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张立美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强调, “完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联动增长体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7月8日 《新华网》)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已经提了很多年,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但平均工资水平不同于平均收入水平,从现实情况来说,绝大多数地方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已经不低于甚至已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但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却没有达到当地公务员平均收入水平,因为公务员群体享受到的一些奖金、福利待遇,教师群体享受不到,造成两者间存在不小的收入差距。比如,不少省份对公务员群体发放相当于半年工资的目标管理考核奖 (俗称一次性奖励),而教师群体没有,或者标准远低于公务员。
此次 《意见》要求 “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显示出国家全面提高教师待遇、福利和地位的决心,但要使政策福利落地,还有不小的困难。众所周知,公办中小学校教师数量占县区事业单位职工比例非常高,基本都在一半以上。而且,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教师工资、福利以及教育办公经费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目前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筹和承担,县级财政状况直接决定了教师群体的收入水平。问题是,目前除了东部地区的县区外,中西部地区的不少县级财政状况并不乐观,甚至有不少县区靠借债发放工资。
相比较而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财力比县级财政要雄厚,因而,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关键是要改革中小学教师工资统筹体制,由县级财政统筹改革为省级财政统筹。一方面,财力薄弱的县级财政,承担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的兜底功能,中小学教师的法定福利、奖金等由省级财政统筹、承担。另一方面,中央财政要不断加大基础教育支出的转移支付力度,减轻县级财政在教育经费支出上的压力和负担,让县级财政能拿出更多的经费保障教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