准;将单位减排量作为衡量施工企业技术水平的依据。建立建筑垃圾综合调控管理信息平台。各城市建立建筑垃圾综合调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环节的政府管控。
构建以建筑垃圾为原材料的新型建材产业链,实现“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向“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再生原料→新生产品”转变。完善激励性配套政策,鼓励发展建筑垃圾清运、处理专业企业,促进再生事业的发展。每个城市根据实际需要,建设1座或多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中心,并强制规定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运往垃圾资源化处理中心。设施建设允许采取独资、合资、PPP、股份制等形式,由社会公司或企业负责运营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