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互联网时代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

2019-02-20 08:21
数字传媒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免费数字

刘 珂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省 南昌市 330000

一、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问题发展现状

“数字”是指通过使用数字技术创作出的产品或作品。数字技术是数字音乐萌芽和后期成长的前提。数字音乐既能方便地存储和播放,又能通过网络迅速传递,方便了人们的获取[1]。

自上世纪90年代,盗版问题一直阻碍着我国内地唱片行业的发展。盗版问题带来的是市场价格体系的破坏,而网络则使人们的观念发生转变——音乐无须付费就可以获取。鉴于这一行业发展中的问题,我国相关部门针对作者的利益以及网络著作权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因互联网和数字音乐版权存在的特殊性质[2],以上措施并未有效的施行。所以,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这一迫切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并一直伴随至今。

二、我国数字音乐市场侵权现象的原因

音乐产业备受盗版问题的困扰,盗版问题不仅打击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危害了音乐产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互联网音乐市场权益问题屡禁不止的局面。通过研究分析,有多方面因素造成了以上问题的发生。

(一)获取方便

首先,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的飞速发展为数字音乐的传播提供了便利,但数字音乐容易复制、储存的特点使其更加容易获取;其次,网络侵权界限模糊、作品在网上的传播速度快使侵权问题多发。

(二)管理及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时间追溯到2009年,大批音乐软件开始上线,比如QQ 音乐播放器、酷我音乐盒等,极大的方便了我们在网上听歌,但也使盗版音乐存在的版权问题日益严重。至今仍有大量的音乐作品可供免费下载和播放,音乐市场就这样被盗版问题困扰、破坏、占据。

直到2015年,国家版权局采取措施颁布了“史上最严版权令”,这才让音乐行业版权问题得以改善,众多互联网音乐服务商纷纷购买音乐版权规避风险,对于期限内没有取得音乐版权的作品采取下架处理。一系列举措让人们看到了数字音乐正版化的希望,然而互联网音乐秩序的维护并非一朝一夕,即便采取了措施,也不能立刻见效,仍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三)社会群体缺乏版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数字音乐发展较晚,因此版权保护工作和版权保护意识也就来得晚,使大部分社会群体未能对音乐版权保护有明确的认知和意识。

首先是演唱者、主办方缺乏音乐版权意识。例如曾出现过演唱者在节目中未经原作者授权演唱其作品,也曾出现过歌手翻唱某首歌曲,而节目组未标注该作品原著信息等一系列侵权事件。未经原创作者授权的演唱,不仅没有做到对作品及原创作者的尊重,更侵犯了作品的使用权。

其次是消费者。自数字音乐产品上线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免费为大家提供。这种“互联网=免费”的意识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原本买东西必须花钱的概念在这里已不适用。“哪里可以免费下载,我就去哪里,总可以免费下载想要的歌曲,那我为什么要花钱?”当原本免费的歌曲变得不再免费,让很大一部分消费者一时间不能理解和接受。

三、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对策

面对以上问题,我国数字音乐产业想要健康、持久发展,需针对性提出如下保护之策。

(一)加大执法力度

从法律法规方面设置清晰的定义,为音乐版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若在维权过程中出现维权难、周期长等问题,可以学习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取精用弘,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调整和实践。对于涉及盗版侵权、非法传播的网站及公司,应及时叫停并予以适度处罚,完善执法机制,强化处罚力度。

(二)提高公众音乐版权保护意识

消费来源于需求,如果盗版充斥着市场,消费者就没有需求,导致创作者的作品得不到尊重,如此一来陷入恶性循环,也就没有了原创作者的供应,所以我们需要提高消费者对音乐版权的保护意识。如果有一天听歌的人都能想到创作者的付出,都能感受到正版比盗版更好的质量,那么付费才不会只是卡在版权压力下的产物,才能转而成为真正的“为艺术买单”。我们每个人都应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尊重法律,宣传对音乐版权的保护。

(三)推行数字音乐付费制度

推行数字音乐付费制度,关键在于在创作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有效的付费机制。可将付费用户和未付费用户区分开来,对付费用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进一步增强用户的消费需求,逐步培养付费习惯。

(四)加强行业自律及宣传力度

一味依靠法律法规来约束有时不能解决所有音乐版权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行业自律的参与。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便可以促进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向好发展。2015年7月15日,由各大网络音乐供应商发起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3]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明星效应呼吁保护版权,引导社会群体、消费者加入到自觉守护好音乐版权秩序、享受正版音乐的队列中。

四、结语

唯有通过法律法规对市场提出规范,建立稳定、良好的市场机制,才可能实现消费者、服务商以及创作者的共赢。这也就要求服务商作为中间环节,为用户及创作者提供优质的服务,那么互联网音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良性发展,音乐版权产业的繁荣指日可待。

注释

[1]刘齐.网络数字音乐版权问题及付费模式探讨——以“酷我音乐”为例[J].今传媒,2017,25(09):29-32.

[2]郭倩颖.浅谈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问题[J].音乐时空,2015(14):96-97.

[3]蒋涵.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版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6(07):1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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